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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书写作.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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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法律文书写作,主 讲:程 皓,第一章 法律文书概述,一、法律文书的概念和类别,概念:是公安司法机关办理各类诉讼案件,当事人、律师和其他国家处理涉法事务的机关为解决诉讼事项和处理非诉法律事务而依法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义的各种文书的总称。,法律文书的分类,二、法律文书的历史发展,古代法律文书的萌芽阶段先秦时期,古代法律文书的形成阶段秦汉时期,古代法律文书的成熟阶段唐宋时期,古代法律文书的完善阶段明清时期,中国近现代法律文书的嬗变,宫门误不下键判,安上门应闭,主者误不下键。,对:设险守国,金城九重;迎宾远方,朱门四辟。将以昼通阡陌,宵禁奸非。眷彼阍人,实司是职。当使秦王宫里,不失狐白之裘;汉后厩中,唯通赭马之迹。是乃不施金键,空下铁关。将谓尧人可封,固无狗盗之侣;王者无外,有轻鱼钥之心。过自慢生,陷兹诖误。而抱关为事,空欲望于侯赢;或犯门有人,将何御于臧纥。固当无疑,必置严科。,三、法律文书的基本特点,1、格式的规范性,2、内容的合法性,3、执行的强制性,4、时间的及时性,5、用语的客观性,四、法律文书写作的基本要求,1、严格地遵循格式,2、客观地认定事实,3、准确地适用法律,4、有力地逻辑推理,五、法律文书的语言要求,1、语汇的专业化,(1)法律文书的制作需要运用大量的法律术语,(2)应严格区分近义词汇的界限,例1:被告人邢,交通肇事犯罪,有第一现场目击者仲,和第二现场目击者常,出证证实,且有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及交通事故责任鉴定书等证据在卷,被告人亦予以供认。,例2:上述事实,证明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本应追究刑事责任,但因被告人王,在案件发生后,能主动坦白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2款之规定,本院决定对王,不起诉。,例3: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无视国法,仅仅因为生活琐事竟动刀伤人,且又造成严重后果。根据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第21条之规定,被告人沈,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依法惩处。,(情节)严重(情节)恶劣,审判判决,诉讼起诉,隐私阴私,询问讯问,被告被告人,五、法律文书的语言要求,2、语言的理性化,所谓语言的理性化,指制作者依抽象思维的轨迹,客观冷静、平实质朴地运用语言,不介入任何主观情绪。,例1:她和他同村,年方19岁,出落得清水芙蓉一般:那亭亭玉立的风姿,白里透红的瓜子脸,两泓波动秋水般的眸子,还有那如云的秀发,荡漾着甜美的笑靥,常常令他销魂。,例2:原告:程云,女,1954年3月2日出生,汉族,山东省县人,济南市计算中心干部,住本市小区南区楼301室。,例3:现场位于308国道357公里处路段南侧,向东20米处是357公里路段标志,北侧25米处是兰花饭店。,例4:看吧,由澄清的河水慢慢往上看吧,空中,半空中,天上,自上而下全是那么清亮,那么蓝汪汪的,整个的是块空灵的蓝水晶。这块水晶里,包着红屋顶,黄草山,像地毯上的小团花的小灰色树影;这就是冬天的济南。,法律文书在表达方式的选择上,不论是说明还是叙事、议论都应保持客观的态度,既不能出现“罄竹难书”、“荒谬至极”之类夸张性的语言,也不能言辞含混,模糊不清。,例1:“我们认为丁的行为是正当防卫,而非故意伤害,原判定性失当,判决欠妥。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05条的规定,向你院提出抗诉。”,例2:“本院认为,双方曾发生过一段养父子关系,因而,身为长者应念晚辈尚在年幼,负一些力所能及的义务,以显长者之仁厚,何乐而不为?被告亦应念原告为了养育自己花了一些心血,自应以德报德,以示晚辈对老人孝敬之意,争得舆论之同情,挽回双方之裂痕,岂非美事!”,五、法律文书的语言要求,3、语言的书面化,法律文书除了笔录类文书中(如讯问笔录)有口语风格存在,其余如叙议类、表格类文书均保持书面语风格。,(1)语汇的书面化,法律文书强调选用书面标准语词汇,排斥方言、土语、俚俗语的渗透。,例1:王、张二人又在双港食品加工厂和双港农机站盗窃食油30余斤,以及废铅等物,由张、王二人俵分。,例2:张、赵出来,在新工一村岩坎下土坡处玩耍,摆谈中两人发生争执,当赵再次坚持不与张交朋友时,张即起杀人恶念。