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范文最新推荐- 关于侨务工作特点和方法的调研报告 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是当前侨务工作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是适应深刻变化的海内外侨情,推动侨务工作科学发展的迫切需要,也是深入贯彻落实全国侨务 (二)侨务工作机构没有得到相应强化 随着一波又一波机构改革,侨务工作机构逐步呈下降趋势,功能逐步边缘化,队伍得不到有效充实。七县一市三区政府仅太湖、怀宁、岳西、桐城三县一市政府外侨办单设。枞阳、望江、宿松、潜山政府外侨办与政府办合署办公,迎江、大观、宜秀三区政府未设侨务办公室,全市所有乡镇、街道办事处侨务工作无人办事,侨务工作力量明显不足。侨务工作经费得不到应有保障,连招待华侨费用
2、都靠的是“谁收益,谁买单”;侨法执法主体得不到确保;与社会化大侨务要求渐行渐远,与新时期工作任务不相匹配。 三、新形势下侨务工作方法思考 (一)必须坚持“以人为本,为侨服务”的宗旨 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侨界群众的根本利益,是党和政府赋予侨务办公室的首要任务。工作中要以诚感侨,以诚待侨,以诚引侨,进一步增强用情、用心、用力为侨服务的主动性。 (二)必须坚持“十六字”方针 在贯彻落实“十六字”方针中,要把“适当照顾”落到实处。认真、细致地做好“侨界”学生在升学考试加分和归侨退休职工享受退休养老金补助工作。积极争取散居农村困难侨眷生活补助、侨资侨属企业贴息贷款等惠侨政策的落实。这些政策的落实,既体
3、现党和政府对侨界的关心和爱护,又深受广大归侨侨眷的欢迎,且在海外侨胞中产生良好的反映。 (三)必须把服务经济建设作为侨务工作的中心任务 从近两年*侨资侨属企业发展情况看,地方经济的发展需要海外侨胞的参与和支持,地方经济的发展也为海外侨胞创业发展提供机会和舞台。广大海外侨胞中蕴藏着丰富的人力、财力和智力资源,他们熟悉国际规则和惯例,掌握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经验,侨务工作为经济建设服务,主要是利用优势,为招商引资牵好线,搭好桥,其次要为县域经济发展做好项目跟踪服务。 (四)必须完善创新机制,使侨务工作充满生机和活力 建立和完善适应本地侨情、市情的侨务工作机制,才能更好地按照科学发展观的需求,努力完
4、成新时期侨务工作所承担的历史使命。第一,从为侨服务的机制上创新。一要恢复建立区级政府侨务机构,明确专门人员,负责侨务工作。二要建立乡镇、街道办事处侨务工作联络机制,选择确定一名有学历、有经验的干部为联络员,协调处理本地、本单位侨务工作,确保信息畅通,工作落实至位。三要建立侨资侨属企业联络员机制。在全市一百一十余家侨资侨属企业建立联络员机制,及时了解企业详细情况,提供针对性服务,帮助企业发展。第二,从为侨服务手段上创新。 一要建立定期走访制度。走访了解特困归侨侨眷、散居农村的归侨侨眷,归侨生活补贴专项情况,摸清底数,采取扶贫对策。走访了解侨资侨属企业生产经营情况,通过走访带动各县区领导对侨资侨属
5、企业引起重视和关注。二要建立定期联络制度,通过定期联络,及时了解基层归侨侨眷生产生活情况,使为侨服务更具有针对性。三要建立“四侨”定期活动制度,市人大民宗侨外委、市政协港澳台侨委、市侨办、市侨联四侨单位定期开展活动,使侨务工作进一步社会化。 总之,作为主管侨务工作的政府部门,努力发挥好侨务工作中的主导作用,主动整合资源,形成合力,要大胆挖掘社会上的新侨资源,打破条条框框,为我所用,把各方面的资源用在困难归侨侨眷的帮扶上,用在困难侨资侨属企业的振兴上,用在侨务工作环境的改善上。 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问题调研报告刘安成交通肇事案一、基本案情被告人刘安成,男,1978年11月10日生,汉族,
6、初中文化,系个体货运司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xx年11月10日被逮捕。被害单位苏州市路灯管理处,全民事业性质,住所地苏州市干将东路870号,法定代表人薛昌。苏州市沧浪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刘安成犯交通肇事罪向苏州市沧浪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就被害单位苏州市路灯管理处的经济损失向该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苏州市沧浪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认为:20xx年10月28日18时左右,被告人刘安成驾驶挂有伪造的苏e45348车辆号牌的东风中型自卸货车,由西向东行驶至本市宝带西路友新路口附近时,由于对路面情况判断失误,操作不当,致使汽车右偏驶上绿化隔离带,从而将正在该处推小三轮车的被害人唐大妹撞到,致使唐死亡
7、,同时造成苏州市路灯管理处价值人民币3101.4元的路灯等公共设施损坏,肇事后被告人刘安成逃逸。经苏州市公安交通警察沧浪大队认定,被告人刘安成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苏州市沧浪区人民法院经审理确认了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刘安成的犯罪事实,作出了如下判决:1.被告人刘安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被告人刘安成赔偿苏州市路灯管理处人民币3101.4元。二、主要问题1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成立条件;2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3检察机关在附带民事诉讼中的地位。三、具体论述 1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成立条件(1)以刑事诉讼的成立为前提条件。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
