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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贸易协定纺织行业应用指南.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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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自由贸易协定纺织行业应用指南 1 目 录 综 合 篇 .3 一、自由贸易区的基本概念.4 二、全球自贸区发展趋势.6 三、中国自贸区发展现状.9 四、自贸协定优惠政策和规则.11(一)货物贸易.11(二)原产地规则.13(三)服务贸易.16(四)投资促进及保护.17(五)贸易救济和争端解决机制.19 五、纺织企业如何用好自贸协定优惠政策.22 六、纺织企业享受自贸协定货物贸易优惠案例.24 七、自贸协定签署与中国纺织业对外直接投资.27 专 题 篇 .34 一、内地与港澳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CEPA).35 二、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43 三、中国-东盟自贸区.60 2 四、

2、中国-巴基斯坦自贸区.77 五、中国-智利自贸区.83 六、中国-新加坡自贸区.87 七、中国-新西兰自贸区.91 八、中国-秘鲁自贸区.95 九、中国-哥斯达黎加自贸区.100 十、中国-冰岛自贸区.104 十一、中国-瑞士自贸区.108 十二、中国-澳大利亚自贸区.113 十三、中国-韩国自贸区.118 十四、中国-格鲁吉亚自贸区.124 十五、中国-毛里求斯自贸区.128 十六、中国-柬埔寨自贸区.132 3 综合篇 4 一、自由贸易区的基本概念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贸易自由化逐步发展,世界贸易组织(WTO)的多边贸易体制面临挑战。由于 WTO 成员国众多,多边贸易体系不易协调,达成国际协议

3、的难度增加,WTO成员开始通过双边或区域自由贸易方式,寻求新的突破。WTO 将区域贸易协定纳入多边贸易体制框架中加以规范、监督和协调,作为多边贸易体制的有益补充。根据 WTO 规定,成员国可依据 1994 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 24 条成立自由贸易区,或依据授权条款签署双边自由贸易协定,或依据服务贸易总协定第 5条签署以促进服务贸易自由化为目的的经济一体化协定。自由贸易协定(Free Trade Agreement,FTA),简称“自贸协定”,是指两个或两上以上的国家或地区,根据 WTO 相关规则,为实现相互之间的贸易自由化,通过谈判和协商,所签署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签订自贸协定的成员国在 W

4、TO 最惠国待遇的基础上,相互进一步开放市场,分阶段取消关税和非关税壁垒、投资限制等,同时又保留着自己原有的对非成员国的贸易政策。协定的内容和范围,不仅包括货物贸易,还涉及服务贸易、贸易投资便利化、知识产权、电子商务、政府采购、贸易救济、透明度、卫生和植物卫生措施、经济技术合作等多个领域,是一个国家深化多双边合作、提升国际经济竞争力的重要手段。自由贸易区(Free Trade Area),简称“自贸区”,是指由自贸协定的两个或多个缔约方根据协定建立的,相互逐步取消绝大部分货物的关税和非关税措施,开放服务贸易和投资市场,实现贸易和投资自由化的区域。它与在国境内关境外设立的,以优惠税收和海关特殊监

5、管为主要手段,实行优惠经贸政策的自由贸易试验区(Free Trade Zone)有着本质区别,本指南中的自贸区均指第一种情况,不涉及对FTZ的探讨。自贸区建立的根本目的是为了降低贸易所需要的交易成本,促进区域内成员以5 及全球贸易的发展。在自贸区内,成员国间相互给予的优惠待遇高于区域外的成员,促进了区域内成员之间的贸易与投资。如今,自贸区已经超越了经济范畴,兼有外交、政治方面的战略意义。它通过更加优惠的贸易和投资条件,将成员国的经济利益紧密联系在一起。经济利益的融合又加强了成员之间的政治、外交关系,形成各种利益共同体,这一趋势使国家之间的竞争演变为各个利益集团之间的竞争。随着自贸区的不断发展和

6、演化,正对世界经济、政治格局产生重大影响。6 二、全球自贸区发展趋势 二十世纪 90年代以来,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不断深入,引发了新一轮的区域经济一体化浪潮。各大经济体为适应国际贸易体系发展新趋势、更好地维护自身利益,纷纷部署自贸区建设。以美欧为代表的发达经济体通过建设大型自贸区抢占区域经济发展的先机,率先掌握国际贸易规则的制定权和话语权。全球自贸区建设进入快速发展期。根据 WTO统计1,截至 2023年 4月,向 WTO通报并生效的区域贸易协定共 356 个。其中,自由贸易协定(FTA)和经济一体化协定(EIA)有 312个,占总数的 87.6%;关税同盟(Customs Union)有 17

