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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中国医药专利行业观察报告-常态化制度化集采中的专利保护.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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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中国医药专利行业观察报告常态化、制度化集采中的专利保护目 录第一节 我国医药产业发展现状 第二节 专利保护涉及药品可及性的两个方面 第三节 我国药品上市过程中的专利保护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 第四节 我国药品集采及其专利保护考量 03040506071112131617202223第一章 药品上市、集采过程中的专利保护探究 01摘要 24结语 02前言 第一节 药品专利侵权影响重大 第二节 药品专利侵权案件类型划分 第三节 典型药品专利侵权案件剖析 101519第二章 药品专利侵权案件调研 第一节 药品专利侵权的主要诱因 第二节 药品专利保护相关制度的局限 第三章 药品专利侵权原因探究 第一

2、节 完善药品专利侵权预防机制 第二节 完善药品专利侵权救济机制 第三节 药企应对策略 第四章 加强药品专利保护的对策建议 在我国迈向制药强国的过程中,创新是医药工业高质量发展的核心任务。现阶段我国药物研发开始迈向原始创新阶段,创新药方兴未艾,也面临着跟随创新多、顶尖创新少等挑战;仿制药“大而不强”,低端仿制药产能过剩,高端仿制药领域缺乏有效竞争,导致相关药品专利到期后药品价格依然居高不下。专利是创新的重要保障和推动力量。在医药领域,专利涉及药品可及性的两个方面,一方面进一步强化专利保护可以促进新药研发,仿制药才能有药可仿,患者才能有药可医;另一方面专利保护有所限制才能促进仿制药生产,增加药品数

3、量、降低药品价格。为此,新专利法引入了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在药品上市审评审批环节提前解决专利纠纷,保护药品专利权人合法权益,也降低仿制药上市后的专利侵权风险。与此同时,我国也通过国家药品集采引导药品价格回归合理水平,减轻群众用药负担,促进医药行业健康发展,并在国家药品集采中对于专利保护做了原则性规定。随着专利药与仿制药市场规模不断扩大,二者之间的专利侵权纠纷也日趋增多,且药品专利侵权案件技术较为复杂、审限较长,药品专利侵权造成的影响也越来越大。新专利法出台前有奥氮平专利之战、维格列汀专利纠纷案等药品专利侵权典型案例,新专利法出台后也有了全国首例药品专利链接诉讼、全国首例重大专利纠纷行政裁

4、决。通过对药品专利侵权典型案例进行剖析,探究药品专利侵权背后的原因可知,利益驱使下仿制药存在铤而走险的诱因,原研药的“专利网”也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仿制药专利侵权现象的发生,专利本身地域性特点也导致了跨国家/地区药品专利侵权的风险。除此之外,药品专利保护相关制度也有局限,新专利法颁布前存在遗留问题,即使新专利法引入药品专利纠纷早起解决机制后,也难以彻底解决相关专利纠纷,无法完全杜绝侵权风险。且国家药品集采与省级医药采购过程中也缺少药品专利的专项调查程序。为减少仿制药专利侵权,前端要完善药品专利侵权的预防机制:完善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在国家药品集采过程中纳入专利调查程序;加强部门联动,完善药

5、品上市、采购、使用全流程专利保护。后端要完善药品专利侵权救济机制:优化临时禁令,多元化解决纠纷;保障赔偿损失,提高违法成本;明确专利侵权药品集采退出和撤网救济;引入信用惩戒,提高失信成本。通过全链条的制度设计,合力促进仿创平衡发展、有序竞争,推动我国制药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摘 要012016年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强调进一步提高科技创新对医药工业增长贡献率和成果转化率,指出到2030年,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新药国际市场份额大幅提高,实现医药工业中高速发展和向中高端迈进,跨入世界制药强国行列。2022年1月31日,工信部、国家发改委、科技部、商务部、国家卫健委、应急

6、管理部、国家医保局、国家药监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等九部门联合印发“十四五”医药工业发展规划,把创新作为推动医药工业高质量发展的核心任务,提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构建开放创新生态,提高创新质量和效率,加快创新成果产业化,为医药工业持续健康发展打造新引擎,到2035年医药工业实力将实现整体跃升。专利保护是产业发展创新的重要保障和推动力量。相较于欧美、日本等专利保护发达的国家,我国专利制度实施较晚,专利保护意识相对薄弱,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发展创新,不利于“十四五”医药产业规划的实施。但近年来,随着我国自主创新能力的不断提升,自主研发药物品种数量不断增加,制药产业迅速发展,我国也越来越重视药品专利

