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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读书笔记.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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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企业读书笔记 【篇一: 保险读书笔记】 保险律师《保险案件司法见解集成》读书笔记(33-35) 4-1保险人违反立刻核定义务法律后果。 法律要求很明确, 确定时间点和举证较困难, 实务中少见。 类似案件检索: 案例1, ()民提字第238号。本案中, 保险企业收到索赔申请后即委托 公估企业进行现场查勘、 损失判定等, 并向陈永梁搜集确定事故损失程度必需各项资料, 为客观所需。陈永梁未按保险企业要求提供受损机器设备技术参数、 型号等资料造成损失程度无法确定。本案没有得到立刻赔偿原因在于本案保险标损失价值无法确定, 不存在适用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要求条件。陈永梁再审请求判令保险企业按保险协议约定给付赔偿金外, 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从提起诉讼次日起至全部赔付时止利息, 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2, ()穗中法金民终字第1006号。相关余慕琳要求人寿保险企业 支付利息损失请求, 原审法院认为, 符合《中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 第二款, “保险人未立刻推行前款要求义务, 除支付保险金外, 应该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所以受到损失”之要求, 原审法院给予支持。余慕琳于11月29日向粤x号车辆车主支付维修费14487元, 12月4日向广州市众大汽车维修有限企业支付粤a号车辆维修费用90229元, 12月18日、 人寿保险企业对上述款项拒赔。综上, 原审法院支持人寿保险企业向余慕琳支付利息以104716元(14487元+90229元=104716元)为本金, 自人寿保险企业拒赔之日即12月18日起计, 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款项全部清偿之日止。 拒赔案件法院根据拒赔之日起算, 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案例3, ()延中民再字第23号。依据《中国保险法》第二 十三条第二款“保险人未立刻推行前款要求义务, 除支付保险金外, 应该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所以受到损失。”要求, 刘军前后往返于汪清县天桥岭镇和延吉市之间四次, 花去交通费244元, 除去第一次交通费用62元, 应支持另外三次交通费182元; 误工费亦应支持3天, 按每个月5000元计算, 刘军3天工资应为689.65元。 4-2保险法上因果关系认定。 近因标准, 该条可能会与免责条款危险状态免责冲突。 类似案件检索: 案例1, ()鄂宜昌中民二终字第000304号。本院认为, 双方争议为 保险协议免责条款中载明“保险企业对被保险人在驾驶无有效行驶证机动车期间所发生保险事故不负担保险责任”在本案中适用问题。通说认为, “近因标准”系保险协议四大基础标准之一, 适适用于全部保险协议, 而不以保险协议条款中是否明示为前提。所谓“近因”, 系指对保险事故发生含有“现实性、 决定性、 有效性原因”, 是判定保险人是否负担保险责任基础依据。即, 保险人应对保险责任范围内因“近因”而发生保险事故负担保险责任, 对因免责范围内“近因”而发生保险事故享受免责权利。就本案而言, 因为交警部门于交通事故发生后出具汇报载明“李高明含有驾驶摩托车正当资格, 所驾驶摩托车也符合安全规范, 其驾驶无有效行驶证机动车违法行为与交通事故发生间无因果关系, 故李高明对事故发生不负担责任”, 表明“李高明驾驶无有效行驶证机动车”并非 为保险事故发生“现实、 决定、 有效”原因(即近因)。