7、 个,占总数的 4.8%;局部自由贸易协定(Partial Scope Agreement,PSA)有 27 个,占总数的 7.6%。欧盟作为全球自贸区建设的先行者,目前共有 45个自贸协定生效运行,是全球区域贸易一体化程度最高的地区之一。2006 年之前,欧盟主要与周边邻国、地中海沿岸地区国家签订自贸协定。2008 年以后,欧盟自贸区建设不断加速,自贸区的伙伴国扩展到加拿大、韩国、日本、新加坡等发达国家,以及越南等发展中国家。欧盟通过实施自贸协定构建全球贸易网络,持续推进与贸易伙伴的双边贸易关系,确保欧洲企业在贸易伙伴国顺利获得市场准入,充分发挥自贸协定的经济效用。表表 1 2000-202

8、2 年欧盟签署的部分自贸协定列表年欧盟签署的部分自贸协定列表 自贸协定名称自贸协定名称 生效时间生效时间 自贸协定名称自贸协定名称 生效时间生效时间 欧盟-以色列联系协定 2000 年 6 月 欧盟-格鲁吉亚联系协定 2016 年 7 月 欧盟-墨西哥全球协定 2000 年 10 月 欧盟-摩尔多瓦联系协定 2016 年 7 月 欧盟-约旦联系协定 2002 年 5 月 欧盟-加拿大自由贸易协定 2016 年 9 月 欧盟-北马其顿稳定和联系协定 2004 年 4 月 欧盟-乌克兰自贸协定 2017 年 9 月 欧盟-智利联系协定 2005 年 3 月 欧盟-博茨瓦纳经济伙伴协定 2018 年

9、 2 月 欧盟-阿尔及利亚联系协定 2005 年 9 月 欧盟-莱索托经济伙伴协定 2018 年 2 月 欧盟-黎巴嫩联系协定 2006 年 9 月 欧盟-纳米比亚经济伙伴协定 2018 年 2 月 欧盟-阿尔巴尼亚稳定和联系协定 2009 年 1 月 欧盟-斯威士兰经济伙伴协定 2018 年 2 月 欧盟-黑山稳定和联系协定 2010 年 5 月 欧盟-南非经济伙伴协定 2018 年 2 月 1 参见 WTO 网站:http:/rtais.wto.org/UI/PublicAllRTAList.aspx 7 欧盟-哥伦比亚、秘鲁自贸协定 2013 年 3 月(秘鲁)、2013 年 8月(哥伦

10、比亚)欧盟-日本经济伙伴关系协定 2019 年 3 月 欧盟-塞尔维亚稳定和联系协定 2013 年 9 月 欧盟-新加坡自贸协定 2019 年 11 月 欧盟-韩国自贸协定 2015 年 7 月 欧盟-越南自贸协定 2020 年 8 月 欧盟-科索沃稳定和联系协定 2016 年 4 月 欧盟-英国自贸协定 2021 年 5 月 信息来源:欧盟委员会官网(https:/policy.trade.ec.europa.eu)美国作为全球最大的经济体,自 1985年和以色列签订第一个双边自贸协定至今30 多年的时间里,已与 20 个国家签订了 14 个自贸协定(见表 2),其中 12 个为双边缔约协定

11、,2 个属于多边协定,分别是与加拿大和墨西哥两国签署的北美自由贸易协定(NAFTA),以及与多米尼加共和国和部分中美洲国家(哥斯达黎加、萨尔瓦多、危地马拉、洪都拉斯、尼加拉瓜)签订的美国-多米尼加-中美洲自由贸易协定(DR-CAFTA)。2020 年 7 月 1 日,美国-墨西哥-加拿大协定(USMCA)正式生效,取代自 1994 年开始实施已 26 年之久的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目前,美国把“美墨加协定”作为与贸易伙伴在双边和区域经贸谈判的蓝本,针对不同国家和区域采取不同的谈判政策,并加快与英国、日本、欧盟的经贸协议谈判进程,最终意在形成一个由美国等发达国家主导的、更加开放自由的准多边体制。表表

12、 2 美国已签署实施的自贸协定列表美国已签署实施的自贸协定列表 自贸协定类别自贸协定类别 自贸协定名称自贸协定名称 生效时间生效时间 双边自贸协定 美国-以色列自贸协定 1985 年 1 月 美国-约旦自贸协定 2001 年 9 月 美国-新加坡自贸协定 2003 年 12 月 美国-智利自贸协定 2003 年 12 月 美国-巴林自贸协定 2004 年 9 月 美国-澳大利亚自贸协定 2004 年 12 月 美国-摩洛哥自贸协定 2006 年 1 月 美国-秘鲁自贸协定 2009 年 1 月 美国-阿曼自贸协定 2009 年 1 月 美国-韩国自贸协定 2012 年 3 月 美国-哥伦比亚自

