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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食品安全”的概念,1974,年由联合国粮农组织提出,广义上讲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内容(略)。具体到食品安全法所要调整的“食品安全”,则是一个,狭义的概念,,是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食品安全法,的主要内容,十章九十五条,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第三章 食品安全标准第四章 食品检验检测第五章 食品生产经营第六章 食品进出口第七章 食品安全事故,预防,和处置第八章 监督管理第九章 法律责任第十章 附 则,五、食品生产经营者责任及相关制度,(一)食品生产经营与餐饮服务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29-1,),(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职工食品安全知识的培训,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做好对所生产经营食品的检验工作,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32,),五、食品生产经营者责任及相关制度,(三)食品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34-1,),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34-2,),五、食品生产经营者责任及有关制度,(四)食用农产品生产记录制度,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农药、肥料、生长调节剂、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食用农产品的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生产记录制度,(,35,),(五)按照食品安全标准生产经营责任,1,、食品安全法,法规定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公布前,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现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生产经营食品,(,22-2,),2,、,食品安全法,法规定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公布后,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新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生产经营食品。,五、食品生产经营者责任及相关制度,(六)食品召回制度,1,、生产者责任:,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53-1,),2,、经营者责任:,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不安全食品停止经营制度),。,食品生产者认为应当召回的,应当立即召回,(,53-2,),3,、生产者应采取的措施,五、食品生产经营者责任及相关制度,(七),GMP,、,HACCP,制度,1,、良好生产规范(,GMP,):,是指为保证食品安全、质量而,制定的贯穿于食品生产全过程的一系列措施、方法和技术要求,2,、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HACCP,):,是指通过系统性地确定具体危害及其关键控制措施,以保证食品安全的体系,包括对食品的不同生产、流通和餐饮服务环节进行危害分析,确定关键控制点,制定控制措施和程序。该体系适用于食品生产、流通、饮食服务中的食品安全、质量控制。,五、食品生产经营者责任及相关制度,(七),GMP,、,HACCP,制度,3,、,GMP,、,HACCP,制度规定,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符合良好生产规范要求,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33-1,),对通过良好生产规范、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认证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认证机构应当依法实施跟踪调查;对不再符合认证要求的企业,应当依法撤销认证,及时向有关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33-2,),五、食品生产经营者责任及相关制度,(七),GMP,、,HACCP,制度,4,、,GMP,有关情况介绍,(,1,),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GB1740,1998,),膨化食品良好生产规范,(,GB17404,1998,),(,2,),A:,人员要求,(,人员配备,.,人员素质,.,教育与培训),B:,企业的设计与实施,(,厂房环境,.,厂房与设施设备与工具,),C:,质量管理,(,机构,.,质管部门,.,生产过程管理,.,原料品质管理,),D:,产品储存与运输,E:,标识,;F:,卫生管理,G:,产品售后意见处理,;H:,记录处理,五、食品生产经营者责任及相关制度,(八)食品,贮存与,定期检查清理的责任,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40,),(九)检验合格方可出厂或销售的制度,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对所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或者销售,(,38,),五、食品生产经营者责任及相关制度,(十)举办者审查、检查、制止与报告责任,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