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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贸易协定电子行业应用指南1目目 录录综 合 篇.1第一章 自由贸易区的基本概念.2第二章 全球自贸区发展情况和趋势.2第一节 全球自贸区发展情况.2第二节 全球自贸区发展趋势.3第三章 中国自贸区发展现状和格局.5第一节 中国自贸区发展现状.5第二节 中国自贸区发展格局.6第四章 自贸协定优惠政策和规则.7第一节 货物贸易优惠政策.7第二节 自贸协定原产地规则.8第三节 服务贸易优惠政策.13第四节 投资优惠政策.14第五节 贸易救济和争端解决机制.15第六节 标准、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程序.16第七节 知识产权相关政策.17第五章 电子企业如何用好自贸协定优惠政策.19第一节 电子信息企业如何用好自贸协定货物贸易优惠政策.19第二节 电子信息企业如何享受自贸协定服务与投资的优惠政策.20第三节 电子信息企业如何运用自贸协定标准、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程序.21第四节 电子企业如何运用自贸协定知识产权政策.22第五节 建议.23第六章 电子企业享受自贸协定货物贸易优惠案例.23第一节 案例简介.24第二节 案例分析25第三节 启示.27第七章 电子企业运用自贸协定标准、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程序案例.27第一节 案例简介.282第二节 案例分析.28第三节 建议.30第四节 启示.31第八章 电子企业享受自贸协定服务贸易优惠案例.31第一节 案例简介.31第二节 案例分析.32第三节 建议.33第四节 启示.34第九章 电子企业享受自贸协定投资优惠案例.34第一节 案例简介.35第二节 案例分析.36第三节 建议.38第四节 启示.38第十章 电子企业运用自贸协定知识产权政策案例.39第一节 案例简介.39第二节 案例分析.40第三节 建议.41第四节 启示.42专 题 篇.43第一章 信息技术协定.44第一节 基本情况.44第二节 发展历程.47第三节 协定影响.73第二章 内地与港澳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81第一节 基本情况.81第二节 最新进展.83第三章 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90第一节 基本情况.91第二节 最新进展.953第四章 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99第一节 RCEP 自贸区的建设过程.100第二节 RCEP 区域电子行业产业链及电子产品贸易情况.104第三节 RCEP 电子产品降税模式.113第四节 中方主要电子产品降税方式.117第五节 RCEP 区域内其他国家主要电子产品降税方式.126第六节 原产地规则.133第七节 附原产地证书模板及填制说明.143第五章 中国东盟自贸协定(“10+1”)(含升级).150第一节 自贸区建设过程.151第二节 中国-东盟区域电子产品贸易情况.152第三节 电子产品降税模式:.155第四节 中国主要电子产品降税方式.158第五节 东盟国家主要电子产品降税方式.158第六节 原产地规则.159第七节 附原产地证书模板及填制说明:.164第六章 中国巴基斯坦自贸区(含中巴自贸区第二阶段).166第一节 自贸区建设过程.166第二节 中国巴基斯坦电子产品贸易情况.167第三节 电子产品降税模式.169第四节 原产地规则.171第五节 附原产地证书模板及填制说明.176第七章 中国新西兰自贸区(含升级).178第一节 自贸区建设过程.178第二节 中国新西兰电子产品贸易情况.179第三节 电子产品降税模式.180第四节 中方主要电子产品降税方式.180第五节 新西兰主要电子产品降税方式.1804第六节 原产地规则.181第七节 附原产地证书模板及填制说明.186第八章 中国智利自贸区(含升级).189第一节 自贸区建设过程.189第二节 中国智利电子产品贸易情况.189第三节 电子产品降税模式.190第四节 原产地规则.191第五节 附原产地证书模板及填制说明.201第九章 中国秘鲁自贸区.203第一节 自贸区建设过程.203第二节 中国秘鲁电子产品贸易情况.204第三节 电子产品降税模式.205第四节 中方主要电子产品降税方式.207第五节 秘鲁主要电子产品降税方式.208第六节 原产地规则.209第七节 附原产地证书模板及填制说明.213第十章 中国哥斯达黎加自贸区.216第一节 自贸区建设过程.216第二节 中国哥斯达黎加电子产品贸易情况.216第三节 电子产品降税模式.217第四节 中方主要电子产品降税方式.218第五节 