7、保护。2020年10月1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修改专利法的决定,新专利法于2021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其中设置了新药专利权期限补偿制度和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等,这对鼓励和支持创新药研发具有积极的影响。2021年7月,国家药监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了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实施办法(试行)。随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申请注册的药品相关的专利权纠纷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也发布了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行政裁决办法。至此,我国药品专利链接制度框架搭建完毕。多项规定相继出台,直接关系到原研药产业保护和仿制药产业高质量发展,对整个医药产业的发展影响巨大。为了平衡

8、原研药企业和仿制药企业的利益,从鼓励药物创新的角度,延长创新药专利保护期,保障了原研药企业的知识产权权益;同时又在提高药品可及性的角度,鼓励仿制药利用规则,通过专利挑战以及专利规避,尽快合法上市1。为引导药品价格回归合理水平,有力减轻群众用药负担,促进医药行业健康发展,2015年,国务院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号)和国家卫计委关于落实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卫药政发201570号)两个文件先后出台,明确药品带量采购要做到量价挂钩,保障药品的质量和供应。药品采购涉及医保部门、医疗机构、医生、患者以及制药企业等多方利益,是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深

9、化的核心内容。经过不断探索和完善,我国已形成以“国家组织、联盟采购、平台操作”的采购制度为总体思路,以“带量采购、量价挂钩、招采合一、保证使用、确保质量、保障供应、保障回款”为基本原则的药品带量采购模式,在全国形成了国家、省级、跨省联盟采购协同推进的工作格局,从体制机制上根治“带金销售”、净化行业生态、激励规范竞争,促进医药行业转型升级、健康发展2。前 言1 朱萍.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来了 利好创新药、仿制药规范发展N.21世纪经济报道,2021-07-07(003)2 蒋昌松,祁鹏,郭丹.我国药品集中采购制度历史变迁及改革发展趋势J.中国医疗保险,2022(04):5-11020301药

10、品上市、集采过程中的专利保护探究041949年以来至上世纪末,我国药物研发处于跟踪模仿阶段,市场上的药物以成本低廉的仿制药、普药为主。2000年后,随着研发能力和工业化水平的不断提高,我国的药物研发进入模仿创新阶段。2015年以来,随着一系列鼓励新药研发、提升药品质量、促进产业升级的政策出台,我国药物研发开始迈向原始创新阶段。2021年,国产创新药获批数量达到30个(包括24个化学药、6个生物药)3。2012年,我国首次批准上市的创新药只占全球的8%,到2021年,我国首次批准上市的创新药已经占到全球上市新药总数的近1/3(30%),超过欧洲和日本,跃居全球第二位4。2021年,国家药品评审中

11、心登记的创新药相关临床试验共501项,其中III期临床共106个,未来35年,我国创新药上市将迎来爆发阶段5。我国创新药研发仍旧面临巨大挑战,医药原始创新能力存在短板,跟随创新多,顶尖创新少。一是基础研究与转化能力与全球领先水平存在较大差距,无论是科研机构数量、人才规模,还是科研转化率都存在明显不足,创新发展受限;二是重复研究多,热门靶点研发扎堆现象严重,临床研究集中在少数领域,普遍存在同质化创新现象,造成临床资源、科研资金、研究人员的浪费6。我国现阶段致力于推动医药创新高质量发展,需要营造良好的基础研究氛围,建立以临床价值为导向的创新药研发机制。第一节 我国医药产业发展现状(一)我国创新药方

12、兴未艾我国作为仿制药生产及使用大国,在国际仿制药市场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据国家药监局统计数据显示,截至 2020 年底,全国有效期内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 7690 个(含中药饮片、医用气体等),生产原料药和制剂的企业有4460家,90%以上是仿制药生产企业7。目前我国仿制药生产企业集中在资金准入门槛和研发水平较低的廉价药市场,低端仿制药产能过剩,价格竞争策略导致仿制药平均利润率仅为5%10%,远低于国际仿制药的平均利润率(30%60%)。同时,严重的市场恶性竞争导致部分仿制药生产企业亏损甚至破产,利益受损改变了仿制药生产企业对于生产和研发的资产分配,导致用于仿制药技术创新的大量资源受到限制,仿

