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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开办第一季度工作总结.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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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范文最新推荐- 人开办第一季度工作总结 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市人开办的精心指导下,在各级各部门的关心、支持和帮助下,面对严重干旱给农民带来的经济损失,县人开办紧紧围绕农民增收为目标,以市场为导向,强化创业培训,加大转移力度,积极探索政策扶持、创业培训、创业服务的新思路、新举措,以培训、提高、就业为目的,确保农民工提升素质,实现就业和创业,增加收入。现将一季度工作总结如下:一、工作开展情况(一)宣传工作开展情况。(二)培训及项目资金使用情况。(三)农村劳动力转移情况。截止目前,全县向长三角、珠三角和其他大中小城市累计转移劳动力56580人,占任务的84%(有序转移36004人,占任务

2、的77%)。其中省外44970人,县外9460人,县内2150人。(四)收入情况。二、采取的措施(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进一步加强领导,完善工作机构,与各乡镇签订目标责任,形成县、乡、村、组四级联动,加强对返乡务工人员的调查了解和跟踪问效,动员和鼓励他们树立信心,强化专业技能培训,在竞争中实现再就业,增加收入,确保农村社会稳定。(二)多方协调联系,搞好农民工创业和再就业服务。结合县内外的用工市场需求及农民工的意愿,广泛开展就业和创业服务,增加农民收入。一是对有一定资金实力和创业愿望的农民进行统计,加强引导,提供技术培训,在政策和经济上给予支持,鼓励通过自主创业实现经济增长。二是加强对农民工的

3、信息引导和就业服务,积极与劳务输入地区联系和衔接,发挥职能作用,聘请外出务工人员和引进北京、江苏、广东等用工企业单位人员深入村组对用工条件、工资待遇、生活方式等用工信息大量宣传,为农民工提供广阔的输出空间,实施大规模的有序转移。三是以点带面,示范带动,为创业拓展空间。在农村人力资源开发办的引导带动下,全县发展旅游业、种养业和农家乐上取得显著成效,农民生活条件得到明显改善。(三)整合培训经费,加强培训。(四)健全组织,抓实项目。一是成立以政府县长任组长,政府副调研员任副组长,县人开办主任和各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农村劳动力阳光工程培训领导小组,抓实项目申报和各项培训工作。二是在县委、县人民政府的

4、正确领导下,在天星镇党委、政府的大力支持和帮助下,充分借鉴木杆镇夜校试点培训的成功经验,认真抓好天星镇3000人的夜校培训。三是通过多方面的协调,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优势上,引进外界有实力、师资力量雄厚的培训机构,抓好技能和引导性培训。(五)加强行风建设,确保整体工作向前推进。把党风廉政建设贯穿农村人力资源开发工作的始终。从学习、工作中加强管理和规范。严格工作纪律,细化个人目标任务,落实联系挂钩乡镇,明确考核标准,充分发挥职能优势,各成员凝聚力量,合力攻坚。三、存在问题一是农村劳动力整体文化素质不高,观念陈旧、劳动技能低,大部分从事体力劳动,难以晋升较高层次岗位,收入低,导致就业不稳定,流动性

5、大;二是培训经费短缺,整合资金难度大,培训与农民工需求难相适应;三是务工输入地杂散,外出务工人员流动性较大,在合同签订、子女入学、拖欠工资等方面侵害农民工权益的现象仍时有发生,农民工权益保障形势依然严峻;四是部分乡村对农民工培训、输出不够重视,引导力度不够,农民工外出务工盲目、自发性较大;五是新生代农民工在从事工种、社会地位、政治待遇、打工目的、生活方式等方面与第一代农民工迥然不同,形成新的务工压力;六是大量农民工转移外出后形成的空巢老人、子女教育、土地撂荒、林权流转等一系列问题还未从根本上解决。四、下步打算一是紧紧围绕县委、县政府关于农村人力资源开发的总体部署,推动农村劳动力的培训、转移、创