此时, 本案中李高明驾驶机动车有没有正当行驶证, 不能作为人寿保险宜昌企业是否负担保险责任(或免责)依据。人寿保险宜昌企业引用保险协议免责条款中载明“保险企业对被保险人在驾驶无有效行驶证机动车期间所发生保险事故不负担保险责任”而抗辩其应免责, 实际上是认为“通常存在无有效行驶证车辆发生保险事故, 不管原因, 保险人均应免责”, 即客观上排除了近因标准在保险协议中适用, 不仅于法理不符, 而且因显著加重了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责任而致实体处理不公, 故人民法院对该抗辩意见不应给予采纳。本院还注意到, 原审判决就李高明不适用免责条款所陈说理由即为“近因标准”之适用, 所以, 该表述内容并无不妥, 本院对人寿保险宜昌企业就该表述内容所提异议不予采纳。 如采取危险状态免责理论, 则为拒赔。 案例2, ()黔东民商终字第4号。根据双方协议约定, 因暴雨造成保 险机动车损失, 保险人依据保险协议负责赔偿; 发动机进水后造成发动机损坏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依据保险近因标准, 本案保险机动车是因为暴雨路面积水造成发动机进水后发动机及其内部隶属设施受损, 暴雨属于发动机进水近因, 属于保险事故发生原因, 而发动机属于机动车关键组成部分, 所以, 黔东南太平洋财保企业应依据保险协议进行赔偿, 拒绝赔偿已经组成违约, 应负担违约责任, 其提出拒绝赔偿理由不能成立, 本院不予采纳, 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一样暴雨涉水行驶, 一样近因标准, 不一样判决。 案例3, ()阜刑终字第00038号。保险法近因标准要求, 在近因原 则中造成保险标损害关键、 起决定性作用原因, 即属近因。只有近因属于保险责任, 保险人才负担保险责任。综上可见, 李某峰死亡、 李某某损伤与原 审被告人陈某驾车肇事行为, 含有因果关系, 是保险责任近因。陈某弃车逃逸并未变动事故现场、 造成事小说实无法查清后果, 保险人本应负担保险责任并未因逃逸发生实际上加重。 逃逸属于后行为原因, 笔者赞同用近因标准来解释。 4-3百分比分摊标准在保险事故因果关系认定上具体适用。 个人认为百分比分摊标准是近因标准妥协产物。 类似案件检索: 案例1, ()汇民商初字第185号。本案中, 陈永江因体力劳动诱发死亡 符合意外伤害组成要件, 被告应该按意外伤害险向原告理赔。理由以下: 1、 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司法判定中心作出法医学尸体检验判定书及遵义医学院隶属医院司法医学判定中心法医临床学判定意见书均认定陈永江因自发性脑溢血(高血压性脑出血)压迫脑干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体力劳动为诱发原因。而体力劳动符合意外伤害认定中“外来性”这一组成要件。2、 陈永江死亡符合“突发性”和“非本意性”这两个组成要件。这两个组成要件强调意外伤害事故发生含有偶然性或是不可预料意外原因, 不是被保险人有意而为之而造成伤害。而高血压患者在体力劳动过程中并无须定造成脑溢血死亡。本案中, 陈永江因体力劳动诱发脑溢血死亡, 应认定含有突发性、 非本意性。3、 上述判定意见书已说明陈永江因自发性脑出血死亡压迫脑致呼吸衰竭死亡, 体力劳动是诱因, 因果关系参与度为5%-10%。也就是陈永江因体力劳动引发疾病发作死亡, 非疾病性原因为5%至10%。所以, 综合本案证据, 应认定体力劳动诱发陈永江死亡符合保险条款中相关“意外事故”定义, 此次事故属于保险赔偿范围内事故。结合司法判定意见 书载明因果关系参与度5%-10%, 本院酌定体力劳动参与度为7.5%, 被告应该依据原因力百分比负担对应保险责任。原告陈波、 陈娟、 陈艾娟系陈永江第一次序继承人, 对陈永江遗产有权向被告主张理赔, 故被告应该赔偿原告保险金37500元(500000元7.5%)。 案例2, ()京铁民(商)初字第597号。1月6日, 北京市红十字会判定中心出具()病签字第100号法医学补充判定意见书判定意见: 交通事故造成王克俭胸部轻度损伤, 在其死亡过程中可组成根本死因(心脏病发作, 急性心功效衰竭)诱发原因。