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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对建筑施工安全事故责任单位查处的若干意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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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范文最新推荐------------------------------------------------------ 关于加强对建筑施工安全事故责任单位查处的若干意见 各市、区建设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苏州高新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和《苏州市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依法严肃查处安全生产事故,根据“四不放过”原则和事故情况,现就建筑施工安全事故责任单位的查处提出如下意见: 一、发生1人死亡事故 1.事故责任单位在事故所在地的市或区施工的所有工地须停工,由事故责任单位负责人带队自查自纠,并将检查情况、事故分析及处理意见等书面报告事故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中心城区的,由苏州建筑业安全监督站负责,下同)。由事故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事故工地进行复查,合格的,准予复工。 2.事故责任单位及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立即召开事故现场会,分析原因,提出防范措施,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3.事故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检查。经整改仍达不到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提请有权部门处以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15日至30日的处罚,并报我局备案。 二、发生一次死亡2人事故 1.事故责任单位在苏州市行政区域内施工的所有工地须停工整顿。停工整顿自查合格后,书面报告事故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事故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随机抽查一定数量的工地,如有工地不合格的,继续停工整顿。 2.事故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组织召开事故现场会,我局派员参加。 3.提请有权部门暂扣事故责任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至45日和有关责任人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并对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复查,经整改仍达不到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延长暂扣期30日。 三、发生一次死亡3人及3人以上事故 1.事故责任单位依法停业整顿。 2.除事故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时组织召开事故现场会外,我局将组织召开全市性的事故分析会。 3.提请有权部门暂扣事故责任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45日至60日和有关责任人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并对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复查;经整改仍达不到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提请“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部门处以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四、由我局对发生事故的责任单位在全市进行通报,并在苏州市工程建设网或苏州建设信息网上进行期限不少于一年的公示;对事故责任单位负责人、项目经理、安全员进行强制性培训;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不得评为当年度的先进。 五、事故责任单位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作出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六、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被暂扣期间,该企业不得承揽新的工程项目;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被吊销后,该企业不得进行任何施工活动,且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被暂扣期间,不得进行施工管理活动。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无“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不得上岗任职。 幼儿园实行园长负责制,园长全面主持幼儿园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1、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幼儿园教育的方针,政策以及教育法规、法律、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坚持正确的办园方向,努力完成幼儿园保教两大任务。 2、根据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法规,结合本园实际,制订本园发展规划和近期的工作目标并组织实施。 3、加强自身班子和教师队伍建设。并为他们的学习进修创造必要的条件。以民主管理的方法,充分发挥教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 4、领导和组织行政工作,负责建立并组织执行幼儿园各项规章制度,实行科学管理。 5、负责聘任、调配工作人员。全面协调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做到知人善任,使每个人有用武之地。 6、根据幼儿园发展的需要,指导财务人员做好年度经费预决算工作,把好经费计划使用关。 7、定期召开幼儿家长会。向家长报告幼儿园工作计划及幼儿在园生活、健康学习情况,宣传学前教育意义,教育任务、内容方法,促成幼儿园、家长、社会教育的一致性。 8、负责搞好招生、编班;园长室文书档案资料积累等行政事务工作。 一、目的 防止或减少业务员离职后继续以公司名义或其他名义与公司原有客户从事相同或类似业务,或转移公司客户,保护公司利益免受侵犯和损害。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所有业务员,包括已离职但尚未办理完离任审计和离职手续的业务员。 三、 离职审计主要事项 1、在离职前是否有“炒单”行为或损害公司利益的企图; 2、离职后的审计期内,是否与自己开发或跟踪的原有客户继续保持往来; 3、离职后的审计期内,是否与自己联系过的公司原有客户有过实质性接洽; 4、离职后的审计期内,是否有与公司竞业的合同行为(含口头合同); 5、离职后的审计期内,是否有诋毁公司形象的行为; 6、离职前后是否有转移公司客户的侵权预备或实质行为; 7、到离职时止是否有私自带走或毁损公司客户资料的行为; 8、离职前后是否有以公司名义或假冒公司名义私自从事与公司业务相同或类似业务的行为。 四、侵权行为及其处理 1、禁止“炒单”。凡在离职前有炒单行为的,不予支付暂押工资;同时公司保留其追究离职人员经济与法律责任的权利。 2、禁止与原有客户进行业务交往。凡在离职后与客户往来的,不论是否业务性质,一律将三个月的离职审计期顺延一个周期。 3、竞业禁止。凡在离职后与公司客户有实质性接洽或有合同行为的,一律不与离职者办理离职审计手续,但公司所做的审计结论及相关证据将用来支持和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除离职者的暂押工资等不予支付外,公司保留追究其经济与法律责任的权利。 4、不得破坏公司的客户资源。凡擅自带走或毁损公司客户资料的,在离职审计结束时扣除其在公司暂押工资500元以上;离职前后实施转移公司客户的预备行为或实质行为的,扣除其在公司暂押工资的1000元以上;如果转移公司客户成功的,除不予支付其未结算的工资外,公司仍保留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5、凡诋毁公司形象的,不予发放公司暂押的离职人员最后一个月工资。 6、凡假冒公司名义从事业务的,一律不发放离职人员最后一个月工资,并依法提交公安、司法部门处理。 五、离职审计的执行 1、审计小组是负责离职审计的组织。离职审计小组由公司人事行政部、离职者原所在部门、公司财务部等部门人员组成,小组推举一人为小组长,对审计工作全面负责。离职审计小组在业务员离职时即成立,开始相关审计事务。 2、人事行政部负责离职者办公资材、设备审计并进行相关人事调查;离职者原所在部门负责本办法第三条内容的调查与审计;财务部从其与公司的经济往来关系上进行审计。 3、离职审计工作应重事实,摆证据,合法理,不能模棱二可。 4、对离职者上述第三条审计事项的调查,在必要情况下,不排除由人事行政部配合,并寻求公安、司法部门的支持。 5、调查过程应有记录,并由相关人员或单位在调查资料上签名或盖章。 6、离职审计结果即《离职审计报告》由人事行政报汇报总经理并存档。 六、审计流程 1、业务员在离职时应向公司人事行政部呈送离职审计申请。 2、离职审计流程如下:①离职人员向人事行政部递交离职申请;②人事行政部通知业务员原所在部门和财务部开始审计;③业务员原所在部门、财务部、人事行政部各自履行审计职责;④业务员原在部门、财务部向人事行政部递交审计报告;⑤人事行政部决定时间并通知相关人员召开审计会议;⑥召开审计会议并做出审计结论;⑦通知被审计人到公司办理清结手续;⑧有关部门办理清结手续并提交相关资料至人事行政部备案。 七、注意事项 1、离职审计期限为三个月。除特殊情况外,相关部门一般应在三个月内完成审计工作并做出结论。 2、各部门在审计中应本着对公司利益高度负责的精神严肃执行审计。 3、业务员离职后一周内,业务部门应完成与公司客户的接洽,以文件或函件或通知的形式对客户单位做出说明,表明离职业务员的工作继任者、今后的业务往来注意事项等内容,并尽量取得对方签章(名)或复函。 八、附则 1、本办法未尽事宜,适时修订。 2、本办法解释权在人事行政部。 7 /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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