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一、一般规定
第 1 条 严格执行停送电制度。停送电工作必须专人负责,停电时悬挂“有人工作,不准送电”标志牌。对于 6KV 的高压输电线路停电后要进行放电,并在停电期间挂接地线。
第 2 条 井下不准带电检修。搬迁、检修电气设备必须切断电源,并用相应等级的验电笔验电,确认无误后要进行放电(放电处沼气浓度不得超过 1%,控制设备内部安有放电装置的,不受此限)。检修完毕送电前要进行全面详细检查,确认无误后方可送电。
第 3 条 非专职值班电气人员不得擅自操作电气设备。操作高压电气设备时,操作人员必须穿绝缘靴、戴绝缘手套并站在绝缘台上进行操作。127V 手持式电气设备的操作手柄在工作中必须与人身接触的部位,应有良好的绝缘。
第 4 条 电气设备的检修、维修和调整工作,必须由专人或临时指派的电气维修工进行。高压设备的修理和调整工作,应有主管单位下工作票和施工措施,施工人员持工作票或施工措施方可工作。
第 5 条 使用普通仪表在井下检修时,必须在瓦斯浓度 1%以下的地点使用,并实时监测使用环境的瓦斯浓度,制定安全措施并经安监部门和矿总工程师批准。
第 6 条 在处理通讯、信号、照明及控制系统的故障时,必须停电,所有电气设备都不得明火试验。
第 7 条 井下供电要做到“三无”(无鸡爪子、无羊尾巴、无明接头),“四有”(有过电流和漏电保护、有螺钉和弹簧垫、有密封圈和挡板、有接地装置)、“两齐”(电缆悬挂整齐、设备硐室清洁整齐)、“三全”(防护装置全、绝缘用具全、图纸资料全)、“三坚持”(坚持使用漏电继电器、坚持使用煤电钻、照明和信号综合保护、坚持使用瓦斯电和风电闭锁)。
第 8 条 使用中的防爆电气设备的防爆性能,矿专业人员每月要进行一次检查。跟班维修电工每班都要对自己所管辖的电气设备检查一下,看有无失爆情况,并做到及时处理,在检修设备时要保护其防爆面,不得有损伤和粘有异物,定期适量涂以防锈脂。井下使用电气设备必须符合电气设备选用规定,防爆电气设备入井前,应检查合格并签发合格证后,方准入井使用。
第 9 条 配电系统继电保护装置的检查整定,每半年一次,负荷变化时要及时整定。高压电缆的泄漏和耐压试验,每 2--3 年一次。主要电气设备的绝缘电阻检查每月一次。接地电阻值测定,每季度一次。新安装的电气设备在投入运行前,必须进行绝缘电阻的测定,并将检查和测定结果记入专用的记录簿内存档。
第 10 条 固定敷设电缆的绝缘和外部检查,矿专业人员每季度进行一次。跟班电工每周检查一次外部和悬挂情况。移动式电气设备的橡套电缆绝缘检查,每月进行一次,每班由跟班电工检查一次外皮有无破损。
第 11 条 各种电气设备上应设标志牌,标志牌上写明该设备的名称、规格型号、电压等级、电源、用途、维修人、完好状况等。高压电气设备上,还要悬挂“高压危险”的警告牌。
第 12 条 总电源馈电开关的绝缘电阻动作值应小于分段开关的整定值。在整个供电系统中所有继电器保护装置都要使用,当任一种保护失灵时,不得投入运行。
第 13 条 在每个开关的表面设有漏电试验、过载及短路试验等装置,每周都要试验一次,检验各保护系统的灵敏度是否良好,并将试验结果填写记录。
第 14 条 配电点综采电气设备和移动变电站都必须设有局部接地极,并与井下总接地网连接。
第 15 条 各种电气设备逐日填写检查、检修和运行记录。
第 16 条 新装、运行中、检修的电气设备应按《煤矿电气试验规程》规定进行电气试验,保护整定和仪表校验。
第 17 条 综采维修电工必须经过专业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专业资格证书后,方可持证上岗。
二、电缆敷设
第 18 条 电缆的敷设必须遵守如下规定:电缆必须悬挂整齐,垂度适宜(5%--10%),吊挂间距不大于 3m,吊挂高度使电缆在有矿车掉道时,不致受撞击,在电缆坠落时,不致落在轨道或输送机上。工作面所有电缆必须采用非延燃电缆。
第 19 条 电缆不应悬挂在压管或水管上,不得遭受淋水和滴水,并严禁在电缆上悬挂任何物件。电缆如果同水管、压风管在巷道同一侧时,必须设在管子上方,并保持 0.3m 以上的距离。盘园型或盘 8 字形的电缆不应带电。移动变电列车的电缆可盘在特制的车盘上,其最大长度不应超过 100m。电话和信号电缆应敷设在电力电缆上面,并保持 0.1m 以上的距离。高、低压电力电缆设在巷道同一侧时,高低压电缆相互间距应大于 0.1m,同电压等级的电缆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 50mm。
第 20 条 电缆的端头和拐弯处,分支点应有标志牌,标志牌上注明电缆编号、规格型号、电压等级、用途、长度等。
第 21 条 电缆敷设不得过紧,应有弛度。电缆吊挂要用不小于 40mm 宽的钩子,用绝缘防腐油煮过的木卡缆或帆布等,不得用铁丝或麻绳吊挂。斜巷敷设电缆每隔 10m 要用卡子固定一下。
第 22 条 橡套电缆与设备连接要按设备完好标准连接。电缆与电缆的连接要用合格的接线盒连接。
第 23 条 井下电缆必须选用经检验合格的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阻燃铜芯电缆,严禁采用铝包电缆。固定敷设的低压电缆,应采用 mvv 铠装或非铠装电缆或对应电压等级的移动橡套软电缆,非固定敷设的高低压电缆,必须采用符合 MT818 标准的橡套软电缆。移动或手持式电气设备应使用专用橡套电缆。照明、信号、通信和控制用的电缆,应采用铠装或非铠装通信电缆、橡套电缆或 MVV 型塑力缆。采区低压电缆严禁采用铝芯。
三、其它注意事项
第 24 条 用摇表摇测电气设备时,要用和电气设备电压等级相符的摇表,摇测变压器二次侧绝缘时必须将所带的检漏继电器拆除或把检漏继电器电源隔离开关断开,方可进行工作,防止损坏检漏继电器的保护系统。对通讯设备和控制系统,除连接电缆的干线接地外,禁止使用摇表测试。
第 25 条 工作面安装使用的所有电气设备,都要具有良好的绝缘和防爆、防腐性能。
第 26 条 综采工作面的移动变电站都应有可靠的通讯设备和足够的照明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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