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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办理技巧(一)
随着我国离婚率的不断提高,无论是主动要求离婚还是被迫面对离婚,当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时,更多的人需要妥善的办理离婚。协议离婚具有省时、省钱的优点,往往是当事人办理离婚时的首选方式。在 随着我国离婚率的不断提高,无论是主动要求离婚还是被迫面对离婚,当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时,更多的人需要妥善的办理离婚。协议离婚具有省时、省钱的优点,往往是当事人办理离婚时的首选方式。在此,徐晓洁律师谈一谈如何办理协议离婚。 协议离婚是指已婚男女自愿解除婚姻关系,就离婚相关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向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由民政局颁发离婚证解除婚姻关系。 办理协议离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双方当事人是在我国民政局合法登记的夫妻。没有登记结婚的男女,不能登记离婚。无论是事实婚姻还是非法同居,都由法院立案处理。在国外注册登记结婚的,也不能在我国民政局协议离婚,只能通过诉讼途径办理离婚。涉外婚姻如果是在我国注册登记结婚的,可以在我国办理协议离婚。 二、双方对是否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债权债务等问题都已经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离婚协议》。 双方应当在协议中确认同意离婚,确认夫妻共同财产有哪些,如何分割;有无子女或子女由谁抚养,另一方抚养费数额以及不抚养子女一方的探视时间和探视方式;以及有无债权债务及分配方式。以上任何一个问题没有达成一致意见,都不能办理协议离婚,仍属有争议的离婚,需起诉至人民法院处理争议问题。 符合以上条件者,必须双方共同亲自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中国公民和外国公民在我国登记结婚的,离婚时可以在中国公民户口所在地办理协议离婚。如户口所在地和经常居住地不符,只能到户口所在地办理。 办理协议离婚时,双方当事人需提供以下文件: 一、本人户口本、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四、个人近期免冠照片两张。 外籍人士、港澳台胞在我国办理协议离婚则需提供以下文件: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有效身份证件,港澳台胞还需提供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回乡证等有效旅行证件。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四、个人近期免冠照片两张。 2003年10月1日起,《婚姻登记条例》不再要求当事人提供单位或居委会的介绍信,保护当事人的隐私,简化了协议离婚程序,也提高了离婚效率。但同时也有一些状况,导致不能在民政局协议离婚,必须诉至法院: 一、双方就是否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债权债务等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而一方坚持离婚的; 二、一方当事人或双方当事人是限制民事行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未在国内办理结婚登记的; 四、双方或一方无法回户口所在地亲自办理的。 有以上情形之一的,则必须选择诉讼离婚。 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相比,协议离婚具备省时、省钱的优点,但同时也存在一些不利因素: 一、民政局协议离婚所备案的离婚协议书,不具有法律强制效力。当一方不履行协议内容时,另一方必须向法院另行起诉解决,而协议书中所约定的内容,并不是百分之百得到法律的支持。一旦一方反悔,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 通过法院达成的调解离婚或判决离婚,具有可强制执行的效力。任何一方不履行法院的调解书或判决书,对方即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通过查封、冻结、甚至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使对方必须遵守协议,更有保障。 二、协议离婚中的《离婚协议》常常留有隐患。 民政局对于离婚协议的内审查不严格,由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就可以,因此,协议书中涉及对财产、子女、债权债务的处分,往往是由当事人的法律意识水平来决定,普遍来看,措词不规范,考虑不周全,极易产生纠纷,留下隐患。目前,婚姻家庭律师网受理的案件,有百分之三十左右是因此而产生的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 法院诉讼离婚或调解离婚,有律师、法官的专业水平保障,对调解书的每一条款都会逐条进行审查,合法、严谨,并确保今后可供强制执行,没有隐患,更彻底的解决问题。
·法院应宣告有瑕疵的协议离婚无效 裁判要旨 配偶一方患精神病期间,另一方与其协议离婚,即使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的,仍然无效,另一方当事人及其近亲属可按民事诉讼程序申请人民法院宣告离婚 ·法院应宣告有瑕疵的协议离婚无效 裁判要旨
配偶一方患精神病期间,另一方与其协议离婚,即使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的,仍然无效,另一方当事人及其近亲属可按民事诉讼程序申请人民法院宣告离婚无效。
案情
