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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中国移动通信法务培训提纲,奥运权益及相关法律问题专题,德恒律师事务所,中国移动奥运专项法律服务组,2005.7.8,目录,(一)奥林匹克权益及法律保护,(二)中国移动北京2008合作伙伴的权利和义务,(一)奥林匹克权益及法律保护,奥林匹克及其组织结构,奥林匹克宪章,奥林匹克产权,奥林匹克产权的法律保护,中国对奥林匹克产权的法律保护承诺,中国保护奥林匹克标志的法律规范,奥林匹克运动的构成,在国际奥委会的领导下,奥林匹克运动包括所有同意接受奥林匹克宪章条款的约束的组织、运动员及其他人员。,国际奥委会(,IOC),国家/地区奥委会(,NOCs,),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IFs,),奥运会组织委员会,国家单项体育协会、俱乐部,运动员、裁判、教练员、体育官员及技术人员,国际奥委会承认的其他组织和机构,奥林匹克及其组织结构,奥林匹克宪章,亦称奥林匹克章程或规则。,是国际奥委会为奥林匹克运动发展而制定的有关基本原则、规则和附则的法典。包括项规则及其实施细目。,作用:规范和指导奥林匹克运动的组织和运行,,规定奥运会的举办条件。,效力:国际奥委会是非政府间国际组织,不属于国际条约;,通过参加者(国家奥委会等组织、参加者、主办城市、赞助商,等)的承诺遵守而发生效力,且成为一切奥林匹克事务的最高,准则。,奥林匹克宪章,奥林匹克产权,奥运会是国际奥委会的专有财产。,国际奥委会拥有与之有关的全部权利和数据,特别是,而且不加限制地拥有涉及该运动会的组织、开发、转播、录制、展示、再创作、获取和散发的全部权利,不论以现存的或将来发展的何种形式、手段或方式。,奥 运 会,奥林匹克运动是一项普遍和永恒的活动,其最高层次的活动是奥动会。,奥运会权利,构 成,奥林匹克五环标志,奥林匹克会旗,奥林匹克格言,:更快、更高、更强,奥林匹克会歌,:,奥林匹克圣歌,,斯皮洛斯 萨马拉创作,奥林匹克识别,:包括但不限于“奥林匹克运动会”、“奥运会”等,奥林匹克称谓,:任何与奥林匹克运动、奥运会或其组成部门相关联的视觉或,听觉上的表现形式。,奥林匹克徽记,:五环标志与另一独特组成部门联系在一起的某种组合设计,奥林匹克圣火、奥林匹克火炬,及以上的组合,奥林匹克产权,权利归属,:,国际奥委会独占性享有对奥林匹克产权的专有权和使用权。,包括但不限于为任何营利性、商业或广告目的而使用。,国际奥委会可按国际奥委会执行委员会设立的条件将全部或部分,权利设立特许经营。,奥林匹克产权,设计:,在国际奥委会的批准下可以设计;,独特部分的显著识别性;,法律保护要求:,须由国家奥委会在获得批准后,6,个月内在所在国进行注册;,奥运会组委会在国际奥委会的指导下保护;,国家奥委会和奥组委所获任何保护不能对抗国际奥委会。,使用:,任何以广告、商业或营利为目的的使用须满足:,合同或安排须由国家奥委会签字或批准;,仅限于该国内有效;(除非获得他国国家奥委会批准,否则不得在他,国用于任何广告、商业或营利目的),使用授权合同的有效期不得超过相关奥运会举办的当年的,12,月,31,日;,须有助于奥林匹克运动的发展,不得损害其尊严。,奥林匹克产权,国家奥委会或奥运会组委会的徽记,国际奥委会可自行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使之在各国和国际上获得,全面、充分、连续的法律保护。,每个国家奥委会负责在各自国家执行,宪章,规定的法律保护责,任。,如国内法赋予国家奥委会保护奥林匹克产权的权利,须按,宪,章,及国际奥委会的指示行使该等权利。,实现方式:,在,宪章,中明确规定;,明确规定在被承认的国家奥委会、单项体育联合会的章程;,申办报告及政府承诺书中的承诺,并落实于相关立法中;,明确规定在,主办城市合同,;,在与市场开发参加者的协议中明确规定。,对奥林匹克产权的法律保护,国际奥委会对保护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基本要求:,在有关国家(地区)仍至全球范围内进行登记、注册;,按规定由有权机构使用或授权使用;,不论出于何目的,未经许可均不得使用;,保证合法使用者通过奥林匹克知识产权获得商业收益,杜绝违规使用;,对违规者追究法律责任,包括索取赔偿;,特殊要求:,将与奥林匹克等专有名称和使用该些名称的社会活动、出版物等作为国际奥委会的“署名财产”;,奥运申办机构、奥组委使用的标志和其他创作成果最终归于国际奥委会所有。,对奥林匹克产权的法律保护,中国对奥林匹克产权保护的承诺,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章程,保护,奥林匹克宪章,在本国得到遵守。