8、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由此可见,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行的诉讼活动。这表现为两个方面:从实体上说,这种赔偿是由犯罪行为所引起的;从程序上说,它是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提起的,通常由审判刑事案件的审判组织一并审判,其成立和解决都与刑事诉讼密不可分。因此,附带民事诉讼必须以刑事诉讼的成立为前提,如果刑事诉讼不成立,附带民事诉讼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础,被害人就应当提起独立
9、的民事诉讼,而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此外,如果刑事诉讼程序尚未启动,或者刑事诉讼程序已经结束,被害人也只能提起独立的民事诉讼,而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2)必须是国家、集体的财产遭受了物质损失。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规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主体范围包括被害人(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已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人民检察院。那么在什么情况下,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呢?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作出了规定,即只有在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时候,检察机关才可以提起附带民
10、事诉讼。在这里用了“可以”而没有用“应当”,可见这个规定还不明确,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五条作出了进一步的更为明确的规定:“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受损的单位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因此,人民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前提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且受损失的单位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当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时,应先由受损失的单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受损失的单位知情后仍不提起的,检察院才有权代表国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从本案的情况分析,由于被告人刘安成交通肇事的
11、犯罪行为,造成了被害单位苏州市路灯管理处(全民事业性质)财产损失人民币3101.4元,苏州市沧浪区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该刑事案件时,发现了这一情况并及时告知被害单位,但被害单位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在这样的情况下,苏州市沧浪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有权在对本案提起公诉时,就被害单位苏州市路灯管理处的财产损失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2、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 (1)是物质损失,不包括精神损失。关于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从现有的法律规定来看,限定为物质方面的损失,虽然法律在不同的场合有不同的表述,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用的是“物质损失”,同条第二款规定:如
12、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用的是“财产损失”,但可以理解为在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问题上,物质损失、财产损失是同义的,逻辑上属于同一概念。关于附带民事诉讼应否包括精神赔偿问题,我国法学界存在不同的看法。有人主张,附带民事诉讼应包括精神损害方面的赔偿。这是因为,附带民事诉讼实质上是民事诉讼,应受民事实体法律的制约,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明确规定“公民名誉权受到侵害的,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可见,民事法律对精神损害是给予赔偿的,而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在附带民事诉讼中也应同样适用,因此,附带民事诉讼应包括精神损害方面的赔偿。应该承认,这种观点的有道理的,也代表了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的一般发展趋势。但
13、是,根据现有的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仍限于因被告人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未包括精神损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精神损失而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2)是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司法实践中,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情况比较复杂,因犯罪性质而各有不同。可分为两类:一类是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了物质损失,但被告人并未因此占有或者获得被害人的财物,此类涉及的犯罪行为主要有杀人、伤害、交通肇事、故意毁坏财物等犯罪,另一类是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