6、业;二是强化责任,落实措施,进一步加强乡村对接,做好宣传、搞好培训,促使农村劳动力转移向正常化、规范化发展;三是继续加大培训力度,壮大基地和专业技术人员建设,切实做好培训工作,提高农民工劳动技能,扩大就业面,促经济发展,农民增收;四是进一步建立完善务工培训、职业资格鉴定、转移就业安置、跟踪维权等服务;五是继续加强农村人力资源开发和信息网络管理体系,加大劳务市场开发力度和招聘力度,为农民搭建务工就业平台;六是抓住城乡建设、新农村建设、扶贫整村推进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培训农民工就地就近转移。 前言 精神损害赔偿一直是近年来侵权行为法中的热点问题。但主要是探讨自然人精神损害赔偿,而对法人精神损害赔偿论

7、及较少,甚至有学者还从不同方面来论证法人并没有精神损害赔偿。笔者认为,此说法有待商榷,如果我们从法人的定义、法人制度的形成以及法人的本质和精神损害赔偿的基本问题入手,我们就会发现法人不仅有物质财产的损害,还有精神损害的赔偿。 一、法人和法人制度 法人并不是自然出现的产物,它是社会发展到某一特定阶段,为了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而产生的,这种产生在最初是自发的。后来,政府或国家为了规范社会有序运行,便采用了文明的方式法律,来约束和规范法人。 原始社会生产力比较低下,缺少法人产生的物质基础。奴隶社会、封建社会的生产力有了飞速发展,但由于阶级特权的存在使得法人的出现缺少阶级基础。在资本主义社会,资本生产的

8、扩大化使得个人之间必须联合,这样可以减少风险,增强投资与交易的信心,而这种联合的方式便是法人。因此,法人制度的确立与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是分不开的。 法人的出现,并不意味着法人概念的出现。法人的雏形是非法人性质的团体,如古罗马出现了一些商业性团体和慈善性团体和中国古代的多人合作的钱庄、商号 、当铺等团体。但罗马法中并没有出现法人概念。 最早的法人概念是在18世纪德国学者的学术着作中出现的。在立法方面,一直到1896年,德国民法典才对法人制度有了专门章节的规定。此后,日本、瑞士、前苏联、旧中 国等国家的民法典,都明确规定了法人制度。现今,世界主要国家或地区的民法典或民法中都不同程度地确立了法人

9、制度。 诚然,法人无论从学理还是其在立法上,都是相对于自然人的另一类民事主体。但依笔者之见,法人与自然人之间的关系更多的是联系,从法人的设立、活动、意志自由、终止和消灭等环节来看,无不是自然人的因素在其中起了决定的作用。法人出现,是由近现代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而民法规范法人的重点,是营利性的商事公司及其他企业组织。但我们不能否认,法人带有自然人的痕迹。 通过以上的论述,我们觉得法人的定义为:法人是与自然人紧密联系并反映其权利义务在法律上延伸的民事法律主体。法人首先是民事主体,民事主体必然要有权利义务,而这 种权利义务是自然人在法律上的延伸。 法人有无人格,这是学者们争论的焦点,也可以说是赞成

10、与否认法人精神赔偿主张的一个分水岭。法人肯定有人格,因为从前面法人的定义来看,法人是与自然人紧密联系并反映其权利义务在法律上延伸的民事法律主体。法人的人格是以自然人的人格为基础的,它的人格也就是自然人人格在法律上的延伸。 什么是人格?人格脱离了人,自然就是一个抽象。 人格至少可以从四个方面来阐述其意义。 1、从社会学来看,人格是人的特质与品格也、个人的尊严、价值和道德品质的总和。法人人格的社会学意义在于法人只有人格尊严和社会价值。 2、从心理学来看,人格是以先天禀性赋予后天习惯,为个人之人格基本,而以人格之特质,包括智慧、动性、气质及自表和社会性五大范畴之下,其品格高下,即依其对社会之行为而许

