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电视广告拍摄合同协议本协议由以下参与方共同订立:甲方:(以下简称甲方)住所: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乙方:(以下简称乙方)住所: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为明确双方在电视广告拍摄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利的原则达成以下协议:第一条 相关权利和义务1. 甲方拥有必要的拍摄资质和证件,并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甲方负责制定广告拍摄方案、提供拍摄场地和所需设备,并保证相关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安全。2. 乙方确认其意思表示属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乙方负责为电视广告提供演员、道具、化妆、摄影以及其他必要的技术支持和资源。第二条 拍
2、摄内容和期限1. 双方在签署本协议后,甲乙双方就电视广告的拍摄内容和主题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甲方负责根据协议约定的内容制定具体的拍摄方案。2. 乙方应在约定的起止日期内,按照甲方的要求完成电视广告的拍摄工作。如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拍摄延期或无法完成拍摄,应提前书面通知并经双方协商解决。第三条 作品的归属和使用权1. 乙方完成拍摄的电视广告作品,版权归甲方所有。甲方有权对作品进行修改和剪辑,并享有广告作品的全部使用权,包括但不限于发布、发布、传播、推广等。2. 甲方不得对乙方拍摄的电视广告作品擅自进行修改、摄录或以其他方式侵犯乙方的版权。第四条 保密条款1. 甲乙双方应将涉及电视
3、广告拍摄的商业秘密和技术资料视为保密信息,并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或使用,除非事先得到对方的书面同意。2. 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发布的电视广告相关信息,应事先征得对方的书面同意,并按约定进行相关的宣传和宣告。第五条 违约责任1. 若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确定的义务或对方权益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并承担因此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第六条 协议的生效和解除1.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2. 如因电视广告拍摄过程中出现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3. 本协议自双方履行完毕后解除。本协议的条款适用于电视广告拍摄过程中双方的各项权益和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违约或解除本协议。双方应本着诚实守信的原则履行协议,并共同维护协议的有效性。甲方(盖章/签字): 乙方(盖章/签字):日期: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