裁判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朱菊凤患精神分裂症已多年且未治愈,经鉴定为精神分裂症,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与王洪庆办理离婚手续时缺乏辨认能力,因此,依法应当认定朱菊凤与王洪庆的离婚无效。该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据此,依照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二十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评析
协议离婚在我国现行婚姻法中称作双方自愿离婚,指婚姻关系因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解除。
由于协议离婚是当事人的合意与法律的确认结合在一起而成的复合行为,故协议离婚的效力,应受当事人合意的效力及法律确认行为的效力的双重影响,只有在当事人的离婚合意及法律确认行为均为合法有效的情形下,协议离婚才是合法有效的。
王洪庆与朱菊凤的离婚应属无效,但对于该案是按民事诉讼还是按行政诉讼程序处理,审理中存在分歧。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是婚姻登记机关行政登记行为引起的纠纷,应按行政诉讼程序撤销婚姻登记机关的离婚登记行为,宣布离婚无效;第二种意见认为,婚姻登记机关的登记行为是形式审查,当事人离婚的形式要件具备,登记机关即可准予离婚,因此,应按民事诉讼程序先确认离婚协议无效,然后再由婚姻登记机关撤销离婚登记。正是由于意见不同,诉讼中出现了起诉与撤诉的反复。
要正确处理好本案应先对婚姻登记行为的性质作出准确的理解。
一、婚姻登记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性质
我国实行的是登记制的婚姻程序立法原则。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的审查登记行为属于行政确认行为(确认式的行政决定)。结婚登记行为即属于婚姻登记机关根据相对人的申请依法对当事人之间自愿缔结婚姻关系的法律事实进行认可和证明的具体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即宣告当事人之间成立婚姻关系,当事人之间互为配偶,相互享有婚姻法上的权利和义务。离婚登记行为则产生相反的效果。这种登记行为只具有表明身份关系有变动的事实的宣告效力,而没有使身份关系发生变动的创设效力。既不赋予相对人权利,也不限制当事人权利。
二、婚姻登记机关的职权
按照婚姻法第三十一条及《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在办理离婚登记时,双方当事人应当共同签署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第十二条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属于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的情形之一。本案即属于此种情形,而婚姻登记机关又未能审查出来,发放了离婚证,对此情形应如何处理?
按照《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二条及第十三条的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应对办理离婚登记当事人的行为能力、意思表示、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协议内容进行审查、询问,当事人也应共同到场,这种审查主要针对双方离婚的意思表示及对离婚后果的安排,在这种审查未能排除违法离婚的情形时,应由当事人按民事诉讼程序申请人民法院宣告离婚无效,人民法院宣告离婚无效的判决具有对世效力,无需再由婚姻登记机关再次进行离婚无效的宣告,婚姻登记机关只需将人民法院的判决收入婚姻档案即可。因此,第二种意见也不足采。
基于上述几方面的讨论,本案由朱菊凤作为原告,其近亲属作为法定代理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申请宣告离婚无效。
(本案一审案号为(2005)句民一初字第276号)
案例编写人: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张巧林
上一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可否提起抚养费诉讼
下一条:·妻子被丈夫传染性病获赔1.5万
敬爱的党组织: 今天我们院的党组织在J3-103举行了“喜迎十八大”的党员动员活动,在这次的大会上,我们又一次的接受了思想上的洗礼。首先,对于本次活动进行了详细的说明,并安排了我们后期的主要的工作,在后期的工作中,我们将进行学党史、知党情、跟党走的系列工作,了解党的过去和现在,作为一名大学生党员应该在思想上对党有一个深刻的认识。另外,我们开展推进创先争优、争当模范的先进活动,时刻体现我们大学生党员的先进性,和发挥我们的先进模范带头作用,时刻铭记我们党员的责任和义务。通过动员大会,在思想上达成一致认识,只有思想上提高了,才能在日后的实践中使我们的行为符合当下的主题;只有思想上有认识了,我们才能在实践中更好的践行我们的思想上的认识;也只有思想上保持先进性,才能在现实的行动中发挥我们先进性。因此,本次的动员大会将在思想上为我们铺垫基石,为我们指明方向,在如今纷乱的社会里,没有思想的指南针,我们就如面临十字路口而迷茫。
然而,思想上的引导终究是思想上的,只有实践了,才能体现思想上的先进性。为此,在动员大会上,不仅在思想上进行了动员,同时对我们的日后行动进行了安排。组织安排了一系列的活动。比如:品读金典名著,感受优秀的文化作品的读书工程,罗列的100部作品,为我们提高了丰富的选择,不同种类的作品,对我们不同是素质的发展起到了极大地作用,对于提高我们的综合素养创造条件。
不断的学习,不断的实践。理论与实践一致,思想和行动一致,只有这样才能使理论发挥理论的内在动力,方可使我们在正确的指导中行驶正确的事情,避免不必要的错误和弯路。只有这样我们的先进性才能不断的体现,只有这样我们才能不断的丰满我们的羽翼,不断的使自己达到一名优秀的党员的标准。相信在此次大会的思想指导下,更好的践行党员的责任,继续发挥我们的模范带头作用,继续我们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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