13、贸协定 2012 年 5 月 美国-巴拿马自贸协定 2012 年 10 月 多边自贸协定 美墨加自贸协定(USMCA)2020 年 7 月 中美洲自由贸易协定(DR-CAFTA)2009 年 1 月 资料来源:美国商务部(https:/www.trade.gov/free-trade-agreements)8 中国是世界上最大的贸易国,自贸区建设不仅可以扩大中国的对外贸易总量,还能更好地促进中国与全球合作,实质性提升中国经济的影响力。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进一步深化多双边经贸合作,加速由商品和要素流动型开放向规则等制度型开放转变。目前,中国正在实行更高水平的对外开放战略,积极推动自贸区谈判,提升

14、自贸协定水平,在更大范围内、更高层次上参与经济全球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近年来,全球自贸区不断发展并形成新格局,自贸协定在地域、规模和内容上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一是在地域上,自贸区的建立逐渐从欧美地区转向亚太地区,更多新兴的发展中国家加入到自贸协定的谈判中来。二是从规模上,国家之间的合作愈加紧密,大型自贸区正在兴起,全球目前已形成了两个规模超大的自贸协定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和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其中,RCEP作为全球最大的自贸区,15个成员国覆盖人口达22.7亿,经济总量达 26 万亿美元,出口总额达 5.2 万亿美元,均占全球总量的约 30%。CPTP

15、P 11 个成员方覆盖人口近 5 亿,GDP 合计 13.5 万亿美元,占世界经济总量约13%。大型自贸协定的签订有助于推动全球经济一体化,打造更高质量、更高水平的全球自贸区。三是在内容上,全球自贸区合作内容呈现多样化,议题领域在深度和广度上都有所拓展。在过去传统的贸易议题基础上,投资便利化、知识产权保护、劳工标准、环境保护等新兴议题也相继被纳入自贸协定谈判的范畴。随着各国对发展自贸区的重视,自由贸易区已成为大国开展战略合作与竞争的重要手段,正在加速改变世界经济和政治格局。当前,美国正在积极构建符合美国利益的双边和区域自贸协定网络;欧盟在加速内部经济一体化的同时,把构筑自由贸易体系伸向亚太地区

16、;日本、韩国已经形成了区域及全球范围的自由贸易区网络布局,在着手争夺区域经济的主导地位。与此同时,中国正加快实施自贸区发展战略,为在构建面向全球的高标准自贸区网络的竞争博弈中占据主动权。9 三、中国自贸区发展现状 2001年加入世贸组织(WTO)前,中国致力于参加世界多边贸易体系,推动与全球经济体的经贸合作。入世后,我国在积极融入多边贸易体系的同时,加速推进与周边国家和地区的自贸区建设工作。多年来,中国自贸区建设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少到多,从平稳到快速的发展历程,全方位开放新格局加快形成。2002 年,中国与东盟签署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全面开启自贸区建设工作。2003 年,与香港和澳

17、门特区政府签署内地与港澳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CEPA)。随后我国相继与智利、巴基斯坦、新加坡、新西兰、秘鲁等国家签署了双边自贸协定,自贸区建设工作进入稳步发展阶段。2007 年以来,我国加快实施自贸区发展战略,自由贸易区建设取得了历史性成就,伙伴不断增加,内容日益充实,初步构筑起立足周边、辐射“一带一路”、面向全球的高标准自贸区网络。截至 2022年底,我国已与 26个国家和地区签署自由贸易协定 19个(见表 3),自贸伙伴覆盖亚洲、大洋洲、拉丁美洲、欧洲和非洲。此外,中国正在谈判的自贸区共 10 个,正在研究的自贸区有 8个。表表 3 中国的自贸区(中国的自贸区(FTA)列表)列表 自贸区进

18、程自贸区进程 自贸区名称自贸区名称 已签协议 的自贸区 中国-东盟 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 中国-智利 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 中国-秘鲁 中国-巴基斯坦 中国-哥斯达黎加 中国-新加坡 中国-新西兰 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FA)中国-澳大利亚 中国-韩国 中国-冰岛 中国-格鲁吉亚 中国-瑞士 中国-马尔代夫 中国-毛里求斯 中国-柬埔寨 正在谈判 的自贸区 中国-海湾合作委员会 中日韩 中国-斯里兰卡 中国-以色列 中国-挪威 中国-摩尔多瓦 中国-巴拿马 中国-韩国第二阶段谈判 中国-巴勒斯坦 中国-秘鲁自贸区升

19、级谈判 10 正在研究 的自贸区 中国-哥伦比亚 中国-斐济 中国-尼泊尔 中国-巴新 中国-加拿大 中国-孟加拉国 中国-蒙古国 中国-瑞士自贸协定升级 信息来源:中国自由贸易区服务网 加快实施自由贸易区战略,是我国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的一项重要战略举措。2007 年,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实施自由贸易区战略,把自由贸易区战略上升为国家战略;2012 年,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统筹双边、多边、区域次区域开放合作,加快实施自由贸易区战略;党的十八届三中、五中全会进一步要求以周边为基础加快实施自由贸易区战略,形成面向全球的高标准自由贸易区网络;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坚持对外开放的基本国策,推进自贸区建设;