应当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明确入场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对入场食品经营者的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发现食品经营者有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52,),五、食品生产经营者责任及相关制度,(十一)索票索证制度,1,、食品生产者进货查验记录制度,2,、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3,、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4,、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五、食品生产经营者责任及相关制度,(十二)食用农产品生产记录制度,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农药、肥料、生长调节剂、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食用农产品的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生产记录制度,(,35,),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行政处罚主要有哪几种?,(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产;,(四)责令停产停业;,(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六)行政拘留;,(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行政处罚,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内容,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从我国农业生产的实际出发,遵循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客观规律,针对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主要环节和关键点,确立了相关的基本制度。,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一共有,8,章,56,条,概括起来主要包括以下,七项基本保障制度,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主要内容,1,、政府统一领导、农业主管部门依法监管、其它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体制,2,、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强制实施制度,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禁止销售,3,、防止因农产品产地污染而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产品产地管理制度,4,、农产品的包装和标识管理制度;,5,、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制度;,6,、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风险分析、评估制度和农产品质量安全 的信息发布制度;,7,、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制度。,第一章 总 则,(10,条),第二章 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4,条),第三章 农产品产地(,5,条),第四章 农产品生产(,8,条),第五章 农产品包装和标识(,5,条),第六章 监督检查(,10,条),第七章 法律责任(,12,条),第八章 附 则(,2,条),共八章,五十六条,农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法,产品,产品质量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指,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第三款规定:“,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购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法规定,。”,此外,该法第七十三条进一步规定:“,军工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另行制定。因核设施、核产品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我国,产品质量法,对“产品”采用了概括式规定,并,将初级农产品、建设工程、军工产品排除在外。,。,产品质量,国际标准化组织将,质量涵义定为“产品或服务满足规定或潜在需要的特征和特性的总和。”,产品质量大体上说应包括使用价值和价值;适用性和安全性等方面。具体而言,包括:(,1,)性能;(,2,)适用性;(,3,)安全性;(,4,)可靠性;(,5,)经济性;(,6,)卫生性等。,产品质量问题大体上也可分为两类:(,1,)产品不适用;(,2,)产品不安全。,不属于,产品的物品,建设工程,军工产品,违禁品,初级农产品,产品应,具备的条件,经过加工,制作的物品,须用于销售,应是动产,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产品质量是一个相对概念,,是指产品满足明示或隐含要求的能力和特性的总和。