哥斯达黎加主要电子产品降税方式.219第六节 原产地规则.219第七节 附原产地证书模板及填制说明.223第十一章 中国冰岛自贸区.225第一节 自贸区建设过程.225第二节 中国冰岛电子产品贸易情况.225第三节 电子产品降税模式.2265第四节 中方主要电子产品降税方式.226第五节 冰岛主要电子产品降税方式.227第六节 原产地规则.227第七节 附原产地证书模板及填制说明.233第十二章 中国瑞士自贸区.236第一节 自贸区建设过程.236第二节 中瑞电子产品贸易情况.236第三节 电子产品降税模式.237第四节 原产地规则.239第五节 附原产地证书模板及填制说明.245第十三章 中国澳大利亚自贸区.247第一节 自贸区建设过程.247第二节 中澳电子产品贸易情况.248第三节 电子产品降税模式.249第四节 中方主要电子产品降税方式.250第五节 澳方主要电子产品降税方式.251第六节 原产地规则.251第七节 附原产地证书模板及填制说明.254第十四章 中国韩国自贸区.257第一节 自贸区建设过程.257第二节 电子产品贸易情况.258第三节 电子产品降税模式.259第四节 中方主要电子产品降税方式.260第五节 韩方主要电子产品降税方式.261第六节 原产地规则.262第七节 附原产地证书模板及填制说明.267第十五章 中国格鲁吉亚自贸区.269第一节 自贸区建设过程.2696第二节 电子产品贸易情况.270第三节 电子产品降税模式.271第四节 中方主要电子产品降税方式.271第五节 格方主要电子产品降税方式.271第六节 原产地规则.272第七节 附原产地证书模板及填制说明.275第十六章 中国马尔代夫自贸区.277第一节 自贸区建设过程.277第二节 电子产品贸易情况.277第十七章 中国毛里求斯自贸区.278第一节 自贸区建设过程.278第二节 电子产品贸易情况.279第三节 电子产品降税模式.281第四节 原产地规则.282第五节 附原产地证书模板及填制说明.2861综 合 篇2第一章 自由贸易区的基本概念自由贸易区(FTA,Free TradeArea)源于世界贸易组织(WTO)有关“自由贸易区”的规定,最早出现在 1947 年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里面。该协定第 24 条第 8 款(b)对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的概念作了专门的解释:“自由贸易区应理解为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独立关税主体之间,就贸易自由化取消关税和其他限制性贸易法规。”因此,FTA 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包括独立关税地区)通过签署协定,在世界贸易组织最惠国待遇的基础上,相互进一步开放市场,分阶段取消绝大部分货物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改善服务和投资的市场准入条件,形成的实现贸易和投资自由化的特定区域,从而促成商品、服务和资本、技术、人员等生产要素国家间的自由流动,实现优势互补、共同发展,促进区域经济一体化。FTA 缔约方所形成的区域称之为自由贸易区,它涵盖所有成员的全部关税领土(中国的关税领土不包含我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是单独关税区)。其特点是由两个或多个经济体组成集团,集团成员相互之间实质上取消关税和其他贸易限制,区域内成员实现贸易自由化,不仅包括货物贸易自由化,还涉及服务贸易、投资、政府采购、知识产权保护、标准化等更多领域的相互承诺。但是,各成员国仍保持自己对来自非成员国进口商品的限制政策。FTA 也是一个国家实施多边合作战略的手段。第二章 全球自贸区发展情况和趋势第一节 全球自贸区发展情况随着经济全球化及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发展,自由贸易区作为促进各国或地区经济间贸易发展的特殊区域,在世界经济贸易的发展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20 世纪 60 年代以来至今,生产型和综合型的自贸区迅猛发展,其功能不断升级3变化。以出口加工为主的工业型自贸区在东南亚、中国台湾、美国、墨西哥以及爱尔兰率先涌现,特别是在新兴经济体与发展中国家,自贸区成为它们实施工业化和出口导向发展战略的重要依托。20 世纪 70 年代后,综合型自贸区开始出现,其功能由原来单一功能的贸易物流型向生产型、服务型、科技型、金融型等复合功能拓展与提升。其地域范围也进一步扩大到几乎全球所有国家与地区,特别是东亚与中东地区的各类自贸区发展日渐成熟。目前,全球共有各类自由贸易(港)区 1000 余个,其中约 2/3 在发达国家。