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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为规范重庆市地票的发放和管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发放对象
重庆市地票的发放对象主要包括以下类别:
1. 重庆市户籍居民;
2. 在重庆市工作的非户籍居民;
3. 在重庆市学习的在校学生;
4. 在重庆市治疗的连续住院患者;
5. 受邀请在重庆市进行定期活动的团队及其成员。
第三章 地票种类及数量
根据重庆市实际情况,确定以下5种地票种类:
1. 交通地票:可在重庆市内使用地铁、公交、轻轨等公共交通工具;
2. 文化地票:可在重庆市内的博物馆、图书馆、美术馆、科技馆等重点文化场馆免费参观;
3. 旅游地票:可在重庆市内的重点景区免费参观;
4. 健身地票:可在重庆市内的公共体育设施(如体育馆、游泳馆、羽毛球馆等)免费使用;
5. 医疗地票:可在重庆市内的医疗机构接受诊治。
地票的数量由市民政局根据实际需要进行统筹安排,确保符合条件的市民能够获得合理的地票数量。
第四章 发放流程
第一节 申请办理
1. 交通地票、文化地票、旅游地票、健身地票的申请表格可由个人在指定的网站上进行下载;
2. 医疗地票的申请需由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并经过审核批准。
第二节 审核发放
1. 由区县民政局对符合条件的市民申请进行审核,审核结果通过邮件或短信通知申请人;
2. 申请人凭所获通知单到指定地点领取地票。
第三节 使用管理
1. 各类地票使用期限及使用规则详见地票说明书;
2. 地票只限本人使用,不得转让、借用、转借或出租;
3. 地票遗失需重新申领。
第五章 监督管理
1. 重庆市市民政局负责重庆市地票的总体规划和监督管理;
2. 区县民政局作为地票的发放机构,负责相关信息的收集、审核和发放等具体工作;
3. 重庆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推进地票的管理与服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故意毁损、仿制、转让地票或者扰乱地票的正常使用秩序。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七章 附则
1.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2. 重庆市市民政局负责本办法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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