,例3: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无视国法,在加强廉政建设,整顿不正之风之际,利用职权,收受贿赂31次,数额巨大,并为行贿人谋取非法利益,已构成受贿罪,本应从重处罚。但鉴于被告人在案发后,能主动交待检察机关尚未掌握的主要事实,积极交出全部赃款,检举他人犯罪,有立功和悔罪表现。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予以采纳。,例4:综上所述,张,杀人碎尸,手段残忍,情节恶劣,罪行严重,触犯了,特将本案移请审查,依法起诉。,(2)句式的选择,法律文书侧重于运用陈述句,目的在于严谨、客观地叙说案情;较少使用祈使句,排斥感叹句。,从句式的结构上来看,法律文书侧重于使用散句,从句式的长短上看,法律文书中常是长、短句并用。,例5:自诉人王以被告人李犯故意伤害罪,要求给予刑事处分,同时要求赔偿给她造成的经济损失为由,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郑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自诉人侯、被告人李及其辩护人刘、证人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第二章 刑事法律文书,一、受理刑事案件登记表,是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接受立案材料后对刑事案件最初情况的记录。,二、立案报告,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是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刑事案件,报请领导审批立案侦查的书面报告。,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具有确定案件成立、指导侦查活动的作用。根据公安部有关文件规定,对于案情复杂的重大、特大刑事案件要制作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凡立案侦查的刑事案件都需填写刑事案件立案报告表。,格式:,(一)首部,1、标题:“关于李被杀案的立案报告”,2、编号:“公刑字2038号”,(二)正文,1、案件发现情况,2、现场勘查情况,3、现场调查情况,4、案情分析,5、侦查计划,(三)尾部,制作时间、制作单位并加盖公章,范例:,关于区厂,食堂职工关被杀案的立案报告,公刑字(20)第号,市公安局:,20年月日晨1时55分,接处值班室电话:派出所同志报称,今晨1时25分厂食堂发生一起凶杀案,死者系食堂值班员关(男,67岁,住东风南街5号楼)。我们立即派出侦技人员赶赴现场,配合当地分局和派出所同志进行勘查、访问工作。,据发现人李(厂工人,住厂3号楼一层,食堂的近邻)讲:24日凌晨1时20分,睡梦中被“来人啊!”的喊声惊醒,掀开窗帘,借路灯光见食堂的后院内,关正和一身高约1.70米,穿深色衣服的男青年搏斗。他急忙跑到派出所(现场东侧)报告。民警立即包围了现场,但关已被杀死,凶犯已逃跑。,经勘查:现场位于区路西侧,食堂后院即食堂与3号楼之间的空地,两头有墙堵起而成。在南端安装一个铁栅栏门(高1.84米)。死者头北脚南,躺在食堂后院内,距铁门4.55米;旁边扔有死者的手电、拖鞋等物。死者右肩、颈部、左手有三角形的刺割伤,颈部系致命伤,深达胸腔,死于大出血。据分析,凶器是三角形锐器,宽2公分,长10多公分。勘查中发现,位于食堂后院的窗子被割有大洞,窗台有蹬蹭痕迹。在食堂门口和制造室内有可疑的横条状花纹的足迹三个。制造室临街的一扇窗子的铁纱也被割开了一个洞,在此窗上发现三枚血指印(有少量纹线)。整个现场除一个抽屉被拉开20公分外,均未发现任何可疑现象,也未丢失任何物品。从发现关被刺到勘查现场结束,一直下雨,现场周围未获得有力物证。,经现场勘查、调查、访问,我们初步认为,这是一起盗窃杀人案。犯罪分子乘黑夜翻过铁栅栏门,从院内小窗进入室内企图行窃,被关发现,仓惶逃跑,因被关紧追,脱身不得,而将关杀死,随即入制造室内破窗逃跑。,分析认为:,(1)犯罪分子是一人作案,目的是盗窃。,(2)对现场情况一般了解,但对食堂的现金、粮票收藏位置及夜间有无值班员等情况不熟悉,(3)犯罪分子经验不足,选择目标不隐蔽,整个食堂均在3号楼各窗口的监视下,距离又非常近(分别为2米、4.75米),作案时容易被发现,也没有戴手套(血指印可以证明),被发现后惊慌失措,杀人后逃窜。,(4)犯罪分子有可能是当地人,但也不能排除流窜犯罪分子作案的可能性。,现在我们正拟同分局组织联合专案组立案侦查。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侦破工作:,1)召开各单位保卫干部,治保积极分子会议,公布案情,发动群众提供线索。,2)由专案组进行摸底排队。摸底条件:犯罪分子是20多岁的年轻人,穿深色衣服,素有盗窃行为,23日晚有作案时间,有三棱刮刀;发案后换洗衣服,身上可能有伤,有反常表现。,3)派出所负责对辖区内有盗窃流氓行为的劳改释放分子,解除劳教、强劳、少管的或逃跑回来的人员,逐个进行查核。,4)由四科查对有前科者的指纹。