1第二节 全球自贸区发展趋势2008 年底全球经济受金融危机影响,贸易竞争加剧,贸易保护主义盛行,各国为占据贸易主动,越来越重视自由贸易区的作用。近年来中美竞争加剧、贸易保护主义抬头,同时新冠肺炎疫情、俄乌冲突等突发事件,都加速国际经贸规则和格局重构。全球贸易和投资环境的新变化致使全球性的区域贸易协定呈现新的发展趋势。1、自贸区数量迅速增长根据WTO官方的统计,2011-2022年,生效的区域贸易协定(RTAs,Regional TradeAgreement)的累计数量从 222 个增长至 355 个2,平均每年净新增的区域贸易协定超过 11 个,其中以 FTA 形式签署的占据绝大部分,由此可见全球自贸区正呈现出快速发展的趋势。图图 2-2-1:区域贸易协定(:区域贸易协定(RTAS)生效情况)生效情况1参考文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共信息服务世界自由贸易区全景透视2数据来源 http:/rtais.wto.org/UI/charts.aspx#,采取数据时间为 2022 年 11 月。42、自贸区合作深度化、多元化当前的自贸协定(Free TradeAgreement,简称 FTA)发展在内容与标准上都超越了以往 WTO 多边框架下的规则水平,向深度化、多元化发展。早期自贸区合作协议内容主要是以货物贸易为主,注重对关税壁垒的削减与消除。随着经济一体化的深入发展,降低非关税壁垒的需求逐渐上升;20 世纪 90 年代起,自贸区合作协议内容开始涵盖服务贸易相关内容。投资便利化、知识产权保护、劳工标准、环境保护等也相继被纳入 FTA 协议范畴中。3、自贸区地域重心转移在地域重心上,FTA 正逐渐从欧美地区转向亚太地区,更多新兴的发展中国家及经济体加入到国际 FTA 谈判中。当今世界正面临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亚太地区3是世界总体经济发展中举足轻重的一环。虽然遭受贸易保护主义、单边主义、新冠疫情、俄乌冲突的影响,但亚太地区自贸区依然呈现出强劲的可持续发展势头。根据WTO 的数据,2001 年前 35 个已生效的 FTA 协议中就有 24 个涉及欧美发达国家经济体;但自 2001 年起,亚太经济体签订 FTA 协议的活跃度明显提升,目前生效中的亚太经济体的 FTA 协议为 136 个,约占全球 355 个已生效 FTA 协议的 38.3%。44、超大型自贸区正在兴起以往,自贸区多以双边或者较小型区域形式出现。随着全球一体化深度推进,以及新型发展中国家的兴起,超大型 FTA 正逐渐成为国家以经济集团形式开展国际竞争的重要平台。像 RCEP、TPP 等超大型 FTA,不仅其成员数量较多,在世界 GDP总量和世界贸易总量中占比也较大。3此处的“亚太经济体”是狭义层面上的,指亚洲太平洋沿岸的经济体,主要包括中国(包括港澳台地区)、日本、韩国、朝鲜、俄罗斯的远东地区、东南亚地区,以及大洋洲的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国。4数据来源 http:/rtais.wto.org/UI/charts.aspx#,采取数据时间为 2022 年 11 月。5第三章 中国自贸区发展现状和格局第一节 中国自贸区发展现状在数量上,截至 2022 年 10 月,中国已签署了 19 份自贸协定,涉及 26 个国家和地区(详见下图:中国对外自贸协定一览表)。当前,中国正在积极推进中国海合会、中日韩、中国斯里兰卡等多个自贸协定的谈判,启动了中国哥伦比亚、中国斐济、中国加拿大等十多个自贸协定的可行性研究。中国 FTA 起步比较晚,虽然近年来发展迅速,但签订的数量与发达国家相比,仍然比较少。表表 3-1-1:中国对外自由贸易协定一览表:中国对外自由贸易协定一览表在议题上,中国目前已签署的 FTA 中,协议文本主要涉及关税等传统议题,竞争中立、监管一致性等新一代 FTA 议题涉及较少,而在立法、视听、公民保护、金融援助、健康、人权、非法移民、毒品、洗钱、政治对话、公共管理等多个议题上,中国参与的 FTA 均不覆盖。在覆盖地理范围上,目前与中国签署自贸协定的伙伴国主要是发展中国家及亚太国家(地区)。中国与发达国家签署的自贸协定还很少。2020 年签署的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使得中国与日本首次建立了自贸区关系,但是中国与其他经贸联系比较紧密的国家(如欧盟、美国、印度、巴西等)尚未签署直接的自贸协定。欧盟、美国等国家是中国最主要的贸易伙伴国,中国已签署的 FTA 中、甚至正在谈判和研究的 FTA 中都并没有涉及到这些国家。中国的 FTA 建设还有很大的发展空间,FTA 伙伴国覆盖面亟待进一步拓宽。与中国签订自贸协定国家地理范围(详见下表)。6表表 3-1-2:我国涉及自贸区的地理分布我国涉及自贸区的地理分布在 FTA 利用率上,2019 年我国已生效的 FTA 综合利用率为 77%,但相比于欧盟、瑞士、澳大利亚等发达经济体 FTA 综合利用率,我国还存在一定差距,FTA 出口利用率低于进口利用率,尤其是中小微企业对 FTA 利用率偏低。