20、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要扩大面向全球的高标准自由贸易区战略,这为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建设我国高标准自由贸易区和推进高水平开放指明了方向、明确了目标、提出了要求。加快实施自贸区战略,增进了我国与自贸区伙伴的贸易与投资合作。根据商务部数据显示,2022年,我国与自贸协定伙伴进出口额同比增长7.7%,占外贸总额的34%。东盟是我国签署的第一个自贸协定伙伴,自中国-东盟自贸协定实施以来,我国已连续多年成为其最大的贸易伙伴,2022 年中国与东盟的进出口总额占我国外贸总额的 15.5%。投资方面,2021 年我国 70%的对外投资目的地是自贸伙伴国家,同期吸引外资的八成以上来自于自贸协定伙伴国家。自贸协定促进

21、了我国与自贸伙伴国的区域一体化发展,通过国际分工合作,构建更加安全稳定的产业链和供应链。11 四、自贸协定优惠政策和规则(一)货物贸易 货物贸易规则是自贸协定的核心内容,主要涵盖货物贸易的市场准入(关税减让或取消措施)、海关程序和贸易便利化、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标准、技术法规、知识产权保护、贸易救济等条款。规则制定的主要目的:在货物贸易领域,通过降低或取消关税和非关税壁垒,提高货物贸易自由化和便利化水平,降低区域贸易成本,提升产品国际竞争力。1.货物贸易市场准入 在自贸协定中,货物贸易市场准入主要是说明协定国之间的关税减免安排。关税减让的规定主要包括商品分类、关税减免时间、关税减让模式等。(1

22、)商品分类。)商品分类。通常将全部商品分为三大类:正常产品、敏感产品、例外产品;部分自贸协定会将这三大类产品继续细化分类,如将敏感产品分为一般敏感产品和高度敏感产品。不同类别的产品减免税的时间和幅度不一样。就中国自贸协定而言,正常产品是指最终将关税降为零的产品;敏感产品指有降税可能,但降税幅度不大;例外产品是指产品不参与降税的产品。随着我国自贸区建立愈发完善,尤其是 RCEP 签署生效以来,中国与各伙伴国货物贸易整体自由化水平较高,仅保留了部分敏感产品。其中,中国的例外和敏感产品主要涉及农产品、汽车及其零部件等,纺织行业涉及到的敏感和例外产品不多。而与中国签署自贸协定的国家对中国的自由化比例也

23、普遍较高,澳大利亚、新西兰以及东盟的新加坡等国实现了对中国 100%零关税。(2)关税减免时间。)关税减免时间。关税减免时间是指签订自贸协定的缔约方,在协定中规定的减免关税的具体执行时间。以 2022年生效实施的 RCEP为例,中国、澳大利亚、文莱、柬埔寨等国于协定生效后的 1 月 1 日起开始实施关税减让安排,而印度尼西亚、日本和菲律宾于每年的 4月 1日进行关税调整。12 (3)关税减让模式。)关税减让模式。自贸协定中的降税模式主要包括4种:协定生效立即降为零、过渡期降为零、部分降税以及例外产品。过渡期的时间长度主要为10年、15年和 20 年等。表表 4 主要降税模式及说明主要降税模式及

24、说明 降税模式降税模式 说明说明 协定生效立即降为零协定生效立即降为零 在协定对一缔约方生效的第一年,原产地货物立即执行零关税 过渡期降为零过渡期降为零 原产货物的关税税率自协定对一缔约方生效之日起,经过一段时间过渡期 线性或非线性的削减,从基准税率最终降至零 部分降税部分降税 原产货物的关税税率一定程度削减,但最终并不降至零 例外产品例外产品 协定生效后,免除任何削减或取消关税承诺的产品 信息来源:中国自由贸易区服务网 在中国签订的自贸协定中,多数协定的缔约国采取一次性减免和在规定年限内按约定税率降税相结合的模式进行关税削减。例如,RCEP 成员国大多采用两两出价方式作出货物贸易降税承诺,且

25、主要是以立即实施零关税和 10年内降为零关税的方式达成。具体关税减让准则可参照各自贸协定中的成员国关税减让表进行查询。2.海关程序和贸易便利化 海关程序和贸易便利化领域规则主要指自贸协定各方法律法规公开透明、进一步简化通关手续、加强海关合作,加快货物通关放行,促进贸易便利化。就目前我国签署的自贸协定来说,RCEP 中关于该领域的相关承诺规则水平最高,尤其是对时效性的规定远超于 WTO和我方签订的其他自贸协定。RCEP中有关该领域的主要措施包括预裁定、提前申报、装运前检验证书制度、风险管理等。关于预裁定条款。在货物进口前,进口成员国海关可以根据贸易主体的申请,在 90天内就进口货物的税则归类、原