,有在中国领土上保护奥林匹克名称、标志、旗、格言和会歌,不受非法使用的责任和义务,北京,2008,年奥林匹克运动会申办报告:主题,2,法律,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主办城市合同,中国政府、北京市政府和涉及奥运会比赛项目的其他城市政府保证遵守,奥林匹克宪章,、,主办城市合同,的规定,严格按照国际奥委会的要求,确保所做的一切承诺得以实现。,承认国际奥委会对奥运会的独家权利;,国际奥委会自行决定转让其全部或部分权利;,保证对奥运会标志已经并能获得法律保护;,在宣传、广告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的排除妨碍和冲突。,包括但不限于:,徽记和吉祥物,及其一切图像的和立体的表现物;,图形;,招贴画设计;奥林匹克火炬设计及与之有关的任何铸模;,徽章及与之有关的任何铸模;,奥林匹克奖牌和纪念章设计及与之有关的任何铸模;,证书;,正式出版物;,奥林匹克宪章中提到的音乐作品;(为奥运会专门创作的音乐作品),为奥运会创作的其他图像作品;,以及与医学有关的数据;,与奥运会有关的数据库和统计数据,包括与参赛运动员、奥运会门票的,购买者及注册参加或咨询奥运会相关服务的人员的统计数字。,主办城市合同,国际奥委会,IPR,:,一切与奥运有关的图像的、视觉的艺术的或知识的作品或创作的一切产权,包括版权,须完全归国际奥委会所有。,主办城市合同,承认国际奥委会对奥运会的独家权利,关系到国际奥委会,IPR,的任何和所有已登记或注册的商标申请及版权或,设计,均应转让给国际奥委会:,(,1,)在主办国外,一开始就转让;,(,2,)在主办国内,生效期不迟于,2009,年,1,月,1,日。,确保一切参与,IPR,创作的人员,在开始工作前签署了版权和知识产权的,转让文件。,国际奥委会明确获得,“,北京,2008,”,标识,享有涉及其组织、开发、转播、,录制、代理、营销、复制、获取和散发的全部权利和数据。,国际奥委会自行决定转让其全部或部分权利,所有涉及奥运会或国际奥委会的精神或物质权利的一切协定须事先获,得国际奥委会执行委员会的书面批准;,与第三方间准备签署的协议,须以国际奥委会提供的标准格式协定为根,据,任何变动须报请国际奥委会执行委员会事先书面批准。,奥运会标志、名称、口号已经以国际奥委会的名义得到保护;,在奥组委成立一年内,国家奥委会徽记已以国家奥委会的名义得到妥善保护;,在奥组委成立一年内,奥运会组委会徽记、吉祥物和,“,城市,+,年份,”,标识以奥,组委和(或)国家奥委会的名义在中国得到妥善保护;,奥运会组委会徽记、吉祥物和,“,城市,+,年份,”,标识以国际奥委会名义进行国际,商标保护;,组委会在主办国持有的与其徽记、吉祥物和,“,城市,+,年份,”,等标识有关的任何,商标、版权,均应转让与国际奥委会,生效期不迟于,2009,年,1,月,1,日。,以受托人身份代表国际奥委会的利益拥有,且在国际奥委会执行委员会要求,时,自费让与国际奥委会。,发生侵权时,主办国内,由奥组委自费采取行动;主办国外,由国际奥委会以,组委会经费采取行动。,主办城市合同,保证对奥运会标志已经并能获得法律保护,不得受到可能与市场开发协定相冲突或违反该协定的任何特许权、专卖权或其他商业活动的妨碍。,未经国际奥委会执行委员会事先书面批准,主办城市不得参与与奥运会有关(或可被视为与奥运会有关)的市场开发、商业和标志活动。,奥林匹克场馆内,场馆外报道奥运会比赛的电视镜头范围内,或在观看奥运会比赛的观众视野之内不得有宣传和广告。,城市和场地的上空在奥运会期间不得有宣传广告出现。,主办城市合同,在宣传、广告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的排除妨碍和冲突,中国与奥林匹克及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有关的法律规范,国际,奥林匹克宪章,(承认遵守),保护奥林匹克标志内罗毕公约,(中国未加入),北京,2008,年奥运会,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主办城市合同,(合同责任),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奥林匹克标志备案及管理办法,北京市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规定,国家工商局关于保护奥林匹克标志的声明,国家商标局关于贯彻落实,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有关事项的通知,海关总署关于贯彻实施,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海关总署,2002,年 