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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雕塑招投标程序暂行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城市雕塑的招投标程序,促进城市建设和美化工作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本条例依据《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物保护的相关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城市雕塑招投标及项目实施过程中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行为。
第二章 招投标程序
第三条 招标公告
城市雕塑的招标单位应当在相关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 招投标项目名称、内容、规模、地点等基本信息;
2. 投标人应当具备的条件及提交的申请文件要求;
3. 评标标准和办法等有关内容;
4. 投标人购买招标文件的时间和方式。
第四条 投标人的资格审查
投标人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供有关资料,符合条件的投标人方可参与竞标。资格审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 投标人的合法资质、信誉度、经济实力和项目经验等;
2. 投标人项目执行计划和人员安排等。
第五条 招标文件
投标人购买招标文件后,应当按要求提交投标书、投标保证金等有关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 招投标程序及相关规定;
2. 招标文件申请表和投标邀请函;
3. 投标保证金的收取及退还办法;
4. 项目执行计划及人员安排等;
5. 其他相关文件。
第六条 投标评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委托专业人员对投标文件进行综合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评审应该包括下面几个方面:
1. 业务能力及经验;
2. 项目管理和项目计划方案;
3. 资源的合理配置;
4. 质量计划;
5. 价格综合评定等。
第七条 中标和签订合同
招标人应当根据评审结果,确定中标人,并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
1. 项目执行计划及人员安排;
2. 优先采用环境友好型材料和节能保温措施;
3. 建设期、质保期等约定;
4. 价格及结算方式;
5. 履行保证金;
6. 违约责任及解决纠纷的方式等。
第三章 项目实施
第八条 环境保护
城市雕塑项目应当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当符合环保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优先选用环境友好型材料和节能保温措施,以降低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
第九条 质量监督
城市雕塑项目的实施过程应当符合国家及相关行业的标准和规范,在实施过程中应当进行质量监督和检查,确保项目的质量、安全和进度。
第十条 安全管理
城市雕塑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当加强安全管理,确保安全施工。对于高空等特殊作业,应当采取安全保护措施,确保人员安全。
第十一条 完成验收
城市雕塑项目实施结束后,应当进行验收。验收标准应当符合国家及相关行业的标准和规范。验收工作完成后,应按合同约定结算工程款项。
第四章 监管与监督
第十二条 建立监管机制
市、区政府应当建立完善的城市雕塑建设监管机制,明确监管责任,加强对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督、检查和指导,确保项目顺利进行。
第十三条 违规处理
对于不遵守法律法规和招投标程序的单位和个人,市区政府及时查处处理,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对于严重违法违规的行为,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解除相关合同,追回投标保证金。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条例的解释与修订
本条例由市、区政府制定,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如需修改,应经市、区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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