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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1987,年的某一天,伦敦,金融时报,刊登了一个很怪异的竞赛广告。这个广告要求参与者寄回一个,0,到,100,之间的整数,获胜条件是你选择的这个数,最接近全体参与者寄回的所有数的平均值的,2/3.,获胜者将获得两张伦敦到纽约的协和飞机的头等舱的往返机票。,首先,你可能假定人们都是随机地选择一个数字寄回,这样的话平均值应该是,50,,那么最佳答案应该是,50,的,2/3,,也就是,33.,但你应该想到,别人也会像你一样想到,33,这个答案,如果每个人都选择了,33,,那么实际的平均值应该是,33,而不是,50,,这样最佳答案应该修改成,33,的,3/2,,也就是,22.,那么别人会不会也想到这一层?如果大家都写,22,呢?那么最佳答案就应该是,15.,可是如果大家都想到了,15,这一层呢?,.,这样一步步的分析下去,如果所有人都是绝对地聪明而理性,那么所有人都会做类似的分析,最后最佳答案必然越来越小,以至于变成,0,。鉴于,0,的,2/3,还是,0,,所以,0,必然是最终的正确答案。,工伤职工经再次鉴定,鉴定结论发生变化的,应当按再次鉴定结论享受相应待遇,享受待遇的起始时间,享受待遇的起始时间为原鉴定时间的次月。工伤职工复查鉴定结论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复查鉴定结论作出的次月起,按照复查鉴定结论享受有关待遇,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再调整。,问题 一、再次鉴定与复查鉴定结论发生变化的,工伤待遇应如何调整?,问题 二、已领取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人员,旧伤复发能否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已领取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人员,已和企业终止了工伤保险关系。旧伤复发不能向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三、工伤保险待遇,新变化:,(一)、,减少了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待遇项目,增加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待遇项目。,将原来由用人单位支付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减轻了用人单位的负担。,(二)、,提高了工伤保险待遇标准,1,、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标准由原来的“,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区上一年度职工月均工资”变更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2,、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增加,3,个月的本人工资,五级至六级伤残职工增加,2,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至十级伤残职工增加,1,个月的本人工资。,(三)、优化对工伤者的救济,该决定新增了一条内容,规定“在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后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在此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这有利于劳动者及时从工伤保险基金获得救治所用的治疗费用,但对于未购买社保的单位而言,这意味着,只要劳动者被认定为工伤,单位不服而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在此期间仍需要单位先行支付医疗费用。,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停工留薪期的工资福利应按什么标准发放?,职工工伤停工留薪期的工资福利待遇应按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的月平均实际工资福利收入为标准按月计发;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工作月份平均计发。,如何防止工伤职工“小病大养”?,(,1,)工伤职工住院治疗期间用人单位应主动前去探望,向主治医生了解伤情及所需的住院和休养时间;,(,2,)工伤职工出院时,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伤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或者休假证明报送给所在单位,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伤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按照地方政府制定的停工留薪期的评定标准来确定工伤职工的最长停工留薪期,并书面通知工伤职工;,(,3,)最长停工留薪期满,工伤职工仍称病不归的,可停发工资福利,并书面告知超过多少日无正当理由仍不归岗的,将依照劳动法和单位相关规章给予相应的处分、直至开除(需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工伤职工认为仍需要治疗或休养的,应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的申请,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确需延长停工留薪期的,用人单位应当遵照执行。,第三十四条,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统筹地区,统筹地区也叫统筹单位。根据国发,199844,号文件规定,原则上确定地级以上行政区(包括地、市、州、盟)为统筹单位,达到一定人口数的县(市)也可以作为统筹单位。所有单位和职工都要按照属地原则参加所在统筹地区的基本医疗保险,执行统一政策,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统一筹集、管理和使用。铁路、电力、远洋运输等跨地区、生产流动性比较大的企业及职工,可以以相对集中的方式异地参加统筹地区的基本医疗保险。北京、天津、上海、重庆,4,个直辖市原则上在全市范围内实行统筹。,第三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六十四条,本条例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三十八条,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哪些人可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供养亲属是指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这里的配偶,是指合法合配,包括依法认定的事实婚姻,但不包括与工亡职工为同居关系或重婚关系的异性;这里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这里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这里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上述供养亲属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2,)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3,)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4,)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5,)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6,)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7,)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一)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二)就业或参军的;(三)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四)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五)死亡的。,领取抚恤金的人员,在被判刑收监执行期间,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刑满释放仍符合领取抚恤金资格的,按规定的标准享受抚恤金。,第四十一条,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第四十二条,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三)拒绝治疗的。