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六章 人寿保险合同条款孙武军南京大学商学院金融与保险学系1.n保险合同是法律文件,由大量的条款组成。保险合同条款以及与签约过程有关的法律,其目的在于使保单持有人和保险人双方面临的信息问题最小化。n大多数国家几乎都没有法定标准保单,但保险合同条款会受到政府监管。监管方式包括审批后使用、报备使用等。n一般保单必须包含保险法中规定的某些标准条款,如完整合同条款、现金价值条款、宽限期条款、复效条款等n条款的易读性问题。美国NAIC人寿与健康险保单语言简化法规范本要求保单需用简单语言书写,保单语言符合易读测试2.第一节 保护保单所有人的条款第二节 保护保险公司的条款第三节 提供弹性给保单所有人第四节
2、债权人在人寿保险上的权利3.保单所有人指对保险单拥有所有权的人,包括改变缴费方式、将保单设定担保、退保、收取红利、保单贷款、变更受益人等。保单所有人,可以是被保险人,也可以是投保人、受益人,也可能是其他人。多数情况下,保单所有人为被保险人。被保险人死亡后,受益人按保单规定成为保险金与其他权利的所有人。4.一、完整合同条款二、不可抗辩条款三、宽限期条款四、复效条款五、不丧失价值和选择权条款六、年龄或性别误告条款5.一、完整合同条款(Entire contract clause)n该条款规定保险单和投保单一起构成约束双方的完整合同n该条款意在保护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因为如果没有这个条款,就可能会通过
3、保险人内部规定或保险人特许执照的改变来影响相关各方的权利n本条款也保护保险公司,如果投保单成为合同一部分的话,就成为合同对价的一部分,投保人对重要事实不实告知就可以被保险公司用于拒绝赔偿或要求重新订约或解除合同6.二、不可抗辨条款(Incontestable clause)n指保险人在保单生效一段时间(一般两年)后,就不得对保单的效力提出质疑。一个典型的寿险保单条款如下:“本保单生效两年且被保险人仍生存时,本公司不能抗辩本保单的有效性,但意外死亡给付和伤残保费给付收益不受此限。”n该条款旨在保护受益人,消除了受益人对保险人是否赔付的恐惧和担心,也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了对诉讼的担心,因为被保险人死亡
4、后,受益人很难成功对抗保险公司关于不实陈述的指控n要求保险人谨慎核保并进行必要的调查。如果保险公司同意,投保人已缴纳保费,而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发现合同违约的问题,并且如果保险公司未采取行动取消合同的话,保险公司则不能拒绝赔偿。7.n 该条款的例外情况是申请人存在本质性的欺骗,如请别人替代体检、在取得保单时不存在保险利益、受益人怀有谋杀被保险人的企图而取得的保单。n 美国保险公司可以在健康险合同中使用较弱的不可抗辩条款,即在一定时间后(最多3年)健康险合同成为不可争议合同,但随欺诈性不实陈述的抗辩没有时限n除寿险合同外,其他保险合同在整个生效期间都是可争议的。n 在我国,目前所有保单在任何时候都可
5、争议。伦理困境8.三、宽限期条款(Grace period)n本条款规定,续期保费若延迟一段时间支付,保险公司仍将继续提供保障。保险公司应支付保险金,但扣除欠交保费和利息。n该条款的目的在于防止非故意造成的保单失效。否则,被保险人必须提交可保性证明通过复效程序才能使保单继续有效。n宽限期长短由各国法律规定。我国保险法条规定,载明交费日的次日起算天为宽限期。n对于万能等弹性保费的寿险合同,如何理解宽限期?9.对于可变、万能或其他灵活缴费的保单的宽限期通常为60天,且在60天以后现金价值不足以弥补下一期经营费用和死亡率成本时,本条款规定才具有实际约束意义。10.四、复效条款(Reinstateme
6、nt)n超过宽限期仍未缴费而被停效的保单,一般情况下,在一定时间以内(两年)可以申请复效。n复效条件:(1)只针对因欠缴费而停效的保单,且中途没有办理退保手续的情况;(2)并且为防止逆选择,被保险人必须提供让保险公司满意的可保性证明(比健康证明含义更为宽泛,如被判死刑的罪犯)(3)缴纳逾期未缴保费11.观点争议:不应该收取过期的死亡率或患病率费用,因为在停效期间保险公司没有提供任何保障。美国有些州规定保险公司健康险中可以收取的逾期保费不得超过两个月的保费有些州规定,寿险保单下收取的逾期保费数额仅为失效时间与复效时间之间的准备金的增加额部分。12.n复效条款与不可抗辩条款等其他条款的关系复效后,