一方面与企业管理水平有关,另一方面与企业普遍缺乏对 FTA 规则深入了解有关。另外,我国引入原产地声明规则的 FTA 不多且未成体系,开具声明的准入门槛较高。在我国已签署及已谈判升级的 19 个 FTA 中,仅在与澳大利亚、新西兰、瑞士、冰岛、毛里求斯、RCEP 的 FTA 中引入了原产地声明规则,从而提高了海关行政管理成本,降低了企业使用 FTA 规则便利度。第二节 中国自贸区发展格局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推动货物贸易优化升级,加快建设贸易强国”“扩大面向全球的高标准自由贸易区网络”。经过长期发展特别是新时代 10 年的努力,我国自由贸易区建设取得了历史性成就,初步构筑起立足周边、辐射“一带一路”、面向全球的高标准自由贸易区网络。中国的自贸区建设是以周边为基础,辐射全球,使自贸区建设与“一带一路”等国家重大发展战略产生有机联动效应。当前中国已签订的自贸协定达 19 个,遍及亚洲、美洲、欧洲、大洋洲。中国自贸区发展从东南亚开始,与东盟十国签署了自7贸协定;在南亚,与巴基斯坦有自贸协定,形成了亚洲网络。在拉丁美洲,与秘鲁、智利和哥斯达黎加签署了自贸协定,形成了拉丁美洲网络。在欧洲,与冰岛和瑞签署了自贸协定,形成了欧洲网络。在大洋洲,与澳大利亚、新西兰签署了自贸协定,形成了大洋洲网络。中国现在基本上已经形成了以“一带一路”国家为引领的全球化自贸协定网络。在已签署的自贸协定当中,内地与港澳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CEPA)及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FA),在内地和香港之间、内地和澳门之间、内地和台湾之间,形成了更紧密的经贸关系安排,为推进两岸四地的经济进一步合作与融合,构筑大中华经济圈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于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正式生效,作为目前全球最大自由贸易区,为全球多边贸易体系注入了新的活力,亚洲内部各国市场的隔离也被进一步打破。RCEP 为我国在新时期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加快形成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提供巨大助力。中国自贸区未来建设要遵循共商共建共享原则,加强创新能力开放合作,形成陆海内外联动、东西双向互济的开放格局。利用共建“一带一路”倡议,着力解决与沿线国家间贸易投资便利化问题,加强与沿线国家投资与贸易方面的合作交流,为将来与沿线国家间建成高标准的自由贸易区奠定良好的基础,开创中国高标准全球自贸区建设的新局面。第四章 自贸协定优惠政策和规则第一节 货物贸易优惠政策货物贸易是自贸协定的重要内容,旨在取消或降低货物在域内关税和非关税壁垒。为保护本国政治、经济、产业,各国将部分产品放入关税减让清单中,一旦谈判成功,该产品将以一定方式减免关税。在符合相关原产地规则前提下,自贸伙伴国间绝大部分产品将相互实行关税减让,直至零关税,实现“自由”贸易。自贸协定让进口方寻到价廉物美货源,出口方则扩大市场份额。对于我国进出口企业来说,进出口符合关税减让清单的产品、符合相关产品的原产地规则,且申办了自贸协定项下的优惠原产地证书即可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8货物的原产地是指货物或产品的来源地,也就是特定产品的生产地、制造地。而原产地规则是各国为确定货物的原产地(原产国家或地区)而制定的法律法规和普遍实施的行政命令及措施。优惠原产地规则是通过双边或多边贸易谈判确定商品能否享受比进口国正常待遇(最惠国待遇)更为优惠或特殊的优惠待遇而实施的普遍适用的法律、法规或行政命令。第二节 自贸协定原产地规则货物贸易是自贸协定最为重要的组成部分,企业利用自贸协定获得优惠关税待遇的前提是充分了解及运用原产地规则、原产地标准、直接运输规则等一整套规则制度。1.原产地规则1.1 原产地规则定义原产地规则定义原产地规则(Rules of Origin)是指一国或地区为确定货物原产地而普遍适用的法律、规章的总称,被形象地称为商品的“经济国籍”。一国或地区可以根据产品的不同“经济国籍”给予该产品以不同的关税优惠和其他认证资格。1.2 原产地规则种类原产地规则种类根据原产地规则的适用范围以及是否与优惠待遇直接相关,原产地规则可以分为优惠原产地规则、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优惠原产地规则是指成员国为了确定出口的货物是否能够享有特惠待遇而实施的、且普遍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行政决定,它的适用范围相对具体明确,主要适用于自贸协定。