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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协议条约》 国际经济法1143 郝韵
[本章提醒]本讲为司法考试关键,年平均2~3分
[本章关键]考察面比较广,关键多。关键为1、买卖双方权利义务2、违约救助方法
☆关键 ※混淆点
☆1、条约适用―――国际货物买卖协议
☆主体适用范围
1) 当事人营业地在不一样缔约国,当事人如拥有一个以上营业地,则采取和协议及协议推行关系最亲密营业地为其营业地。
2) 扩大适用(间接适用)―――非缔约国当事人协议,但协议准据法是缔约国
假如非缔约国当事人未作法律或条约选择,条约还可在下面情况下适用。条约第l条(1)款(B)项要求,对于当事人双方或一方营业所所在地国不是缔约国,假如国际私法规则造成适用某一缔约国法律时,条约能够适适用于她们之间签订货物买卖协议。在这种情况下适用条约,须含有3个条件:A、货物买卖协议含有国际性,即双方当事人营业地分处于不一样国家;B、双方当事人或一方当事人营业地所在国家不是条约缔约国;C、受理纠纷法院或仲裁机构依据国际私法规则认为该协议适用某一缔约国法律。《条约》这一要求目标意在扩大条约适用范围,但许可缔约国提出保留。
客体适用范围
技术、服务、劳务贸易不适用;
《条约》不适适用于协议中关键部分是为提供劳务和服务而成立货物销售协议。条约第3条还排除了对提供货物和提供服务相结合协议适用。依条约要求,下列两种协议排除适用:
1) 经过劳务合作方法进行购置,如赔偿贸易。
2) 经过货物买卖方法进行劳务合作,如技贸结合。
但如上述协议中提供劳务或服务没有组成供货方绝大部分义务,则仍被条约视为买卖协议而适用。另外,如协议是由买卖和劳务两部分组成,则条约只适适用于买卖部分。在很多货物销售协议中全部包含有卖方同时提供对应服务内容,如卖方销售设备常常伴随有安装调试义务。在这种情况下,《条约》标准是看该协议中绝大部分义务是销售货物还是提供劳务或服务。假如销售货物是关键,则应适用《条约》。反之,则不适用。
提供货物:适用(大型成套设备销售交钥匙协议)
混合协议:卖方绝大部分义务是
提供服务、劳务:不适用(来料加工)
――假如货物和劳务能够分开,则条约能够只适适用于货物部分
☆客体适用范围6种例外(不适用)
1) 购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货物(个人消费)。除非卖方在签订协议前任何时候或签订协议时不知道而且没有理由知道这些货物是作任何这种使用;
2) 经由拍卖销售物品;
3) 依据法律实施令状或其它令状销售货物;
4) 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等有价证券;(金融产品)
5) 船舶、气垫船或飞机;
6) 电力;
条约不包含三个问题
1) 协议效力,或其任何条款效力,或任何通例效力。
2) 协议对所售货物全部权可能产生影响(全部权转移规则)
3) 卖方对于货物对任何人所造成死亡或伤害责任(产品质量侵权)
――注意:第③不包含财产侵权
☆条约任意性
1) 缔约国当事人能够经过选择一个国家法律来排除条约适用。不过这种选择必需明示。其关键点是:
a) 当事人能够经过选择一个国家法律作准据法而排除80年条约适用。
b) 当事人必需经过明示方法选择法律,关键指选择一个国家中国法。
c) 对国际贸易术语选择不组成对80年条约排除。
d) 假如没作法律选择,则条约就当然适适用于她们之间签订买卖协议。
2) 非缔约国当事人能够选择适用条约,可约定部分适用条约,能够改变条约内容,但有限制,当事人营业地所在国在加入条约时已经提出保留内容,当事人必需遵守,不得排除或改变。
中国两个保留
1) 扩大适用保留:必需双方营业地所在国全部是条约缔约国
2) 协议形式保留:协议必需书面,排除口头和其它形式(注意: 2月,中国撤回了对此条款申明保留,这意味着中国国际货物销售协议能够采取不要式)
☆☆2、要约承诺规则(按中国协议法掌握)
要约
概念
