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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哲学原理第四、五讲.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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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第四讲 契约,契约的含义,通过契约所成立的所有权,它的定在或外在性这一方面已不再是单纯的物,而包含着意志(从而是他人的意志)的环节。(,72,节),契约关系起着中介作用,使在绝对区分中的独立所有人达到意志同一。它的含义是:,一方根据其本身和他方的共同意志,终止为所有人,然而他是并且始终是所有人。,它作为中介,使意志一方面放弃一个而是单一的所有权,他方面接受另一个即属于他人的所有权;,这种中介发生在双方意志在同一中联系的情况下,就是说,一方的意志仅在他方的意志在场时作出决定。(第,74,节),契约不是通常人们所以为的简单的物物交易。契约首先是一种人际关系,有如下三方面:,其一,在契约中,契约各方保持各自的自由权利。,其二,契约各方具有“共同意志”,且这个“共同意志”由于有各方保持各自的自由权利这个前提。,其三,契约是一种平等的“交换”关系,在这种交换中,契约各方不仅坚守自己的权利,而且通过这种交换,使这种自由权利成为现实实在的。,契约双方当事人互以,直接独立的人,相对待,所以契约,(甲)从任性出发;,由于这个具体契约行为只是双方当事人出于自由意志的交换行为,因而,这个交换行为就具有主观“任性”的偶然性。,婚姻是一种契约吗?,(乙)通过契约而达到定在的同一意志只能由双方当事人设定,从而它仅仅是共同意志,而不是自在自为地普遍的意志;,(丙)契约的客体是个别外在物,因为,只有这种个别外在物才受当事人单纯任性的支配,而被割让。(,75,节),一方面,契约转让的只是外在具体物,而不能是人的人格精神与灵魂;,另一方面,即使是外在具体物,也只是个别、可以分割的,而不能是全部、整体的。,(全部能力、全部时间),国家是契约的产物吗?,一切人与君主订立契约,而君主又与臣民订立契约。这种见解乃是由于人们仅仅肤浅地想到不同意志的统一这一点而来。,但在契约中存在着两个同一的意志,它们构成双方当事人,并且愿意继续成为所有人。所以契约是从人的任性出发,在这一出发点上婚姻与契约相同。,但就国家而论,情形却完全不同,因为人生来就已是国家的公民,任何人不得任意脱离国家。入境或出国都要得到国家许可,而不系于个人的任性,所以国家决非建立在契约之上,因为契约是以任性为前提的。(,75,节),诺言与契约之别,单纯诺言和契约的区别在于,前者所表明的我欲赠与某物,从事某事或给付某物都是,未来之事,所以仍然是我的意志的主观规定,,从而我还可以把它变更。反之,契约中的约定条款本身已是我的意志决定的定在,意思是说由于约定,我让与了我的东西,如今它已不再为我所有,而且我已承认其为他人所有。(,79,节),契约不法,在直接的人之间的相互关系中,他们的意志一般说来虽然是自在地同一的,而且在契约中又被他们设定为共同意志,但仍然是特殊意志。,因为他们都是直接,的人,,所以其特殊意志是否与,自在,地存在的意志相符合,乃是偶然的事。特殊意志既然,自为,地与普遍意志不同,所以它表现为任意而偶然的见解和希求,而与法本身背道而驰,,这就是不法。(,81,节),契约属私权范围,是私人间关系。契约关系中的每一个当事人都是作为一个“特殊意志”存在,每一个这样的特殊意志都有自己的冲动、欲望与要求。,私人间的契约合意只是任性、或然的,并不具有必然性。,私人间的契约合意必须上升为客观:客观制度体制。,人们的自由意志又都渴望去除这种或然性,使其具有必然性。,这就要求人们同样在主观与客观两个方面做出努力:,在主观上实现道德自律,在客观上建立起一种客观的社会正义关系及其秩序。,第五讲 不法,一、作为假象的不法,自在的法,即普遍的意志,作为本质上被特殊意志所规定的东西,是与某种非本质的东西相关的。这就是本质对它的现象的关系。,“自在的法”与“被设定的法”的关系,是本质与现象、内容与形式的关系。,“自在的法”:法的本质。,“被设定的法”:人们在契约交往关系中根据自由意志所创制的法。,为什么能根据自由意志创制法?,如果财产转让、契约交换活动的规则或法,仅仅只是当事人自己设定、创制的,那么,这种法充其量只是一种偶然性的法。,这种充满偶然性的法不具有普遍性。