第,6,号 公告,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对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商请解决涉及奥林匹克标 志的专利申请与审查问题的建议的答复,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关于在我市地名命名工作中加强保护奥林匹克标志问题的通知,中国与奥林匹克及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有关的法律规范,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体育法,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著作权法,、,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反不正当竞争法,海关法,、,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特殊标志管理条例,广告法,最高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最高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院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最高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最高院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北京高院公布审理奥运侵权案原则,(文号:国务院令,345,号,2002,年,4,月,1,日起施行),受保护客体:,“,奥林匹克标志,”,:,(,一,),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的奥林匹克五环图案标志、奥林匹克旗、奥林匹 克格言、,奥林匹克徽记、奥林匹克会歌旗、奥林匹克格言、奥林匹克徽记、奥林匹克会歌;,(,二,),奥林匹克、奥林匹亚、奥林匹克运动会及其简称等专有名称;,(,三,),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的名称、徽记、标志;,(,四,),北京,2008,年奥林匹克运动会申办委员会的名称、徽记、标志;,(,五,),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组织委员会的名称、徽记,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的吉祥物、会歌、口号,,北京,2008,、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及其简称等标志;,(,六,),奥林匹克宪章,和,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主办城市合同,中规定的其他与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有关的标志。,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组织委员会,中国与奥林匹克及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有关的法律规范,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中国与奥林匹克及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有关的法律规范,权利:标志专有权,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为商业目的,(,含潜在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商业目的使用”,以营利为目的,将奥林匹克标志:,(,一,),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二,),用于服务项目中;,(,三,),用于广告宣传、商业展览、营业性演出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四,),销售、进口、出口含有奥林匹克标志的商品;,(,五,),制造或者销售奥林匹克标志;,(,六,),可能使人认为行为人与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之间有赞助或者其他支,持关系而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的其他行为。