,以上报告当否,请批示。,市公安局刑侦支队,20年月日,三、破案报告,破案报告是公安机关在查明了犯罪事实,认定了主要犯罪嫌疑人,取得了确凿证据的重、特大案件,需要破案时报请上级领导批准的书面文书。,主要内容:,1、案情概况,2、案情分析,3、侦破方案,4、破案经过,5、经验总结,范例:,关于“48”枪支、子弹被盗的破案报告,(19)破字第号,省公安厅:,我局于19年月日立案侦查的王盗窃枪支、子弹一案,现已侦查结束。现将侦破情况报告如下:,一、案情概况,19年4月8日晚7点,县公安局接到乡党委书记刘电话报告:“晚6点20分,发现乡武装部枪库被撬,枪和子弹被盗”刑侦股长王带领侦查人员迅速赶到现场。,乡位于县城西20华里处,武装部枪库和招待所是一栋平房,同走一个门。经勘查,房门紧闭,门锁完好,但右边的窗户被打开,窗下留有往返足迹。清点结果,被盗走半自动步枪一支,子弹300发。,二、案情分析,根据现场勘查和调查访问的情况分析:4月7日整天有6级大风,傍晚,风才停止。现在浮土很厚,遗留足迹清晰,判断作案时间可能为4月7日夜。从出入口的选择判断,作案分子熟悉现场和周围情况,很可能是当地人。窗户被打开,留有明显的撬压痕迹,窗下有往返足迹,作案分子可能是初犯。从现场足迹判断,可能是一人作案,从足迹长度(27公分)判断作案分子身高约1,.,7米左右。从足迹花纹认定为“长征牌”农田鞋,作案分子盗枪的目的,可能是报复杀人。,三、侦破方案,根据案情分析,侦查范围确定在本乡,特别是乡所在地镇,县委抽调一名副局长带领公安干警深入实际,发动群众,开展调查摸底。重点摸三种人:即有各种违法犯罪劣迹的;因犯错误受批评、处分的;对现实不满或对基层干部有意见、图谋报复的。在方法步骤方面,采取办案人员吃住在群众家,为群众多办好事,主动接近群众,逐户查访。对摸出的可疑对象进一步作好查证工作:一查作案时间,二查足长、身高,三查有无长征牌农田鞋,四查有无作案可能。,四、破案经过,侦破工作正在进行中,5月4日夜,乡王村村委干部开会时,突然枪响。窗户玻璃被打碎,5名干部齐奔出室查看,又响两枪,村长李被击中受伤。,从现场弹壳检验,与被盗的枪支弹药相符。判断盗枪与开枪可能是一人,其目的是对村干部进行报复。这样侦查范围缩小到王村。6月12日深夜11时,村民都已入睡,突然连响几枪,把全村人从梦中惊醒,王村村党支部书记杨被杀。从杨院内住室的窗下找到三枚弹壳,经验证与前次弹壳相同,是同一支枪射出。判断报复的对象就是村党支部书记杨。,作案分子为什么要杀害他?经分析有三种可能:一是有人因受批评、处分,对杨怀有仇恨;二是因奸情进行报复;三是有问题的人搞报复。三种可能中以第一种可能性大。,经过排队摸底,与杨同村的王疑点最多。他不仅同杨是死对头,而且两次打枪时都不在家,有作案时间。有人证明他在乡开会时曾去武装部枪库房前后看过,熟悉现场。他又当过5年民兵队长,知晓武器性能。他身高1.72米,有42码“长征牌”农田鞋一双,是同村吴代买的。,王被确定为重大嫌疑人,于是进行了严密监视,又派遣一个耳目,与王直接接触。有一次,“耳目”说:“枪是你偷的,就扔出去算了”。王说:“不能扔,扔出去不是叫杨家放心吗?我叫他们几辈子提拉着心!”又通过“耳目”巧妙地取出了王家农田鞋样,经比照与现场留下的完全相符。,至此,盗枪、开枪杀人确认是王,后经批准对王依法拘留。经过三个小时审讯,王供认了犯罪事实与过程,并带领公安干警在王家菜窖内取出了盗窃的枪支弹药。,五、经验教训,首先,侦破的主要经验是领导重视,案发后县委立即研究,并抽调一名副局长坐阵,组织一支得力的侦破小分队,制定了符合实际的侦破方案。,其次,充分发动群众依靠群众,取得了作案分子的有关口供和材料,对侦破此案起到了重大作用。,以上报告妥否,请批示。,公安局(人名),19年月日,(局印),四、提请批准逮捕书,提请批准逮捕书是公安机关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且有逮捕必要的犯罪嫌疑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时,提请同级人民检查院审查批准逮捕时制作的法律文书。,请根据以下材料拟写一份提请批准逮捕书,关于李报复杀人分尸案的破案报告,公刑字(19)79号,19年12月29日,我队对李报复杀人分尸重大案件实施侦查。经过天紧张周密的工作,可以宣布案件破获。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案情概况,19年12月28日下午1时35分,市公安分局刑警队接到市区学校刘的电话报案:“学校学生宿舍楼南侧小树林内发现一麻袋上有血迹,疑为杀人案”。分局刑警队队长张即率领刑侦技术人员赶赴现场。,通过勘查,发现被害人为一具无头女尸,左手不见,右手被砍断,左脚穿一只黑色丝袜,右脚赤足穿有一只黑色胶底布鞋,尸体东侧有大量血迹,在尸体周围发现菜刀一把,上有血迹,在尸体底下发现足迹一枚。,当日晚9时25分,在勘查搜索工作中,刑警队在该校西食堂北侧污水井中发现一颗女性人头。,经法医对尸体和人头以及菜刀上的血迹进行检查,结论为:1.人头与尸体为同一人;2.头顶颈部砍伤为致命伤;3.头颅是死后被人用刀切掉;4.死亡时间为当日上午9点至10点之间;5.血迹与死者血型相同。,二、案情分析,根据现场勘查和调查所获情况分析:,(一)尸体周围无搏斗痕迹,只有一枚明显鞋印和大量血迹。