26、产地、海关估价等事项作出预裁定,增加进出口报关、征税等活动的确定性,提高通关效率。预裁定的有效期至少为 3 年,如果进口国的法律法规变动或者预裁定所依据的事实或情况发生变动等情况影响预裁定的效力,进口国需要通过撤销或者废止程序并书面通知申请人,预裁定结果才能失13 效。关于提前申报条款。在货物抵达前,进口成员国海关允许贸易主体提前提交货物进口所需的报关文件和信息并在货物抵达前处理。这在我国主要体现为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可以在取得提(运)单或载货清单(舱单)数据后,向海关提前申报。提前申报制度将海关单证审核和海关税费征收程序前置,从而在货物抵达时缩短通关时间、加快放行。关于装运

27、前检验证书制度。在货物装运前,进口国海关依据相关规定,可要求对货物进行检验并出具装运前检验证书,但不得要求使用与税则归类和海关估价相关的装运前检验,且不排除以卫生和植物卫生为目的的其他类型的装运前检验。同时,鼓励各方不再采用或适用新的装运前检验要求。关于风险管理条款。当货物抵达后,海关监管集中于高风险货物,加快低风险货物放行。对于易腐货物、快运货物尽量在 6小时内放行,普通货物尽量在 48小时内放行。(二)原产地规则 原产地规则是确定国际贸易商品原产地的判定标准和制度性要求,也被称为“国际贸易商品的经济国籍”。目前国际贸易体系中,原产地规则可分为两类:非优惠性原产地规则和优惠性原产地规则,非优

28、惠原产地规则用于确定是否适用最惠国待遇、保障措施、原产地标记管理要求等,目的是为了区分国产货物和外国货物,适用于所有贸易对象国(地区)。优惠原产地规则规定了贸易伙伴的产品进入优惠市场的准入条件,即自贸协定中规定的原产地判定条款和制度性要求。为了区分货物是否原产于自贸协定成员,自贸协定规定了严格的优惠性原产地规则,符合规则即可在成员之间享受关税减免优惠待遇。自贸协定中的原产地规则主要包括原产地标准、签证与操作程序。14 1.原产地标准 原产地标准是自贸协定原产地规则体系的核心,是货物获得原产资格的实体性判定标准,通常包括“完全原产货物标准”和“实质性改变标准”两个条款。(1)完全原产货物标准(完

29、全获得或生产)完全原产货物标准(完全获得或生产),是确定货物(指任何商品、产品、物品或材料)原产地的两个标准之一,通常用于天然产品或由天然产品制成的货物。完全获得或者生产的货物。是指完全在一个缔约方获得或生产的货物,要求产品在出口国完全获得或者生产,一般包括植物及其制品、动物及其制品、水产品或海产品等天然生成的物品等。完全从原产材料生产的货物。是指生产产品使用的所有原材料和零配件都是本国产的,并且在其国内完成的生产制造。(2)实质性改变标准(产品特定的原产地标准)实质性改变标准(产品特定的原产地标准),是指含有非协定成员产的原材料和零配件,在出口国完成部分或者主要加工、生产过程,或者完成主要增

30、值部分的货物“发生实质性改变”,并生成了新的货物,达到了协定规定的标准,才能享受原产货物的标准。判断是否发生实质性改变的标准,必须要满足区域价值成分、加工工序标准、税则归类改变三项中的至少一项,才可以获得原产资格。区域价值成分(RVC)一般采用从价百分比标准,每个自贸协定关于区域价值成分比例要求不完全相同,有些要求符合 30%,有的则为 40%,还有些要达到 50%。这些要求通常会在协定原产地规则之后以附件(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形式列明。税则归类改变(CTC)标准,是指当货物与生产该货物的非原产材料被归入商品名称与编码协调制度的国际公约(简称HS 编码)中的不同税号时,可视为该货物经过生产制造

31、已经发生了实质性改变,并获得原产地资格。改变的形式主要有章改变、4位品目改变、6位子目改变和 8位税号改变等。加工工序标准,是指自贸协定一般制订的产品加工工序清单,详细列明产品合格加工作过程,符合清单要求的,即被认为是进行了实质性的加工。(3)其他补充规则。)其他补充规则。自贸协定原产地规则除了上述基本标准外,还包括其他15 附加规则,如累积规则;微小加工和处理;微小含量;包装、包装材料和容器;附件、备件和工具;间接材料;生产用材料;可互换货物或材料;标准单元;直接运输等。其中,累积规则规定了自贸协定各成员共同生产某一产品,来自各成员内部的原材料(产品)即可视为该自贸区的原产货物,广泛的累积制