,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权利使用,:,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应当将奥林匹克标志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公告,许可使用:要求订立使用许可合同,并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只得在合同约定的地域范围、期间内使用奥林匹克标志。,侵权救济:,侵权责任,:,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构成侵犯标志专有权;,利用奥林匹克标志进行诈骗等活动,触犯刑律的,追究刑事责任。,争议解决途径,:,当事人协商解决;,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进出口货物涉嫌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申请海关查处。,中国与奥林匹克及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有关的法律规范,(二)中国移动,北京,2008,移动通信合作伙伴,合作伙伴的权利和机会,合作伙伴的义务,关联机构及其权利和义务,反隐性市场,权益使用提示,合作伙伴的权利和机会,主要包括:,北京奥组委徽记和,/,或中国奥委会的徽记和称谓进行广告和市场营销活动;,享有特定产品,/,服务类别的排他权利;,获得奥运会的接待权益,包括奥运会期间的住宿、证件、开闭幕式及比赛门票,使用赞助商接待中心等;,享有奥运会期间电视广告及户外广告的优先购买权;,享有赞助文化活动及火炬接力等主题活动的优先选择权;,参加北京奥组委组织的赞助商研讨考察活动;,北京奥组委实施赞助商识别计划和鸣谢活动;,北京奥组委实施防范隐性市场计划,保护赞助商权益;,合作伙伴的权利和机会,合作伙伴的权利和机会,特定产品,/,服务类别的排他权利:排除对同业竞争者的授权。,主题活动上的排他权,市场营销的排他权,授权称谓排他性,促销商品标志使用的排他性,(一)最高级别奥林匹克市场开发参加者待遇,合作伙伴的权利和机会,1.,特定产品,/,服务类别的排他权利:排除对同业竞争者的授权,特定产品,/,服务类别,数字蜂窝移动通信服务和未来的移动通信服务;,无线数据服务(基于公共移动电话网络,但不包括设备);,无线寻呼业务,同时奥组委承诺排除:对以,DECT/PHS/PAS,制式为基础的通信服务(包括,语音、数据和多媒体服务)、模拟移动通信服务(包括语音、数据和多,媒体服务)、任何制式的卫星移动通信服务进行市场开发,包括但不限,于不将上述中的任何一项作为产品类别授予任何固定通信服务合作伙伴,任何市场权利和机会。,合作伙伴的权利和机会,但不包括:,(a),任何与因特网相关的网络、产品或服务;,(b),有线电视传送服务;,(c),计算机联网服务;,(d),数据网络设备,如交换机、路由器、集线器等;,(e),空中传输电视及广播服务;,(f),无线通信设备合作伙伴的产品类别。,同业竞争者:,(,1,)中国联通;,(,2,)在协议期内任何取得移动通信运营许可的通信运营商(不包括网,通),同业竞争者的竞争品牌:,在协议期内不时采用或可能用于业务推广、广告、宣传或其他营销方式的品牌、商号、标志和标识。(不论是其拥有的,或使用或被许可使用,亦不论是否已经申请或获得登记、注册,或是否已经被同业竞争者用于其移动通信业务的市场营销。),合作伙伴的权利和机会,例外:,(1),第六期,TOP,计划合作伙伴作为独立群体单独推广,三星,。,(2),网通,:协议中未将网通作为同业竞争者排除,但可通过产品类别的排他性,来解决。,(3),电话卡,:限于移动通信电话卡(预储值的单功能电话卡),限于以时间,(如分钟)为计价单位,并且电话卡的用途仅限于用来获得中移,动的移动通信服务。,合作伙伴的权利和机会,合作伙伴的权利和机会,2.,主题活动上的排他权:,仅为市场开发参加者提供,但仅为赞助了主题活动的奥林匹克市场开发参加者,单独提供体现了该等赞助的宣传推广活动。