13、制药生产企业技术创新停滞不前8。由于仿制能力有所不足,高端仿制药领域缺乏有效竞争,导致相关药品专利到期后药品价格依然居高不下9。(二)我国仿制药“大而不强”3 蓄力创新,共创繁荣 中国小分子创新药行业研究报告C/.艾瑞咨询系列研究报告(2022年第2期).2022:147-1874 药融圈.创新药出海8图解密.https:/ 蓄力创新,共创繁荣 中国小分子创新药行业研究报告C/.艾瑞咨询系列研究报告(2022年第2期).2022:147-1876 张帆,杨穆瑶,张志娟,宋瑞霖.中国医药创新面临的挑战及其应对J.医学与哲学,2022,43(02):1-6.7 华安证券。2022年仿制药行业发展现

14、状分析 仿制药占据药品市场半壁江山。https:/ 2022年仿制药行业研究报告.资产信息.https:/ 9 参见Wanhuida Intellectual Property:中国仿制药的发展现状分析,https:/ 汪宇,顾东蕾,曹小蝶,简宇聪,潘晓梅.新专利法背景之下中国药品专利保护期补偿品种预测研究J.中国新药杂志,2022,07:624-628第二节 专利保护涉及药品可及性的两个方面06由于专利药品价格较高、产量有限,无法满足市场需求,国家在在法律允许的前提下允许企业研发仿制药,以增加药品数量、降低药品价格。因此,通过对药品专利权适度限制,可以促进仿制药企业对专利药品的仿制,推动仿制

15、药企业发展,实现制药领域的充分竞争,提升已有药品的可及性。自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协定)签订以来,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在多哈谈判中就实施专利药品强制实施许可制度和解决发展中国家成员公共健康危机达成了一致意见,但实际上发展中国家所面临的药品获取困境并未得到有效解决,发达国家在推行更高层次的药品专利保护标准时会压缩发展中国家知识产权的立法空间。仿制药在申请上市的过程中,为了提供行政审批所需信息,不可避免地要使用药品专利开展试验。若是药品专利权到期之后仿制药才可以开展试验,则对于专利药品而言,即使相关专利已经期限届满,在仿制药完成试验、通过审批上市之前,还可以享有市场垄断地位,这相当于变相

16、延长了药品专利的保护期限。为此,我国在2008年专利法第三次修改的时候正式引入了Bolar例外制度11。在不同的技术发展阶段,各国会采取不同的药品专利制度。严格的药品专利保护制度可以有效激励药品研发创新,有利于实现药品种类丰富,是有药可仿的前提;宽松的专利保护制度可以给予仿制药产业发展更多的空间,有利于实现药品供应数量的增长和药价的降低。(二)专利保护有所限制才能促进仿制药生产,增加药品数量、降低药品价格第三节 我国药品上市过程中的专利保护 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是将相关药品上市审批程序与相关药品专利纠纷解决程序相衔接的制度,旨在为当事人在相关药品上市审评审批环节提供

17、相关专利纠纷解决的机制,保护药品专利权人合法权益,降低仿制药上市后的专利侵权风险12。新药专利权期限补偿制度可以激励创新药企投入研发,同时Bolar例外允许仿制药企业在专利保护期内利用相关信息先行试验,便于提前进入上市审批程序,待专利期限届满或双方纠纷得以解决,仿制药可迅速上市销售,实现创仿制药平衡的产业发展格局13。(一)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的作用11 参见2008年专利法第六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五)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12 21世纪经济报道.重磅!药品专利

18、纠纷早期解决机制来了!利好创新药、仿制药规范发展.https:/ 李晓秋,余晨.论新专利法中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确立及完善J.中国科技论坛,2022(01):131-138+16007与其他国家的药品专利链接制度对比,我国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有四大特点。首先,没有引入拟制侵权。我国采取的是允许仿制药申请人与药品专利权人通过司法诉讼或者行政裁决,来确认仿制药是否落入药品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而在设立了拟制侵权制度的国家(如美国),任何人在他人的药品专利保护期内向药品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涉及相关专利的新药注册申请或者仿制药注册申请的行为,均构成侵犯专利权。其次,我国与韩国类似,当事人既可以向人民法院

19、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国家专利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裁决。在美国和加拿大,药品专利纠纷只能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第三,我国根据不同药品种类进行了不同的设计,化学药、生物制品和中药均需对相关专利信息予以登记并向社会公示,仿制药申请人也都要作相应专利声明,但只有化学药才会触发等待期,生物制品和中药只需根据技术评审结论直接决定是否予以批准上市。而在韩国,药品专利链接制度对于部分生物制品等同化学药品予以保护;在美国,生物制品并不适用药品专利链接制度,而是通过专门设置的“专利舞蹈”制度推动专利纠纷早期解决。第四,配套制度有所不同。我国在建立上市药品专利信息登记平台,并要求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登记药品相关专利信息方面,与