非优惠原产地规则适用范围比较广泛,比如最惠国待遇、政府采购和贸易统计等。另外它的制定是独立于该国的关税或其他贸易规则,比优惠原产地规则更为严格。1.3 原产地判定标准原产地判定标准原产地标准是原产地规则的核心,是一国或地区用来对本国或地区加工生产的标尺,只有符合原产地标准的商品才能有原产地资格,视为本区域商品。在认定货物的原产地时,会出现以下两种情况:一种是货物完全是在一个国家(地9区)获得或生产制造,另一种是货物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地区)生产或制造。无论是优惠原产地规则还是非优惠原产地规则,都要确定货物的这两种原产地认定标准。对于完全在一国地区获得的产品,如农产品或矿产品,各国的原产地认定标准基本一致,即以产品的种植、开采或生产国为原产国,这一标准通常称为“完全获得标准”(Wholly Obtained Standard)。对于经过几个国家地区加工、制造的产品,各国多以最后完成实质性加工的国家为原产国,这一标准通常称为“实质性改变标准”(Substantial Transformation Standard)。实质性改变标准包括税则归类改变标准、从价百分比标准或称增值百分比标准、区域价值成分标准、加工工序标准、混合标准等。税则归类改变标准是指在某一国家(地区)对非该国(地区)原产材料进行加工、制造后,所得货物在协调制度中的某位数级税目归类发生了变化。从价百分比标准是指在某一国家(地区)对非该国(地区)原产材料进行加工、制造后的增值部分超过了所得货物价值的一定比例。加工工序标准是指在某一国家(地区)进行的赋予制造、加工后所得货物基本特征的主要工序。1.4 优惠原产地规则优惠原产地规则自贸协定优惠原产地规则分为具体产品的原产地规则和一般性制度的原产地规则,前者是具体判定标准,后者是对前者的补充和辅助。具体产品的原产地规则(ROO):根据某产品在生产过程中是否利用进口原材料进行生产,可将ROO划分为完全获得标准和实质性改变标准。完全获得标准相对简单,即判别产品的生产过程是否完全在成员境内完成,这些货物指:(1)在该成员国或者地区境内收获、采摘或者采集的植物产品;(2)在该成员国或者地区境内出生并饲养的活动物;(3)在该成员国或者地区领土或者领海开采、提取的矿产品;(4)其他符合相应优惠贸易协定项下完全获得标准的货物。原产于优惠贸易协定某一成员国或者地区的货物或者材料在同一优惠贸易协定另一成员国或者地区境内用于生产另一货物,并构成另一货物组成部分的,该货物或者材料应当视为原产于另一成员国或者地区境内。为便于装载、运输、储存、销售进行的加工、包装、展示等微小加工或者处理,不影响货物原产地确定。在货物生产过程中使用,本身不构成货物物质成分,也不成为货物组成部件的材料或者物品,其原产地不影响货物原产地确定。10而实质性改变标准相对复杂,只有当进口的原材料在成员内加工制造达到一定程度,才能说明产品符合成员原产。具体的判定实质性改变方式又可以分为三种:税目改变标准(CTC)、区域价值含量标准(RVC)以及加工工序标准(SP)。税目改变标准(CTC):是指将原材料进口后在成员进一步加工制造,加工后的制成品在HS编码中的税目分类编码会发生改变,从而进口原材料和制成品的税目分类不同,这样就可以判定货物发生了实质性改变,并且可以认定发生实质性改变所在地即为该制成品的原产地。CTC透明度较高,判别原产地的条件相对准确客观,而且具有较强的预见性和可操作性,对于企业而言也方便准备相应的证明材料。区域价值含量标准(RVC):通过计算制成品价值与进口原材料价值之间的比例关系,衡量货物在成员国的受加工程度,并根据此比例大小确定制成品是否具备当地原产地资格。具体的,区域价值含量标准的计算方法又大致可以分为出口成员价值增值成分、进口产品价值成分和零件价值成分三种:(1)出口国价值增值成分是指出口国价值增值必须要达到一个百分比,一般为40-60;(2)进口产品价值成分指进口投入品价值占制成品价值的比值存在一个百分比上限值,且不能超过这个上限值;(3)零件价值成分是指原产零部件价值在产成品的价值中所占比例应该达到一个最低百分比。不同自贸协定框架下的优惠原产地规则中的区域价值成分标准各有不同,例如:(中国东盟合作框架协议)项下原产地管理办法规定,在东盟成员国非完全获得或者生产的货物,其生产过程中使用的非原产于中国东盟自贸区的材料、零件或者产品的总价格不超过该货物船上交货价格(FOB)的60%,并且最后生产工序在东盟成员国境内完成;或者其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原产于任一东盟成员国的中国东盟自贸区成分不低于该货物船上交货价格(FOB)的40%。加工工序标准(SP):此标准大部分被用于多工序生产中,考察进口的原材料和零部件是否经过充分的加工制造,从而判断能否获得原产地资格。主要方法是制定加工工序清单,清单上详细列出产品合格所需要经历的加工过程,当进口原材料经过的加工程序满足清单上列出的要求时,可以被判定为实质性加工。