7、保单不可抗辩期是否重新起算的问题,许多国家的保险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在美国,大多数的观点是,不可抗辩条款也被复效,由此保单变得再次可抗辩,但仅限于复效申请中所作的陈述美国法院一致认为自杀条款在复效后不再重新计算,即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自杀的免责期的起算适用原合同生效日。案例分析13.案例分析(1):案情介绍 1993年5月,被保险人黄权书向所在地某保险公司投保了10份20年期简易人身保险,保额为4040元,指定其子黄刚为受益人,保费按月缴纳。1995年12月后,被保险人终止了缴费,拖欠保费达4个月之久。1996年5月3日,黄刚补交了1996年1-7月份的保费。1996年5月15日,被保险人黄权书病
8、逝。黄刚向保险公司申请保险金给付,保险公司以被保险人是在合同复效后180天内免责期为由拒赔,双方引起争议。补充材料14.经调查,被保险人黄权书在1995年12月脱保后因身体不适,经诊断有肝硬肿大,左肾积水等病症,先后到多家医院治疗。在此期间,黄一直处于休息状态,不能正常上班。在1996年交费时没有说明被保险人身体情况 该合同在3年多时间内,缴费8次,其中有5次未按期缴纳,事后才去补交和预交的办法处理。只有在第1次补缴保费时,保险公司在保险证书上写明:“被保险人半年内身故,保险公司不负责任”外,其余几次均未任何文字15.问题:合同是否有效?对于复效的保单,180天的免责期是否要重新计算?我国保险
9、法有关规定:依照前条规定合同效力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因此,从风险管理角度看,对于复效合同,保险人通常重新设置免责期等规定,但并非是法定条款,必须在合同中作出规定或特别约定,被保险人才受此约束16.案例(2)合同生效2年后自杀为何遭拒赔?案情介绍 王某为自己投保了一份终身寿险保单,合同成立并生效的时间为1997年3月1日。因王某未履行按期交纳续期保费的义务,此保险合同的效力遂于1998年5月2日中止。1999年5月1日,王某补交了其所拖欠的保险费及利息。经保险双方协商达成协议,此合同效力恢复。1999年10月10日,王某自杀身亡,其受益人便
10、向保险公司提出给付保险金的请求。而保险公司则认为“复效日”应为合同效力的起算日,于是便以合同效力不足两年为理由予以拒赔。王某的受益人遂向法院提起公诉。问题 复效合同的自杀条款应以合同成立日,还是以复效日作为起算日?17.分析:(1)复效合同的自杀条款效力究竟是从合同成立日算起,还是从复效日算起呢?对此,保险法并未作出明确规定(2)在不违背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就应该以体现保险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为准,即应以合同成立日为准,理由如下:合同效力的“中止”不同于“终止”,“中止”仅仅是合同效力的暂时中断而非永久性失去效力。当投保人与保险人达成协议并补交了保费及利息后,合同效力恢复。根据合同法的相关
11、原理,所有原条款包括自杀条款在内,若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其效力应该回溯到原始状态(即合同成立之日)(3)本案中保险合同的自杀条款效力应该从合同成立日算起,并且已满两年期限,保险公司应按合同规定给付保险金与王某保险金受益人。18.n对复效的考量办理复效对保单持有人较为有利的理由:(1)可能有较低的费率 (2)停效保单的不可抗辨和自杀条款的期限可能已过或将届 (3)购买新保单通常须再次负担前置费用 (4)其他条件不变时,新保单初期的现金价值增加量通常比旧保单少 (5)旧保单可能包含较新保单有利的条款19.另一方面,复效不那么吸引人的理由有:(1)即使被保险人的年龄较高,事实上新保单也可能会有较低
