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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法 系,西南政法大学法理教研室,课前提示,本章主要介绍比较法学的基础知识,属于必须掌握的内容。首先论述法系的定义与分类;其次,系统阐述了在世界法系中具有深远影响的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最后,简介了伊斯兰法系与中华法系。在学习时,应重点掌握法系的概念、西方两大法系的差异性与共通性及其发展趋势等问题。,一、法系概述,法系的概念,法系定义:法系是具有共同法律传统的若干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它是一种超越若干国家和地区的法律现象的总称。也可以说,这个概念基本上是对法律现象形式特点的某种认。,法系的分类:早在1884年日本东京大学法学教授穗积陈重就已在东京大学的法学协会杂志第一卷第五期发表文章,将世界各国法律划分为五族:印度法、中国法、伊斯兰法(回回法)、英国法和罗马法。1904年,穗积陈重在美国召开的一次国际会议上,将原来提出的五个法族,增补了斯拉夫法和日尔曼法,从而划分为七大法系。,二、大陆法系,大陆法系是西方国家两大法系之一,是当代历史最为悠久和影响最广的一种法律传统。,大陆法系,的概念:大陆法系通常是指以罗马法为基础而形成的法律的总称。,大陆法系的历史发展,大陆法系的特点:,(一)强调私法、保障私权,(二)强调理性与哲理的法,(三)法学家的重要作用,(四)法律法典化及其独特的法源,英美法系的特点:判例法为主的独特法源;司法为中心与法官造法;财产信托的合理设计;注重程序,实行对抗制诉讼.,两大法系的演变及发展趋势:两大法系虽然在法律思维方式、对于司法先例的约束力、对制定法的解释等方面有差别,但也不应将这种差别看作是绝对,因为这不符合它们后来的发展和现状。在当代,由于经济一体化、政治一体化进程的不断加速,两大法系的各国法律在法律技术、法律方法等方面有不断靠拢的趋势。,四、其他法系,伊斯兰法系:,伊斯兰法系的概念及其分布范围,伊斯兰教是世界三大宗教之一,又称穆斯林教,是公元七世纪阿拉伯先知穆罕默德所创、所传的一种宗教。伊斯兰法阿拉伯语为“沙里阿”是来源于神的启示的规则的总体,泛指以伊斯兰教义为基础的法律,而伊斯兰法系则是指所有伊斯兰教法(伊斯兰法)的总称。它支配一切的生活领域,而不仅是有关国家和社会的领域。,具体分布情况是:阿拉伯文明发祥之地阿拉伯半岛,这是伊斯兰法系的传统的也是最重要的区域;阿拉伯半岛以东的西亚和中亚;喜马拉雅南麓的巴基斯坦以及东南亚的印尼、马来西亚、文莱等国;撒哈拉沙漠以北的北非,如埃及、突尼斯、利比亚、阿尔及利亚、摩洛哥等国;撒哈拉沙漠以南地区,如索马里、乌干达、塞内加尔、塞拉利昂、坦桑尼亚、埃塞俄比亚等国。此外,东南欧、北美也有相当数量的穆斯林,这多半是现代以来进行移民的结果。,伊斯兰法系的发展过程及渊源,发展的四个时期:创立和形成期-全面发展期-停滞时期-改革时期,渊源:古兰经、圣训、法学家的论述、类比,伊斯兰法系的基本特点:原则的不变性、法学家的法律、法律与宗教的合一。,中华法系:中华法系是最早产生在东亚大陆的中国古代法律体系,由于具有相当的典型性与示范性,故能超越国界,影响周边国家。因此形成以中国专制制度为内涵,以周边的日本、朝鲜、越南等国家的同期法律制度作为外延的带有儒家特色的区域性法律系统。,中国的法律,在夏、商、西周三代,以刑为主,血腥残酷。自周公姬旦作“礼”以来,引礼入法、礼刑相辅为用,遂成为中华法系两千多年不变之传统。,中华法系具有以下特点:,首先,表现为以专制制度、宗法等级特权为特征的法律。,其次,中华法系的法律具有统一、封闭的特点。,再次是儒家思想的绝对统治。,最后是重刑轻民、诸法合体的法律传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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