,产品质量法基本制度,一、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和县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产业的主管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产品质量检验制度,强制监督管理制度,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产品质量认证制度,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及公告制度,行政强制措施制度,产,品,质,量,监,督,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体制,产品质量,监督形式,国家监督,行业监督,二、产品生产者和销售者产品质量义务,P377,生产者的产品质量义务,对内在质量的法定要求,对包装标识的法定要求,对特殊商品包装的法定要求,禁止性规定,生产者的,产品质量义务,对产品质量的默示,和明示担保义务,对产品真实,标识的义务,特殊产品包装,要求的规定,生产者不得,从事的行为,必须满足的国家法律、,法规对产品质量的规定,以文字或行为表示对产品,质量承担保证和承诺义务,易碎、易燃、易爆、剧毒、不能倒置及有其他特殊要求的产品。,作出警示标志、说明,标明储运注意事项。,对产品真实标识的义务,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有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按产品特点和使用要求标识,限期使用产品标识,安全使用标识,产品标识的例外规定,生,产,者,不,得,从,事,的,行,为,不得生产国家明令禁止的产品,不得伪冒他人的厂名、厂址,不得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认证标志,不得搀假、搀杂、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的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执行进货验收制度,采取措施,保证产品质量,销售产品的标志符合法定要求,不得违反禁止性规定,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保持销售产品质量,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销售产品的标识 符合法律规定,不得伪造产地、伪造或冒用他人的厂名或厂址,。,不得伪造或冒用认证、名优等质量标志,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三、违反产品质量法的法律责任,(一)含义,违反产品质量法的法律责任,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产品质量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产品质量责任制度的概念,产品质量责任制度是指生产者、销售者以及对产品质量负有直接责任者,因违反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产品质量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制度。,产品质量责任是一种综合责任,包括:有关产品质量的民事责任、产品质量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又分为:因产品瑕疵而发生的合同责任;因产品缺陷而发生的产品责任。,产品责任应为特殊的侵权责任,具体来说,就是指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因提供有缺陷的产品致消费者人身损害、财产安全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三、违反产品质量法的法律制度,产品质,量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赔偿责任,产品存在缺陷,存在损害事实,产品缺陷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责任的排除,赔偿义务主体,赔偿范围,销售者、生产者,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罪,举证责任,(,一,),民事责任,合同责任:是指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依法所应的责任,也即生产者、销售者违反产品质量义务而发生的合同责任,故称产品质量合同责任,也称瑕疵担保责任。,2.,产品责任:又称产品侵权责任,是指因产品的缺陷造成他人人身、缺陷产品以外其他财产损害的,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依法应承担的责任。,(,1,)归责原则,严格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担保原则,(,2,)赔偿责任构成的要件:,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缺陷产品与人身、他人财产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3,)产品责任的免责,产品质量法,第,41,条第,2,款规定: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上不存在的,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技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存在的,三、违反产品质量法的法律制度,(,4,)损害赔偿的范围:,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赔偿:,医疗费,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适当的营养费,交通费,造成受害人残疾的,应赔偿:,医疗费,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交通费和适当的营养费,残疾者生活自助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由其抚养的人所必须的生活费等,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抚恤金,由死者生前抚养的人所必须的生活费等,(,5,)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限为,2,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侵害时起计算,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10,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三、违反产品质量法的法律制度,(二)行政责任,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产品,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营业执照,(三)刑事责任,生产者、销售者的刑事责任,国家工作人员的刑事责任,其他人员的刑事责任,产品缺陷致人受伤案,案情 今年年初,某经营管理中心的部分员工到某县大峡谷风景区团体旅游。