11、是之。在心理学上,即个性。 3、从哲学来分析,人格是指具有自我意识和自我控制能力,即具有感觉、情感、意志等机能的个体,它是唯一真实的存在,是一切其他存在的基础。 4、从法学来看,人格指能够作为权利、义务主体的独立的资格。个人的一般名誉,在有关诽谤的诉讼中,一个原告的普遍的坏名声可减少损害赔偿金所反驳。人格在法律层面上是法律所规定和保护的利益。法人人格的法律意义在于法人人格具有利益,而这种利益,是无形的精神利益。 人格权以人格利益为客体,并不是以人的人身为客体。 法人人格权,指法人作为民事主体具有法律上的独立人格必须享有的民事权利与民事利益。法人人格权的最终确立,不仅是随着生产力的发展,法人在社

12、会经济生活中作用越来越大的客观要求,而且也是社会进步的内在表现。与自然人人格权相比,它具有以下特点:首先,法人作一种社会团体,不具有与生命密切相关的人格权,如生命权、健康权、婚姻自主权;其次,法人人格权一般来说与利益有为密切的联系,尤其是企业法人,更多的时候是无形财产;最后,由于法人的某些人格权只是财产权,因而法人某些人格权可依法转让,如商业秘密可依双方当事人的意愿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由转让。 法人有哪些具体的人格权,这是确定法人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的前提。依笔者之见,法人人格权主要有以下几种: 第一,法人的名称权。所谓法人名称权,指法人对其依法定程序取得的名称享有使用并排斥他人非法侵害的民事权

13、利。它具有专有性、法定性和双重权利性。 第二,法人的名誉权。是指法人所享有的有关自己的社会评价不受他人侵犯的权利。 第三,法人的荣誉权。指法人所享有的有关自己的社会赞誉并以某种形式表现出来的不受侵犯的权利。法人 的荣誉权未经法定程序,不受剥夺。 第四,法人的秘密权。法人不愿公开的秘密依法律保护,禁止他人干涉的一种民事权利。包括商业秘密权、机关秘密权和组织秘密权。 第五,法人的肖像权。这与自然人的肖像权是有所区别的,它指法人的外观布置、厅堂设计等外在表现,禁止他人非法模仿的权利。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法人是与自然人密切联系并反映其权利义务在法律上的延伸。法人具有人格,并依法享有人格权,具体包括名

14、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秘密权和肖像权。 二、精神损害赔偿和法人精神损害赔偿 精神损害赔偿,指侵害人故意侵害他人人格权造成精神利益上的损害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精神损害赔偿最初是用来救济自然人因被侵权而受到的精神上的痛苦。它具有以下四个构成要素:首先,侵害的是自然人的人格权,包括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权利。其次,必须给被侵害人造成了一定的后果。这种后果只能是精神上的痛苦,精神上的痛苦是抽象的,只能从社会心理、被侵害人及其亲属的表现等客观情况来确定所造成的精神损害后果;再次,所造成的后果必须与侵权人的行为有因果联系。最后,侵害人主观上必须是故意的。如果侵害人主观上是过失的,则根据损害的后果减

15、轻或免除其赔偿责任;如果是意外事件,侵害人则无需负责,这符合民事责任中的过错归责原则。 法人作为与自然人有紧密联系并在法律上反映其权利义务的延伸,具有人格权,而精神损害赔偿保护的就是人格权。 在理论和实践上,对侵害法人人格权应该承担怎样的赔偿责任,尚有争议。对侵害法人 人格权造成财产损害应予物质赔偿,这已被学界接受。但对法人人格造成非财产损害是否可获得赔偿,分歧很大。肯定者认为:侵害法人的人格权,会严重地挫伤法人决策人员的决策情绪和工人的劳动热情,造成精神上的损害,因此可以适用精神损害赔偿。否定者认为:法人是一种社会组织,是法律拟制的人,没有生命和精神可言。在实践中,受诉法院通常将精神损害赔偿

16、一并归入财产损害赔偿之中。 笔者认为第一种主张是正确的。因为既然肯定了法人存在精神损害,那就肯定了法人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这在我国立法上也是有规定的。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和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公民或法人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后果和影响确定赔偿责任。 法人精神损害的赔偿的方式在目前主要是以金钱补偿。但过去在我国理论界,还不同意以金钱来对自然人和法人进行精神损害赔偿,其主要理由是:精神损害无法用金钱计算。精神损害赔偿以金钱计算,有损人格尊严,是人格商品化的表现。但随着实际案例的不断增多,越来越多的人开始支持以金钱为主要方式