20、其他国家对药品专利信息登记与公示的规定类似,但在登记的药品专利信息审核、等待期的启动方式与时间长短,以及首仿药独占期的设计等方面有所差异。(二)我国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的特点第四节 我国药品集采及其专利保护考量我国药品采购经历了医院分散采购、地市招标采购、省级招标采购、联盟带量采购四个阶段14。19841999年,以分散采购为主,由药品经销商与医疗机构直接交易。议价能力较差、采购流程不统一容易发生商业贿赂问题。20002008年,以地(市)为单位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模式在全国范围推行,卫生部等多部门联合下发了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试点工作若干规定,并确定在海南、河南、辽宁和厦门开展试点。2

21、009年,卫生部等有关部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意见,要求各地全面实行政府主导、以省为单位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有条件的地区可建立财政全额补助的集中采购机构,采用通过采购平台直接免费交易的购销方式。(一)我国药品集采发展沿革14 张雅娟,方来英.药品集中采购制度的发展与改革研究J.中国药房,2020,21:2561-2566.082019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方案,要求在4个直辖市和7个地级市开展药品集中采购,正式拉开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的大幕15。经过不断探索和完善,我国药品采购制度发展成以“国家组织、联盟采购、平台操作”为总体思路,

22、以“带量采购、量价挂钩、招采合一、保证使用、确保质量、保障供应、保障回款”为基本原则的带量采购模式。自2018年底至今,国家医保局已累计开展了七批国家药品集采,其中第一批25个品种分两轮集采,先是“4+7”城市试点,后扩围至全国;第六批则是胰岛素专项集采,也是国家药品集采首次拓展到生物药领域,七批八轮平均价格降幅为53%。2020年,公立医院药品使用监测数据表明,全国所有二、三级公立医院和55%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大约是33795家,优先配备使用了前两批国家药品集采中标药品。上述医疗机构完成第一批国家药品集采中选药品约定采购量的227.1%,占同年该25个药品总使用量的79.1%,完成第二批约

23、定采购量的168.9%,占同年该32个药品总使用量的63.6%。监测数据还表明,上述医院第一批国家药品集采中标药品使用量较2018年分别增加了129.7%、143.3%和188.6%;第二批使用量较2019年分别增加了114.9%、130%、135.4%16。2021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进行了常态化部署。我国药品集中采购注重“系统集成、协同高效”,在推动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中发挥突破口的作用,有机协调医药企业和参保患者各方利益,分阶段解决不同的主要矛盾和主要问题,从体制机制上根治“带金销售”、净化行业生态、激励规范竞争

24、、促进医药行业转型升级健康发展。目前,我国已形成了国家、省级、跨省联盟采购协同推进的工作格局。随着集采的持续深入,相关规则的设置也日趋完善。2022年7月12日,第七批国家药品集采开标,此次集采中,设置了“中标企业不得转让批文”“新增备选企业”等多项规定,以避免此前集采实施过程中出现的“企业中选后更换厂家”“供应不及或因意外中断”等情况。(二)我国药品集采运行现状15 李大双,颜建周,白铭钰,李新宇,邵蓉.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供应问题及对策研究J.卫生经济研究,2022,39(06):12-1616 深化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改革进展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国家医疗保障局官网,2022年

25、2月11日,http:/ 王永佩,李晓斌.基于利益相关方分析的药品集中采购政策实施影响效应研究以河南省为例J.中国社会医学杂志,2022,39(02):213-21718 谢金平,张雪瑞,张赫,杨伊凡,邵蓉.国家药品集中采购政策的主要利益相关者分析J.中国药房,2021,32(21):2677-268219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方案的通知EB/OL.2021-08-20.http:/ 陈烨,丁锦希.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中的专利问题探讨J.知识产权.2021(09):79-961002药品专利侵权案件调研在仿制药所涉及的诸多纠纷中,专利侵权占据突出位置,对于药品市场中

26、创仿之间的博弈产生了重要影响。11根据弗若斯特沙利文分析,2020年我国医药市场规模达1.71万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5.0%。其中,生物药市场规模增速最快,同比增长18.5%,2020年达3697亿元人民币,并以19.1%的5年复合增长率大幅领先化学药和中药市场21。国家统计局的数据显示,2020年112月我国医药制造业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同比增长5.9%,医药制造业投资同比增长28.4%,显示出非常强的市场热度。从专利药和仿制药的维度拆分来看,2020 年专利药市场规模达9639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6.0%,占整个市场的比重达54.6%;仿制药市场规模7508亿元,同比增长 3.7%,市场比重