,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依法拨付应当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第四十四条,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据前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应当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参加当地工伤保险,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中止;不能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不中止。,第四十五条,职工再次发生工伤,根据规定应当享受伤残津贴的,按照新认定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待遇。,工伤赔偿协议中约定的赔偿数额过低的,劳动者一方能反悔吗?,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达成的“工伤赔偿协议”,通常被认为是双方真实意愿的表现,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如果约定的赔偿数额与法定的标准相比过低的,劳动者一方在签字后或拿到赔偿款后也可以反悔,要求用人单位按合理的数额赔偿。,因为交通事故等第三方侵权造成的工伤,可否要求工伤和人身损害的双重赔偿?,一、因为第三方侵权造成的工伤,通常有以下三种情况: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在履行工作职责时因第三方作业受到意外伤害的。,二、根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劳动者因工伤事故享有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因第三人侵权享有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二者虽然基于同一损害事实,但存在于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之中,互不排斥。基于双重主体身份,劳动者有权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保险赔偿,同时还有权向侵权人主张人身损害赔偿,即有权获得双重赔偿。,三、但是,将于,2011,年,7,月,1,日实施的,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规定了工伤保险基金向侵权人的追偿权,很明显是并不赞同“双重赔偿”。,社会保险法,实施以后很可能将不再支持双重赔偿。,什么是职业病?,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其特征是在有毒有害的环境下工作所患的疾病。,按照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2,年,4,月发布的,职业病目录,(卫法监发,2002,108,号)的规定,职业病包括如下,10,类:尘肺、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职业中毒、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职业性皮肤病、职业性眼病、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职业性肿瘤以及其他职业病,共,115,种。,在应聘有职业病危害的岗位时,劳动者有哪些权利?,(,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2,)劳动者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3,)用人单位违反以上两项规定的,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或者终止与劳动者所订立的劳动合同。,因工作引发的精神分裂症是否属于工伤或职业病?,精神分裂症是指在各种不同原因(生物学、心理学和社会环境因素)的影响下,人的精神活动发生分裂,即人的思维、情感、意志行为之间互不协调,患者对正常事物产生歪曲的理解和认识,行为荒诞怪异,脱离现实。,按照,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06,)的规定,精神分裂症和躁郁症均为内源性精神病,发病主要决定于病人自身的生物学素质。在工伤或职业病过程中伴发的内源性精神病不应与工伤或职业病直接所致的精神病相混淆。精神分裂症和躁郁症不属于工伤或职业病性精神病。,职业病诊断的标准是,职业病目录,和相关标准;职业病鉴定的标准是,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06,)。,对职业病诊断结论有异议的怎么办?,(,1,)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30,日内,可以向做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负责职业病诊断争议的首次鉴定。,(,2,)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在接到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原鉴定机构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省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为最终鉴定。,什么是非法用工伤亡人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63,条和,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第,2,条的规定,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是指在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者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的伤残、死亡童工。,非法用工伤亡人员是否需要工伤认定?,进行工伤认定有一个必要条件,就是存在劳动关系。而在非法用工中,由于不存在适格的用人单位或劳动者,致使劳动关系不存在。因此,非法用工伤亡人员是无法进行工伤认定的,也不需要进行工伤认定。认为造成劳动能力缺失的,受伤人员或其家属可以直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然后根据鉴定结论和相关规定向用工单位要求赔偿。,第六十六条,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得使用童工,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残、死亡的,由该单位向童工或者童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前款规定的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以及前款规定的童工或者童工的近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已经,2010,年,12,月,8,日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总理 温家宝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第六十七条本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本条例施行前已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在民法慈母般的眼神中,每个人就是整个国家,孟德斯鸠,一件事不能判两次罪 紧急时无法律(紧急避险),刑罚的威慑力不在于刑罚的严酷性,而在于其不可避免性。,贝卡利亚,法律不保护权利上的睡眠者 任何人均不得因其不法行为而获益,法院不得对于未向其诉求的事项有所作为,举证之所在,败诉之所在。,古罗马法谚,一次不公的裁判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裁判则把水源败坏了。,【,英,】,培根,论司法,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罗马法法谚,正义从来不会缺席,只会迟到,休尼特,迟来的正义即非正义(,Justice delayer is justice denied,)。,西方法谚,法律提供保护以对抗专断,它给人们以一种安全感和可靠感,并使人们不致在未来处于不祥的黑暗之中。,布鲁纳,无论何人,如为他人制定法律,应将同一法律应用于自己身上。,托马斯,阿奎那,法律之所以为人所信仰,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苛严与威仪,更在于它的慈悲心。,托马斯,阿奎那,付给律师的费用不应据其在法庭上陈述时间的长短,而应据其辩护质量的优劣。,克莱门凯,刑为盛世所不能废,而亦盛世所不尚。,【,中,】,四库全书,政法类,法令之属按语,有此上士,则必天网恢恢,疏而不漏!,东汉,虞延,世界上唯有两样东西能让我们的内心受到深深的震撼,一是我们头顶上灿烂的星空,一是我们内心崇高的道德法则,康德,“有两种东西,我对它们的思考越是深沉和持久,它们在我心灵中唤起的惊奇和敬畏就会日新月异,不断增长,这就是我头上的星空和心中的道德定律。”(出自康德的,实践理性批判,最后一章,刻在康德的墓碑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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