32、度能使用更多国家和地区的原材料进行生产,从而减少贸易转移和投资转移。2.原产地规则签证操作程序 原产地规则签证操作程序也被称为原产地证书签发与核查操作程序,是指具备原产资格的货物,要享受优惠关税待遇时需要满足的程序性要件。由于各国对原产地规则操作程序的要求不同,各个自贸协定对操作程序的内容和要求的差别也较大。我国自贸协定下的原产地规则签证操作程序性要件主要包括:原产地证明文件的提供(见表 5)、进口商享受关税优惠待遇的申请(见表 6)、关税或保证金的缴纳、原产地资格的核查、优惠关税待遇的拒绝给予、货物原产地的预确定、原产地证书与原产地标准的填写等。表表 5 原产地证原产地证明明文件的相关要求文

33、件的相关要求 类别类别 应当符合的条件应当符合的条件 信息要求(最低)信息要求(最低)原产地证书 所有缔约方决定的方式、唯一的原产地证书编号、用英文填制、出口方签证机构盖章 证书编号、进出口商或生产商名称及地址、出口商或生产商声明、适用的原产地标准、货物描述、签发机构签章认可货物符合要求等 原产地声明 符合协定章节规定、英文填制、签发者的姓名和签名、出具日期 进出口商或生产商名称及地址、原产地标准、唯一参考编号、授权签发者签署认证货物符合要求、经核准出口商授权码或识别码、背对背原产地证明、货物描述等 信息来源:中国自由贸易区服务网 表表 6 进口商申请享受关税优惠待遇的要求进口商申请享受关税优

34、惠待遇的要求 序号序号 信息要求信息要求 1 在报关单上申明该货物具备原产资格(可以享受优惠)2 提供有效的原产地证明(正本或经认证的真实副本)3 提供货物满足直接运输要求的证明 信息来源:中国自由贸易区服务网 16 目前,国内企业申报原产地证书有两种方式:一是登录“互联网+海关”一体化办事平台(http:/ 255 号令、2021 年第106 公告附件 3“原产地证书格式”。二是登录“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原产地证申报系统”(https/co.ccpit.org/),点击“办理流程”“企业登录”“原产地证书填制”,进行原产地证书申报。另外,有关原产地证书的标准格式和填写说明,可登录中国自由贸

35、易区服务网(http:/ 随着全球贸易自由化进程的继续推进,服务贸易在我国经济中的地位不断上升。2012 年以来,我国服务贸易额年均增长 6.1,连续八年稳居世界排名第二。2022年,我国服务进出口总额达到了 5.98 万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 12.9,服务贸易保持较快增长。目前,服务业占我国 GDP比重已超过一半,但服务贸易在我国对外贸易中的占比还低于世界平均水平,国际竞争力有待加强。我国签订的服务贸易协议一般包括定义和范围、义务和纪律、具体承诺以及其他条款四个部分。定义和范围部分规定了与服务贸易相关的定义和协议的管辖范围,包括法人、自然人和服务提供者等定义内容。义务和纪律部分主要包括透明度

36、、国内规则、相互承认等条款,对各方开展服务贸易所遵循的行业准则做出了规定。具体承诺部分包括市场准入、国民待遇、渐近自由化、具体承诺减让表等条款。17 在我国早期签订的自由贸易协定中,如: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协定,对于服务范围的定义主要参照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General Agreements on Trade in Service)的模式,将服务贸易划分为四种基本的服务提供方式,即:跨境支付、境外消费、商业存在和自然人流动,且对于市场准入与国民待遇等领域均采取具体承诺的正面清单规则模式,通过纳入市场准入条款、非歧视条款、透明度条款等,取消影响服务贸易的限制和歧视措施,为区域内服务贸易的开

37、展提供了更为广阔的空间。随着国际间经贸自由化需求的日益增加,近几年签署的自贸协定对于服务贸易条款的制定采用了更为开放的措施,对服务贸易的提供模式或产业领域有了更高水平的承诺。我国在 2021年签署的 RCEP协定中,服务贸易规则除市场开放及相关规则外,还新增了金融服务、电信服务和专业服务三个附件,对金融、电信等领域作出了更全面和高水平的承诺。RCEP 协定签订各国均在服务贸易领域作出了远超各自“10+1”自贸协定的承诺,开放水平整体达到15方各自自贸协定的最高水平,为我国服务业发展提供新的增长点。(四)投资促进及保护 自贸协定中的投资条款旨在降低对外国投资者的投资限制,创造可预测的投资环境。通

38、常规定了投资者的实体权利,主要涉及投资保护、投资自由化和投资便利化条款,具体包括:投资定义与范围、国民待遇与最惠国待遇、投资待遇、投资保护、投资例外、保留和不符措施、公平与公正待遇、征收、转移、损失赔偿、透明度、代位、投资者与国家争端解决等。1.关于投资定义 早前的自贸协定投资定义仅包括直接投资形式,新近的自贸协定将投资定义的对象从“直接投资”扩大至“直接或间接投资”,并且用“承诺资本或其他资源的投入、收益或利润的期待、风险的承担”三类特征对投资定义加以细化。此外,将投资的范围扩大至“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债券、信用债券、贷款及其他形式的债18 务,以及由此衍生出的权利”等,投资形式更为广泛。

