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恶意竞争协议书鉴于参与方之一(以下简称“甲方”),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以及公序良俗;鉴于参与方之二(以下简称“乙方”),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以及公序良俗;甲方与乙方共同约定并遵守以下协议:第一条 目的本协议的目的是为了规范甲方与乙方之间的商业竞争行为,防止恶意竞争,维护公平、诚信、健康的市场秩序。第二条 定义恶意竞争:指乙方在商业竞争中采取恶意手段或不正当竞争行为,以损害甲方的商业利益或声誉。第三条 禁止行为1. 乙方不得通过虚假宣传、散布谣言或其他手段,对甲方进行诋毁、诽谤、贬低等行为,损
2、害甲方的商业信誉;2. 乙方不得擅自仿制甲方的商标、商号、产品外观等,以误导消费者或造成混淆;3. 乙方不得采用不正当竞争手段,例如恶意降价、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等,损害甲方的合法权益;4. 乙方不得向甲方的员工、合作伙伴等进行贿赂、威胁、诱导等行为,以谋取商业利益并破坏甲方与其关系。第四条 违约责任1. 如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行为,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停止相关违约行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 如乙方的违约行为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究赔偿责任,并要求乙方承担一定的违约金;3. 如乙方的违约行为构成犯罪的,甲方有权向执法部门报案,并要求乙方承担刑事责任。第五条 争议解决本协议的解释、效力与履行,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如发生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六条 协议变更本协议的任何修改、补充应经甲方和乙方双方书面同意,并形成有效文件。第七条 其他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并在签字之后保持有效。(以下无正文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