可见死者可能是在突然间惨遭杀害的,死后人头被割抛在别处,系一人作案并且熟人作案可能性大;足迹为罪犯所留,罪犯身高1.711.75米之间。,(二)这两个现场可能就是一个案件的第一现场和第二现场,即杀人现场和抛尸现场。,(三)我们对包头用的北京日报查验,发现上面有用铅笔写的“王”两个字,分析是报纸的所有者,极大可能就是死者。,三、破案经过,刑侦人员通过调查访问、查户口卡得知,王,女,25岁,市第六皮件厂工人,未婚,高中毕业。刑侦人员对王所在单位领导锡厂长(男,33岁)、车间主任刘(男,28岁)访问,并让其对现场拍摄的王照片进行辨认,他们确认死者是本单位工人王。他们还反映王交了一个叫“小伟”的男朋友,是学校的老师,具体叫什么不清楚。侦查人员即对学校领导朱进行了访问,得知此人即是本校教研室教员,名叫“李”,“小伟”是他的小名。李,28岁,身高1.75米,住学校教研楼103室。为了获取更有力的痕迹物证,对其宿舍进行了密搜密取,在密取当中,提取了他的足迹,并在鞋底部发现了血迹,经法医鉴定,鞋底血迹与死者血迹一致。据此,我们将李立为重大犯罪嫌疑人拘传,拘传后进行了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李供认,自去年5月与被害人王建立恋爱关系不久,王便几次提出分手,李不同意,遂产生报复杀人念头。19年12月28日上午8时,李将在家中休息的王约到学校并带到了本学校宿舍楼南侧的树林里谈话,当王再次提出中止恋爱关系时,李说:“我们之间的关系有没有再商量的余地?”王说:“我不是已说过几次了吗?不用再提了,其实你今天约我到这儿都没有必要。”李听后说:“既然你这么狠心,我也决不让你好活着。”说着从后裤腰皮带上抽出事先别好的菜刀凶狠地朝王头部砍去,王倒下后,李又砍了王的脖子,王当场死亡。李将王头颅割下,扔在了学生食堂北侧的污水井中。又将王的左手砍下扔在了学校阶梯教室旁的化粪池内,然后逃跑。,四、处理意见,犯罪嫌疑人李,男,28岁,学校教研室教员。住市区大学西楼4楼342室。犯罪嫌疑人李对杀害王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所供情节与现场勘查分析和判断的情况一致。案情清楚,证据充分确凿,具备破案条件,特呈请批准破案。,以上意见当否,请批示。,市分局刑警队(印),19年12月31日,五、讯问笔录,讯问笔录是公安机关侦查人员、预审人员在侦查活动中,为了证实犯罪、查明犯罪事实,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时如实记载讯问情况的文字记录。,讯问笔录(第一次),时间:2008 年 6月 19日 21时 05 分 至 2008 年 6月 19日 23时 36 分,地点:南龙市公安局龙湖分局刑侦大队十中队,侦查员:郑时才,单位:龙湖公安分局刑侦大队,记录员:吴明英,单位:龙湖公安分局刑侦大队,被讯问人:赵春华,性别男,年龄 30 岁,单位 无业,住址无明县合塘镇荆山村赵家自然村150号,联系电话08912345671,问:我们是南龙市公安局龙湖分局民警(出示工作证件),现依法对你进行讯问,你应当如实回答我们的提问,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你有拒绝回答的权利,你明白吗?,答:我明白。,问:这里是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与义务告知书,现依法递交与你;如果你不识字,我们可以逐一阅读给你听,(约5分钟后,继续问道)知道吗?,答:我已经做过两次牢,上面的内容我大致清楚了。,问:你有什么要求吗?,答:我没有别的要求,只是希望我被公安局抓住这件事情,不要通知我家里人,我自己的事情,我会自己负责。反正我家里人也不管我了。,问:你个人基本情况?,答:我叫赵春华,外号“小矮”,男,汉族,1980年7月28日生,无明县荷塘镇人,小学文化;家住无明县合塘镇荆山村赵家自然村150号,身份证号码为:39010200000000,无业。,问:你的社会简历情况?,答:7岁-12岁 在无明县荷塘镇荆山村小学就读。,13岁-16岁 在家务农。,16岁23岁 在无明县惠兰饲料厂打工。,23岁24岁 在南龙市第二看守所服刑。,24岁27岁 在无明县惠兰饲料厂打工,27岁28岁 在南龙市第一看守所服刑。,28岁至今 无业。,问:你的家庭情况?,答:父亲 赵东天 现年71岁 在家务农。,母亲 刘春红 现年69岁 家庭妇女。,问:你此前是否受过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答:2002年4月因为犯盗窃罪被龙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06年9月再次因犯盗窃罪被东南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问:你知道今天我们为什么依法向你进行讯问吗?,答:知道,是因为我偷了我邻居付小平家里的钱,你们才抓我来刑侦队的。,问:你于何时在何地盗窃了付小平家里的钱?,答:这件事情发生在2005年11月2日下午4点多钟,地点就在无明县合塘镇荆山村赵家自然村48号付小平的家里。