12、的保险费。(2)若非被保险人意欲表达错误信息,重新起算不可抗辨期间、自杀期间与否并不重要(3)今日某些保单的前置费用很少或是没有(4)较新的保单可能具有较旧保单更为有利的条款(如,较灵活付款方式、更多的参与性)(5)支付逾期保费和利息的资金,可能有更好的投资机会。20.五、不丧失现金价值条款(Nonforfeiture Values and options)n该条款规定了如果保单所有人终止保单,有权选择如何获取保单上的现金价值,保险公司应解释确定现金价值的基础或方法n寿险保单的储蓄性决定了其现金价值不可罚没n现金价值必须满足法律的最低要求n保单必须对计算现金价值所采用的生命表和利率加以说明,并
13、且说明计算方法。一般还需附一份20年内现金价值的变化情况及给付的选择权 21.n现金价值的选择权(1)现金(2)减额缴清保险:允许保单持有人将净现金解约价值作为净趸缴费,购买与原保单相同的减额缴清保险(3)展期定期保险:允许保单持有人将净现金解约价值转换成完整面额的缴清保费定期寿险。22.年度末 现金价值 缴清保费终身寿险 展期定期保险 年数 日数 1$0$0 5 14 112 3 295 10 56 344 10 64 15 108 517 13 28 20 171 646 13 343每$1000保额的最低现金价值(1980CSO生命表,利率为7.5%,普通寿险,男性,35岁)23.六、年
14、龄或性别之误告(Misstatement of age and sex)n年龄或性别的误告调整不受不可抗辩条款的约束n在保险金支付时,发现被保险人的年龄或性别有错误,应按正确的情况相对应的费率作调整。如,对35岁被保险人签发一份普通寿险保单,年缴保费900美元,保额2万美元。当支付死亡保险金时,保险公司发现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为36岁,正确的保费为年缴960美元。保险公司对其受益人支付的保险金为46875美元,即(900/96050000)。24.在合同有效期内,对年龄误告的处理:(1)如果实际年龄过大,超过了可承保年龄的话,保单失去效力,作退保处理(2)如果发现年龄错误时保单仍有效,如何处理必
15、须视年龄超过或不足而定。如果年龄被低报了,保单所有人可以选择支付保费差额及利息或者降低保单保险金额的做法;如果年龄高报了,保险公司通常通过支付准备金差额进行返还25.第一节 保护保单所有人的条款第二节 保护保险公司的条款第三节 提供弹性给保单所有人第四节 债权人在人寿保险上的权利26.一、自杀条款(Suicide)n该条款规定:自原始投保日起算满两年之内,若被保险人自杀(不论精神是否正常),保险公司将不承担给付责任,并终止保单,返还扣除贷款以后的已缴保费金额。n赞成自杀条款的理由n反对该条款的理由n在美国,法律假设一个人不会了结自己的生命。因此,被保险人是否是自杀,由保险公司举证27.二、延迟
16、条款(delay clause)n该条款使保险公司有权延迟现金价值的支付,或在收到请求后6个月以内的时间进行保单贷款的发放。但该条款并不适用死亡保险金的给付n该条款保护保险公司防止“挤兑”,但作用有限28.三、除外和风险限制条款n航空除外条款:因航空所引起的死亡不予理赔。时至今日,仅在少数情况下才用到该条款:军事飞行员或试飞员n战争除外条款:若死亡发生在军事状态下,公司将予以返还所有已缴保费加利息,或返还相当于责任准备金的数额。保险公司通常在即将或已经发生战争的时期,将战争条款加入其契约中。战争除外条款的主要目的是控制保险购买者的逆选择一般而言,有两种战争除外条款存在(1)身份型;(2)结果型
17、。两者的基本区分在于死亡原因的差别:在身份型条款中,死因并不重要,只要被保险人在军中服务,不论死因为何,保险公司均不承担责任;而在结果型条款中,死亡原因必须与军事行动有关。29.第一节 保护保单所有人的条款第二节 保护保险公司的条款第三节 提供弹性给保单所有人第四节 债权人在人寿保险上的权利30.一、受益人条款(Beneficiary Provision)(1)受益人是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一般为自然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不一定要具有保险利益。(2)可撤回指定和不可撤回指定。其中,不可撤销指定只有经过受益人明确同意方可变更的指定,多用于保单所有人不想保留或不能保留变更受益人的情况,如离婚协议。(3