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签订协议为目标向对方所作意思表示。在国际货物买卖中,要约既能够由买方发出,也能够由卖方发出。提出要约一方称为要约人,要约人相对人称为受要约人或受约人。要约在中国贸易实践中又称"发价"或"发盘"。
组成要件
一项有效要约须含有以下条件:
1) 要约应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人提出。
2) 要约内容必需十分确定。依《条约》第14条要求,要约中应最少包含三个基础交易条件:A、货物名称;B、货物数量或确定数量方法;C、价格或确定价格方法。
3) 表明要约人在得到接收时承受约束意旨。
4) 要约必需传达成受要约人。
生效
要约送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撤回
要约撤回,是指要约人在要约生效之前阻止要约生效行为。因为要约在抵达受要约人之前还未产生法律效力,所以要约人能够撤回要约。只要撤回要约通知先于要约抵达受要约人即可撤回要约。即要约人撤回要约条件是,撤回要约通知必需于要约抵达受要约人之前或同时送达受要约人。
撤销
要约人在要约送达受要约人后取消要约行为称为要约撤销。
要约分为可撤销要约和不可撤销要约。
对于不可撤销要约,只有撤回问题。依条约第16条要求,在未成立协议之前,也就是受要约人没有承诺之前,要约能够撤销,不过撤销通知必需在受要约人发出接收通知之前送达受要约人。
但在下列两种情况下,☆要约不得撤销:A、要约写明接收要约期限或以其它方法表示要约是不可撤销。B、受要约人有理由信赖该项要约是不可撤销,而且受要约人已本着对该要约信赖行事。
失效
在要约失效后,不管是要约人或受要约人均不再受要约拘束,要约失效原因关键有以下多个情况:
1) 要约因使用期已过而失效,即要约因受要约人没有在要约要求期间内做出有效承诺而失去效力。
2) 要约因要约人撤销而失效。
3) 要约因受要约人拒绝而失效。拒绝要约有两种方法,一个是明确拒绝,即受要约人表示不接收要约任何条件。另一个是※反要约。这是指受要约人表示接收要约,但在接收通知中对要约内容做了扩张、限制或变更,以致实质性地改变了要约条件。这种实质性改变要约内容接收在法律上称为反要约。假如原要约人不接收受要约人提出反要约,那么,受要约人提出反要约实际上就是对要约拒绝。
承诺
概念
承诺是受要约人根据要约所要求方法,对要约内容表示同意一个意思表示。要约一经承诺,协议即告成立。承诺又被称为"接收"。
组成要件
1) 须由受要约人做出,依条约第18条要求,承诺作出能够申明或行为表示,但缄默或不作为本身不等于承诺。
2) 承诺须在要约要求使用期间或合理期间内做出。理论上迟到承诺或逾期承诺,不是有效承诺,而是新要约,通常须经原要约人承诺后才能成立协议。
3) 承诺须和要约内容一致。假如受要约人所表示对要约内容有变更即是反要约,或称为还价,反要约是对要约拒绝,不能发生承诺效力,它必需经原要约人承诺后才能成立协议。
☆条约要求"实质性变更"和"非实质性变更"
条约将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改变分为"实质性变更"和"非实质性变更"两种。假如对要约内容改变属于非实质性变更,标准上可视为承诺,也就是说,只要要约人在合理时间内没有以口头或书面通知提出异议,那么对要约内容做了非实质性改变接收即组成承诺。然而,假如承诺对要约内容做了实质性改变,则这种接收就不能组成承诺,而是一项反要约。《条约》要求,相关货物1价格、2付款、3货物质量和数量、4交货地点和时间、5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赔偿责任及处理争端等添加或不一样条件,均视为在实质上变更要约条件。
逾期承诺
逾期承诺又称拖延承诺,是指承诺通知抵达要约人时间已超出了要约要求使用期或在要约未要求使用期情况下而超出合理期时间。相关逾期承诺效力,条约第21条并没有一概地否定,而是分两种情况,做了灵活处理。
