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销(赏)

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怎么办?.doc

上传人:w****g 文档编号:1350583 上传时间:2024-04-23 格式:DOC 页数:10 大小:36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怎么办?.doc_第1页
第1页 / 共10页
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怎么办?.doc_第2页
第2页 / 共10页
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怎么办?.doc_第3页
第3页 / 共10页
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怎么办?.doc_第4页
第4页 / 共10页
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怎么办?.doc_第5页
第5页 / 共10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范文最新推荐- 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怎么办? 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怎么办?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 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怎么办?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协议离婚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1.双方当事人履行了结婚登记,未经登记的事实婚姻不能通过协议离婚的方式解除。 2.双方均同意离婚。 3.双

2、方就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债务处理等问题达成了协议。 办 协议离婚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1.双方当事人履行了结婚登记,未经登记的事实婚姻不能通过协议离婚的方式解除。 2.双方均同意离婚。 3.双方就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债务处理等问题达成了协议。 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1.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2.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3.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第一章总则s0100 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住房制度改革,加快城镇住房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

3、在我省工作并且具有城镇常住户口的在职职工及所在单位,按照本规定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归职工个人所有。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娶使用及其管理活动。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按照统一管理、专户存储、专项使用、安全运作、社会监督的原则管理。 住房公积金用于满足职工住房的基本需求和职工住房建设资金的融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住房公积金挪作他用。 第五条盛市、县(含县级市,下同)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是本级人民政府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其下设的住房资金管理机构具体负责住房公积金的归集、支付、核算和编制使用计划等

4、管理工作。 第六条职工有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单位有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 职工有要求所在单位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权力。 职工和职工所在单位有权核实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使用情况。职工和职工所在单位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可以依法申诉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章住房公积金的缴存 第七条我省境内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职工以及外商投资企业中的中方职工及其所在单位,必须按照本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的缴存额为劳动、人事等部门核准的职工本人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之和。 在住房公积金的结算年度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额不变。 住房公积金

5、的缴存比例,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全省经济发展和全省职工平均收入情况确定。 第八条职工所在单位应当向住房资金管理机构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住房资金管理机构应当在受托银行开立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帐户。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 单位新录用职工,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或者转移手续。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合同,除本规定第十五条(三)项所列情形外,由住房资金管理机构审核,受托银行按照审核意见办理该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封存手续;该职工重新就业后,由受托银行按照住房资金管理机构审核意见,办理帐户启封转移手续。 第九条单位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被依

6、法宣告破产,原单位或者清算机构必须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资金管理机构办理住房公积金的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手续,凭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手续,到受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第十条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下列规定列支: (一)行政机关、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列入财政预算; (二)财政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按照差额比例分别列入财政预算和单位管理费; (三)企业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从提取的住房折旧和其他划转资金中解决,不足部分经财政部门核定,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第十一条职工个人应当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在其每月工资收入中代为扣除。 职工所在单位必须从发放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为职

7、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代扣的职工个人应当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存入受托银行。逾期未缴存的,由所在地住房资金管理机构责令补缴,并可按日加收欠缴额3的滞纳金。 第十二条职工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职工个人可以免缴住房公积金;职工所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比例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十三条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其欠缴的住房公积金本息,作为职工工资,列入破产财产的第一清偿顺序清偿。 第三章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和使用 第十四条住房公积金的使用,应当优先保证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存款余额。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填写提取申请,经所在单位出具证明,住房资金管理机构审核,由受托银行支付。 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

8、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存款余额: (一)购买、建造自住房屋或者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房屋; (二)离休、退休;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且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四)户口迁出本市或者出国和到港、澳、台地区定居; (五)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 (六)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按照前款(二)、(三)、(四)、(五)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帐户存款余额的,应当同时注销该帐户。 第十六条 “大学生法律常识阅读系列辽宁省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版权归作者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职工购买、建造自住房屋或者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房屋,在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

9、户存款不足时,可以提取其配偶、同户成员或者非同户的直系血亲的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存款余额,但需要征得被提取人的书面同意。 职工或者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不得采取欺骗手段提取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存款余额。 第十七条履行住房公积金缴存义务的职工,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用于购买、建造自住房屋或者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房屋,但必须提供抵押和担保。 履行住房公积金缴存义务的单位,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用于为职工建造或者购买住房,但必须提供抵押和担保。 第十八条职工或者职工所在单位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由单位所在地住房资金管理机构会同受托银行审查,并经同级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批准。 第十九条住房资金管

10、理机构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正常支付、运营的前提下,可以通过购买国债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途径保值、增值,但不得用于直接投资或者委托他人投资。 第四章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条市、县应当设立由人大代表、工会代表和财政、计划、建设、监察、银行等部门代表组成的住房公积金监事会,监督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一条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借贷、结算、归还等金融业务,由各市、县人民政府指定的银行承办。 住房资金管理机构受市、县政府委托与承办银行签订住房公积金委托协议书。 第二十二条住房公积金的存款、贷款利率,执行国务院关于住房公积金的存款、贷款利率,并随中国人民银行的利率调整进行相应调整。 第二十三条住房资金管理

11、机构的管理费用,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定,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审核,报人民政府批准后,从沉淀在银行的资金所获利息中支出。 第二十四条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的依法监督。 住房资金管理机构应当每年编制住房公积金预决算,并定期向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报送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及管理等情况的业务统计报表,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财务会计报表。 住房资金管理机构应当于每年9月份向社会公布上一结算年度的住房公积金归集和使用情况。 第二十五条住房资金管理机构有权对单位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情况进行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按照住房资金管理机构的要求,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检查

12、。 第二十六条受托银行应当定期向住房资金管理机构书面报告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计息、贷款等情况。 受托银行应当在每年6月30日结算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存款余额,向职工和职工所在单位分别送交职工住房公积金缴交清单和单位对帐单。 第二十七条职工及其所在单位向受托银行查询住房公积金情况,受托银行应当无偿受理。 职工及其所在单位发现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存款余额与实际情况不符,可以要求受托银行或者住房资金管理机构复核。受托银行和住房资金管理机构应当无偿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3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受同级人民政府委托的住房资金管理机构予以处罚: (一)未办理住

13、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变更、注销登记的,责令限期补办;逾期未补办的,处以500元至1000元罚款; 第二十九条对截留、侵占或者挪用住房公积金的,除全部追回本金及非法所得外,对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住房资金管理机构、受托银行违反住房公积金委托协议书的约定或者有其他过错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三十一条住房资金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的,由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责令改正;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实施行政处罚的程序和罚没款的处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住房公积金本息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所称住房公积金结算年度,自每年7月1日 “大学生法律常识阅读系列辽宁省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版权归作者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 9 / 10

展开阅读全文
部分上传会员的收益排行 01、路***(¥15400+),02、曲****(¥15300+),
03、wei****016(¥13200+),04、大***流(¥12600+),
05、Fis****915(¥4200+),06、h****i(¥4100+),
07、Q**(¥3400+),08、自******点(¥2400+),
09、h*****x(¥1400+),10、c****e(¥1100+),
11、be*****ha(¥800+),12、13********8(¥800+)。
相似文档                                   自信AI助手自信AI助手
搜索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文献 > 婚姻法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获赠5币

©2010-2024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4008-655-100  投诉/维权电话:4009-655-100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gzh.png    weibo.png    LOFTER.png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