27、达45.4%。近年来,我国相关部门在加强临床试验数据核查、加快创新药审评审批等方面出台支持政策,中国创新药行业日益发展,数据显示,中国创新药市场规模从2016年的1137亿美元增长到2020年的1400亿美元,年均复合增长率达5.3%22。第一节 药品专利侵权影响重大(一)专利药市场规模不断扩大新药研发具有周期长、成功率低以及投资大等特点,成功上市一款新药需要大量资源投入,药品专利保护可以使企业在一段时间形成市场垄断从而收回高额的研发成本,但同时企业也面临着“专利悬崖”,即由于排他性的新药专利保护到期,仿制药上市后带来激烈竞争,过去依靠专利保护取得的营业额和利润将会一落千丈23。据Evalua

28、te Pharma统计,在20202024年仍有接近1590亿美元销售额的原研药品专利到期,相关仿制药引入的市场冲击预计造成约940亿美元销售额的流失。面对“专利悬崖”,部分医药企业通过“基础专利、次级专利”组合的方式来累叠专利有效期,为产品延长保护期,并拖延竞争对手的进入以维护垄断利润。这也促使其将自有生产供应链进行外包以求降低生产成本,同时给医药CMO/CDMO企业带来更多商业机会,拉动通用医药中间体的增长24。(二)“专利悬崖”及原研药企业应对21 2021中国健康产业白皮书:医药与生物科技篇.张骁,何西等.https:/ 中商产业研究院.2021年中国创新药行业市场现状及市场规模预测分

29、析.https:/ 前瞻产业研究院.中国医药研发外包(CRO)行业市场前瞻与投资战略规划分析报告.https:/ 智研咨询研究院.2021-2027年中国医药专利市场调查与发展前景预测报告.12统计数据表明,自2014年11月至2020年2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共受理医药专利案件702件(包括民事案件与行政案件)。在251件涉化学药品专利收案中,172件具有涉外因素,占收案比例68.5%。从涉外国家看,主要医药创新国家在该院均有专利诉讼。其中美国最多,占比28.5%;瑞士其次,占比18%;日本占比17%、德国占比13%、法国占比6%25。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42020年已经结案的专利侵权案件

30、而言,平均审理时长约为20个月,涉及药品专利侵权案件审理周期更是达到28个月26。专利无效行政纠纷的司法审理耗时也较长,尤其是仿制药申请上市过程中,发起专利挑战相关的专利为化合物发明专利,技术复杂且对专业性要求较高,且一审之后通常都会提起二审,审理周期更长。据统计,20102020年的药品专利确权时限平均为三年27。(三)药品专利侵权案件较多、技术复杂、审限较长第二节 药品专利侵权案件类型划分药品专利主要包括化合物专利、用途专利、药物组合物专利、晶型专利、制剂专利等,另外还有制备方法和工艺相关的专利。相较而言,化合物专利和与适应症相关的用途专利可认为是药品的核心专利,其他则为外围专利。不同专利

31、类型对药品专利权的保护效力不同,仿制药侵权的可能性以及专利侵权识别的难度也不同,纳入集采后带来的风险亦不相同。化合物专利是药品领域最核心的专利,也是仿制药规避或提出专利权无效宣告难度较大的专利。国家药品集采将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与原研药、参比制剂同组竞争,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的意见,一致性评价参比制剂可以选择原研药品,也可以选择国际公认的同种药品,即要求仿制药与参比制剂具有相同的活性成分。这意味着同组竞争的品种均具有相同的化合物,若原研药化合物专利权仍在有效期内,则同组竞争的仿制药构成化合物专利侵权。药品化合物专利适用字面侵权原则,侵权判定难度小,且一旦构成字面侵权,则

32、侵权的可能性大28。涉及适应症的用途专利的侵权认定也比较简明易操作。国家药品集采按通用名确定竞价组,未涉及药品的适应症。即当某一药品具有多个适应症时,其承诺采购量为多个适应症的合并采购量。此时若其中一个适应症涉及用途专利侵权问题,对中标仿制药的处理将陷入两难境地。以甲磺酸伊马替尼为例,2001年诺华公司对伊马替尼胃肠道间质瘤这一适应症申请用途专利。2011年2月,江苏正大天晴递交仿制药申请(商品名为“格尼可”),并于2013年6月获批上市,说明书中写入胃肠道间质瘤这一适应症。为此,诺华公司起诉江苏正大天晴公司侵犯其用途专利,最终双方达成和解,格尼可缩减标签内容,明确去除胃肠道间质瘤这一适应症2