14、失,是由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而造成的,此类涉及的犯罪行为主要有抢劫、盗窃、诈骗、侵占、贪污、挪用等犯罪,对于前一类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物质损失,被害人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求赔偿,而对后一类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物质损失,只能按照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处理,即应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通过追缴赃款赃物、责令退赔途径解决。对此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作了明确的规定,其中第一条:“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第五条:“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
15、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追缴、退赔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很显然,本案的被告人刘安成交通肇事的犯罪行为造成的路灯等公共设施的毁坏,就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所指的物质损失,属于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3)是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赔偿的范围应只限于犯罪行为直接造成的物质损失,即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对于间接损失不在赔偿之列,对此法律也有明确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
16、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本案中,路灯等公共实施的毁坏是犯罪行为造成的实际损失,而为此修复花费的人工等费用是犯罪行为造成的必然损失,均属于赔偿的范围。因此,本案中检察机关在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时,就公共实施的毁坏损失和由此产生的修复费用一并向法院提出了赔偿请求,法院也依法作出了应予赔偿的判决。3、检察机关在附带民事诉讼中的地位(1)具有原告的身份。附带民事诉讼实质是民事诉讼,在检察机关没有提起诉讼前,这个诉讼还不存在,检察机关提起诉讼以后,该诉的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被动地参加进诉讼关系之中,与检察机关进行诉讼,接受
17、法院的裁断。因此,检察机关在附带民事诉讼中,是主动提起诉讼,并以被起诉的当事人作为对方,进行民事诉讼,具有原告的身份。(2)是诉讼代表,具有特殊的当事人身份。在附带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作为原告起诉的目的不是为了自身的私利,而是代表国家、集体利益进行的诉讼,因而是是国家、集体利益的代表。在检察机关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作为特殊诉讼主体,虽然在程序上也将检察机关称之为当事人,但是由于检察机关没有自己的利益,而只是国家利益和集体利益的代表,这种当事人只是一种程序意义上的当事人,而不是实体意义上的法律关系当事人,不具有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的身份。因此,检察机关在行使其作为原告的诉讼权利时要受到一定
18、的限制,如,不适合调解制度,适用调解制度的前提是当事人有处分权,在实践中当事人在行使这项权利时往往要放弃一部分实体权利,但在附带民事诉讼中,作为当事人一方的检察机关的“意”不是其自身的意志,而是国家或集体的意志,其权利和义务都是特定的,检察机关无权擅自放弃、处分权利。(3)同时具有法律监督者的身份。在附带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既是原告,也是法律监督者,其主体地位具有双重性,既是诉讼程序的提起者,又是对正在进行的这一诉讼进行监督的法律监督者。因此,检察机关提起诉讼,不是仅仅负担单一的提起诉讼职能,还要在行使诉讼提起的职能之外,对该诉讼进行监督,对在诉讼中发生的违法行为,有权进行监督。 根据市委常委
19、会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统一安排,前不久,我组织带领市直机关工委、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和市委政研室有关同志,通过开展万人问卷调查活动,召开市开发区和市辖三区及区直机关有关部门负责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企业家和创业者代表、民主党派及无党派和新闻界人士代表等多层次的座谈会,走访市行政服务中心、市“1584”政风行风热线和部分基层党员、离退休老同志以及普通群众,广泛听取了方方面面的意见和建议,基本掌握了市直机关干部作风存在的突出问题,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了原因剖析,提出了对策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整理报告如下: 一、存在问题 与此同时,调研中我们清楚地看到,市直机关干部作风还存在不适应形势变化、不适