1.5 一般性制度的原产地规则一般性制度的原产地规则该规则是对具体产品规则的补充,可以细分为三类:累积规则、附加规则和直接运输规则。11贸易的国际化分工使得一种产品的产业链条通常会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因此整个生产链条也会链接到FTA区域内成员国和区域外非成员国。累积规则作为对优惠原产地规则标准的补充,同时也担任着软化剂的角色,在需要时,累积规则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原产地规则的严格程度。对于一些特定的进口原材料,累积规则下可以将FTA成员价值成分等同于本国价值成分进行累积。根据累积规则适用范围的不同,可以将累积规则划分为三类,分别为双边累积、对角累积和完全累积。双边累积是指在一个自由贸易协定框架下,其他成员国提供的原材料或价值增值可以作为另一成员国原产成分对待,前提是那部分原材料在进口时已获得自贸协定成员国的原产地证明。对角累积(有时亦称区域累积)通常发生于两个以上的经济体之间,且这些经济体间互相已达成自贸协定。与双边累积相同,仅有已获得其他成员国原产地证明的产品才能进行对角累积。对角累积一般要求可以累积的自贸协定之间采用完全相同的原产地规则,适用相同税率,且相互承认累积。这种累积方式在泛欧模式中得到广泛的使用。完全累积是指在一个自贸协定框架下,所有成员国参与产品的生产阶段均可进行累积。与双边累积和对角累积不同,完全累积不以进口原材料获得原产地证明为前提条件,而是将整个自贸协定的成员国累积增加值作为评定标准。在完全累积标准下,从自贸协定成员国外进口的原材料,在经过自贸协定成员累积的加工后,即便单独看某个生产阶段不能满足原产地证明要求,只要最终产品累积的增加值比重满足了产品实质性改变标准,即可获得区域内的原产地证明,在自贸协定内享有优惠关税。因此,完全累积规则允许了自贸协定成员国生产过程的分散化,比如甲、乙、丙、丁是同一个自贸协定成员,原材料或零部件在甲和乙生产,丙处于产品生产链条的中间环节,进行产品中间加工,而最终产品加工完成是在丁,在这种情况下,最终产成品所使用的所有环节的材料或零部件的价值成分,以及所有加工工序带来的增值都是可累积的。2.原产地证书与原产地声明原产地作为判断是否享有自贸协定优惠关税的条件之一,原产地证明是海关判断货物原产地的重要依据。目前,原产地证明存在两种方式,一种是政府主管部门及相关授权组织签发的原产地证书,一种是由企业自主签发的原产地声明。122.1 原产地证书原产地证书原产地证书是指出口国家或地区根据原产地规则和有关要求签发的,明确指出该证中所列货物原产于某一特定国家或地区的书面文件。在国际贸易中,原产地证书的作用不容忽视,它一方面能够帮助本国出口商扩大出口,另一方面还可以帮助进口商减免关税。根据原产地规则不同,原产地证可分为优惠原产地证和非优惠原产地证。根据用途的不同,原产地证又可分为一般原产地证、普惠制原产地证、区域性优惠原产地证及专用原产地证。其中,一般原产地证、普惠制原产地证、区域性优惠原产地证这三种证书应用最为广泛,这三类原产地证书构成了原产地证书中的“三驾马车”。2.2 原产地声明原产地声明原产地声明是在货物进出口时由制造商、供货人、进出口商或者其他当事人在商业发票或其他单证上对该货物原产地所作的正式声明。原产地声明作为货物原产地证明的一种方式,在不同自贸协定中,对原产地声明的签发企业主体规定是不同的,根据签发原产地声明的企业主体不同,可以将原产地声明分为出口商签发的原产地声明、进口商签发的原产地声明、生产商签发的原产地声明和供应商签发的原产地声明。2.3 原产地证书与原产地声明对比原产地证书与原产地声明对比原产地证书与原产地声明是原产地证明的两种证明文件,均代表了证明文件背后货物的原产地。原产地证书的签发是政府主管部门及其授权的组织,原产地声明的签发主体是国际贸易的经营者。原产地声明是国际贸易经营者签发的原产地证明文件,相较于原产地证书制作成本低、程序简便,省去了繁琐的行政程序,使货物通关率大大提高。对于选择原产地证书还是原产地声明,要结合各国(地区)的经济发展状况、贸易进出口量、企业信誉等各种因素综合考虑。中国对原产地证明使用较多的是原产地证书,但是签发原产地证书程序繁琐、行政成本较高,近些年来也加强了原产地声明的使用。13第三节 服务贸易优惠政策1.服务贸易总协定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作为历史上第一个服务贸易多边框架,极大地推动了全球服务贸易的自由化。在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结束之后,各成员方又就金融、电信、海运和自然人流动等服务部门和方式进行了一系列后续谈判,至今各成员仍在执行和消化这些承诺。多哈回合开始以来,除部分在服务贸易出口方面有重大利益和优势的国家外,大多数国家缺乏进行新一轮谈判的热情。为了推动本国服务贸易出口,多数国家签订的自贸区协议中都列有服务贸易自由化的条款,其广度和深度超越了服务贸易总协定的承诺。