依据京司鉴协发()5号《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判定标准》“3、 1.3”款损伤参与度标准, 提议参与度数值1-20%。” 本院认为, 保险条款约定意外伤害是指以外来、 突发、 非本意、 非疾病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关键原因造成身体伤害。结合北京市红十字会判定中心出具()病签字第100号法医学判定意见书及补充判定意见书, 能够认定交通事故造成王克俭胸部轻度损伤, 在其死亡过程中可组成根本死因(心脏病发作, 急性心功效衰竭)诱发原因, 王克俭符合心脏病发作造成急性心功效衰竭死亡。即王克俭死亡原因是交通事故“直接引发”, 而非“直接造成”, 心脏病发作才是造成王克俭死亡最直接、 最根本原因。所以王克俭死亡不属于意外伤害造成, 保险人无需为此负担意外伤害保险责任。 本案法院没有采取参与度, 直接以近因标准驳回原告起诉。 案例3, ()锡滨民初字第1138号(指导案例24号)。荣宝英申请并经无锡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司法判定所判定, 结论为: 1.荣宝英左桡骨远端骨折伤残等级评定为十级; 左下肢损伤伤残等级评定为九级。损伤参与度评定为75%, 其个人体质原因占25%。本案中, 即使原告荣宝英个人体质情况对损害后果 【篇二: 保险企业管理十大困境读后感】 保险企业管理十大困境读后感 仔细研读这篇文章, 感悟深刻, 也有很多领悟, 总结读后感以下。 第一、 存在部门内部权不清, 责不明, 碰到工作一哄而上现象 因为车险部工作繁琐, 机械反复劳动较多, 部门内新职员较多, 年轻人较多, 专业技能有待提升, 在核保管理、 承保管理、 销售管理三大块工作中分工不均, 分工不细, 苦乐不均现象, 影响部门友好。因为总企业对专业技能要求较高, 部分职员没有达成总企业专业技能要求, 存在混用工号现象, 造成权责不明, 追责困难。 第二、 存在研究不深入, 蜻蜓点水, 只破不立现象 因为车险部人力较少, 新人较多, 企业即使加大了培训, 强化了新职员技能提升, 因为车险经营属于“慢工出细活”, “三年出个核保, 两年出个核赔”, 存在“拔苗助长”现象, 长此以往, “欲速则不达”, “基础不牢, 地动山摇”。如数据经营, 盲目看数据, 不能去伪存真, 缺乏大数据理念, 为了数据要数据, 没有掌控数据后规律, 更不用说抛开数据用规律做数据推演。等到车险职员能抛开统计分析系统去计算数据, 方是信达车险数据经营功成名就之时。 第三、 存在做老好人现象 因为车险部同志都比较年轻, 资历较浅, 在工作中发觉问题不感“畅所欲言”, 存在老好好想象, 怕得罪人, “引火烧身”, 长此以往, 害人害己, 对企业健康发展也不利。 第四、 缺乏大局观, 只做救火员, 不做消防员现象 工作中缺乏宏观意识, 以及宏观管控能力, 日常工作中总是发觉 问题处理问题, 疲于奔命, 不去研究问题背后规律, 哪里失火, 哪里扑救, 缺乏“消防”计划, 重“消”轻“防”, 不能透过现象看本质。 第五、 存在部分得过且过, 投机取巧现象 车险经营属于数据经营, 不光要经营数据规律, 也要发明规律存在条件和规律生存环境, 市场千变万化, 规律也在日新月移, 来不得半点懈怠, 今天真理, 明天就可能成为堵绊, 不过部分同志却躺在功劳薄上沾沾自喜。在日常工作中只做有把握事情, 缺乏有必需创新, 不愿意放下身子, 拉下架子, 从基础做起, 甚至连简单事情反复做都做不到, 赌运气, 求市场, 投机取巧。 信达三年发展取得一定成绩, 被业内尊称为“信达现象”, 不过我认为这个荣誉还是不要好, 看下我们基础管理, 看下我们基层管理, 看下我们渠道管理, 看下我们干部贮备, 可谓“胆战心惊, 如履薄冰”, 沙滩建楼可长否?还是居安思危比很好。 第六、 存在虎头蛇尾, 有始无终现象 部分工作刚开始做红红火火, 缺乏毅力, 不能做到持之以恒, “铁杵磨针”, 碰到困难就放下, 四处挖井, 无水可食, 虎头蛇尾, 到头来得到只是一堆半拉子工程。“不积跬步无以至千里”, 欲速则不达。 第七、 缺乏实干兴司意识, 合规意识微弱 日常工作中重业务轻管理, 重发展, 轻效益, 甚至存在本末倒置现象, 不知道正当、 合规是立司之本, 为了发展甚至出现部分违规现象, 不能切记“两个红线不能碰”, 有部分违规出单点存在, 在日常 工作中又不敢管, 甚至不愿意去管, 怕影响企业业务发展, 放纵了部分团体违规行为。 