到达的当日中午下起了小雨。此团体的部分人员乘坐景区内某滑道公司经营的滑道车下山。因雨水冲刷滑道及滑道车,导致部分滑道车刹车失灵相撞,致使于先生骨折。于先生为此支付医疗费,4,万余元。不久,于先生以侵权为由将滑道公司告上法庭,并追加提供滑道设备的某设备公司为共同被告,要求二被告对自己遭受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责任。经法院审理查明,滑道公司与设备公司是两个独立法人,滑道公司的滑道设备由设备公司制造并负责安装。法院应当事人申请,委托有资质的鉴定中心对滑道公司的滑道车进行了技术鉴定,确认滑道车是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有质量瑕疵的产品。,问题:,1.,本案中谁是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主体?,2.,设备公司与滑道公司对于先生的损失是否承担连带责任?,3.,法院应如何审理本案?,三、违反产品质量法的法律制度,本案涉及了两种法律关系:于先生与滑道公司之间的旅游服务合同关系;滑道公司与设备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31,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三、违反产品质量法的法律制度,在设备公司与滑道公司的买卖合同中,,设备公司是卖方,是滑道车的制造者,同时也是销售者,,而,滑道车的真正消费者是买方滑道公司,并不是受害人于先生,。滑道公司购买滑道车的目的是为了将其作为自己提供旅游服务的工具,其向旅游者收取的费用具有服务费的性质,而不是销售滑道车的价款。,于先生与滑道公司之间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所以,也就不能产生产品质量责任,只产生侵权和违约责任。,因此,设备公司、滑道公司、于先生这三者的地位及形成的法律关系不符合产品质量责任的构成要件,根据,合同的相对性,,有权依据产品质量责任要求生产者承担责任的是滑道公司,而不是于先生。于先生对于自己的损失,只能向滑道公司主张权利。,最终,法院判决滑道公司支付于先生各项损失,4,万余元,驳回于先生对设备公司的起诉。,三、违反产品质量法的法律制度,食品安全法违法案例,1.,案情简介,2005,年,3,月,21,日,省卫生执法监督所接区疾控中心检验报告,某中学第二食堂(以下简称二食堂)餐具监测所检项目不符合,1493494,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3,月,22,日,依据此违法事实,执法所立案调查。,2.,处罚情况,本案中区疾控中心的检验报告书是本案的主要证据,通过执法人员的进一步现场检查,发现该食堂无消毒设施,无保洁柜,再通过对从业人员的询问调查(作了询问笔录),查证了当事人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相关要求对餐(饮)具进行彻底的清洗消毒,造成所监测的项目不符合消毒卫生标准。检验报告书、现场检查笔录和询问笔录三者之间相互印证,互为补充,清楚的证实了该食堂的违法事实,故卫生执法所按法定程序作出了行政处罚,该食堂在期限内履行了处罚决定。,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依据该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对该食堂作出了以下卫生行政处罚:,1.,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处罚款人民币,500,元。,3.,引发的思考,(1),本案中检验报告书的效力。调查阶段,二食堂的负责人对检测情况提出异议,称疾控中心监测人员在进行抽检时未取得店堂内从业人员的同意,自行提取正在使用的菜刀、饭勺进行检验,故监测结果为不合格。对此情况,执法人员作了相应的调查,疾控人员抽检样品是,5,件,除了菜刀、饭勺而外,还有碗、筷、水杯,监测结果均不合格。但受检单位的陈述应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根据,河北省卫生监测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微生物检验结果不复检,检出致病菌时,保留菌种一个月”,疾控人员本次采样监测的餐具就是对细菌总数和大肠菌群的检测,对检测结果无法复检,受检单位如提出异议只有对原始的试纸进行复核,目前尚无其它相关规定。由此,在抽检时,被采样品是否真实、可靠尤为重要。,疾控人员在抽检过程中为了体现抽检程序的合法、公平、公正,应当有卫生执法人员对抽检程序进行全程监督,且,河北省卫生监测管理办法,第七条也有规定:“采集样品应有两名以上卫生监督员参加,.”,。但实际工作中,很多地方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以文件或会议的形式将执法监督部门的职能职责划归疾控中心,从而造成抽检程序脱离监管,使受检单位或个人提出异议,为下一步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时带来不必要的麻烦。,本案中对被处罚主体的认定。,立案之初,执法人员对被处罚主体有三种意见:,一是学校、,二是后勤服务中心、,三是学校食堂。,三种意见缘何而来?,(,1,)根据,2004,年,8,月,13,日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品卫生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卫发电,200450,号)文件规定,学校应建立食品卫生校长负责制,即校长是“第一责任人”,故学校食堂是学校的一部分,理应由学校负责,应处罚学校。