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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概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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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注:本章程范本为川投集团所属不设董事会的全资公司适用 公司章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经济建设的需要,规范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和经营管理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四川省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重新修订本公司章程。第二条 公司的中文全称是: ;英文全称是: 缩写: 。第三条 公司的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第四条 公司是独立的公司法人,依法享有公司法人财产权和民事权利、义务,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第五条 公司的经营管理宗旨:公司作为国有全资公司,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按照国家和四川省的产业政策和

2、发展规划的要求,通过自身的经营管理活动,追求公司经济效益最大化,促进当地的经济发展。第二章 注册资本和经营范围第六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金为人民币 万元。第七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三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第八条 四川省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是公司唯一股东;是川投集团的战略决策、投资管理、财务控制、利润分配、人力资源配置的中心;其出资所形成的各种产权均为股东所有,依法对公司履行股东职责,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并按照下管一级的原则,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以直接管理或通过执行董事、监事等不同方式,引导和督促公司成为生产经营、成本控制、项目建设、安全生产以及“两个文明”建设主体。第九

3、条 股东对公司行使下列职权:一、委派公司执行董事、监事和财务负责人;二、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监事的报告;三、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和利润分配、弥补亏损方案;四、制定公司的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方案;五、制定公司的战略发展规划、经营方针、重大投资计划、对外融资担保等有关重大事项;六、制定公司的重组和改制方案;七、向执行董事和经营班子下达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并进行考核、评价。根据考核结果,决定执行董事和经营班子的薪酬与奖惩;八、提出公司总经理等经营班子高级管理人员人选;九、审定公司工资总额和重大分配事项;十、对公司重大投融资决策的实施效果进行跟踪

4、监督,并对决策失误责任进行追究;十一、批准公司章程和章程修改方案;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四章 执 行 董 事第十条 公司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委派,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十一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方案,报股东审批;二、拟订公司章程草案和修订方案,报股东审批;三、拟订公司基本管理制度方案,报股东审批;四、经股东同意后,代表公司对外签署相关合同、协议或应由执行董事负责签署的其他文件。五、法律、法规和股东授予的其他职权。第十二条 执行董事履行下列义务:一、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股东的各项规定;二、认真执行股东的决定,对股东负责,确保

5、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三、接受股东和监事监督,全面、真实向股东和监事报告公司情况;四、 维护股东、债权人、公司和公司职工的合法权益。第十三条 执行董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经股东批准可以连任。第五章 经营管理机构第十四条 公司经营管理班子是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的具体执行机构。由总经理一名和其他高级经营管理人员 人 组成(注:原则上经营班子1至3人,总经理1人,其他高级经营管理人员1至2人)。总经理由股东委派。在公司执行性事务中,实行总经理负责制。经股东同意,执行董事可以兼任总经理。第十五条 总经理由股东聘任或解聘,总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公司日常生产

6、经营管理工作,切实保证公司各项经营目标的实现;二、组织实施股东决议;三、组织实施公司的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融资方案;四、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和岗位的用人方案;五、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六、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七、根据股东建议,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等经营管理班子高级管理人员; 八、 报请股东和执行董事同意后,决定聘任或解聘除应由股东聘任或解聘以外的人员并决定其薪酬、考核及奖惩事项;九、决定公司经营管理班子成员的工作分工;决定公司职能部门的职责划分;十、签发公司经营管理业务文件;十一、根据执行董事授权和委托,可以代表公司对外签署合同和协议,并处理公司有关的经营管理对外事务;十二、本章程和股东

7、授予的其他职权。第十六条 总经理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股东规定和公司规章制度,全面认真、忠实勤勉地履行岗位职责,正确行使职责;二、组织落实股东决议和总经理办公会纪要。接受执行董事、监事的监督。三、组织公司经营管理机构的协调运转,完成股东下达的年度经营目标任务;四、向股东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和盈亏等情况。第十七条 经营管理班子其他成员实行总经理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根据总经理的分工和授权开展工作,行使职权,对总经理负责。 第六章 监 事第十八条 公司设监事1人,由股东委派。第十九条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经股东委派可以继续连任。第二十条公司监事行使

8、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公司总经理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决议的执行董事、总经理提出罢免的建议或代表公司依法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 三、当执行董事、总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总经理予以纠正,并向股东报告; 四、股东赋予的其他职权;第七章 财 务 会 计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财经制度规定,建立健全符合公司特点的财务会计制度,严格资金运行和投资管理。第二十二条 公司财务接受股东、监事和政府审计部门的监督,每年实现利润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分配,依法提取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

9、金。法定公积金用于下列用途:一、弥补亏损;二、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增公司资本。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时,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之前,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第二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门按照规定计提资产减值准备金、坏帐准备金等财务处理资金。第二十四条 公司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第二十五条 公司采用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第二十六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帐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或者擅自借给他人。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依

10、法经具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在审计后三十日内,报送公司股东。第八章 合并、分立和变更注册资本第二十八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由公司股东做出决议,按照公司法规定签订财产协议,清算资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通知债权人,依法办理有关手续。第二十九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应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务清单,通知债权人并进行公告。第三十条 公司发生合并时,应当自做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公司合并后,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接。第三十一条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的新增资本,按公司法及本章程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二条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11、合并或者分立,以及其他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依法向核准登记注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第九章 解散与清算第三十三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或应当解散:一、公司依法宣布破产;二、营业期限届满;三、公司股东决议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六、经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予以解散;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解散事由出现。第三十四条 公司解散时,应依据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债权债务和财产进行清理,办理注销手续。第三十五条 清算小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一、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二、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12、;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理债权、债务;五、结清纳税事宜;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公司财产;七、代表公司进行诉讼活动。第三十六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确认,并报送公司工商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第十章 附 则第三十七条 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公司执行董事、监事、经营管理班子高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任职资格,履行相应的职责和义务。其中董事、经营管理班子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本章程中所称经营管理班子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经营管理班子中的总经理、副总经理、“三总师”。第三十八条 公司经营管理班子应根据本章程规定,制定经营管理班子议事和办事具体规则。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自股东批准之日起开始施行;施行中出现的问题,由股东负责解释。第四十条 本章程由股东进行修改或公司提出修改意见,报股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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