,问:你这次盗窃了付小平多少钱?,答:我这次偷了付小平放在家里卧室一张老式书桌抽屉里放的三万零五百元左右现金。,问:你把这次作案的详细过程如实交待清楚,知道吗?,答:知道。2005年11月2日下午4时许,我在无明县合塘镇荆山村赵家自然村里一个叫“小福儿”的村民家里赌完博出来后,身无分文,当我走到我家隔壁邻居付小平家门口时,想到他是从事粮食生意的,肯定有点钱。而且我知道他家里这个时间没有人在家,于是产生了到他家里搞点钱的念头。我看见他家前门用大挂锁锁了,不好硬闯进去,怕人看见我,所以我绕到他家的后门。他家的后门是一扇普通的农家木门,我推了推发现木门只是用一根粗木棒抵着而已。于是我用力推了几下,木门就被推开了。我连忙溜进去,因为我以前在付小平家打过牌,知道他家的房屋结构,所以我穿过堂屋,直奔付小平的卧室。,问:付小平家是怎样的房屋结构?,答:付小平家是栋典型的老式农家房屋,中间是堂屋,左边是放杂物的厢房,右边是睡觉的卧室。后面是厨房。,问:付小平家的卧室里的家具摆设情况是怎样的?,答:他卧室进门左边有一只木凳上面放了一只木头箱子,木箱上面还放了一只红色的旅行皮箱;卧室右边就是一张老式的木床,房间的窗户就在木床旁边,对着房门靠墙放了一张老式的书桌。,问:你当时进入卧室后干了些什么?,答:我一进卧室后,就走到床边翻看床上的衣被枕头下面有什么财物,但是没有找到什么值钱的东西。随后,我又走到书桌旁边。书桌中间的大抽屉是用圆头抽屉锁锁的,我估计里面会有值钱的财物,伸手扳了几下抽屉板,但是没有扳动。我随后又走到进门左边的木头箱子旁边,伸手打开木箱上的那只红色旅行皮箱(箱子只是锁了搭扣锁),皮箱里面放了一些衣物,我翻了翻也没有看见有什么值钱的东西,但是我最后在皮箱内盖的网袋中翻到了一串钥匙(大约有4到5把钥匙)。我连忙拿着这串钥匙到书桌前,试着开大抽屉的圆头锁。果然其中就有一把钥匙就是圆头锁的钥匙,我拉开抽屉一看,当时不禁有些吃惊,原来抽屉里面放了四叠用银行专用白纸条捆扎好的人民币钞票,其中三叠均为壹佰元和五十元面值的钞票,一叠是五元面值的钞票;我立即抓起这四叠钞票,塞进我裤子的两边口袋中。接着赶快沿原路溜出了付小平家,先到旁边我自己的家里换了一下衣服,然后立即出了家门,步行到村外不远的国道上,坐公交车逃到了南龙市,当天晚上我住在老虎山的一家小旅社(名字不记得了),在旅社的房间里面,我清点了一下偷来的那几叠钞票,发现一共是三万零五百元左右现金。,问:你盗窃来的这笔现金呢?,答:都被我用于赌博吃喝买衣服等方面了,早就没有了,具体用在哪些方面,我不记得。,问:你在入室盗窃的整个过程中是否携带了作案工具?,答:没有,我是赤手空拳进行作案的,自始至终都没有使用什么作案工具,包括在付小平家的卧室里翻找财物的整个过程。,问:你在2006年9月因为盗窃罪被抓获后判刑时,是否对你这次的盗窃行为进行了如实交待?,答:我没有交待这件事情,因为我怕长时间坐牢,开始害怕这件事情败露出来,后来见办案单位没有问及这件案子,就更产生了侥幸心理。直到今天你们龙湖刑侦大队的民警在我租住处(南龙市东南湖区陈家新村203号)传唤我时,我就知道这个事情再也隐瞒不下去了,因为我听家里人说:你们刑侦队的人最近在找我,我就剩下这起案件没有如实交待,所以估计是这个原因,特意躲了起来,可还是被你们刑侦队的人抓住了。现在我讲的都是实话,没有半点隐瞒。,问:你还有什么违法犯罪行为没有交待?,答:该讲的都讲了,没有什么隐瞒的地方了。,问:你有什么需要补充的吗?,答:我记得发案的时间应该是2005年11月2日,时间这么久了,我现在回想起来,如果不是2005年11月2日的话,就是2005年的11月4日,而且那天下午还下了点小雨。,问:你以上所讲是否属实?,答:全部属实。,赵春华(指纹),2008年6月19日,六、起诉意见书,是公安机关对案件侦查终结后,认为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移请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建议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的法律文书。,惠州市公安局,起诉意见书,(2004)惠公(刑诉)字180号,犯罪嫌疑人黄培金,男1969年8月12日生,出生地福建省惠安县,身份证号码350521196908122515,汉族,初中文化,汽车驾驶员,家住惠安县东园镇东园村溪头163号。2004年3 月20曰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我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经惠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黄核云,曾用名“亚帝”,男,1970年6月8日生,出生地福建省惠安县,身份证号码35021197006082529,汉族,初中文化,经商,家住惠安县东园镇东园村七组鱼亭街6号。2004年3月30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我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9日经惠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黄阳波,曾用名“亚肥”,男,1976年5月17日生,出生地福建省惠安县,身份证号码35052119760517251X,汉族,初中文化,载客工,家住惠安县东园镇溪庄村后堡自然村。