,(,2,)根据省政府办公厅(省办发,200323,号)文件精神,市教育局、物价局、财政局、市人民政府法制办联合制定了,关于规范学校后勤服务管理的办法(试行),(省教,200396,号)文件,其中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明确规定:“学校食堂和学生公寓归后勤服务中心管理”。,且该校后勤服务中心是,2003,年,9,月,14,日依法成立,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民事和行政责任,故食堂又是后勤服务中心的一部分,理应由后勤服务中心管理,应处罚后勤服务中心。,(,3,)我们在调查取证时又意外发现,学校将食堂全部承包给了个人经营,并签定有承包合同,合同明确规定:“食堂的,卫生许可证,由食堂自行按规定办理,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规定操作,因此造成的安全事故或引起的行政处罚概由食堂负责”,签定合同的双方是学校和食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相关规定,它调整的范畴是食品的生产经营场所、设施、设备和有关环境的卫生状况,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卫生行政许可也是对其上述内容的卫生许可,而不是对某机构(如:学校或后勤服务中心)的许可,是对学校食堂是否达到卫生要求进行的许可,如违反了,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理应处罚行政许可相对人即食堂。,(,4,)小结,卫生行政执法监督机构是卫生行政部门的职能机构,代表卫生行政部门行使行政执法权。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是一项全局性和长期性的系统工程,卫生行政执法点多面宽,对卫生行政执法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就要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切实做好执法后盾,严格规范职能职责,只有强化法制意识,提高执法人员的文书制作水平,重视证据的采集,准确运用法律法规,才能使我们在卫生执法中立于不败之地,以更好的打击违法,惩治犯罪,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第四章,国际与部分国家的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和法律法规,ISO,、,WTO,、,WHO,、,FAO,、,CAC,的业务内容和作用,,发达国家食品法律法规体系与贸易技术壁垒的主要措施。,二、,WHO,的职责,WHO,宪章将其定义为国际卫生工作的指导和权威组织。其,核心职责,概括为以下几方面:,就对卫生至关重要的事项提供领导并在需要联合行动时参加伙伴关系;,制定研究议程,促进开发、传播和应用具有价值的知识;,制定规范和标准并促进和监测其实施;,阐明合乎伦理并以证据为基础的政策方案;,提供技术支持,促进变革并发展可持续的机构能力;和,监测卫生情况并评估卫生趋势。,这些核心职能载于第十一个工作总规划,它为全组织范围工作规划、预算、资源和成果提供了框架。该规划以“参与卫生工作”为标题,涵盖从,2006,到,2015,十年时间。,4.2.1,世界卫生组织,4.2,国际食品标准组织,四、食品安全性,(一),WHO加强食品安全的七项策略,加强食源性疾病的监测系统建设,加强危险性评价,发展对新技术食品安全性评价的方法,增强,WHO,在食品法典委员会中科学性和公共健康方面的作用,加强危险性交流和提倡食品安全是公共卫生的首要问题,加强国际间的有效合作,加强能力建设,4.2.1,世界卫生组织,4.2,国际食品标准组织,提高各成员国人民的营养和生活水平,;,实现农、林、渔业一切粮食和农业产品生产和分配效率的改变;,改善乡村人口的生活和促进世界经济发展。,实现人人粮食安全,是粮农组织努力的核心确保人们正常获得积极健康生活所需的足够的优质食物。,4.2.2,联合国粮农组织(,FAO,),4.2,国际食品标准组织,一、宗旨,该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为粮农组织大会,由成员国各自委派一名代表组成,每两年召开,1,次。对本组织开展的工作进行审议并批准下两年度的工作计划和预算。,常设机构为,理事会,是大会的执行机构,由大会推选产生理事会独立主席和理事国。理事会成员任期为三年,到期轮换。大会还选举总干事,领导本机构。现任总干事 雅克,迪乌夫博士 系塞内加尔人,于,1994,年,1,月开始为期,6,年的任期,再次当选后于,2000,年,1,月开始第二个任期,于,2006,年,1,月开始第三个任期。,该组织的,执行机构为秘书处,,其行政首脑为总干事,由大会选出,任期六年。秘书处下设总干事办公室和,7,个经济技术事务部。,4.2.2,联合国粮农组织(,FAO,),4.2,国际食品标准组织,二 组成机制,粮农组织由,8,个部组成,即:,农业及消费者保护部,;,经济及社会发展部,;,渔业及水产养殖部,;,林业部,;,人力、财政及物质资源;,知识及交流;,自然资源管理及环境部,;,技术合作部,。,4.2.2,联合国粮农组织(,FAO,),4.2,国际食品标准组织,二 组成机制,(,1,)向成员国提供世界粮食形势的分析情报和统计资料,对世界粮农领域的重要政策提出建议交理事会和大会审议。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2),帮助发展中国家研究制定发展农业的总体规划,按照规划向多边援助机构和发达国家寻求援助和贷款,并负责组织各种援助项目。,(3),通过国际农产品市场形势分析和质量预测组织政府间协商,促进农产晶的国际贸易。,(4),通过提供资料、召开各种专业会议、举办培训班、提供专家咨询等推广新技术,组织农业技术交流。,(5),作为第三方为某一个受援国寻找捐赠国组成以粮农组织、受援国和捐赠国为三方的信托基金。,4.2,国际食品标准组织,三、工作内容,4.2.2,联合国粮农组织(,FAO,),三 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的作用,(,1,)保护消费者健康和确保公正的食品贸易。,(,2,)促进国际组织、政府和非政府机构在制定食品标准方面的协调一致。,(,3,)通过或与适宜的组织一起决定、发起和指导食品标准的制定工作。,(,4,)将那些由其他组织制定的国际标准纳入,CAC,标准体系。