39、投资定义和范围的调整和拓展增加了投资者对其投资的控制权,从制度上保障投资者的权益。2.关于投资者待遇 投资待遇主要包括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和最低标准待遇,主要是给外国投资者提供一个透明、稳定的政策环境,以提高投资者对东道国法律和投资环境的信心。其中,国民待遇是最为重要的待遇,也是外国投资者关心的能否享受和本国投资者一样的待遇。早前的国民待遇主要以准入后国民待遇为主,近年来随着一体化、自由化水平的不断加深,开始向准入前国民待遇发展。准入前国民待遇将国民待遇延伸至投资发生和建立前阶段,在企业设立、取得、扩大等阶段给予外国投资者及其投资不低于本国投资者及其投资的待遇。将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纳入准入前

40、阶段,代表着更大程度的开放和更高的投资自由化水平。我国早期签订的自贸协定投资规则,在投资条款中对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和最低标准待遇进行了统一且相对简单的规定,且实行准入后国民待遇加正面清单的传统外资管理模式。在 2021年新签署的 RCEP中,将国民待遇扩展至投资准入前阶段,并首次在协定投资规则中以负面清单形式对投资领域做出承诺,这是我国推进投资自由化的突破性进展,在区域层面提升了投资政策透明度,进一步落实和完善了国内“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制度,并为实行全面准入前国民待遇提供了经验。3.关于投资保护 投资保护规则对于投资国而言是保护其在东道国投资的重要工具,对于东道国而言则是吸引外资战略

41、的重要内容。目前,自贸协定涉及的主要投资保护条款包括:公平公正待遇、损失和补偿、转移、业绩要求、代位权等。投资保护条款越全面和完善,投资保护和投资促进力度越大,越有利于促进缔约方之间投资的流动。我国在已签署的 RCEP 中,对允许和阻止的投资转移范围进行了扩展,在允许的自由转移范围中增加“因解决争端而产生的款项”条款,在可阻止的自由转移范19 围增加“在为执法或金融监管部门提供必要协助时,对转移进行金融报告或备案”等条款。4.关于投资促进 投资促进对于吸引外商投资、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及扩大国际合作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自贸协定下投资促进的主要方式包括:在缔约方之间组织联合投资促进活动;促进商业配

42、对活动;组织和支持举办与投资机会以及投资法律法规和政策相关的各种介绍会和研讨会;就与投资促进有关的其他共同关心问题进行信息交流等。总体来看,我国在签署自贸协定投资规则的理念和标准方面已基本与国际接轨,未来仍需结合自身经济发展需要,对标国际高标准投资规则,持续推进“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模式,向更先进的投资规则过渡发展。(五)贸易救济和争端解决机制 1贸易救济机制 由于自贸协定实行更大程度的贸易自由化,协定成员国特别承诺的关税减让使大部分产品关税取消、敏感产品关税降低,很可能导致敏感产品进口激增,对进口国造成产业冲击。运用贸易救济措施是对可能受损害的产业提供保护,能为其适应贸易自由化提供缓冲

43、、调整期。因此,为保证各自的国内经济和产业不受到严重冲击,在自贸协定中规定了贸易救济措施,允许各方在必要时运用,以维护自贸协定各成员国的产业安全和企业利益。自贸协定的贸易救济措施主要包括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因各个协定成员国的贸易发展状况和缔结目的不同,对贸易救济措施采取多样化的处理方式。即使是同一缔约国,在不同的自贸协定中,对同一种贸易救济措施也可能采取不同的立场。除了传统的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之外,多数缔约国还设立了仅适用于自贸协定成员的贸易救济措施,以符合特定的自贸协定成员贸易发展和采取保障措施的需要。20 我国自贸协定的贸易救济措施明确规定,不得同时对同一产品实施全球性保障措施

44、和双边保障措施。在我国最早签订的中国-东盟自贸协定中,对保障措施做出详细规定,包括双边保障措施的实施条件、过渡期、补偿和程序等内容,也为其后的自贸协定中的保障措施条款提供了参考样本。另外,为确保贸易救济程序的透明与公平,我国在自贸协定中设立过渡性、临时性保障措施,如:2019 年签署的中国-毛里求斯自贸协定,该协定的贸易救济措施,在重申了世贸组织协定项下有关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的权利和义务之外,还设立了双边过渡性保障措施,对双方因履行协定导致的进口增加引发的国内产业损害的情况提供救济。RCEP 协定作为目前规模最大的自由贸易协定,在重申 WTO保障措施协定基础上,也设立过渡性或临时保障措施