20、应发展要求的突出问题,一些新的问题在新的实践中不断暴露出来,一些老的问题又以新的形式重新抬头,尤其是经济发展软环境方面的一些深层次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基层、企业和群众对此反应强烈。据万人问卷调查统计,认为市直机关办事效率“一般”和“低下”的接近一半,有52%的被调查对象认为我市扶持和服务企业发展的力度“一般”和“较差”。有40%的调查对象认为要在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中,把作风建设作为解决实际问题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从调研情况看,主要问题集中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点不燃的工作激情。在对市直机关干部精神状态总体评价问卷回答中,有42%的调查对象选择了“一般”和“较差”。诚然,市直机关有
21、相当一部分干部开始从事工作时,往往热情很高、干劲十足,但时间一长,饱满的激情逐渐被平淡的工作磨平,取而代之的是精神不振和不在状态。有的在现实和理想出现反差时,精神上萎靡不振、暮气沉沉,工作被动应付、降低标准,缺乏主动为企业、为基层服务的热情。有的精于谋权谋位,疏于谋事干事,一旦在感到提拔无望、进步受阻时,对凡是与自己利益无关的事概不关心,上班混日子、出勤不出力,缺乏对党性修养和人生观的正确认识。有的领导急、办事人急,但经办人漫不经心,对受理的服务项目只强调依规章行事、按程序办事,只强调手续齐全,不愿意主动从办事人的角度、从发展的大局思考问题,且对所需材料一次性告知不清,导致办事人费时费力、跑“
22、冤枉路”,缺乏在原则和职责范围内“变通”的服务意识。有的甘当“好好先生”,信奉“多栽花少栽刺、留得人情好办事”的个人主义,对明显违背原则、有悖发展的现象见怪不怪、麻木不仁,缺少据理力争、拍案而起的勇气和魄力。 二是跟不上的思想观念。突出表现为思想因循守旧,缺少创新锐气,满足于照本宣科地贯彻上级指示精神,习惯于依葫芦画瓢,不善于根据本部门、本单位的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不善于适应新形势的变化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有的单位很不重视学习,既没有系统的 四是禁不住的不正之风。少数干部不能以身作则、当好表率,奉行“搞定就是安定,摆平就是水平,无事就是本事,妥协就是和谐”,甚至做出有损机关形象的事,不仅
23、给政风 三、对策建议 机关作风已成为横亘于*追赶跨越征途上一道生死攸关的陡坎。在新的形势下,加强市直机关作风建设,是当前“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迫切需要,是加快*发展必须面对、亟待解决的现实课题,也是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重要内容。必须针对最为突出的、当前能够加以解决的问题,加强作风建设,优化政治经济生态,为*追赶跨越提供重要保证。 一要强化学习教育,着力提高干部政治素质和服务能力。加强学习是党对干部的一贯要求,是提高干部能力素质的重要途径。必须以提高干部政治素质和服务能力为重点,不断强化机关干部政治理论和本职业务的学习。近期要结合全市重点工作,以第二批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
24、活动为契机,统筹抓好市直机关干部学习培训、调查研究、围绕科学发展进行解放思想讨论等工作,促使广大机关干部在学习中加深理解、在理解中推动工作、在工作中开创新局面。要加强思想引导,始终坚持把加强党性修养、树立和弘扬优良作风作为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发挥党委中心组学习、党内民主生活、支部“三会一课”等党员干部思想教育的主阵地作用,经常性开展科学发展观教育、党的理论教育、服务宗旨教育。要不断创新学习机制和方式,营造全员学习、终身学习、自主学习、善于学习的良好环境,使机关成为学习型组织。继续选派机关干部到发达地区挂职培训学习,不断开阔视野、启迪思维,提升服务水平。要重视学用结合、学以致用,尤其要引导干
25、部认真学习、准确把握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新出台的政策精神,并迅速将政策转化为谋划科学发展的正确思路、领导科学发展的实际能力、促进科学发展的现实生产力。为此,建议市委、市政府整合经济和研究部门力量,构建对上级决策协作联动、快速反应机制,确保上级一般政策出台后2-3天、综合性政策5-7天,就能拿出切合我市实际的落实措施,明确努力争取的方向,在第一时间为领导决策和企业发展提供第一手资料。 二要强化用人导向和舆论导向,着力支持和保护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坚持把干部作风建设渗透到干部培养、选拔、使用、考核等各个环节,切实形成以德才取人、靠公论选人、凭实绩用人的鲜明导向。严把干部“入口”关,大力推行竞
26、聘上岗,同时要让那些能力一般、政绩平平的干部及时腾出位置。要全方位、多角度建立健全干部激励机制,引导干部坚持良好的作风、保持最佳的状态。注重人文关怀,关注干部的成熟、成长、成功,帮助干部放下包袱、全身心地投入到工作实践中。要旗帜鲜明地支持干事者,格外关注那些长期以来默默无闻、埋头苦干、不事张扬的干部,使他们干有奔头、干有希望。根据中发20069号文件第十九条规定:“厅局级副职及以下职务层次的公务员,在任职时间和级别达到规定条件后,经考核合格,可以享受上一职务层次非领导职务的工资、住房、医疗等生活待遇。”建议每年拿出一些副调研员指标,主要用于解决在正科级实职岗位工作十年以上、成绩突出的干部政治待遇问题。要采取上挂、下派、外派、轮岗等方式,强化干部的挂职交流和实践锻炼,不断提高干部的领导水平和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让机关干部在参与中心工作中有为有位。建议借鉴合肥等地经验,大力推进市直机关部门之间科级干部的交流轮岗,使机关干部队伍建设不断迸发新的活力。要大力推行“一线工作法”,推动县级后备干部离开原岗位赴 13 / 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