,(,5,)修订已出版的标准。,4.2,国际食品标准组织,4.2.3,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4.2.6,国际标准化组织,ISO,),(一)国际标准化组织(,ISO,)概述,国际标准化组织(,ISO,):,是目前世界上最大最具权威的非政府性标准化专门机构,其前身是国家标准化协会国际联合会和联合国标准协调委员会。,成立于,1946,年,。,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创立和工作的宗旨:,就是在全世界范围内促进标准化工作及其相关活动的发展,以便于国际物资交流和服务,并扩大在知识、科学、技术和经济方面的合作。,(六)国际标准化组织负责的食品标准化工作内容,1.,术语,2.,分析方法和取样方法,3.,产品质量和分级,4.,操作、运输和贮存要求,4.2.6,国际标准化组织,ISO,),(三),WTO,的宗旨、目标及地位,WTO,的宗旨,是:追求全球贸易自由化,反对各种形式的贸易障碍、贸易壁垒和贸易歧视,即: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大幅度和稳定地增加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扩大货物和服务的生产与贸易,按照可持续发展的目的,最优运用世界资源,保护环境,并以不同经济发展水平下各自需要的方式,加强采取各种相应的措施;积极努力,确保发展中国家,尤其是最不发达国家在国际贸易增长中获得与其经济发展需要相称的份额。,4.2.7.1,世界贸易组织(,WTO,),(五),职能:,1.,组织实施各项贸易协定,2.,提供多边谈判的场所,并为谈判结果提供框架,3.,解决成员间的贸易争端,4.,对各成员的贸易政策与法规进行定期审议,5.,协调与,IMF,及,WB,的关系,保障全球经济决策的一致性,4.2.7.1,世界贸易组织(,WTO,),SPS,协定即动植物检疫协议,它是,WTO,法律框架内管理一个国家在进口货物方面采用措施的程序性规则的多边贸易协议。是世贸组织成员国间签署的不利用卫生和植物检疫规定作为人为或不公正的食品贸易障碍的协定。,SPS,协定确定了各国有权利制定或采用这些规定以保护本国的消费者、野生动物以及植物的健康。,4.2.7.3,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实施协定(,WTO/SPS,协定),二、,SPS,的适用范围,4.2.7.3,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实施协定(,WTO/SPS,协定),四、实施,SPS,应遵循的规则,(一)非歧视性原则 有关控制、检验和批准程序方面,(二)科学实施原则 注重,科学依据,(三)以,国际标准,为制定原则,实际则可高于国际标准,只要及早向出口方发出通知,(四)“措施等效性”原则:,等同对待,(五)根据有害生物,风险评估,确定适当的保护水平原则,(六)对地区条件的规定:,非疫区概念,(七)保持,SPS,措施法规的,透明度,的原则,合理期限,:一般为,90,天,实际操作中最长可给予,15,个月。,4.2.7.3,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实施协定(,WTO/SPS,协定),五、,4.2.7.3,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实施协定(,WTO/SPS,协定),SPS,协议规定的措施包括,(,1,)制成品标准;,(,2,)流程及生产方法;,(,3,)测试、检验、证明及批准程序;,(,4,)检疫程序,包括与动植物运输或运输 过程中保证其存活的物品相关的要求;,(,5,)涉及相关统计方法、抽样程序及风险 评估的条款;,(,6,)与食品安全直接相关的包装和标准的要求的相关法律、命令、法规、及程序。,如果一项措施不是为了保护以上六种风险之一,那么该项措施就 不是一项,SPS,措施。,TechnicalBarrierstoTrade,,,TBT,,,Barriers to Trade of the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它是世界贸易组织(,WTO,)达成的一系列协议之一,世贸组织签署的各项协议均构成各成员必须遵守的法定合同。,所谓贸易技术壁垒是指由于各国或地区对技术法规、标准、合格评定程序以及标签标志制度等技术要求的制订或实施不当,而可能给国际贸易造成不必要的障碍。,71,抽样,(2),检验,(3),评估,验证和合格保证,(4),注册,认可和批准,4.2.7.3,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WTO/TBT,),三、,TBT,表现形式,4.2.7.3,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WTO/TBT,),WTO/TBT,协定措施的表现形式,1.,复杂多变的技术标准 随着技术水平的提高而不断变化,2.,名目繁多的技术法规 强制性,主要包括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3.,合格评定程序,(1),抽样,(2),检验,(3),评估,验证和合格保证,(4),注册,认可和批准,4.,商品包装和标签,5.,质量认证,6.,计量单位制,7.,条码,五、发达国家技术性贸易壁垒措施,4.2.7.3,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WTO/TBT,),4.2.7.3,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WTO/TBT,),五、发达国家技术性贸易壁垒措施,4.2.7.3,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WTO/TBT,),五、发达国家技术性贸易壁垒措施,4.2.7.3,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WTO/TBT,),五、发达国家技术性贸易壁垒措施,4.2.7.3,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WTO/TBT,),五、发达国家技术性贸易壁垒措施,4.2.7.3,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WTO/TBT,),五、发达国家技术性贸易壁垒措施,4.2.7.3,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WTO/TBT,),五、发达国家技术性贸易壁垒措施,4.2.7.3,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WTO/TBT,),五、发达国家技术性贸易壁垒措施,82,六、,TBT,协定的基本内容,由序言、,15,个条款和,3,个附件组成,内容包括:,序言、总则;,技术法规和标准的制定、通过和实施;,对进口产品适用的合格评定程序、认证制度;,技术信息与援助;,管理机构与争端解决。