18、)指定受益人时所使用的语言必须准确,以避免不必要的误解(4)次顺位受益人31.(5)共同灾难条款n受益人接受保险金的权利,通常以受益人存活为前提条件。但若被保险人与受益人在同一意外事件中死亡,且无法证明死亡先后,保险金应该对谁给付?n在美国未采纳统一死亡法案的各州,在无次顺位受益人的情况下,会判决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尤其当被保险人保留变更受益人的权利时。n但大多数州已实施统一同时死亡法案。该法案有一保险专节:“当人寿或意外保险的被保险人与受益人死亡,无充足证据证明其死亡事件先后时,保单之保险金应以假设被保险人后于受益人死亡之状况,作为分配之依据。”n与此问题相关的还有保险公司对“生存条款
19、”的运用32.“生存条款”规定,一旦被保险人死亡,保险金(和利息)将由保险人持有一段时间,如30天或60天,在这段时间以后,如果第一顺位受益人仍活着,保险金才会支付给此人。否则,死亡受益金将会对次顺位受益人给付。在被保险人死亡时没有第一顺位受益人和次顺受益人的情况下,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进行支付n生存条款用来处理短期生存状况,即受益人仅比被保险人多存活一小段时间,保险金被视为受益人的公证遗产可能会产生不必要的费用、额外捐税、或债权人之请求,都会导致保险金缩水。而且,保险金可能因为以前选择了终身年金给付方式而缩水,在此情况下,受益人金领取了一期或几期保险金而被视为全部支付。n我国保险金支付在
20、同时死亡情况下的处理33.当保险金变成遗产:谁来继承?n被保险人与受益人同时身故的概率不大,但是在意外事故中还是有可能发生的。如果被保险人与受益人不幸在同一事故中死亡,保险公司会对谁先死亡作出判断。如果判定被保险人先于受益人死亡,那么保险金应该给付给受益人。当由于受益人也死亡了(只是比被保险人晚一点点罢了),那么这笔保险金就成了受益人的遗产了。如果判定是受益人先死亡,那么受益人就因此失去受益权。又因为没有其他受益人,这笔保险金就要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来处理了。n但是在实际操作中,由于被保险人与受益人在同一意外事故中身故,往往很难判断到底是谁先身故。那么这笔保险金的处理就会出现争议。有些保险公司会
21、判定被保险人与受益人同时身故,那么受益人就没有受益权,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来处理34.n在大部分类似案例中,法院是根据遗产继承的相关规定来处理的。n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的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果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中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果各个死亡人的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n遇到被保险人与受益人同时死亡的案例时,我们可以先根据这条规定来判断谁先死亡,再处理保险金。举个例子,某人给自己买了意外伤害险,指定自己的儿
22、子为受益人。在一次外出游玩中,父子俩都在意外事故中不幸身故了。因为不能确定死亡时间,根据上述规定,应该判定长辈(这里就是父亲)先死亡,由儿子取得保险金。因此在这个例子中,保险金就作为儿子的遗产来处理了。来源:解放网-新闻晨报作者:徐民明,2008041635.二、保险金给付选择权条款(Settlement option)n被保险人死亡后,无论保险金采取怎样的给付方式,保险公司与受益人之间有契约关系存在:若被保险人生存时,保单持有人设定了给付方式,则被保险人死后,该约定的实行就被视为第三人利益约定的延伸若受益人选择给付选择权当中的某种方式来受领保险金,有些法院就认定在保险公司与受益人之间产生新的