17、对法人精神损害赔偿。 以金钱来衡量,计算法人精神损害赔偿是社会历史的进步,它的主要作用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其一,对于受害人来说,可以起到精神抚慰的效果。以一定数量的金钱来补偿受害人,虽然不能与精神损害等价,但这是目前可以实现的最主要的精神抚慰方式;其二,对于侵害人来说,通过使其支付一笔金钱,以达到教育、警戒和惩罚的作用。如果精神损害赔偿一味采取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方式难以收效,以金钱遏制违法有其合法的一面。 除了金钱说之外,还有其他两种学说:精神抚慰说。此说认为精神损害不同于一般财产损害,应当着重以精神抚慰,即非金钱赔偿方式来解决。通常用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和赔礼道歉等四种非

18、金钱赔偿方式。现在世界上很少有国家单纯采取精神抚慰说。折衷说。持此观点者认为,精神损害的金钱赔偿是一种独立的民事责任方式,它与四种非金钱赔偿方式并行不悖。当发生精神损害后,不问是否产生财产损失的后果,受害人都可以同时提出金钱赔偿和非金钱赔偿请求。这种学说对于法人精神损害赔偿并不适用。法人存在的目的,就是避免风险,取得利益最大化。用精神抚慰,对法人并没有实质性的作用。 法人精神损害赔偿的原则,是人们制定、解释、执行和研究精神损害赔偿法的出发点和依据,是我国精神损害赔偿法的本质的集中表现。法人精神损害赔偿主要有以下几项原则: 1. 公平合理原则 这个原则是民法中的一般基本原则。公平是从法律上来说的

19、,合理是从情理方面说的。在司法实践中,这一原则也得到了肯定,如1989年8月18日江苏省高院审判委员会第61次会议通过的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的一些具体问题的江苏省民事审判业务讲座会纪要,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应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 2. 物质补偿性与惩罚性并举的原则 法人是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当法人精神利益受到侵害时,只有以物质,尤其是以金钱来补偿其受到的损害。与此相对应,侵害人一般要支付一定数量的金钱和实物,以达到惩罚和警戒的作用。只有把物质补偿性与惩罚性并举的原则作为法人精神损害赔偿的原则,才有可能减少法人精神损害赔偿诉讼案件的减少,才能真正做到公平合理。 3. 法官自由酌量与实际调查相

20、结合的原则 由于法人精神损害的个案之间差异很大,很难从立法上一刀切,这就需要法官的自由酌量。但是法官以其个人的素质、知识结构并不能准确判断法人的赔偿额,造成法官自由酌量的滥用。因此,法官自由酌量的同时,还要进行实际调查。调查的主体应该由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员组成,比如心理学家、法律工作者、经贸工作者等;调查的范围是法人的精神利益是否受到损害、损害的程度如何等。 各国立法对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的范围以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形为限,不宜随意扩大。比如德国民法典第253条规定:损害为非财产上的损害者,仅以有法律规定的情形为限,始得请求以金钱赔偿之。我国的立法也采取的是法定原则,民法第120条规定,只保护法人的名

21、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笔者认为,法人精神损害赔偿应该采取法定原则,但不宜过窄,这样不利于保护法人的精神利益。 本人这一年以来,能积极参加各类学习,顺利完成测报上岗培训并通过考试,并在通过市局业务科认可后,提前半年独立当班,并且在值班中,无重大错情。多次参加乡镇自动雨量站的维护和安装,初步掌握了其工作原理和安装方法。积极参加人工增雨作业和防雷检测和工程的工作,并熟练掌握了电源避雷器和信号避雷器的安装,初步了解了防雷工程设计方面的知识,并积极参加人工增雨作业和防雷检测和工程的工作。为本局制定了影视广告奖惩办法,成功改变了我局影视广告收入全省后十位的被动局面。当然,也存在着缺点和不足,业务技能还有待加强,工作中的团结协作能力还有待加强,需要学习更全面的考虑问题。我也深知,毕业只是求学的一小步,社会才是一所真正的大学。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努力找准自己的定位,尽自己的所能为单位作出贡献。 11 /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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