为了保护对外投资者的利益,在其签订的自贸区协议中也都列有关于投资的条款。2.服务贸易优惠政策及推动方式自贸区内服务贸易的优惠政策一般涉及金融、电信、专业服务等方面,表现为通过纳入市场准入条款、国内规制、透明度条款等,取消影响服务贸易的限制和歧视措施,为区域内服务贸易的开展提供了更有确定性的机会和更广阔的空间。推动方式一般分为“正面清单方式”和“负面清单方式”。2.1 负面清单方式负面清单方式在大多数自贸协定下,自贸区对服务贸易自由化都采取了“负面清单方式”,除了包含在保留清单中的领域外,其他的服务贸易是没有贸易限制的,并且新的服务部门被自动地纳入到该协定下。这一方式与服务贸易总协定不同,服务贸易总协定采用列明清单方式。“负面清单方式”有效地扩大了协定覆盖的领域,能够产生更大的贸易创造。同时,由于新的服务部门自动地同时纳入到各个自贸协定下,减少了贸易转移。2.2 正面清单方式正面清单方式正面清单是指政府允许的市场准入主体、范围、领域等均以清单方式列明。在14正面清单模式下,外资只能在清单范围内享有国民待遇。2.3 负面清单与正面清单优惠政策对比负面清单与正面清单优惠政策对比在正面清单模式下,外资只能在清单范围内享有国民待遇;而在负面清单模式下,外资能够在清单范围之外享受到所有的与东道国国民相同的待遇。针对政府的负面清单与针对市场主体的正面清单是“一体两面”的关系,这种混合清单主要是指把企业可以自由进入和活动的领域或情况以清单的形式清晰列出来,清单之外的领域或情况则是企业受禁止的或者受限制的,这也就是把企业关进了“制度笼子”,而这笼子外的广阔空间则是政府自由活动的空间。这种治理模式一方面压缩了市场的自发活动空间,导致企业的自发性行为受到极大的限制,压制了企业的创新欲望和创新能力,降低了经济的内在活力;另一方面却又过分地放大了政府的权力作用空间,容易导致政府权力的滥用以及强化了政府决策的随意性和权变性,进而不断滋生权力寻租和腐败,扭曲了资源的优化配置和提高了经济社会运行成本。按照正面清单管理模式的相关原则,市场主体就无法进入一些领域或业态,这就严格限制了市场主体的经济活动自由。即便减少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也可能会在法律的空白领域设置大量变相许可,如核准、备案、达标、验收等,从而规避行政许可法定的相关原则,使得实践中各种不予备案、不予验收等现象依然出现,限制了市场主体的行为自由。这就导致如下结果:只要法律不明令禁止,行政机关都敢做;只要政府没有明确准许,市场主体都不能做。在负面清单管理模式下,只有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领域,市场主体才无法进入,凡是清单没有列明的领域,市场主体均可以进入。因此,与正面清单管理模式相比,负面清单管理模式赋予了市场主体更充分的行为自由凡是法无禁止的,即推定市场主体有行为的自由,在“法律的沉默空间”,政府机关也不得设置额外的审批程序,变相规避行政许可法定的原则。第四节 投资优惠政策自贸区内投资优惠政策一般涉及三个大方面,分别为投资自由化条款、投资保护条款、投资便利化条款。投资自由化条款,一般涉及最惠国待遇、禁止业绩要求、投资负面清单等。15投资保护条款,一般涉及公平公正待遇、征收、外汇转移、损失补偿等。投资便利化条款,一般涉及争端预防和外商投诉的协调解决机制等内容。自贸区投资优惠政策旨在为多双边各方投资者创造一个更加稳定、开放、公平及便利的投资环境,为吸引外资、促进区域内协同发展提供驱动力。第五节 贸易救济和争端解决机制1.贸易救济贸易救济就是指对在对外贸易领域或在对外贸易过程中,国内产业由于受到不公平进口行为或过量进口的冲击,造成了不同程度的损害,各国政府给予他们的帮助或救助。在自贸区内各国为维护公平贸易和正常的竞争秩序,也会采取贸易救济的手段,比如WTO允许成员方在进口产品倾销、补贴和过激增长等给其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情况下,可以使用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等贸易救济措施,保护国内产业不受损害。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针对的是价格歧视的不公平贸易行为,保障措施针对的是进口产品激增的情况。中国入世后,世界贸易组织(World Trade Organization,简称WTO)的其他成员的国内产业针对中国产品的进口又多了一种贸易救济手段,即:特别保障措施。贸易摩擦的发生是世界经济运行中的常态,然而从WTO成员在对华贸易中频频使用贸易救济措施和制造贸易摩擦来看,中国已成为世界贸易摩擦的最大受害国。2.争端解决机制WTO争端解决机制是从1947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有关条款及40多年争端解决的实践发展而来的。