23、契约关系36.n保单持有人在设计给付选择权时,可依其意愿给予受益人的选择弹性n保险金给付的选择方式:(1)现金(2 2)利息选择权:将保险金留在保险公司,所孳生的利息付给受益人,使受益人免于投资困扰。契约保证最低利率,该利率一般较高,但不再复利计息。保险公司保留本金的期限也有限制37.(3 3)定期给付选择权:在一定的年限或月份内以分期方式给付保险金,其期限通常不多于25年或30年。不考虑生命概率,是有系统地在一定年限内偿还本金及利息 每期给付金额的大小取决于保险金额、期间长短、最低保证利率、给付频率,高于保证利率的利息通常在每年年底给付 本选择权的特征是给付期间的确定,被保险人死亡时未偿清保
24、单贷款会减少每期给付金额,但不影响给付期数 如第一受益人在定期给付的期间内死亡,则余下的分期给付(或它们的折算现值)支付给后续的受益人38.(4 4)定额给付选择权:设定给付金额,直到本金与利息被耗尽为止 主要考虑给付金额,而非保险金及利息的偿付期限。常有一规范最低分期金额的特别规定。本选择权的控制因素是每一期的金额、红利累积、增额保险、分期给付结束前孳生的利息会增加分期给付的期数 本选择权比定期给付选择权有更多的弹性,多数保险公司允许保单持有人在不同时间选定不同金额,受益人也可有提领全部或部分金额的权利。39.(5 5)单一终身所得选择权 各种形式的单一终身所得选择权代表另一大类的给付选择权
25、,即参考生命概率以偿付本金及利息,是寿险公司独特的方式。单一终身所得选择权是人寿年金给付,每期金额因终身所得(年金)的形态、保险金额、所计利率、所得给付开始时受益人的年龄、性别(若有规定)而有所不同。常见的形式有纯粹终身所得选择权、偿还式终身所得选择权、确定期间终身所得选择权40.三、权利让渡条款(Assignment)n权利让渡有两种:绝对的与附属的n绝对让渡,是指保单现在的所有人将保单权利不可撤回地转让给他人,即保单发生了所有权的变更。如果是不可撤回的受益人,让渡报单须征得该受益人的同意。例如:赠与、团单让渡给雇员。最常见的绝对让渡情况是保单贴现n附属让渡,是将部分的保单所有权暂时地转移给
26、他人。附属让渡一般作为向银行或其他借款机构贷款时的附属担保物41.保单贴现 保单贴现提供了一种不同于退保的方式使被保险人获得现金价值。预期寿命不长的人往往面临失业和大额医疗费用问题。许多人没有健康保险,但有寿险保单,就可以通过保单贴现方式将保单卖给保单贴现公司,以获得保单面额的相当比例的资金。保单贴现公司获得潜在保单出售者的意向后,就保单持有人发出购买要约。要约金额主要取决于保单面额、被保险人生命预期,以及可能的未来保费支付、未清偿贷款余额、市场利率等因素。要约被接受的话,保单持有人就通过绝对转让将保单所有权转移给保单贴现公司。公司指定自己为受益人。42.处于对可能被滥用的担心,美国NAIC颁
27、布了保单贴现法规范本和一个附属规定,要求必须向出售保单的人进行信息披露,包括对获得政府给付资格的影响、可能的税收问题、解约权以及保单贴现的替代选择如提前死亡给付等。该法规规定了保单贴现公司以及经纪人的营业执照问题,并为最低价格及保单贴现的最低比例提供了指南,如预期生命在24个月以上的,最低为50%,预期生命在6个月以下者,最低给付比例为80%如果保单贴现者符合绝症患者的定义的话,所有保单贴现所得都是免所得税的。法律上关于“绝症”的定义是:患者必须由医生证明其所患疾病或身体状况将导致其在24个月或更短的时间内死亡。43.n在附属让渡中,保单所有人保留的权利有:收取失能给付金 变更受益人(须符合让
28、渡条件)行使部分的给付选择权(须符合让渡条件)保单受让人的权利有:收取满期保险金和红利,但超过债务部分的保险金余额仍给付受益人 如果债务不被履行或欠缴保费,且提前通知保单持有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行使现金价值选择权,办理保单贷款44.四、保单贷款条款(Policy loan)n所有具有现金价值的保单一般均包含保单贷款条款n贷款额度不超过累积的现金价值,若超过或等于现金价值金额,保单将被终止n保单持有人可以在任何时间偿还全部或部分的贷款,贷款自动延展是保单贷款的独特之处。n贷款利率已由过去的固定利率改变为现在浮动利率,以规避脱媒的风险。保险公司每年最多可以4次变更贷款利率,利率取下列两者之大者为上