2004年4月5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我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9日经惠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黄文丰,曾用名黄主丰,男,1976年6月5日生,出生地福建省惠安县,身份证号码3502119700605525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惠安县东园镇锦厝村10组。2004年4月3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我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9日经惠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黄培金、黄核云、黄阳波、黄文丰妨害公务一案,由被害人刘贤伟于2004年3月17日报案至我局。我局经审查后,于3月17日立案侦查,同年3月20日、3月30日和4月3日,犯罪嫌疑人黄培金、黄核云、黄阳波分别被抓获归案。同年4月3日,犯罪嫌疑人黄文丰到我局投案,犯罪嫌疑人黄培金、黄核云、黄阳波、黄文丰妨害公务一案,现已侦查终结。,经依法侦查查明:2004年3月17日上午10时许,泉州市公路局通行费稽查队共6人在队长林彬彬的带领下到所辖县道307(杏秀)线惠安县东园路段锦厝收费站附近例行正常的通行费稽查工作,发现了长期拒缴通行费、强行通过达26次的车牌号闽C-75075“沃尔沃”小轿车,稽查人员遂按规定拟对该车进行暂扣处理。当稽查人员进行依法行政正与驾驶员办理相关手续时,驾驶员黄培金佯称要收拾轿车后备箱里的东西,边打电话给车主郑锦山告知情况。郑锦山闻讯从惠安县城关雇一部出租车赶往东园,在途中,郑先后多次打电话召集人员,反指使他们将公路局执法人员围住,不要让稽查人员将轿车开走,稍后,当郑锦山一到现场,便将坐在驾驶室里的稽查队长林彬彬强行拖出,并打了一拳,林彬彬警告对方,在场的稽查队员陈艺全也上前劝告,郑锦山非但不听劝阻,反而又朝陈全艺胸部击了一拳,黄培金及事先已赶到现场的黄亚福(现批捕在逃)、黄核云、黄阳波、黄文丰等人见状后伙同周围群众一起围攻执法人员并对他们使用暴力殴打,至林彬彬、陈全艺、陈双进、林益昌等人不同程度受伤,经法医鉴定林彬彬、陈全艺、陈双进伤情为轻微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报案记录;受害者林彬彬、陈双进、陈全艺、林益昌、刘贤伟、颜清尚的陈述;辨认笔录;法医鉴定书;黄三明、曾永生、江远昆、曾瑞坚、朱海川、孙照阳等人的证言;福建省交通稽查暂扣凭证;惠安县锦厝征费站车辆违章冲关统计表;犯罪嫌疑人郑锦山、黄培金、黄核云、黄阳波、黄文丰的供述。,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犯罪嫌疑人黄文丰于2004年4月2日到我局投案,并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行为。,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黄培金、黄核云、黄阳波、黄文丰以暴力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涉嫌妨害公务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现将本案移送审查起诉。,此致,惠安县人民检察院,局长:邱军炼,惠安县公安局,二00四年五月二十日,附:,1、本案卷宗六卷,2、犯罪嫌疑人黄培金、黄核云、黄阳波、黄丰文现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宁国市公安局,起诉意见书,宁公经诉字2005004号,犯罪嫌疑人李峰,男,1972年11月1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大专文化,祖籍上海人,住合肥市琥珀山庄幢室,现在合肥市有限公司工作。,犯罪嫌疑人李峰涉嫌合同诈骗一案,由受害人沈雪芬于2004年10月8日报案至我局,我局经审查,于2004年11月22日立案侦查。犯罪嫌疑人李峰于2004年11月26日刑事拘留,2004年12月31日被逮捕。犯罪嫌疑人李峰涉嫌合同诈骗一案,现己侦查终结。,经依法侦查查明:犯罪嫌疑人李峰在2003年4月与新疆伊力特经销公司签订合同,成为该公司所有产品在安徽省的总代理,经营该公司产品伊力特系列品种酒。2003年11月,来宁国在司尔特大酒店与受害人沈雪芬洽谈,2003年11月10日,李峰冒用新疆伊力特经销公司的名义,以新疆伊力特经销公司的名义与沈雪芬签订合同,授权沈雪芬为伊力特经销公司所有产品在安徽省的总代理,并加盖了其伪造的新疆伊力特经销公司的合同专用章。