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画廊展览合同协议书标题要求的协议协议编号:【协议编号】甲方:【画廊名称】 (以下简称甲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甲方负责人姓名】)联系电话:【甲方联系电话】地址:【甲方地址】乙方:【艺术家姓名】(以下简称乙方)身份证号码/证件号码:【乙方身份证号码/证件号码】联系电话:【乙方联系电话】地址:【乙方地址】鉴于:1. 甲方经营画廊业务,愿意向乙方提供展览服务;2. 乙方是一位有才华的艺术家,希望通过画廊展览来展示自己的作品;3. 双方均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并同意根据本协议的约定进行合作。根据上述事实和双方自愿、平等的原则,甲乙双方达成如下协议:第1条 展览内容1.1 乙方同意将其作品展览于甲方
2、指定的画廊空间。1.2 展览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作品名称、尺寸、材质、创作年代等。第2条 展览期限2.1 展览期限为【展览开始日期】至【展览结束日期】。2.2 展览期限过后,乙方应及时将作品从画廊空间撤回。第3条 作品保管和保险3.1 甲方将根据约定负责保管乙方的作品,确保其安全。3.2 如乙方作品在展览期间被意外损坏、丢失或被盗窃,甲方应负责相应的赔偿责任。第4条 展览费用4.1 甲方将向乙方支付展览费用,并根据协议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进行支付。4.2 展览费用的具体数额为【展览费用金额】。第5条 作品销售5.1 乙方同意,甲方有权以其画廊的名义销售乙方的作品。5.2 作品销售所得的款项经甲方
3、扣除相关费用后,由甲方与乙方按约定的分成比例进行分成。第6条 违约责任6.1 若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应及时通知对方并采取补救措施,予以修复损失,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6.2 如因乙方违约,导致甲方遭受损失,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7条 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7.1 本协议的签订、解释和执行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7.2 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8条 协议生效和终止8.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8.2 本协议在展览期限届满、双方履行完毕各自义务、双方一致同意解除协议、或其他法律规定的情况下终止。8.3 本协议的解除、终止不影响双方已经产生的权益和责任。甲方(盖章/签字): 乙方(盖章/签字):日期: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