29、限:在利率决定日12个月之前的Moody公司债综合指数,或计算现金价值的利率加1个百分点45.n自动保费贷款,若宽限期届满后仍未缴纳保险费,且保单有足够的现金价值的话,应缴保费就自动成为相对于保单的贷款。我国为保费自动垫缴条款。46.五、关于盈余分配之条款n一般规定分红保单累积的可分配盈余,应每年分配给保单持有人。一些国家规定分红保单产生的盈余向股东支付的比例,如5%或10%的限制是常见的。有些产品有期末红利分配。n红利来源:死差、利差、费差;有的国家地区限制利源;有的不允许三者相互抵补n可分配盈余的决定,理论上应遵循贡献原则,将可分割盈余按比例分配至各保单n可分配盈余的决定:公司董事会决定每
30、年可分配的总盈余,考虑的主要因素有公司的财务状况、赢利目标和其他因素。管理层在获得董事会的批准后,决定在不同组的保单之间如何分配可分配盈余47.n红利给付选择权(1 1)现金(2 2)抵缴保险费(3 3)购买缴清增额保险(4 4)计息储存(5 5)购买一年定期保险48.第一节 保护保单所有人的条款第二节 保护保险公司的条款第三节 提供弹性给保单所有人第四节 债权人在人寿保险上的权利49.n寿险合同是一份财产n法律上,财产指的不是物品本身,而是与财物相关的所有权,即占有权、控制权和处置权。n财产分不动产和动产两类。有两种个人动产(1)实际占有的动产;(2)可依法赢得但尚未占有的动产。保单属后者。
31、50.n债权人对人寿保险金额的权利取决于:(1)受益人指定的本质(2)联邦破产法(3)州豁免法规n美国1979年修正并生效的破产改革法案一方面要求公平分配债务人的资产,另一方面也让债务人有重整的机会。大多数州都选择该法案51.一、保单所有人债权人的权利(一)联邦破产法的有关规定n一个人在破产法的保障之下时,便处于破产状态:(1)破产人财产的权利归属于破产管理人(Trustee)(2)在破产程序开始时,有免责财产(exemptproperty)的规定,该项财产可排除在破产债权人追索范围外52.n若保单约定受益人为被保险人、其遗产继承人或法定代表人,除非有免责权行使,否则,在破产时保险金会受到债权
32、人的追索。如果在申请破产后破产人死亡,债权人能否取得保单的死亡保险金?该法案规定,破产管理人仅取得对净现金价值的权利,破产管理人的利益并不扩张到其他保单利益。n若被保险人/保单持有人指定非本人、非遗产继承人或法定代表人为受益人,且未保留变更受益人的权利(不可撤回指定),则受益人对保单享有固有利益,而被保险人/保单持有人的债权人对保险给付无利益53.n若被保险人/保单持有人未指定上述受益人(本人或遗产继承人),但保留变更受益人的无条件权利,则当保单具有现金价值时,在此价值范围内保单应被转移给破产管理人,将保单现金价值分配给被保险人的各债权人,除非有联邦或各州免责规定当保单不具有现金解约价值,破产
33、管理人对保单不具利益(如保单才生效)54.是否应该保留受益人的变更权利?55.(二)州免责法规的影响各州法规颇有差异,可供综合的较少:n一般来说,几乎所有的州免责法规保护保单现金价值,使其免受保单所有人的债权人的追索。以前,许多法律将这种保护仅限于受益人是配偶和子女,现已扩大。n多数州法提供的这种保护并不要求保单所有人放弃变更受益人的权利。然而,任何已对保单所有人的给付,例如已寄存在债务人账户上的现金解约价值或红利,通常不得免责。n有些州规定,寿险保单的储蓄额包含在债务人的免责权利之中,而年金的现金价值通常不受豁免,除非有法律明文规定。许多州规定失能收入保单下的给付免受被保险人的债权人的追索。
34、56.二、受益人之债权人的权利(一)保单条件成就之前n在没有法规令寿险保险金或现金价值可免责于受益人的债权人时,该债权人对保单利益的主张,取决于受益人对于保单是否拥有财产权 可撤回受益人:此为期待权,并无可以附着的财权权,此债权人无法取得现金价值 不可撤回受益人:一般要征得保单持有人同意,其债权人才可取的现金价值57.(二)保单条件成就时n无论其指定的性质,受益人的权利在被保险人死亡时得到绝对的归属n若无免责法令条款,权利一旦归属于受益人,则受益人的债权人立即有权取得保险金58.三、特别的优先权(一)税捐优先权n根据联邦税捐优先权的法律规定,政府在稽征纳税义务人的财产时,不必证明债务人或纳税人无清偿能力n保险公司必须在判决确定时,将保单的净现金解约价值给付联邦政府59.(二)侵占资金的行为n公共政策认为,不能允许借由人寿保险来隐匿属于他人的资产n若保险费是由侵占的金钱来支付时,追踪被挪用款项的权利,并不因款项是用来购买人寿保险而消失n因此,当保单所有人具有明显的用购买保险来欺骗债权人的意图时,则其受益人对保单的权利,无法受到保障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