,3.,市场营销的排他权:,排除在主题活动和其他由北京奥组委、中国奥委会组织、控制的活动或计划中,向合作伙伴的同业竞争者提供任何使用赞助标志进行同产品类别相关的市场营,销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广告、宣传或销售的权利。,合作伙伴的权利和机会,4,、授权称谓排他性:,本协议有效期内,北京奥组委未曾且将来也不会把带有“无线”、“无线通,信”、“无线通信服务”或类似字样的中文或任何其他外语翻译作为授权称谓,按给中国移动的授权方式授权给任何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合作伙伴之外的其,他奥林匹克市场开发参加者)。,例外:三星公司获得“无线通信设备合作伙伴”的授权称谓不受此限。,5,、促销商品标志使用的排他性:,向中国移动提供用作促销品的商品的供应商不得在该等促销品上使用任何品牌,或企业标识。,(二)第一性权利或优先权利,1.,广告,优先购买北京奥组委出版物版面,优先购买媒体广告权和户外广告权,2.,主题活动赞助,火炬接力赞助权,文化活动赞助权,其他主题活动赞助权,3.,住宿,额外房间的租用优先权(如有剩余),合作伙伴的权利和机会,合作伙伴的权利和机会,4.,门票,额外门票的优先购买权(如有剩余),5.,接待:,享有使用饭店功能区域,包括会议室、宴会场地和展示空间的第一选择,权。,6,电视广告:,与奥运会相关的所有广告和转播赞助的第一谈判权。,(第一谈判权:,30,日的在先谈判权;同等商业条件。),其他广告权利:,第一谈判权。,(三)中国移动可以享受的奥组委识别计划和市场开发支持,识别计划,享受报纸广告识别的权利,享受指定区域的户外广告识别的权利,享受北京奥组委总部识别的权利,享受北京奥组委官方网站识别的权利,享受北京首都国际机场识别的权利,享受北京奥组委官方出版物识别的权利,享受场馆周边地区旗帜识别的权利,享受奥运村识别的权利,享受北京奥组委宣传片识别(电影/录像)的权利,享受奥运会海报识别的权利,合作伙伴的权利和机会,市场开发支持,北京奥组委只为奥林匹克市场开发参加者单独提供宣传推广活动,并且承诺对于所有奥,林匹克市场开发参加者进行保护,及为反隐性市场计划的一部分。中国移动可享受北京,奥组委的市场开发支持有:,参加赞助商研讨会,获得北京奥组委出版物,使用北京奥组委资料(动态及静态影像、声音及海报),北京奥组委协助安排中国奥委会运动员参与宣传,使用国际奥委会奥林匹克博物馆的会议设施(自行承担费用),合作伙伴的权利和机会,对奥林匹克标志使用许可:,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及33家关联机构均已被核准使用北京奥组委享有专有权的21个奥林匹克标志。,被许可使用的奥林匹克标志,被许可人及许可备案号,被许可的内容,许可使用的商品或服务范围:第38类,许可使用期限:2004年7月21日至2008年12月31日,许可性质:非独家许可,但在特定产品/服务类别上为独家许可,许可使用的区域: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香港和台湾地区),合作伙伴的权利和机会,对奥林匹克标志使用许可:,使用要求:,只能以核准的被许可方的名义进行使用;,限于使用于许可类别的产品/服务上;,限于在许可的区域内、在许可期间使用;,自2005年5月18日起,使用北京奥组委标志时要求标明使用许可备案号;,具体使用于广告、宣传、促销品等时,使用样稿及方案仍须按奥组委,市场开发部门规定的程序进行使用许可申请手续。,合作伙伴的权利和机会,合作伙伴的责任义务,1,、维护奥林匹克运动的长期利益。,2,、维护国际奥委会、北京奥组委、中国奥委会、奥运会中国体育代表团和奥林匹克运动的声誉、良好形象和名誉,不得进行对任何其他奥林匹克市场开发参加者以及合作伙伴的竞争对手任何诋毁。,3,、遵守,奥林匹克宪章,、国际奥委会和北京奥组委不时制定并提供的规则、政策、指南和手册和通知,及所有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办法和命令。,合作伙伴的责任义务,4,、提供技术、产品、服务支持。,(,1,)通过支付对价:现金及提供现金等价物实现。,现金等价物,-,移动通信服务,移动电话服务:移动话音服务,移动数据:消息服务 接入服务 其它服务,其它服务:服务台 电话卡 计费 网络管理,人力资源:人员服务、培训服务、咨询费用,奥运专用设施和临时设施,(,2,)自担费用完成基础设施建设(场馆、网络),(,3,)提供额外赞助费用于媒体购买、主题活动、现场展示等奥运市场营销活动。