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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分论1.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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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LOGO,合同法分论,LOGO,转移财产权利的合同,第一节 买卖合同所有权移转问题,动产,不动产,交付,例外,约定所有权转移:(所有权转移先于交付),所有权转移问题 所有权保留:支付全部价金所有权转移,(所有权转移后于交付),登记,风险负担问题,动产,:交付主义,特殊情况,不动产交付主义,所有权保留:交付主义(所有权与风险分离),试用买卖:所有权主义,在途买卖:合同成立,风险转归买受人,一方违约在先:违约人承担(受领人迟延),2000 年卷三(21)甲购买乙的一批玉米,双方约定履行地点在乙所在城市s。5 月1日乙为甲代办托运运往m 县。运输途中,甲与丙签订协议,将玉米卖给丙,在m县火车站交付。5月4 日由于遇到山洪暴发,,,玉米损失,。,风险如何承担?,A、甲,B、乙,C、丙,D、甲与乙分担,1、买卖合同当事人的义务,出卖人的义务:,交付标的物的义务,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义务,暇,疵担保责任合同法第132、150155条,(1)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即担保交付标的物符合约定的品质,没有约定品质的应当符合该合同的通常品质和效用。,(2)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即担保标的物上不存在任何第三人的权利或者说是担保第三人不向买受人主张标的物的任何权利。买受人有确切证据证明第三人可能就标的物主张权利的,可以中止支付相应的价款,但出卖人提供适当担保的除外。,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对买卖的标的物享有权利的,出卖人不承担责任。,买受人的义务,支付价款的义务,按约定接受标的物,及时检验货物并通知出卖人的义务,(1)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应当及时检验。,(2)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3)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两年的规定。,(4)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2、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标的物在订立合同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的,合同生效的时间即为交付时间。,、,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下列规定:,(1)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2)不需要运输:双方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3、风险责任承担,(1)一般规定:(占有标的物的人承担风险与所有权的归属没有关系),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注意这里的交付包括现实交付、指示交付和简易交付,,不包括占有改定,),合同未约定交付地点或约定不明确,标的物由卖方运输的,卖方将标的物交付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负担。合同法第145条,未约定由卖方运输的,卖方将标的物交置于交付地点,买方违反约定没有接受,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负担。合同法第146条,(2)违约例外的三种情况:,买受人受领迟延: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合同法第143条,出卖人违约:应标的物的质量不符合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买受人拒绝接受或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卖方负担。合同法第148条,在途货物,: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合同法第144条,其他几种风险承担的情况,:,其他单证不全(不包括提取货物的提单等单据):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合同法第147条,质量不符: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合同法第148条,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合同法第149条,5、部分解除合同的效力:合同法第164166条,(1)因标的物的主物不符合约定而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从物。因标的物的从物不符合约定被解除的,解除的效力不及于主物。,(2)标的物为数物,其中一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可以就该物解除,但该物与他物分离使标的物的价值显受损害的,当事人可以就数物解除合同。,(3)出卖人分批交付标的物的,出卖人对其中一批标的物不交付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该批标的物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标的物解除。,(4)出卖人不交付其中一批标的物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今后其他各批标的物的交付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以及今后其他各批标的物解除。,(5)买受人如果就其中一批标的物解除,该批标的物与其他各批标的物相互依存的,可以就已经交付和未交付的各批标的物解除。,6、特殊买卖合同:合同法第167、169、171条,(1)分期付款买卖: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1/5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2)样品买卖:凭样品买卖的买受人不知道样品有隐蔽瑕疵的,即使交付的标的物与样品相同,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的质量仍然应当符合同种物的通常标准。,(3)试用买卖:在试用买卖期间可以购买也可以拒绝,试用期间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赠与合同,1、赠与人的义务:,(1)损害赔偿责任: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2)瑕疵担保责任: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但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2、赠与合同的撤销:,(1)可撤销情形:赠与人(继承人、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不履行义务):合同法第192、193、195条,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2)撤销的时间: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3)不可撤销情形: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可撤销。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4)撤销赠与的期限:,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1年,内行使。,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6个月,内行使。,5神牛公司在H省电视台主办的赈灾义演募捐现场举牌表示向S省红十字会捐款100万元,并指明此款专用于S省B中学的校舍重建。事后,神牛公司仅支付50万元。