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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旧小区委托物业管理服务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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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老旧小区基本物业服务委托合同 甲方(委托方): 乙方(受托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县物业管理老旧小区“扫盲”农民安置房“达标”新小区“创优”实施方案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甲方代表全体业主将 委托乙方进行基本物业服务事宜,订立本合同。 一、委托物业情况 小区名称 座落位置 总幢数 总户数 备注 二、委托服务事项  委托物业基本服务事项为:卫生保洁、绿化维护、秩序维护。 三、委托服务要求 (一)卫生保洁 1.每天上午9:00前对道路、广场、绿地等公共区域清扫保洁完毕。9:00-18:00为巡逻保洁。 2.每周对单元楼道、扶手、窗户、蛛网进行清扫擦拭1次。 3.环卫设施设置合理,完好整洁,垃圾桶(房)每周清洗1次。垃圾实行日产日清。 4.及时规范清理乱涂写、乱张贴小广告。 (二)绿化维护 1.全年至少2次对绿化树木进行修剪、治虫基本维护。 2.每月至少1次对枯叶杂草、垃圾杂物、违章种植进行清理。 (三)秩序维护 1.引导机动车辆有序停放,维护道路基本畅通,无堵塞消防通道现象。 2.劝告、制止乱堆放、乱张贴、乱搭建、违规装修等行为,劝告、制止无效的及时上报相关职能部门。 (四)服务作息时间 一、四季度:上午8:00-11:00、下午2:00-5:30。二、三季度:上午8:00-11:00、下午2:30-6:00。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服务时间。 四、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审定乙方制定的物业服务方案,并监督实施。 2.甲方负责业主公约的制定,配合乙方做好物业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工作和宣传教育、文化活动。 3.甲方负责协调、处理、解决本合同生效前发生的遗留问题和协调处理非乙方原因而产生的各种纠纷。因房屋建筑质量、设施设备质量或者安装技术等原因,达不到使用功能,造成重大事故的,由甲方向开发建设单位或相关部门反映并作善后处理。 4.甲方委托乙方对物业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更新、改造,甲方负责筹集足维修资金,并协调处理好相关矛盾纠纷。 5.甲方有权监督乙方组织维修项目施工质量及审计费用的使用。 6.甲方有权组织物业服务满意度调查,对乙方的管理实施监督检查,每年全面进行一次考核评定, 7.甲方按照约定缴纳基本物业服务费,甲方有义务配合乙方收缴基本物业服务费。 8.甲方不得干涉乙方依法或依本合同规定内容所进行的管理和经营活动。 9.甲方有权监督本物业区域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收益使用情况。 10.合同签定后,甲方将物业管理所需要的图纸、档案资料移交乙方,并在乙方管理期满时予以收回。 五、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接受甲方及全体业主和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2.乙方制订委托管理物业的各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依据委托服务事项开展各项服务。 3.乙方对违反业主规约和物业管理法规行为的,应采取告知、劝说和制止等方式督促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改正,并向甲方和有关部门报告。 4.乙方在不违反物业管理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将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业务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并承担相关费用。 5.乙方在维修资金保障的基础上,根据甲方要求编制物业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改造方案,报甲方审核同意后组织实施,并接受甲方的监督。因相关业主、物业使用人阻扰造成相应损失的,相关业主、物业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乙方不承担责任。 6.乙方不负责业主专有部分设施设备的维修。如因业主需求乙方维修,乙方按市场价的80%收取维修工时费,材料费按市场价另计,也可由业主自行提供。 7.乙方在服务时间内协助公安、消防、质监等部门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维护和安全防范工作。 8.乙方不承担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保管、保险义务和责任。 9.业主应按照相关规定处理装修垃圾,如业主未能及时按照规定处理装修垃圾,或将装修垃圾委托给乙方处理,乙方可以按照市场价格收取相关费用。 10.乙方建立本物业的物业管理档案,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本物业的档案资料,及时记载有关变更信息,并为业主的个人资料信息保密。 六、物业经营服务 为解决本物业共用设施、设备基本维护无资金问题,甲方同意乙方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租赁经营,经营收入的 70%用于本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基本维护,经营收入的 30% 贴补乙方物业服务费。 七、基本物业服务费 1.经甲乙双方协商,委托基本物业服务费采取包干制,乙方向业主、物业使用人收取房屋建筑面积 元/月·平方米 基本物业服务费。 2.缴纳费用时间:每年12月25日前缴纳。 八、委托服务期限 本合同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九、违约责任 1.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使乙方未完成规定的管理服务目标,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解决,逾期未解决的,乙方有权终止合同。 2.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未能达到约定的管理服务目标,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3.业主或物业使用人逾期缴纳物业服务费的,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应交物业服务费的 3‰ 比例缴纳逾期违约金。 十、其他: 1.合同的生效: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2.物业管理用房:在合同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甲方向乙方无偿提供并移交 平方米、坐落于 的物业管理用房。物业管理用房属全体业主所有,乙方负责维修、养护,不得买卖和抵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改作他用。 3.合同备案: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乙方持本合同到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4.合同的续约:本合同期限届满三个月前,甲乙双方协商续约事宜,双方同意续约的,应当重新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甲方应书面告知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 5.合同的终止:(1)本合同期限届满前三个月,甲乙双方经协商不再续约的,乙方应书面告知业主委员会、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2)乙方应自本合同终止时起十五日内,退出物业管理区域。(3)退出前,乙方应向甲方移交物业管理项目的档案资料,并对业主个人信息和资料负有保密义务;物业管理用房和属于业主共同的场地、设施设备;法律、法规规定及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6.不可抗力:本合同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协商处理。 7.争议处理: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或者报请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解,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向海安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物业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未尽事宜: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补充协议中未规定的事宜,均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及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各执一份。 甲 方(委托方): 乙 方(受托方): (签章) (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备案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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