1) 因受要约人自己拖延而造成逾期承诺。该逾期承诺标准上无效,但假如要约人毫不拖延地用口头或书面通知受要约人其接收该项承诺,则该逾期承诺仍为有效承诺。协议成立。
2) 因为传输中延误而使一项承诺逾期。该项逾期承诺产生法律上效力,是一项有效承诺,除非要约人毫不拖延地用口头或书面通知受要约人,她认为其要约已经失效。
☆总结:正常逾期→明示接收,则逾期协议有效
意外逾期→不明示否定,则逾期协议有效
生效时间
承诺一旦生效,协议即告成立,对于承诺生效时间,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分别采取不一样标准:
1) 投邮生效主义:英国法认为,在以书信、电报做出承诺时,承诺通知一经投邮立即生效,协议即告成立。
2) 抵达生效主义:大陆法系认为,承诺通知必需于抵达相对人时才生效,协议才成立。
3) 条约见解:条约采纳了抵达生效主义。依条约第18条第(2)款要求,对要约所作承诺,应于表示同意通知送达要约人时生效。
撤回
依条约第22条要求,承诺能够撤回,只要撤回通知应在承诺生效之前或和其同时送达要约人。
☆☆☆☆3、双方义务
一、 卖方义务
(1)交货义务
A地点
当事人约定→交第一承运人→特定地点→卖方签订协议时营业地
B 时间
约定日→一段时间中任意时间→订约后合理时间(无约定)
☆注意:可提前交货,到期前可补足,但不能让买方遭受不合理开支和不便
(2 ) 交单义务:协议约定时间、地点、方法
☆(3)卖方担保义务
①符合产品通常使用目标
②符合特定使用目标(买方事先明示、默示)
☆A、质量上合格:有约定依约定,无约定 ③符合样品或样式
(品质担保) ④包装:通用方法-----足以保全货物方法
例外:买方订约时明知有缺点
全部权上无瑕疵:货物属卖方、未设定担保物权
买方营业地国家
B、权利上无瑕疵: 在约定目标地国不侵权
(权利担保) ☆ 知识产权上无瑕疵 约定转售第三国
(依目标地国法不侵权) 在未约定转售第三国
例外 买方提供技术图样、图案、款式或其它规格
买方订约时已知或不可能不知第三人权利
二买方义务
(1)支付货款
A准备步骤B 支付地点C支付时间
(2)接收货款
正常情况:买方应按时间按地点提取货物(如FOB,买方应立即派船到装港)
☆卖方有违约:先接收再索赔(注意保全、防损扩大)(接收不等于接收)
☆☆4、风险转移(依中国协议法掌握)
一、条约约定货物风险转移时间
1) 卖方安排运输,货交承运人时:①协议中指明交货地点,则特定地点货交承运人时风险转移
②协议中没有指明交货地点,则货交第一承运人时风险转移
注意:买方授权保留控制货物处理权行为,并不影响风险转移。全部权≠风险转移
2) 在途货物,自协议成立时风险转移。假如情况表示有需要时,货物交付给签发载有运输协议单据承运人时,风险就由买方负担。
3) 买方安排运输时,货交买方支配时。
☆ 二、违约对风险转移影响
货物风险指是货物因自然原因或意外事故所致损坏或蔑视危险,假如货物损坏和灭失时因为卖方违反协议所致,买方仍然有权向买方提出索赔,病可采取所以种违反协议而能够采取多种补救方法。
☆☆☆5、违约补救
☆宣告协议无效(解除协议):对方根本违约;或宽限期内仍不推行协议
关键 买方要求交付替换物:卖方交货不符协议,且组成根本违约
一方采取其它补救方法,不妨碍其同时提出损害赔偿
损害赔偿 数额:等于损失额(包含利润)
责任:要求损害赔偿方负有减损义务(不然,扩大部分由其负担)
1实际推行
2 减价
3交付替换物(仅适适用于根本违约)
☆ 对买方救助方法 4修理
5宣告协议无效(仅适适用于根本违约)
通常违约救助方法 6损害赔偿
1宣告协议无效(仅适适用于根本违约)
对卖方救助方法 2损害赔偿
3实际推行
4支付利息
注意: 减价和损害赔偿关系:提了损害赔偿就就不能再提减价,如减价不足以赔偿 买方损失,还能够提出赔偿损失
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协议条约》
国际经济法1143 郝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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