基础工作不牢, 基础工不扎实, 渠道单一, 同质化严重, 兼专业渠道占比过大, 消贷、 车商渠道只停留在口头上去拓展, 缺乏配套拓展方法, 以及可行性方案, 进展不大, 没有给团体发明一个舒适拓展环境, 缺乏必需技术支持。 本着照镜子, 正衣冠之思想阅读该文章, 文中所提管理中十条问题可谓针针见血, 反复刺痛我心, “同一个信达, 同一个梦想”, 进入企业三年了, 我又做了什么, 时间都去哪了, 天天忙忙碌碌, 劳而无功, 实在有愧于信达栽培、 培养, 以后工作中我要尽力克服管理中存在问题, “带好兵, 打好仗”, 为打造信达“百年老店”贡献自己青春。 车险部曹钦成 二○一四年二月十二日 【篇三: 汽车保险与理赔 读书笔记】 汽车保险与理赔 读书笔记 31323330任长伟 伴随中国经济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升, 汽车像潮水般涌入家庭。近几年, 尤其是在经济发达大中城市, 汽车保有量大幅攀升, 拥有私家汽车已成为一个时尚。机动车快速增加, 道路交通基础设施微弱, 交通运输管理滞后, 大家法制观念不强, 造成道路交通事故时有发生, 造成人身伤亡和经济损失。在很多交通事故中, 超速行驶、 疏忽大意、 方法不妥、 行人穿行机动车道及违章占道驾驶是造成事故5大关键原因。 严酷事实和血教训, 使与机动车辆相关大家认识到汽车保险与理陪关键性, 掌握汽车保险与理陪基础知识和机动车辆保险条款, 了解车辆交通事故处理方法, 熟悉汽车理赔步骤, 对于每个汽车拥有者、 使用者、 管理者及保险与理陪工作者都有十分重大意义。 伴随7月1日开始实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表明在原来汽车商业险基础上, 中国保险市场非常庞大, 而且会越来越大。所以, 在中国财险领域内, 从事汽车查勘定损人员会越来越多。 本论文系统介绍了汽车保险理赔中关键内容—查看与定损, 从保险原理, 保险发展, 现场查勘, 汽车损失评定, 人伤案件医疗核损等多方面叙述查勘定损专业知识, 技能和步骤。 本论文落实理论联络实际标准, 在系统介绍汽车保险理论与理论应用经验同时, 参考了大量中国外最新科研结果和含有代表性经典例证, 分析了发展过程中存在问题, 论文内容含有与本学科发展相适应科学水平 保险原理 风险管理与保险 风险概念: 大家在日常生活中, 常常会碰到部分难以预料事故和自然灾难。意外事故和自然灾难都含有不确定性, 我们称之为风险。换句话说, 是在某一个特定时间段里, 大家所期望达成目标与实际出现结果之间产生距离称之为风险。 比如某人在一个大雪天, 在下班车流高峰期, 开着着她刹车失灵汽车从家里出发, 准备去购物。不幸半道出了交通事故造成车损人亡。这里让我们分析一下: 大雪天、 车流高峰期、 刹车失灵汽车等属于风险原因; 交通事故就是风险事故; 车辆受损和 当事人死亡就是此次风险事故所造成损失。 原本购物回家目与横尸街头结果之间产生了巨大反差。 在日常生活中, 这种突如其来风险事故常常给一个原本幸福家庭带来沉重打击。我们认识到风险危害, 后, 产生了下列管理风险方法。 1)回避风险回避风险是指主动避开损失发生可能性。它适适用于对付那些损失发生概率高且损失程度大风险。其不足表现在, 并非全部风险都能够回避或应该进行回避。 2)预防风险 预防风险是指采取预防方法, 以降低损失发生可能性及损失程度。预防风险包含到一个现时成本与潜在损失比较问题。 3)自留风险 自留风险即自己非理性或理性地主动负担风险。在 做出理性选择时, 自留风险通常适适用于对付发生概率小, 且损失程度低风险。 4)转移风险 转移风险是指经过某种安排, 把自己面临风险全全部或部分转移给另一方。经过转移风险而得到保障, 是应用范围最广、 最有效风险管理手段。保险就是转移风险风险管理手段之一。保险是指投保人依据协议约定, 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 保险人对于协议约定可能发生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财产损失负担赔偿保险金责任、 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 伤残、 疾病或者达成协议约定年纪期限时, 负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商业保险行为。 