45、制度,对各方因履行协议降税而遭受损害的情况提供救济,并规定了过渡性或临时保障措施的范围和期限,明确不得对同一货物同时实施过渡性或临时保障措施。在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方面,同时规范了书面信息、裁定公告和说明等实践做法。2争端解决机制 无论是 WTO 为主导的多边贸易体系,还是区域贸易协定等其他形式的自由贸易体系,争端解决机制都是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自贸协定争端解决机制对维护成员正当利益、协调成员之间贸易关系、化解成员之间矛盾、有效解决国际贸易争端、保障自贸协定稳定性均发挥着重要作用。自贸协定争端解决机制的选择又被称为“场所或机构的选择”,即在发生争端时,缔约方应该适用哪个规则、使用什么程序、在什么

46、机构解决争端。目前,自贸协定的争端解决模式主要有三种类型:政治解决模式、司法解决模式和混合解决模式。大多数自贸协定都采取了混合解决的争端解决模式,即在磋商不成时设立仲裁庭或是成立专家组进行裁定,同时鼓励在任何时候采用斡旋、调解和调停等政治解决模式作为替代方式。我国自贸协定争端解决机制主要采取混合解决模式,更加重视磋商的作用,注重各项程序的协调。21 争端解决机制的内容主要涵盖:总则、磋商、斡旋、调解、调停、第三方、专家组的设立和重新召集、专家组的职能、专家组程序、程序的中止和终止、最终报告的执行、执行审查、补偿和中止减让或其他义务、最不发达国家缔约方的特殊和差别待遇、费用、联络点、语言等具体条

47、款。“磋商、斡旋、调解和调停、仲裁庭或专家解决”是争端解决的主要途径,磋商是解决争端的第一步,自贸协定中对磋商时限有明确规定,且磋商需秘密进行;斡旋、调解和调停是双方同意下随时可以采取的程序,这项规定为各自贸协定的通用条款;如果磋商失败,当事方有权要求成立专家组或仲裁庭实现权利。在争端解决机制中,争端当事方应尽最大努力通过磋商对有关事项达成双方满意的解决办法。争端当事方可随时同意进行调解或调停,此程序可由争端当事方随时开始,随时终止。综上所述,自贸协定争端解决机制的制定,要兼顾公平和效率。争端解决机制程序越完善、细致,仲裁程序越透明,相对而言对投资者的保护力度会越大。22 五、纺织企业如何用好

48、自贸协定优惠政策 实施自由贸易区提升战略,构建面向全球的高标准自由贸易区网络,是“十四五”时期推动我国实现更高水平开放的重要内容。入世 20多年来,中国自贸“朋友圈”不断扩大,协定内容也日益丰富。这些自贸协定的签署实施为增强各成员国间的互利合作提供了制度保障,而如何发挥好自贸协定的最大效用,归根结底是要让协定的政策更好地惠及企业,让企业充分享受到自贸协定带来的实实在在的好处。(一)积极开拓自贸伙伴国市场,优化外贸市场结构 当前世界经济复苏乏力,主要经济体在高通胀、货币紧缩、俄乌冲突、能源危机等多重影响下增长放缓。在此情况下,我国纺织服装企业需要加快实施多元化市场布局,减少对部分市场的过度依赖。

49、建议企业在我国已签署自贸协定优惠政策下,进一步挖掘与自贸伙伴国的纺织服装贸易增长潜力。例如将与行业贸易往来密切的东盟、日本、韩国,以及拥有优质原料资源和消费购买力的澳大利亚、新西兰等自贸伙伴纳入重点考量,加强对相关自贸协定内容和政策的了解,充分利用协定关税减让安排进一步降低进出口成本,增加议价筹码,提高产品竞争力。(二)熟悉降税规则选择适用的协定税率,享受优惠关税 每个自贸协定的货物贸易规则下,都有成员国作出的关税减让承诺。用好各缔约方对我国进出口货物的优惠关税待遇,不仅有助于企业降低成本,还可以增强产品在目标市场的价格优势,提高国际竞争力。需要提示纺织企业注意的是,在进口或出口同一原产国的同

50、一货物时,不同的自贸协定优惠政策下,对应着不同的降税幅度和原产地规则,因此可享受的优惠税率也可能有所不同。以中韩贸易为例,目前中国与韩国之间生效实施的自贸协定有 RCEP 和中韩自贸协定,同时还适用亚太贸易协定这一优惠贸易安排。我国纺织企业在与韩方开展外贸业务时,需提前了解申请适用哪一项贸易协定项下的优惠关税政策税率最低,并确保货物具备该协定项下的原产资格。23 通常而言,协定税率一般低于最惠国税率,但需注意的是,对于协定中分阶段降税的商品而言,协定生效初期的协定税率有可能高于最惠国税率。另外,如果某商品有暂定税率,有可能存在协定税率高于暂定税率的情况,需要企业及时关注。(三)利用自贸协定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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