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地产经纪合同协议书甲方(以下简称“甲方”):甲方名称,法定代表人:甲方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号码:甲方身份证号码,联系地址:甲方联系地址,联系电话:甲方联系电话;乙方(以下简称“乙方”):乙方名称,法定代表人:乙方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号码:乙方身份证号码,联系地址:乙方联系地址,联系电话:乙方联系电话;鉴于:1. 甲方是一家合法注册的房地产经纪公司,具备从事相关房地产经纪业务的资质和能力;2. 乙方是一名具有房地产交易需求的个人/企业;3. 甲方愿意为乙方提供房地产经纪服务,乙方愿意接受并支付相应的费用。基于上述情况,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 合作内容
2、1.1 甲方将根据乙方的需求和要求,为乙方提供房地产经纪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房源信息、协助乙方与房地产开发商/房主的联系、组织看房、协助乙方对房地产进行评估、协助乙方与房地产交易相关各方进行沟通、办理相关过户手续等。第二条 完成期限2.1 甲方将根据乙方的需求和双方商定的时间框架,尽最大努力完成所承诺的房地产经纪服务。第三条 服务费用3.1 乙方同意支付给甲方一定比例的房地产交易金额作为服务费用,具体比例和金额将根据双方在合作过程中的实际情况进行商议和确定。3.2 服务费用应在房地产交易完成时一次性支付,并在发生时计入合同。第四条 保密责任4.1 甲、乙双方同意在合作过程中保守对方提供的任何
3、相关资料和信息的机密,并承诺不得将其向任何第三方披露,除非经对方书面同意或法律法规另有要求。第五条 不可抗力5.1 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如战争、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等)而导致不能按照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双方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及时通知对方,并商定解决方式。第六条 争议解决6.1 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应由双方提交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进行诉讼解决。第七条 协议的生效与终止7.1 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合作期限,期满后自动终止。7.2 在合作期限届满前,任一方可提前提前通知期限书面通知对方终止合作,合作终止后,双方互不产生任何权利和义务。7.3 本协议生效后,若双方需要变更、解除或补充其他协议,应另行签署书面协议。第八条 附则8.1 本协议一式相同印刷份数份,甲、乙双方各执相同印刷份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8.2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如因本协议发生争议,双方应本着友好合作的原则进行协商解决。甲方: 乙方:签署日期: 签署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