法必定是具有必然性、普遍性的。,因而通过契约当事人的这种主观性,看到隐藏在背后的客观性与普遍性。,在契约交换过程中,这些原本是自在的法却以,“被设定的东西”,这一面貌出现,它们似乎是契约当事人的创造与商定,与此相应,,这些原本自在的法的“普遍性”特质却成了当事人的“任性和特殊意志”的产物,尽管这种任意取的是当事人双方“共同”同意形式。,由于法的定在是法的本质的现象,因而,当现象合乎本质时,就是法的现实存在,,而,当作为现象存在的法的定在,不合乎法的本质时,这种现象就是一种“假象”。,现象是偶然性的阶段,是与非本质的东西相关的本质。,不过在不法中现象进而成为假象。假象是不符合本质的定在,是本质的空虚的分离和设定。,不法就是这样一种假象,通过它的消失,法乃获得某种巩固而有效的东西的规定。我们所称为本质的东西就是自在的法,违反它的特殊意志是作为不真的东西而被扬弃的。,二、不法的三种形式,1,、无犯意的不法,(过失),不法就是把,自己设定为独立的东西的那本质,的假象。当假象只是潜在的而非自觉的,即在我以不法为法时,这就是无犯意的不法。这时对法说来是假象,而对我说来却不是假象。(,83,节),自在地存在的法具有一定的根据,而我之以不法为法也是用某种根据来进行辩护的。有限的和特殊的东西的本性就在于为偶然性留余地。,这第一种的不法(无犯意的不法)只不过否定了特殊意志,,对普遍的法还是尊重的,所以一般说来它是最轻微的不法。,当我说蔷薇花不是红的,我毕竟还承认它是有颜色的。这时我并不否定类,而只否定红这种特殊颜色。,同样,在这里法是被承认的,每个人都希求法的东西,都盼望得到法的东西。他的不法只在于他以他所意愿的为法。,2,、诈欺,“诈欺”是介于“无犯意不法”与“犯罪”之间的行为,是行为人自觉地以法的名义干不法的事情,以达到自己的目的。,特殊意志虽被重视,而普遍的法却没有被尊重。,如何理解?,在诈欺中特殊意志并未受到损害,因为被诈欺者以为对他所做的是合法的。,这时它对法自身说来不是什么假象,实际情形是我对他人造成了假象。,(诈欺是故意以合法的形式做不合法的事。),无犯意的不法与诈欺的区别:,无犯意的不法:对法说来是假象,对我说来却不是假象。,诈欺:由于我进行诈欺,对我本身即对不法说来,法仅仅是一种假象(不是某种对自在的法的定在,亦即不符合本质的定在)。,诈欺的发生,当,普遍物被特殊意志贬低,为单纯假象的东西,首先在契约中被贬低为意志的单纯外在共同性的时候,就发生了诈欺。,诈欺的特征:,以欺诈者的特殊意志暗中代替法的普遍意志。,契约的具体过程本身是两个特殊意志的平等权利交换。,被欺诈者的特殊意志会被尊重,甚至欺诈者还会信誓旦旦,被欺诈者出于自愿而与欺诈者达成交换协议。,作为双方赖以协商、合约基础的法,欺诈者从一开始就没准备尊重与遵守,这就事实上否定了法的普遍有效性,欺诈是以假象出现的合法,它所利用的是对方的善良与轻信。,欺诈是法的一种假象,它尽管对法有犯意,但却以对法的尊重面貌出现。它否定法的内容,却不否定法的形式。,如果一旦连法的形式也加以否定,在内容与形式两个方面赤裸裸地侵犯法,就是黑格尔所说的“犯罪”。,3,、犯罪,第三种的不法是犯罪。这无论自在地或对我说来都是不法,因为这时我意图不法,而且也不应用法的假象。,诈欺和犯罪的区别在于,前者在,其行为的形式中还承认有法,而在犯罪则连这一点也没有。(,83,节),真正的不法是犯罪,在犯罪中不论是法本身或我所认为的法都没有被尊重,法的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都遭到了破坏。,欺诈作为不法由于尚具有被欺诈人的“自愿”面貌,因而,具有法的形式。而犯罪则不同。犯罪没有任何法的形式,正是在这个意义上,犯罪是对所有权的强行侵犯,它是强制与暴力的不法。,强制,(,1,)不法的强制,对物的强制就是对人格自由意志的强制。,我的意志由于取得所有权而体现于外在物中,这就意味着我的意志在物内得到反映,正因为如此,它可以在物内被抓住而遭到强制。,因而我的意志在物中可能无条件地受到暴力的支配或者被强迫作出某种牺牲、某种行为,以作为保持某种占有或肯定存在的条件。,这就是对它实施强制。,然而,在本质上,人的“自由意志是绝对不可能被强制的”。,诚然,作为生物,人是可以被强制的,即他的身体和他的外在方面都可被置于他人暴力之下;但是他的自由意志是绝对不可能被强制的,除非它本身不从其所受拘束的外在性或不从其对这种外在性的表象撤退出来。只有自愿被强制的意志才能被强制成为某种东西。,人的自由意志并不等同于自然身躯,自由意志是无法通过外力被摧毁,即使是屈服也是我自己选择了屈服。,自由意志只有被自由意志本身所摧毁。,不法的强制之所以是不法的,就在于它是对于自由意志的侵犯。