33、9。25 特稿|对医药领域专利侵权纠纷的十方面思考.李春晅.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https:/ 参见程永顺,吴丽娟:关于完善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的几点意见,https:/ 参见郝建雄: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研究,西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21年。28 陈烨,丁锦希.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中的专利问题探讨J.知识产权,2021,09:79-96.29 邢维伟,刘姝晶.对诺华和正大天晴关于甲磺酸伊马替尼专利诉讼案的思考J.中国发明与专利,2015(04):90-93.13若集采中标品种说明书中已写入涉及侵权的适应症,则存在采购使用侵权产品的法律风险;若中标品种通过缩减药品标

34、签规避用途专利,即侵权适应症未写入说明书,则中标仿制药供应区域存在超说明书用药的风险,这样依旧会存在侵犯药品适应症专利的可能性,而在不超适应症使用仿品的情况下,该区域内专利所涉适应症患者的药物可及性会受到影响。即使对于药品外围专利中的晶型专利,若该晶型对药品的生物利用度影响较大,也难以规避专利侵权风险。以阿莫达非尼为例,2006年Cephalon公司获得阿莫达非尼的晶型专利,2009年至2010年,Atson、Sandoz、Lupin、Apotex四家公司均向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交仿制药注册申请,提出专利挑战,拟在晶型专利到期前上市销售,但最终美国法院判决该晶型专利权有效,且由于该晶型为阿

35、莫达非尼最稳定的晶型,仿制药避开该晶型的难度较大,因此在晶型专利权到期前仿制药无法上市销售30。第三节 典型药品专利侵权案件剖析礼来公司的奥氮平在我国市场巨大,已纳入国家医保药品目录。奥氮平于1999年进入中国,并以商品名“再普乐”在全国上市销售,2003年被精神分裂症防治指南列为一线用药。国内有江苏豪森药业5mg、10mg片剂(商品名“欧兰宁”)于2001年获批上市,常州华生制药的原料药及其5mg片剂(“悉敏”)也于2003年获批生产。奥氮平的原始化合物没有在中国申请专利,在中国拥有的最早的关于奥氮平的专利是奥氮平制备方法的专利,后续又申请了几个晶型化合物专利31。2002年5月,美国礼来公

36、司依据其拥有的发明专利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诉前禁令,要求江苏豪森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和上海医药工业研究院停止生产和销售奥氮平,担保金130万美元,由此拉开了围绕奥氮平的专利之战。经过4年多的诉讼,2006年10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豪森公司、上海医工院胜诉,但由于礼来公司申请了诉前禁令,豪森公司的仿制药“欧兰宁”不得不推迟4年上市。(一)新专利法出台前药品专利侵权典型案例1.奥氮平专利之战在山德士(中国)制药有限公司诉江苏豪森药业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2019)闽01民初2796号)中,2016年8月,诺华公司与山德士公司签订糖尿病治疗药物维格列汀专利许可协议,维格列汀化合

37、物专利保护期限为2019年12月,在此之前专利为有效状态,未有认定专利无效的决定。豪森公司在维格列汀专利有效期内,向数省市招采平台就仿制药“维格列汀片”申请了挂网,引发专利侵权诉讼。福州中院认定,豪森于2019年6月在福建提交挂网申请的行为属于许诺销售,侵犯了专利权,但判决做出之时(2021年3月)涉案专利已经过期,酌情判定豪森公司向山德士公司支付15万元,驳回其他要求。维格列汀也已于2020年下半年被纳入第三批国家药品集采。2.维格列汀专利纠纷案30 赵菁,劳芳.晶型转变引发的专利诉讼分析与启示J.中国发明与专利,2016(09):123-126.31 禹城市人民法院.解读最高院指导案例之医

38、药专利纠纷第一案.http:/ 141.全国首例药品专利链接诉讼2.全国首例重大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2022年4月15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公开宣判原告中外制药株式会社诉被告温州海鹤药业有限公司确认是否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纠纷一案。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仿制药并未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据悉,该案为新专利法实施以来全国首例药品专利链接诉讼案件32。原告中外制药株式会社为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也是相关上市专利药品“艾地骨化醇软胶囊”的上市许可持有人,该药品主要用于治疗骨质疏松。原告将上述药品和涉案专利登记在中国上市药品专利信息登记平台。原告发现,被告温州海鹤药业有限公司向国家药