,最后条款,附件,4.2.7.3,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WTO/TBT,),WTO/TBT,协定包括哪些基本内容?,WTO/TBT,协定共分为六个部分,十五条,一百二十九款和三个附件。其基本内容包括:,序言、总则 主要阐述了该协定的目的、宗旨及适用范围。,技术法规和标准,规范了各成员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和非政府机构制定、采用和实施技术法规和标准的行为。各成员在制定技术法规、标准方面应以国际标准为基础,否则必须在文件的初期阶段进行通报。,符合技术法规和标准,规定了各成员中央政府、地方政府、非政府机构和国际及区域性组织制定、采用和实施合格评定程序的行为。其原则是:采用通用的国际规范;尽可能承认其他国家的认证结果;积极参加国际和区域性的合格评定活动。,WTO/TBT,协定包括哪些基本内容?,机构、磋商和争端解决,设立技术性贸易壁垒委员会,就协定执行中出现的有关事项进行磋商,并负责解决争端。,最后条款,要求各成员在加入,WTO,时,对执行,WTO/TBT,协定做出承诺。未经其他成员的同意,不得对执行本协定的任何条款提出保留。,附件,1,:本协定中的术语及其定义。,附件,2,:技术专家小组。,附件,3,:关于制定、采用和实施标准的良好行为规范。,WTO/TBT,协定主要采取以下措施,,消除国际贸易中形成的不必要的贸易障碍:,鼓励各成员采用国际标准作为制定本国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的基础。,在没有国际标准或虽有国际标准但不适用,需要制定本国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时,必须在文件制定的初期阶段进行通报,以求得国际间的协调。,遵守非歧视原则,避免贸易歧视,实现各国间平等地进行贸易活动。,各成员应在可能的情况下接受其他成员合格评定程序的结果。,对发展中国家成员提供特殊和差别待遇。,第,5,章,食品标准的基础知识,标准与标准化的概念,,标准的分类和制定,1.,标准,(standard),5.1.1,基本概念,5.1,标准与标准化,依据,ISO/IEC,指南,2:1996,标准化和相关活动的通用词汇,,,GB/T20000.1-2002,标准化工作指南第,1,部分:标准化和相关活动的通用词汇,对标准所下的定义是:,“,为在一定的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经协商一致制定并经一个公认机构的批准,共同使用和重复使用的一种规范性,文件,。,”,目的,获得最佳秩序,原则,协商一致,程序,公认机构批准,对象,重复事物,性质,规范性文件,注:标准宜以科学、技术和经验的综合成果为基础,以促进最佳的共同效益为目的。,2.,标准化,(standardization),注,1,:上述活动主要包括编制、发布和实施标准的过程。,注,2,:标准化的主要作用在于为了预期目的改进产品、过程或服务的适用性、防止贸易壁垒,并促进技术合作。,5.1.1,基本概念,依据,ISO/IEC,指南,2,:,1996,标准化和相关活动的通用词汇,在,GB/T20000.1-2002,标准化工作指南第,1,部分:标准化和相关活动的通用词汇,对标准化所下的定义是:,“,为了在一定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对现实问题或潜在问题制定共同使用和重复使用的条款的,活动,。,”,标准化是一项,制定条款活动;,条款的,特点,是共同使用和重复使用;,条款的,内容,是现实问题或潜在问题;,制定条款的,目的,是在一定范围内获得 最佳秩序,。,按标准制定的主体分类,即,将标准系统的结构要素(标准),按其发生作用的有效范围划分为不同的层次。这种层次关系,通常又称为标准的级别。,从世界范围来看,,标准分为,国际标准,、,区域性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协会标准),、,地方标准,与,企业标准,。,我国目前将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四级。,5.2.1.1,层级分类法,5.2.1,标准分类,是指由国际标准化组织、国际电工委员会制定的标准,以及国际标准化组织确认并公布的国际组织和其他国际组织规定的某些标准。,ISO,国际标准化组织制定的标准,IEC,国际电工委员会所制定的标准,ITU,国际电信联盟所制定的标准,经国际标准化组织确认的其他国际标准组织制定的标准,1,国际,标准,5.2.1,标准分类,2,区域标准,“由某一区域标准或标准组织制定,并公布开发布的标准”(,”(ISO/IEC第2号指南)。,泛指世界某一区域标准化团体所通过的标准。通常提到的地区标准,主要是指原经互会标准化组织、欧洲标准化委员会、非洲地区标准化组织等地区组织所制定和使用的标准,例如:,亚洲标准咨询委员会,(ASAC),,,欧洲标准化委员会,(CEN),等。,太平洋区标准会议,(PASC),5.2.1,标准分类,根据,标准化法,第七条的规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按性质可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5.2.1.3,性质分类法,5.2.1,标准分类,强制性标准,GB,就是涉及到人身财产安全的以及相关一些法律所规定的必须所采用的这些标准,就叫强制性的标准。,推荐性标准,GB/T,除了强制性标准之外的其他标准那就是推荐性标准。这类标准,不具有强制性,任何单位均有权决定是否采用,违反这类标准,不构成经济或法律方面的责任。应当指出的是,推荐性标准一经接受并采用,或各方商定同意纳入商品经济合同中,就成为各方必须共同遵守的技术依据,具有法律上的约束性。,推荐性标准在以下几种情况可以转化成强制性标准,,具有强制性标准的作用:,被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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