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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宁县右甸河景观修规合同
一、合同背景
为了进一步提升昌宁县右甸河沿岸景观品质和环境整洁度,加强景观修整工作,促进昌宁县城市形象的提升和旅游业的发展,昌宁县政府决定制定右甸河景观修规合同。
二、合同双方
2.1 甲方
甲方为昌宁县城市管理局,负责对右甸河沿岸的景观进行监管和管理。
2.2 乙方
乙方为景观修整公司,具有相关的资质和技术,能够承担右甸河景观修整工作。
三、合同内容
3.1 工作范围
乙方负责对右甸河沿岸的景观进行整体规划和设计,包括植物种植、景观照明、景观雕塑等方面的设计和施工。
3.2 工作标准
乙方应符合以下工作标准:
• 确保设计方案美观、合理、实用;
• 确保工程的安全、可靠、稳定;
• 确保工程不影响周围居民的正常生活。
3.3 工期及工程款项
工期:本合同开始执行之日起180天内完成。
工程款项:工程款项总额为 人民币XXX万元,其中第一次进场款占总金额的 30% (人民币XXX万元),第二次进场款占总金额的 40%(人民币XXX万元),第三次进场款占总金额的 30%(人民币XXX万元)。
3.4 工作完成标准
乙方在完成工作后,应提交工作成果,并与甲方进行验收。
甲方将进行成果的检查和验收,如合格,甲方应在7天内向乙方发放验收证书,并按照约定时间向乙方支付工程款项。
3.5 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规定,均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如甲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项,将会受到罚款并赔偿乙方因此而产生的损失;如乙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作,乙方应承担违约金责任,并承担因未能按照约定完成工作而产生的损失。
四、合同期限
本合同自XX年XX月XX日正式生效,至工程验收并支付工程款项之日止。
五、生效方式
合同双方均应在合同生效前签署正式的合同文件并加盖公章,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六、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如产生争议,双方应坚持协商解决原则。不能协商解决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仲裁协议进行仲裁解决。
七、其他事项
1. 如有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2. 本合同未约定的事项,仍需遵从国家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之规定。
本合同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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