1)保险法概念: 保险法是以商业保险关系为调整对象法律规范总称 保险, 是指投保人依据协议约定, 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 保险人对于协议约定可能发生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财产损失负担赔偿保险金责任, 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 伤残、 疾病或者达成协议约定年纪、 期限时负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商业保险行为。 2)《保险法》结构 保险法共八章, 由总则、 保险协议法、 保险业法、 法律责任、 附则五部分内容组成。第一章为总则, 第二章为保险协议, 第三至第六章为保险业法, 第七章为法律责任, 第八章为附则。 接下来我们将着重为大家介绍保险协议法。 3)保险协议主体 保险人即保险企业, 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协议, 并负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保险企业。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签订保险协议, 并根据保险协议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人。能够是自然人或法人。需含有条件:1须含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完 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须经其监护人同意)2.投保人须对保险标含有保险利益。防范道德风险。3.须与保险人签订保险协议并按约定交付保险费。 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协议保障, 享受保险金请求权人。 受益人: 人身保险协议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享受保险金请求权人。 另外保险经纪人、 保险代理人、 保险公估人属于保险协议中辅助人。 汽车保险起源 汽车保险起源和发展 汽车保险是财产保险一个, 在财产保险领域中, 汽车保险属于一个相对年轻险种, 这是因为汽车保险是伴伴随汽车出现和普及而产生和发展。同时, 与现代机动车辆保险不一样是, 在汽车保险早期是以汽车第三者责任险为主险, 并逐步扩展到车身碰撞损失等风险。汽车保险起源汽车保险起源于19世纪中后期。当初, 伴随汽车在欧洲部分国家出现与发展, 因窗体顶端窗体底端交通事故而造成意外伤害和财产损失随之增加。尽管各国都采取了部分管制措施和方法, 汽车使用仍对大家生命和财产安全组成了严重威胁。所以引发了部分精明保险人对汽车保险关注。1896年11月, 由英国苏格兰雇主保险企业发行一份保险情报单中, 刊载了为庆贺“1896年公路机动车辆法令”顺利经过, 而于11月14日举行伦敦至布赖顿大规模汽车赛消息。在这份保险情报中, 还发表了“汽车保险费年率”。最早开发汽车保险业务是英国“法律意外保险有限企业”, 1898年该企业率先推出了汽车第三者责任保险, 并可附加汽车火险。到19, 保险企业提供汽车保险单, 已初步含有了现代综合责任险条件, 保险责任也扩大到了汽车失窃。汽车保险发展 伴随大家生活水平提升, 汽车确实给我们出行提供了方便, 不过大量交通事故出现也应引发足够认识, 交通事故不管是人为原因、 汽车本身设计缺点还有自然原因引发, 都会给大家生命财产安全带来巨大损失。事故出现不可避免, 但我们能够采取方法使事故造成损失降到最低, 减轻受害人经济负担。汽车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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