39、监部门提交了名称为“艾地骨化醇软胶囊”的仿制药上市许可申请,还在中国上市药品专利信息登记平台就上述仿制药作出了第4.2类声明,即其仿制药未落入相关专利权保护范围。因此,原告依据新专利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确认是否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诉讼,请求确认被告申请注册的仿制药“艾地骨化醇软胶囊”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对于前述判决,原告当庭表示将会上诉,被告表示服从一审判决。该案最终结果如果是落入专利保护范围,药监局就不能批准涉案仿制药上市,只能由中外制药及获得其专利实施许可的企业来生产、销售该药,那么未来三年,由于市场垄断,这款药的价格可能相对较高。但是,如果法院最终判定不落入专利保护

40、范围,中国仿制药企业的专利挑战成功,就可能带动多家企业进行仿制,促使药价降低。(二)新专利法出台后药品专利侵权典型案例勃林格殷格翰制药两合公司(Boehringer Ingelheim Pharma GmbH&Co.KG,下称勃林格殷格翰)拥有原研产品利格列汀,其化合物专利保护期至2023年截止。但在专利有效期内,已有多个厂家的利格列汀仿制药获批。其中,广东东阳光药业有限公司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仿制药利格列汀片的上市许可,并于2020年7月8日获批,为国内首仿。2021年2月起,东阳光药业开始在多个省(区、市)的药品采购平台挂网公示,向区域内的医疗机构许诺销售利格列汀产品,并在部分省市开始

41、实际销售利格列汀产品。原研药企业勃林格殷格翰经过调查研究发现,东阳光制造、销售、许诺销售的利格列汀仿制药涉嫌侵犯该公司的多件相关药品专利。原研药企勃林格殷格翰以其第ZL201510299950.3号专利为权利基础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起重大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请求。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的重大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办法第三条规定,涉及重大公共利益、严重影响行业发展、跨省级行政区域的重大案件或其他有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专利侵权纠纷,属于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专利侵权纠纷。2022年7月27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做出了重大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办法实施以来的首两例全国重大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认为被请求人存在制造、

42、销售、许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侵害了请求人在专利有效期内对涉案专利的合法独占权益;责令被请求人广东东阳光药业有限公司和宜昌东阳光长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权的利格列汀仿品,并且责令广东东阳光药业有限公司立即从已挂网的药品采购平台撤回利格列汀仿品的挂网。该案件的裁决标志着我国在国家级机关层面对于重大专利侵权纠纷进行行政裁决的制度日趋完善。32 全国首例药品专利链接诉讼案宣判.人民法院.https:/ 药品专利侵权的主要诱因(一)利益驱使仿制药企业铤而走险“专利网”是指以主导技术申请的基本专利为核心,各种应用改进型的外围专利纵横交叉所形成的对某一产品领域的保护网。专利药

43、企业在对基本药品申请专利的同时,还会对这种基本药物的异构体、晶型、盐类、制备方法、新的适应症等多项内容进行专利申请,一旦仿制药企业发生漏检,就会因对核心专利以外的其他专利侵权而陷入纠纷。“专利网”可以扩张企业产品和市场的保护范围,从而剥夺竞争对手在本领域的活动能力,消减竞争对手的威胁33。原研药构建“专利网”,可以有效防止基础药品在专利保护期结束后立即被仿制销售的情况。仿制药企业在生产相关药品的过程中,绕不过其化合物和衍生物的专利网,增大了侵权风险。(二)原研药“专利网”加剧仿制药专利侵权专利的保护具有地域性的特点,在不同国家或地区,专利由于申请日期及有关保护期限规定的不同,导致受保护的起止日

44、期不尽相同。对于仿制药企业来说,某一药品虽然在本国专利保护已经到期,但在出口目的国家可能还要继续受到保护,如果没有调查清楚而盲目出口,很容易造成在出口目的国的专利侵权。(三)专利地域性特点导致药品专利侵权风险33 于会明.仿制药的专利侵权问题研究D.黑龙江大学,2016.17由于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是药品上市审评审批阶段提前解决专利纠纷的前置程序,即使施行适用之后,也难以彻底解决相关专利纠纷,无法完全杜绝侵权风险。比如,对于相关专利权被依法无效的,或者超过等待期,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未收到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或调解书;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行政裁决,按照程序将相关化学仿制药注册申请转入行