合同签订后,沈雪芬按约定于2003年11月25日在宁国市建行以胡雪芹名义,将50万元货款汇到新疆伊力特经销公司。2003年11月28日,李峰在沈雪芬不知情况下,向新疆伊力特经销公司谎称客户只要171000元的酒,要求新疆伊力特经销公司将329000元货款退到其指定的帐户上,新疆伊力特经销公司在不了解情况下,按李峰的要求,分别于2003年12月2日和31日分两笔将329000元汇到李峰指定的其妹婿开办的合肥市公司的帐户上,2003年,12月5日至2004年元月9日,李峰分7笔以现金形式将329000提出占为已有。并用该款购买轿车一辆。2003年12月15日,李峰以广告费名义,要求沈雪芬汇款2万元到徐帐户,沈雪芬又汇款2万元到其指定的帐户,期间李峰仅以返利名义共支付给沈雪芬现金55903元。2005年8月沈雪芬见李峰的经营情况不对,提出要算帐,李峰便提出销售酒亏本为由,不再经营了,并将其库存的进价9.5元每瓶伊力特酿酒11174瓶,按16.3元每瓶冲抵沈雪芬货款182136.2元,并将其办公设施按19164.62元抵给沈雪芬,后又在沈雪芬不知情的情况将该办公设施转卖,携款隐匿。沈雪芬后多次找李峰索要货款,李峰避之不见。经核查李峰在销售伊力特酒中并未亏损,并有较大利润。李峰故意虚构事实以达到非法占有受害人钱财,共计诈骗金额达281961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报案记录、受害人的证言及证人证言、书证等。,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李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4条,涉嫌合同诈骗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29条之规定,特将此案移送审查起诉。,此呈,宁国市人民检察院,局长:汪金泉(印章),宁国市公安局(盖章),2005年2月28日,附:,1、本案卷宗四卷,2、犯罪嫌疑人李峰现羁押于宁国市看守所,七、起诉书,起诉书是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的诉讼程序,代表国家向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提起公诉的法律文书。因为它是以公诉人的身份提出的,所以也叫公诉书。,案例:“的哥”撞死劫匪案,2004年8月1日22时40分,被告人黄中权驾驶一辆浅绿色湘AT4758的捷达出租车,在长沙市远大路军凯宾馆附近搭载姜伟和另一青年男子。两人上车后要求黄中权驾车到南湖市场,当车行至南湖市场的旺德府建材超市旁时,坐在副驾驶员位置的姜伟要求黄中权将车停靠在旺德府超市后面的铁门边,当车尚未停稳时,姜伟持一把长约20公分的水果刀与同伙对黄中权实施抢劫,从其身上搜走现金200元和一台TCL2188手机。两人拔下车钥匙下车后,姜伟将车钥匙丢在汽车左前轮旁的地上,与同伙朝车尾方向逃跑。,黄中权拾回钥匙上车将车左前门反锁并发动汽车,准备追赶姜伟与其同伙,因两人已不知去向,黄中权便沿着其停车处左侧房子绕了一圈寻找两人。当车行至市场好百年家居建材区D1-40号门前的三角坪时,黄中权发现姜伟与同伙正搭乘一辆从事营运的摩托车欲离开,便驾车朝摩托车车前轮撞去,摩托车倒地后姜伟与同伙下车往市场的布艺城方向逃跑。黄中权又继续驾车追赶,姜伟拿出刀边跑边持刀回头朝黄挥舞。当车追至与两人并排时,姜伟的同伙朝另一方向逃跑,姜伟则跑到旺德府超市西北方向转角处由矮铁柱围成的空坪内,黄中权追至距离姜伟2米处围栏外停车与其相持,大约十秒钟后,姜伟又向距围栏几米处的布艺城西头楼梯台阶方向跑,黄中权迅速驾车从后撞击姜伟将其撞倒在楼梯台阶处,姜伟倒地死亡。随后,黄中权拔打“110”报警,并向公安机关交代了案发经过。经法医鉴定,姜伟系因巨大钝性外力作用导致肝、脾、肺等多器官裂伤引起失血性休克死亡。,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起诉意见书,芙公诉(2005)001号,犯罪嫌疑人黄中权,男,1972年10月8日生,身份证号码43068l197210087013,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汩罗市人,家住湖南省汩罗市新塘乡范塘村5组。系长沙市小公共汽车公司的士司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04年8月2日被我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经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黄中权涉嫌故意伤害一案,由芙蓉区巡警大队16号巡逻车于2004年8月1日移送至我局。我局经过审查于8月2日立案进行侦查,犯罪嫌疑人黄中权于2004年8月1日被抓获归案。犯罪嫌疑人黄中权涉嫌故意伤害案,现已侦查终结。,经依法侦查查明:2004年8月1日22时40分许,犯罪嫌疑人黄中权驾驶一辆浅绿色捷达的士在远大路军凯宾馆附近接到两名要求到南湖市场的男性乘客。