,合作伙伴的责任义务,5,、使用赞助标志:,在授权权限内,以书面批准的使用格式,在授权区域内的尽可能广的地域范围内,在特定产品的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中,经常使用及展示所有赞助标志。,限于“产品”的包装、促销品及通过授权的媒介在产品的销售、促销、广告方面使用,.,不得引至公众认知混淆,.,准确地使用标准的奥运标志,.,授权称谓与奥运标志同时使用,.,因特网:仅被许可以北京奥组委批准的格式用于公司主页上,.,用格式须经北京奥组委事先书面批准,.,6.,规范进行市场营销、广告宣传,制定奥运市场营销方案,经北京奥组委书面批准实施,不得与竞争对手的产品或服务进行比较。,不应采取任何方式或为任何目的而向任何第三方或向社会公众声明其,已得到北京奥组委的,“,批准,”,、,“,担保,”,、,“,首选,”,、,“,推荐,”,或,“,认可,”,,或使用任何其他表述来暗示、声称或以其它方式表示存在,任何类似的认可。,不得在有观众在场的比赛中,在广告牌、设备或参加人员的服装上使,用赞助标志。,如果广告宣传涉及运动员、运动员姓名、照片或者运动员的运动表演还应当遵守国际奥委会执行委员会的相关规定,。,中移动根据赞助协议为北京奥运会提供的所有设备和服务,在2008奥运会、残疾人奥运会及奥运会前测试赛中现场展示,但须符合北京奥组委的相关规定。,合作伙伴的责任义务,7.,对标志的保护义务,:,不从事任何可能损害标志权利的行为;,发现侵权立即书面通知北京奥组委,由北京奥组委全权决定采取行动;,8.,自费投保规定的保险,(满足险种及金额要求),9,、对关联机构的行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10,、质量担保,:就其所提供的产品和促销品承担作为服务提供者、生产者和(或)销售者所应承担的质量保证责任。,11,、环保担保,12,、遵守奥运会景观规定,合作伙伴的责任义务,关联机构的权利和义务,(,1,)附件,O2,所列的中移动从事主业的香港及各省级子公司;,(,2,)由合作伙伴控制的、以“,中国移动通信,CHINA MOBILE”,企业品牌开展经,营活动、主要提供产品并经北京奥组委批准的任何其它公司或商业实体。,关联机构的定义,中国移动对关联机构的股权、控制权或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应及时告知,北京奥组委。,中国移动可以根据其业务的发展情况向北京奥组委提出调整关联机 构的申请。,在实际操作中可由代销、分销机构使用广告营销权利。,关联机构的权利和义务,关联机构享有合作伙伴在本协议项下使用组合标志和赞助标志从事与产品有关的市场营销活动的权利和机会,关联机构的权利,遵守协议项下义务,合作伙伴对其行为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合作伙伴指定由关联机构向北京奥组委支付款项,则关联机构有义务按照 协议规定的时间,足额支付。否则,合作伙伴将向北京奥组委支付延期付款利息。,合作伙伴应提交关联机构签署的所有有关的协议、文件和文书。,协议终止后,关联机构应立即停止对赞助标志及其相关权利的使用,并立即停止促销品的推广、广告宣传、分发和销售,并停止使用带有或加入了任何赞助标志的所有包装、广告宣传资料和其它资料,并向北京奥组委交还或自费销毁(该等销毁应当由北京奥组委认可的独立第三方出具证明)合作伙伴仍然持有或由其控制的所有促销品、包装和带有或加入了任何赞助标志的其它资料等。,关联机构的义务,“潜在商业目的”,,“可能使人认为行为人与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之间有赞助或者其他支持关系而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的其他行为。”,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由个人或实体所进行的,可能明示或暗示其与北京奥组委、国际奥委会、中国奥委会、奥运会中国体育代表团、奥运会、残疾人奥运会等之间,或者与上述机构组织的任何活动之间具有事实上并不存在的商业性关联的,或虽具有一定的关联但未经上述机构授权的广告、宣传、商业识别或其他活动。,赞助协议,定义,隐性市场,隐性市场,危害,:直接减弱那些支付赞助费并获得体育组织或组委会认可的赞助商的影响。对,于组委会市场开发活动和合法赞助商的利益形成了严峻威胁。,分类,:,广义而言,隐性市场分为两大类:关联性隐性市场行为和侵入性隐性市场行为。,中移动受奥组委隐性市场保护的根据和相关权利,最高级别待遇的排他权利:,排除同业竞争者、主题活动的排他性、授权称谓的排他性,广告机会的第一谈判权,参与反隐性市场计划并受到保护,识别计划与市场开发支持,事例及其他国家的立法,隐性市场,国际奥委会反隐性市场的要求及措施,国际奥委会对与奥运有关(包括内容有关、与奥运筹备、举办期间有关、及奥运比赛场所有关)的广告、展示、宣传做出了明确严格的规定。