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H省电视台、S省红十字会、B中学均无权请求神牛公司支付其,余50万元,BS省红十字会、B中学均有权请求神牛公司支付其余50万元,C,S省红十字会有权请求神牛公司支付其余50万元,DB中学有权请求神牛公司支付其余50万元,借款合同,1、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2、支付利息方式: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合同法第205条,3、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4、,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5、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6、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7、利息限制:利息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并不得计算复利,否则违法部分无效。,4甲、乙因合伙经商向丙借款3万元,甲于约定时间携带3万元现金前往丙家还款,丙因忘却此事而外出,甲还款未果。甲返回途中,将装有现金的布袋夹放在自行车后座,路经闹市时被人抢夺,不知所踪。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丙仍有权请求甲、乙偿还3万元借款,B丙丧失请求甲、乙偿还3万元借款的权利,C丙无权请求乙偿还3万元借款,D甲、乙有权要求丙承担此款被抢夺的损失,租赁合同,1、租赁合同期限的要求:,(1)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2)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合同法第214、215条,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修缮责任等条款,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并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是登记备案制度,并不是租赁合同生效的要件。,2、出租人的义务:合同法第216、220、,221、228、231条,(1)按照约定交付租赁物于承租人使用,(2)租赁物的修缮义务,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3)租赁物权利瑕疵担保义务: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第三人主张权利的,承租人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与保管合同比较),3、承租人的义务:合同法第217,222226,235条,(1)按期支付租金的义务: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2)保管租赁物的义务: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管保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3)返还租赁物的义务: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4)不得转租的义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5)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性质使用租赁物的义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租赁物的性质使用。,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6)不得擅自改善租赁物的义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4、租赁合同的解除,(1)承租人解除的几种情形,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对租赁期限约定不明确的或没有约定的。事后又未达成补充协议的,承租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5、租赁合同的其他特殊规范,(1)买卖不破租赁,(无限制),(2)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有限制),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侵害了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的承租人可以主张买卖合同无效,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与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冲突时,按份承租人,(3)承租户以一人名义承租私有房屋,在租赁期内,承租人死亡,该户共同居住人要求按原租约履行的,应当准许。,(4)租赁合同终止的例外: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合同法第236条,孳息:租赁期间孳息归承租人所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融资租赁合同,1、融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2、出卖人的义务:,(1)按照合同的约定向承租人直接交付标的物的义务,(2)对标的物承担瑕疵担保义务,直接向承租人承担。,3、出租人的义务:,(1)向出卖人支付约定的价金,(2)保证租赁物由承租人占有和使用,(3)协助承租人对出卖人进行索赔的义务,(4)特殊情况下直接对,承租,人承担责任。,原则上,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例外情况下出租人应当对承租人直接承担赔偿责任:,其一是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其二是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4、承租人的义务:,(1)依约交付租金;,(2)妥善保管标的物;,(3)标的物修缮义务(注意区分一般租赁合同的修缮义务),(4)承担标的物造成损失的责任(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损失的责任。,(5)租赁物余额返还请求权,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归承租人所有,承租人已经支付大部分租金,但无力支付剩余租金,,出租人因此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的,收回的租赁物的价值超过承租人欠付的租金以及其他费用的,承租人可以要求部分返还。,5、合同届满后租赁物的归属:,(1)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承租人破产的,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2)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承揽合同,1、承揽合同是诺成、不要式、双务、有偿合同,包括:加工合同、定作合同、修理合同、复制合同、测试合同、检验合同等类型。,2、承揽人的义务,(1)承揽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要求完成工作并交付成果,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2),承揽人应依约定亲自完成主要工作,(3)承揽人应当按照约定提供原材料或接受、检验、保管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4)承揽人应当接受定作人必要的监督和检查,(5)承揽人应当对所完成的工作保守秘密,(6)承揽人的通知义务,(7),共同承揽人的连带责任,共同承揽人对定作人承担连带责任,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3、定作人的义务,(1)及时支付约定报酬的义务(未支付的承揽人可以行使留置权),(2)协助义务,4、承揽合同的终止及风险负担,(1),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2)定作人可以随时变更承揽要求,中途变更承揽工作的要求,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风险负担:,(1)原材料由定作人提供的,在工作成果交付前非由于承揽人的过失而毁损、灭失的风险负担由定作人承担。原材料由承揽人提供的,在工作成果交付前非由于承揽人的过失而毁损、灭失的风险负担由承揽人承担。,(2)在工作成果交付前非由于不可抗力而毁损、灭失的把平畴的风险负担由承揽人承担,即承揽人不能请求定作人支付报酬。,感谢您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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