当车行至旺得府建材超市旁时,两人持刀逼住黄中权,从其身上抢得现金200余元和TCL手机一台并将车钥匙扯下丢出窗外,后下车逃跑。黄从地上捡回钥匙发动汽车时,两男子已不知去向。黄中权随即驾车寻找,在好百年家居建材区D1-40号门前的三角坪发现两人正要坐一台摩的逃走,黄趁摩的未启动用车头撞在摩的车前轮上,两男子被逼跳下摩的往南湖布艺城方向逃跑,黄又继续驾车追赶,将其中一人逼在一处栏杆内僵持了10秒钟左右,后这名男子又向布艺城的西头楼梯台阶上跑去,黄驾车紧随其后将其撞倒在第三级台阶处,致其失血性休克死亡。,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1、报案记录;2、证入龙友贵、杨其祥、唐汉斌等人的证词;3、现场勘查记录及法医鉴定书;4、犯罪嫌疑人黄中权的供述。,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黄中权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涉嫌故意伤害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29条之规定,现将此案移送审查起诉。,此致,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局长:,二00四年十一月三日,附:1)犯罪嫌疑人黄中权现押于长沙市看守所;,2)案卷三卷。,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捡察院,起诉书,长芙检刑诉(2004)571号,被告人黄中权,男,1972年10月8日生,身份证号码:430681197210087013,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汩罗市人,家住湖南省汩罗市新塘乡范塘村5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04年8月2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执行逮捕。,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中权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04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04年1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04年11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依法审查查明:2004年8月1日22时40分许,被告人黄中权驾驶一辆浅绿色湘AT4758捷达的士,在本市远大路军凯宾馆附近接到两名要求到南湖市场的男性乘客,当车行至旺德府建材超市旁时,两人持刀逼住黄中权从其身上抢走现金200余元和TCL2188银色外壳手机一台,并将车钥匙扯下丢出窗外,后下车逃跑。黄中权从地上拾回钥匙发动汽车时,两男子已不知去向,黄中权随即驾车寻找,在好百年家居建材区D1一40号门前的三角坪,发现两人正要坐一台摩的逃走,黄中权趁摩的未启动,用车头撞在摩的车前轮上,两男子被逼跳下摩的,往南湖布艺城方向逃跑,黄中权又继续驾车追赶,将其中一人逼在一处栏杆内僵持了10秒钟左右,后这名男子又向布艺城的西头楼梯台阶上跑去,黄中权驾车紧随其后将其撞倒在第三级台阶处,致其失血性休克死亡。案发后,黄中权拔打110报警,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自首情节。,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入黄中权的供述;2、证人龙友贵、杨其祥、唐汉斌、姜六零、姜再生、姚小毛、姜东凤、姜兵、颜亚军、周淑芳的证词;3、尸检报告;4、案发现场手机估价鉴定书;5、110接警登记单;6、现场勘查记录、笔录;7、证人唐汉斌所骑摩托车照片;8、黄中权身份证明材料;9、死者姜伟户籍资料;10、案发现场手机照片;11、案发现场手机维修单、记录与购买证明单;12、现场照片;13、尸检照片;14、公安机关抓获经过材料;15、报案记录。,本院认为,被告人黄中权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中权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7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此致,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本件与原件核对无误,附:1、被告人黄中权现羁押于长沙市看守所;,2、案卷4册。,张金柱案,1997年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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