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一章 总 则v 第1.0.11.0.1条 目的:为适应市政工程建设发展的需要,统一市政道路工程质量检验办法和评定标准,提高施工质量,促进质量管理工作,制定本标准。v 第1.0.21.0.2条 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市政道路工程。(含广场、停车场、步行街、特色街道等市政公用设施)工业厂区(大型居住小区)内的市政道路工程,城市市区范围外的远郊区及县(镇)的市政道路工程,可参照本标准执行。v 第1.0.31.0.3条 原材料、半成品或成品的质量标准,凡本标准有规定者,应按照执行;无规定者,应按现行有关的标准执行。v 第1.0.41.0.4条 市政道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中其它有关的技术要求,尚应符合
2、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与铁路、公路、地铁、管线、人防等工程共同或交叉施工时,尚应参照有关的工程技术标准)注:本标准与其它相关规范标准相冲突,以颁布日期最新者为准。相关的市政道路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规程v城市道路路基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CJJ44-91v粉煤灰石灰类道路基层施工及验收规程 CJJ4-97v固化类路面基层和底基层技术规程 CJJ/T80-98v水泥混凝土路面施工及验收规范 GBJ97-87v沥青路面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092-96v联锁型路面砖路面施工及验收规程 CJJ79-98v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 JGJ50-2001第二章 检验评定办法和等级标准v检验:对检
3、验项目中的性能进行量测、检查、试验等,并将结果与标准规定要求进行比较,以确定每项性能是否合格所进行的活动。评定:依据检验结果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分并确定其等级的活动。v第2.0.12.0.1条 市政道路工程的质量评定,分为“合格”与“优良”两个等级。v第2.0.22.0.2条 市政道路工程的工序、部位、单位工程应按以下要求划分:一、工序划分为:路基、基层、面层、附属构筑物等。二、市政道路工程不宜划分部位,但也可按结构类型、路段长度及施工特点划分为若干个部位。三、市政道路工程中的独立核算项目,应是一个单位工程。采用分期单独核算的同一市政道路工程,应是若干个单位工程。v 第2.0.32.0.3条 检验
4、评定必须经外观项目检查合格后,才能进行允许偏差项目的检验。v 第2.0.42.0.4条 进行抽样检验时,应使抽样取点能反映工程的实际情况(凡检验范围为长度者,应按规定间距抽样选取较大偏差点;其它则可在规定范围内选取较大偏差点)。(随机抽样检验)v 第2.0.52.0.5条 市政道路工程质量的检验及评定应按工序、部位及单位工程三级进行,当该工程不划分部位时,可按工序、单位工程两级进行。其评定标准的主要依据为合格率:(漏检点数一律作为不合格点计。超检点数中合格点不计,不合格点从合格点中减去。)一、工序:合格:符合下列要求者应评为“合格”。1.主要检查项目(在项目栏列有者)的合格率应达到100;2.
5、非主要检查项目的合格率均应达到70,且不符合本标准要求的点,其最大偏差应在允许偏差的1.5倍之内。在特殊情况下如最大偏差超过允许偏差1.5倍,但不影响下道工序施工、工程结构和使用功能,仍可评为合格。优良:符合下列要求者应评为“优良”。1.符合合格标准的条件。2.全部检查项目合格率的平均值,应达到85。二、部位:合格:所有工序合格,则该部位应评为“合格”。优良:在评为合格的基础上,全部工序检查项目合格率的平均值达到85,则该部位应评为“优良”(在评定部位时,模板工序不参加评定)。三、单位工程:合格:所有部位的工序均为合格,则该单位工程应评为“合格”。优良:在评定合格的基础上,全部部位(工序)检验
6、项目合格率的平均值达到85,则该单位工程应评为“优良”。v第2.0.62.0.6条 工序的质量如不符合本标准规定,应及时进行处理。返工重做的工程,应重新评定其质量等级。加固补强后改变结构外形或造成永久缺陷(但不影响使用效果)的工程,一律不得评为优良。(如路面加铺、局部修补、补缝处理等)注:按照市政工程质量等级评定规定和补充规定要求对外观、质量保证资料进行评定。外观具有否决权,对工程外表状况应逐项进行检查,如发现外观缺陷应进行减分。质量保证资料弄虚作假的不能评定为合格。第三章 路 基第一节 土 方(土质路基)v 第3.1.13.1.1条 填土经碾压夯实后不得有翻浆、“弹簧”(软弹)、松散及表面不
7、平整现象。v 第3.1.23.1.2条 填土中不得含有淤泥、腐植土及有机物质(烧失量不得大于5)等。粒径超10cm土块应打碎。v 第3.1.33.1.3条 路基土方压实度标准应符合表3.1.31的规定。(成都地区不执行表3.1.32)注:压实度为项目。压实厚度根据压实机具确定,不宜超20cm,与构筑物结合处不宜超15cm。有影响路基质量及设计要求换土的路段,须挖坑抽查,深0.8m,不合格须处理。第二节 石 方(石质路基)v 第3.2.13.2.1条 边坡必须稳定,严禁有松石、险石。v 第3.2.23.2.2条 路基石方允许偏差应符合表3.2.2的规定。注:经重型或振动压路机分层碾压后,表面不得