其主要规则和法律基础是:GATT第22条规定的缔约方之间进行磋商的权利,第23条规定的提出磋商请求的条件、多边解决争端的主要程序及授权报复等。其特点包括:鼓励成员通过双边磋商解决贸易争端;以保证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的有效实施为优先目标;严格规定争端解决的时限;实行“反向协商一致”的决策原则;禁止未经授权的单边报复;允许交叉报复。16其主要原则是:“平等、迅速、有效、双方接受”,目前各个区域自贸协定的争端解决机制基本上都是延续了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核心原则。争端解决机制方式一般为:磋商、合作、斡旋、调解、调停等。争端解决机制程序一般为:磋商、申请成立专家组、成立专家组、专家组审理、专家组结论的终局等。争端解决机制还包括了补偿和报复机制,但是因为报复手段与胜诉方的经济实力挂钩,特别是在两国经济实力相差甚大时尤为明显,所以报复手段往往成为经济实力强大的发达国家制裁发展中国家的工具。总体来说,各个自贸协定的争端解决机制均延续于WTO的争端解决机制,但是细节之处会有不同。第六节 标准、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程序自贸区的标准、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程序章节主要是为了减少技术贸易壁垒对各国造成的损失,促进各成员国之间经济贸易往来而对减少技术贸易壁垒做出的规定。1.技术性贸易壁垒技术贸易壁垒,是以国家或地区的技术法规、协议、标准和认证体系(合格评定程序)等形式出现,涉及的内容广泛,涵盖科学技术、卫生、检疫、安全、环保、产品质量和认证等诸多技术性指标体系,运用于国际贸易当中,呈现出灵活多变、名目繁多的规定。由于这类壁垒大量的以技术面目出现,因此常常会披上合法外衣,成为当前国际贸易中最为隐蔽、最难对付的非关税壁垒。2 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Agreement on Technical Barriers to Trade)简称TBT协议。是世界贸易组织管辖的一项多边贸易协议,是在关贸总协定东京回合同名协议的基础上修改和补充的。它由前言和15条及3个附件组成。主要条款有:总则、技术法规和标准、符合技术法规和标准、信息和援助、机构、磋商和争端解决、最后条17款。协议适用于所有产品,包括工业品和农产品,但涉及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由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议进行规范,政府采购实体制定的采购规则不受本协议的约束。协议对成员中央政府机构、地方政府机构、非政府机构在制定、采用和实施技术法规、标准或合格评定程序分别作出了规定和不同的要求。协议的宗旨是,规范各成员实施技术性贸易法规与措施的行为,指导成员制定、采用和实施合理的技术性贸易措施,鼓励采用国际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保证包括包装、标记和标签在内的各项技术法规、标准和是否符合技术法规和标准的评定程序不会对国际贸易造成不必要的障碍,减少和消除贸易中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合法目标主要包括维护国家基本安全,保护人类生命、健康或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健康,保护环境,保证出口产品质量,防止欺诈行为等。技术性措施是指为实现合法目标而采取的技术法规、标准、合格评定程序等。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附件1为本协议下的术语及其定义,对技术法规、标准、合格评定程序、国际机构或体系、区域机构或体系、中央政府机构、地方政府机构、非政府机构等8个术语作了定义。附件2是技术专家小组。附件3是关于制定、采用和实施标准的良好行为规范,要求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的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和非政府机构的标准化机构以及区域性标准化机构接受该规范,并且使其行为符合该规范。协议规定设立技术性贸易壁垒委员会负责管理、监督、审议协议的执行。3.自贸区标准、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程序自贸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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