具体参考本章第3专题),国际奥委会在主办城市合同中要求:,主办城市、国家奥委会及奥组委须以自己的经费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防止和(或)终止任何隐性市场或未经授权使用奥林匹克产权。,奥组委须国际奥委会提供详细的反隐性行为计划。,主办城市、国家奥委会及奥组委保证在主办国内没有其他能冲击奥运会,市场开发计划的任何市场开发、广告或促销计划,任何广告或促销计划均不能涉及奥运会、任何奥林匹克队或奥运会年份,也不能暗示与奥运会、任何奥林匹克队或奥运会年份有关。,国际奥委会并通过对不同级别的赞助商的授权称谓的严格界定及排他性规定,及识别计划等,来限制、制止隐性市场行为。,中国对反隐性市场的承诺及措施(部分),中国奥委会与中国各单项体育组织和北京奥组委制定统一联合的市场开发计划,将原国内各单项体育组织原有的与奥运会等有关的协议或合同全部纳入统一联合市场开发计划中,停止一切与奥运会、残奥会、奥林匹克代表团或奥运会年直接或间接有关的市场开发计划。,北京奥组委与北京市政府广告管理部门达成协议,在奥运会期间将由奥组委对国际奥委会所要求的体育场馆、主办城市比赛场地周围和上空、城市的公交、机场的路牌广告、街道的宣传推广等广告活动进行控制,充分保证奥运会赞助商在这些广告地段的排他权。,除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广告法外,中国公布实施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明确禁止未经授权的出于商业目的及潜在商业目的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的行为。,隐性市场,互联网,授权称谓在互联网上的使用,1.,可以在自己公司的主页上使用,2.,在其他媒体的市场营销:,媒体中不包括因特网。一旦国际奥委会和北京奥组委制定了因特网事宜的相关,政策,允许企业在因特网上进行宣传,北京奥组委同意合作伙伴不须另行付费,而享有该等进行广告宣传的权利。双方理解,在因特网或者北京奥组委的官方,网站的广告空间应当由合作伙伴自行付费取得。,互联网方面的市场计划,促销品是中移动在销售过程中为产品宣传或促销目的免费赠送或以优惠价格出售的商品。,满足该定义促销品的使用须符合以下条件:,不属于,“,特定产品/服务,”,范围的商品,是中国移动在销售过程中为,“,特定产品/服务,”,宣传或促销目的免费赠送或以优惠价格出售的商品。,促销品必须带有组合标志,并经北京奥组委书面批准使用,同时应使用相应的北京奥组委授权称谓、中国奥委会授权称谓或残疾人奥运会授权称谓。,中国移动需对促销品承担质量保证。,如果北京奥组委单方停止赞助协议,中移动应立即停止促销品的推广,并销毁带有赞助标志的促销品。,促销品的使用,促销品来源:,属于奥林匹克市场开发参加者的产品类别中的产品,须向该奥林匹克市场开发者采购促销品;,如属于非奥林匹克市场开发者的产品,则由北京奥组委审批并就该制造商就赞助标志的使用签署承诺函。且促销品上不得出现供应商的任何品牌和企业标识。,如向特许经营商之外的其他制造商和(或)经销商采购,中移动应向北京奥组委支付特许权费。,促销品的使用,使用促销品应履行的义务:,每季度结束后的30日内就提交一份相关促销品的性质、数量、销量、购买价格、涉及的赞助标志的详细报告。每一年的第一季度提交一份有关上一年度所有免费分发促销品的报告。,赞助协议有效期届满或终止后,中移动应在三个月内停止使用、销售和分发促销品。并应当销毁其现存的所有永久性标注了赞助标志的库存促销品。如果促销品上的赞助标识可以清除,中移动在征得北京奥组委事先书面同意后,将赞助标志清除,并使用、销售或分发剩余的促销品。,促销品的使用,充分使用赞助标志进行排他性市场活动,提升品牌,保持领先优势;,统一、规范、准确使用赞助标志,实施市场营销计划,准确、规范使用奥运标志,避免因不当使用而招致奥运知识产权人的责罚;,根据奥组委的授权权限及中移动集团品牌发展战略要求,规范资格身份描,述、标识宣传及其他奥运权益的使用,以确保中移动品牌宣传的统一、清,晰,提升品牌认知度;,明确集团各机构、成员对奥运标识及中移动与奥运有关的标识的使用权限及,审批权限并严格按授权执行;,及时发现隐性市场行为,积极打击,以维护中国移动的赞助权益。,奥运合作伙伴权益使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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