8、有波浪、松动等现象。第三节 路 床v 第3.3.13.3.1条 路床不得有翻浆、弹簧(软弹)、起皮、波浪、积水等现象。v 第3.3.23.3.2条 用1215t压路机碾压后,轮迹深度不得大于5mm。v 第3.3.33.3.3条 路床允许偏差应符合表3.3.3的规定。注:压实度、中线高程为项目。宽度含设计超宽部分。路床弯沉不得大于设计要求(在本标准中未做规定,但是在我市多年的工程实践中对路床质量有良好的控制作用,在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中有明确要求)。第五节 边沟、边坡v 第3.5.13.5.1条 边坡必须平整、坚实、稳定、严禁贴坡。v 第3.5.23.5.2条 边沟上口线应整齐直顺,沟底平整
9、,排水畅通。v 第3.5.33.5.3条 土质、石质边沟、边坡允许偏差应符合表3.5.3的规定。第四章 基 层第一节 砂 石 基 层v 第4.1.14.1.1条 表面应坚实、平整,不得有浮石、粗细料集中等现象。v 第4.1.24.1.2条 用12t以上压路机碾压后轮迹深度不得大于5mm。v 第4.1.34.1.3条 砂石基层允许偏差应符合表4.1.3的规定。注:压实度、中线高程为项目。压实标准需取现场土样由检测机构测定。第二节 碎 石 基 层v 第4.2.14.2.1条 表面应坚实、平整,嵌缝料不得浮于表面或聚集形成一层。v 第4.2.24.2.2条 用12t以上压路机碾压后轮迹深度不得大于5
10、mm。v 第4.2.34.2.3条 碎石基层允许偏差应符合表4.2.3的规定。第四节 石 灰 土 类 基 层v 第4.4.14.4.1条 灰土中粒径大于20mm的土块不得超过10,但最大的土块粒径不得大于50mm。灰土应拌和均匀,色泽调和,石灰中严禁含有未消解颗粒。v 第4.4.24.4.2条 用12t以上压路机碾压后轮迹深度不得大于5mm,并不得有浮土、脱皮、松散现象。v 第4.4.34.4.3条 石灰土类基层允许偏差应符合表4.4.3的规定。注:压实度为项目。第六节 石灰、粉煤灰类混合料基层v 第4.6.14.6.1条 石灰、粉煤灰类混合料应拌合均匀,色泽调和一致。砂砾(碎石)最大粒径不大
11、于50mm,大于20mm的灰块不得超过10,石灰中严禁含有未消解颗粒。v 第4.6.24.6.2条 摊铺层无明显的粗细颗粒离析现象。v 第4.6.34.6.3条 用12t以上压路机碾压后,轮迹深度不得大于5mm,并不得有浮料、脱皮、松散现象。v 第4.6.44.6.4条 石灰、粉煤灰类混合料基层允许偏差应符合表4.6.4的规定。注:压实度、中线高程为项目。快速路、主干道压实度97。中线高程10mm(无联结层)。拌合比例严格控制、及时养护。检测三控制(抗压强度、弯沉、压实度)。钙质石灰应在用灰前7d,镁质石灰应在用灰前10d加水充分消解,严禁随消解随使用。(生石灰粉MgO含量大于5,消石灰MgO
12、含量大于4属于镁质石灰)第五章 面 层第一节 水泥混凝土(包括预制混凝土)面层v第5.1.15.1.1条 模板必须支立牢固,不得倾斜、漏浆。v第5.1.25.1.2条 板面边角应整齐,不得有大于0.3mm的裂缝,并不得有石子外露和浮浆、脱皮、印痕、积水、蜂窝麻面、裂缝、啃边掉角等现象。v第5.1.35.1.3条 伸缩缝必须垂直,缝内不得有杂物。伸缝必须全部贯通,传力杆必须与缝面垂直。v第5.1.45.1.4条 切缝直线段应线直,曲线段应弯顺,不得有夹缝,灌缝不得漏灌。接缝填缝应平实、粘结牢固和缝缘清洁整齐。v第5.1.55.1.5条 水泥混凝土(包括预制混凝土)面层允许偏差应符合表5.1.5的
13、规定。注:强度试件同条件养护,分别检测7、28、90d强度。中线高程为项目且为10mm。第二节 沥青混凝土面层v第5.2.15.2.1条 表面应平整、坚实,不得有脱落、掉渣、裂缝、推挤、烂边、粗细料集中等现象。v第5.2.25.2.2条 用10t以上压路机碾压后,不得有明显轮迹。v第5.2.35.2.3条 接茬应紧密、平顺、烫缝不应枯焦。v第5.2.45.2.4条 面层与路缘石及其它构筑物应接顺,不得有积水现象。v第5.2.55.2.5条 沥青混凝土面层允许偏差应符合表5.2.5的规定。注:快速路、主干道面层需检测上面层厚度,4mm。中线高程为项目,快速路、主干道为15mm。桥面沥青面层:压实
14、度96,平整度3mm(快速路、主干道),中线高程010mm。第六章 附属构筑物第一节 侧石、缘石v第6.1.16.1.1条 侧石、缘石必须稳固,并应线直弯顺、无折角,顶面应平整无错牙,侧石勾缝应严密,缘石不得阻水。v第6.1.26.1.2条 侧石背后回填必须密实。v第6.1.36.1.3条 侧石、缘石允许偏差应符合表6.1.3的规定。注:路缘石需与路面共用基层结构。宽度不大于22cm的立缘石安装时应设砼靠背。相邻水篦子表面应低于侧石1.52cm。第二节 预制块人行道第6.2.16.2.1条 铺砌必须平整稳定,灌缝应饱满,不得有翘动,不应光滑。第6.2.26.2.2条 人行道面层与其它构筑物应接顺,不得有积水。第6.2.36.2.3条 预制块人行道允许偏差应符合表6.2.3的规定。注:必须按(JGJ502001)要求设置无障碍设施(坡道、盲道等)。电力浅沟盖板安装严密稳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