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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合同电视节目制作播出合同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方(下称“电视台”)与乙方(下称“制作公司”)经友好协商,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就电视节目制作播出事宜达成如下协议,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电视节目项目
乙方委托电视台播出(或与电视台合作制作并播出)的电视节目项目及相关片花介绍:
(此处应详细列出电视节目项目的名称、类型、节目时长等关键信息)
第二条 制作合同约定
2.1 工作任务
制作公司承诺按电视台下达的制作任务书(或合同)的具体任务完成全部节目制作,从筹备、采访、拍摄、剪辑、后期制作到交稿,无任何擅自变动(制作过程中如有突发事件,需及时与电视台协商处理),确保节目制作质量符合电视台及国家相关规定,如因制作公司原因导致电视台产生纠纷或其他影响,由制作公司承担相应责任。
2.2 制作费用
电视节目制作的费用由电视台支付,具体费用标准以协议中约定为准,如标准不足以覆盖制作成本,制作公司应留有余地,需提前与电视台商定赔偿方案。
2.3 质保责任
节目制作完成并上档后,对于节目中未发现的错漏、疏忽等缺陷责任由制作公司承担,前期影响的费用由制作公司承担,后期影响的费用则由电视台承担。
第三条 播出合同约定
3.1 播出期限
此次电视节目制作播出合同约定播出期限为一个半年期,具体播出时间为xxxx年x月x日至xxxx年x月x日,如需要延长播出时间或更改播出时间,需经双方协商同意,签发书面协议。
3.2 播出频率
此次电视节目制作播出合同约定播出频率为每周x天,每天播出x小时,具体播出频次、时间及时段详见电视台播出方案。
3.3 费用支付
电视节目播出费用由电视台承担,支付标准以协议中约定为准,如标准不足以覆盖播出成本,电视台应向制作公司支付相应赔偿,并需提前与制作公司商定。
3.4 质保责任
电视节目播出过程中,如因制作公司原因导致播出质量出现问题,由制作公司承担相应责任,电视台无需对此承担任何责任,如因电视台原因导致播出质量问题,则由电视台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条 违约责任
4.1 甲方违约责任
如电视台未按照协议约定及时支付包括但不限于电视节目制作、播出、推广等费用,则应根据实际损失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4.2 乙方违约责任
如乙方未履行协议约定的电视节目制作任务、节目质量不符合电视台要求、推迟交付材料或其他违规行为,则应根据实际损失向电视台支付违约金,同时电视台有权暂停(终止)合同的执行。
第五条 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
本合同的履行、解释、争议的解决均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如不能协商解决,则应向制作公司所在地相关法院诉讼解决。
以上合同约定,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如对合同有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并签署书面协议生效。
甲 方:(盖章) 乙 方:(盖章)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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