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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房设备出租通用合同
本合同由甲方(出租方)和乙方(承租方)就甲方拥有的厂房设备的出租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 租赁设备
甲方同意将下列设备出租给乙方,设备清单如下:
设备名称
数量
规格
租赁费用(元/天)
设备1
1
型号1
100
设备2
2
型号2
200
设备3
3
型号3
300
第二条 租赁期限
本次租赁的设备出租期限为从20XX年XX月XX日至20XX年XX月XX日,共计X天。
第三条 租赁费用
租赁期间乙方应按照设备租赁费用清单中所列金额支付租赁费用,共计:XXX元。
第四条 设备使用与维修
甲方将设备提供给乙方时,设备处于良好状态。乙方在使用过程中应合理使用设备,如发现设备故障或损坏,应立即联系甲方进行修理或更换。如因乙方的不当使用导致设备损坏,乙方应承担维修或更换所需费用。
第五条 设备保险
乙方在租期内应当为所有出租设备投保综合保险,并且保险金额应不小于设备完好状态下的价值。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 如乙方未按时支付租赁费用,应向甲方支付滞纳金,滞纳金的计算方式为逾期天数乘以应付费用的百分之五。
2. 如乙方在使用过程中出现违法行为或其他危害设备安全使用的情况,甲方有权立即停止设备租赁服务并解除本合同,乙方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
第七条 合同解除及过户
1. 本合同解除前,甲方有权对出租设备进行检查,如存在漏洞或损坏,由乙方承担修复费用。
2. 本合同租赁期限届满,如乙方继续需要使用,须在租赁期限届满前与甲方协商续租,续租应以书面形式确认,否则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归还出租设备。
第八条 争议解决
本合同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应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 其他事项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如有补充或变更,须由双方签署书面协议生效。
第十条 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生效,正本一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出租方):(签名/盖章)
乙方(承租方):(签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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