,由于意志只有达到定在的时候才是理念,才是现实地自由的,又由于意志体现于其中的定在是自由的存在,所以暴力或强制在它的概念中就自己直接破坏了自己,因为作为意志的表示,(对于暴力主体而言),,它扬弃了意志的表示或定在。所以抽象地说,暴力或强制是不法的。(,92,节),强盗和窃盗的区别是属于质的区别,在前一种情形,我是作为现在的意识,从而作为这个主体的无限性而遭到侵害,而且我的人身遭受了暴力的袭击。(,96,节),(,2,)法的强制,不法的强制必须被否定。不法的强制通过法的强制来否定。,(对于一个根本无法被感化的恶人必须强制),法的强制不是个人的强制而是客观强制。,法的强制对象,对不法的强制的强制;,对纯粹自然的意志的强制。,对不法的强制的强制:,法的强制是对于不法强制的消除。这种强制是对契约义务、责任、社会正义的维护。,对纯粹自然的意志的强制,“纯粹自然的意志”是未经教化的意志或“未开化的意志”,它“是对抗,自在地存在的自由的理念,的一种暴力”。,义务教育是一种强制。为了社会成员的文明与教养,社会必须有强制性生活价值及其规范教育。,法的强制方式,法的强制是不法强制的自我否定。这种自我否定有两个方面的规定:,一是源于不法强制自身的内在否定性,,一是罪罚相当的惩罚正义。,刑法:对犯罪的扬弃,法是自由:,黑格尔对“威吓论”的批评,不顾威吓而仍然犯罪,必须对罪犯科以刑罚,因为他事先已经知道要受罚的。但是怎样说明威吓的合法性呢?,威吓的前提是人不是自由的,因而要用祸害这种观念来强制人们。,然而法和正义必须在自由和意志中,而不是在威吓所指向的不自由中去寻找它们的根据。,复仇:,在法的直接性这一领域中,犯罪的扬弃首先是复仇,,由于复仇就是报复,所以从内容上说它是正义的,但是从形式上说复仇是主观意志的行为,,主观意志在每一次侵害中都可体现它的无限性,所以它是否合乎正义,一般说来,事属偶然,而且对他人来说,也不过是一种特殊意志。,(,102,节),然而,要求从主观利益和主观形态下、以及从威力的偶然性下解放出来的正义,这就是说,不是要求复仇的而是刑罚的正义。,在这里首先存在着对这样一种意志的要求,即虽然是特殊的主观意志(复仇),可是它希求着普遍物本身。,但是这种道德的概念不仅仅是被要求的东西,而且是在概念的运动本身中显现出来的。,复仇、意志与道德的连接,从抽象法向道德的过渡,:,犯罪和复仇的正义揭示着意志发展的形态,这一发展形态呈现为,自在的普遍意志,和,跟它对立的自为地存在的单个意志,之间的区分,,其次,它揭示着,自在地存在的意志,通过这一对立的扬弃而返回于自身,从而本身成为,自为的和现实的意志,。,这样,法,在纯粹自为地存在的单个意志,面前,就通过它的必然性而成为并被证实为现实的。,具体过程分析:,意志首先在,自在地存在的普遍意志和自为地存在的单个意志的对立中,设定自己,然后把自己作为在定在中的意志规定起来,,以致它不仅是自在地自由的而且是自为地自由的意志。,在抽象法中,意志的人格单单作为人格而存在,如今意志已把人格作为它的对象。这种自为地无限的自由的主观性构成了道德观点的原则。,意志从其最初的抽象规定进而形成为它的自我相关的规定,从而是主观性的自我规定。这一进程是:,(,1,)这一规定性在所有权中是抽象的,“,我的东西,”,,所以是处于一个外事物中的。,(,2,)在契约中,,“,我的东西,”,是以双方意志为中介的,而且只是某种共同的东西。,(,3,)在不法中,抽象法领域的意志,通过单个意志,其本身是偶然的,而其抽象的自在存在或直接性被设定为偶然性。,(,4,)在道德的观点上,意志在法的领域中的抽象规定性被克服了,以致这种偶然性本身,作为在自身中反思的而且与自己同一的东西,就成为意志的主观性。,意志在抽象法之于道德中的嬗变:,在抽象法中,意志的定在是在外在的东西中,但在下一阶段,意志的定在是,在意志本身即某种内在的东西中。,“意志的定在是,在意志本身即某种内在的东西中”,,表明意志对它自身来说必须是主观性,必须以本身为其自己的对象。,这样,在犯罪中被扬弃了的直接性通过刑罚,即通过否定的否定,而导向肯定,导向道德。,“在抽象法中,意志的定在是在外在的东西中”,但是在道德的阶段中,意志的定在由其外在性变为内在性:,意志不再是外在定在的抽象法,而是成为人内心决定的定在。,抽象法阶段的核心是自由意志的外在定在,“道德”阶段的核心,是自由意志的内在定在。,在道德阶段,我是自由的,因为自由意志精神就在我心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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