45、政审批环节。此外,就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本身而言,提交三类声明的仿制药获批后,也可能违背专利期内不上市承诺,需要通过对损失追责37或通过其他配套制度合力发挥作用。从专利类型来看,目前药品准入环节的专利审查,主要针对核心专利,未充分考虑外围专利。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涵盖的专利类型不包括中间体、代谢产物、晶型、制备方法和检测方法等的专利,只有化合物专利、含活性成分的组合物专利以及医药用途专利三项相对核心的专利可在仿制药上市审评审批阶段提前解决相关纠纷,剩余其他类型专利纠纷问题仍需在上市后再寻求解决。此外,化学仿制药、中药同名同方药、生物类似药等被批准上市后,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认为相关药

46、品侵犯其相应专利权,引起纠纷的,虽然可以依据专利法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进行解决,但已经依法批准的药品上市许可决定不予撤销,不影响其效力。(二)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并非万能34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35 已经依法批准的药品上市许可决定不予撤销,不影响其效力。36 化学仿制药、中药同名同方药、生物类似药等被批准上市后,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认为相关药品侵犯其相应专利权,引起纠纷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解决。犯其相应专利权,引起纠纷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解决。37 提交不实声明等弄虚作假的、故意将保护范围与已获批上市药品无关或者不属于应当登记的专利

47、类型的专利登记至中国上市药品专利信息登记平台、侵犯专利权人相关专利权或者其他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新专利法颁布前,大量仿制药突击上市,相关专利尚未过期,无法追溯适用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3435,只能寻求其他补救措施36。我国在2002年出台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中就出现过将药品专利与药品注册程序相链接的规定,但是由于该文件法律位阶较低,且其制度设计存在不足,实践中未能有效制止涉嫌专利侵权的药品通过药品审批,令专利权人与仿制药企业在药品上市后经常陷入专利侵权纠纷。这不仅影响全球创新药加快引进中国市场的节奏,也影响了我国创新型医药企业的自主创新热情,同时也不利于我国仿制药产业的健康

48、发展。第二节 药品专利保护相关制度的局限(一)新专利法颁布前的遗留问题18从我国的国家药品集采来看,自2019年开展的第二轮国家药品集采起,就已明确参与集采的企业须遵循相关的法律法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承担由纠纷产生的损失。可见,随着集采常态化,我国越来越重视参加集采品种的合法性问题,并作出了相关的制度规定。但在目前国家药品集采过程中,主管部门尚未明文规定对集采品种的专利问题进行专项调查,主要依靠利益相关者提出异议进而剔除相关品种。由于规范化的专利前置审查程序的缺失,难以完全避免涉及专利问题的药品品种被纳入集采,且在实际操作中,由于专利纠纷司法诉讼期限较长,在原研药专利状态待定的情况下,国家

49、药品集采部门通常不会等待司法机关的最终判决,仅凭专利行政部门认定的药品专利无效,便将相关仿制药纳入集采。比如,托法替布和恩格列净这两个产品在其核心化合物专利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无效,但仍处于行政诉讼程序中,法院未作出生效判决的情况下,就被纳入了国家药品集采,相应的仿制药在集采中中选,并进行了销售。对于省级医药采购,这一问题尤为凸显,对于提出挂网申请的仿制药,目前也缺乏对申请挂网产品专利状态的审查机制。即使专利权人对涉嫌侵权企业(产品)提出禁止挂网或撤网请求,仍然需要提起专利侵权的法律诉讼或者请求行政裁决,还要等相关裁决作出后才能阻止侵权仿制药挂网。由此可见,在目前,无论是国家药品集采在司法判决

50、未作出,原研药专利状态待定的情况下,就纳入涉及专利纠纷的药品品种实施集采,还是省级医药采购须等待相关裁决才能阻止侵权仿制药挂网,都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仿制药对药品专利侵权的风险和危害。同时,也会给行政主管部门带来一定的行政行为法律风险。前文案例中提到的维格列汀与利格列汀专利纠纷相关仿制药挂网上市、集采中标之后,一旦发生专利侵权,则牵涉部门较多,涉案金额巨大,追责和赔偿存在很大不确定性。由于集采过程中对异议品种是否应予纳入的判断,具有较高的专业性和复杂性,要耗费较多的行政资源。有专家认为,加入专利调查程序可能会让原研药企业利用专利保护制度,拖延仿制药参与集采,不利于集采工作正常开展。(三)国家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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