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XXXXXXXXXXXXXXXXXXXXXX
招 标 文 件
项目编号:YTZB200907-01
招标单位:XXXXXXXXXXXXXXXXXXXXX
代理单位:XXXXXXXXXXXXXXXXXXX
日 期:二○○九年六月
目 录
第一章 投标须知及前附表 2
一、总 则 4
二、招标文件 6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 7
四、投标文件的递交 13
五、开标 14
六、评标 16
七、定 标 18
八、合同的授予 19
第二章 合同条款 20
第三章 工程规范 44
一、技术规范: 44
二、技术条件: 44
第四章 投标函格式 49
第五章 商务标投标文件格式 57
第六章 技术标投标文件格式 82
第七章 图纸及技术资料 86
第八章 工 程 量 清 单 87
编 制 说 明 87
第九章 资格审查申请书格式 88
第一章 投标须知及前附表
前 附 表
项号
条款号
项 目
说明与要求
1
1.1
工程名称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2
1.1
建设地点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3
1.1
建设规模
基地用地面积26358m2,可建用地16020 m2,用地范围内地势平坦,南北长约179m,东西向最长约201m。预计兴建总面积约67000 m2。项目规划工程包括地下2层、地上6层大型商城楼。
4
1.1
承包方式
专业承包
5
1.1
质量标准
合格
6
2.1
招标范围
工程量清单及图纸范围内的外装饰工程。
7
2.2
工 期
X天
8
3.1
资金来源
自筹
9
4.2
投标人资质等级
参加投标报名的单位必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同时具备以下要求:具备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建筑幕墙设计乙级及以上资质,项目经理要求必须为注册一级建造师。
10
27.1
资格审查方法
资格后审
11
13.1
工程报价方式
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方式。
12
15.1
投标有效期
为: X 日历天(从投标截止之日算起)
13
16.1
投标保证金
人民币壹拾万元整(¥XXXXXXXXXXX.00元)
14
6.1
踏勘现场
自行勘察
15
17.1
质疑文件提交
地点: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邮箱: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传真:XXXXXXXXXXXXXXX
时间:2009年7月15日上午10:00之前
16
17.3
领取答疑地点、时间
地点:XXXXXXXXXXXXXXXXXX
时间:另行通知
17
18.1
投标文件份数
正本一份,副本 四 份,word电子文档一份。
18
20.1
投标文件递交地点及时限
地点:XXXXXXXXXXXXXXXXX
时限: 2009 年7月17日下午13:30-14:00时
19
23.1
开标会地点及时间
地点:XXXXXXXXXXXXXXXX
时间: 2009 年7月17日下午14:00时
20
26
评标方法及标准
综合评估法
21
招标文件领取时间及地点
时间:XXXXXXXXXXX至XXXXXXXXXXXXXXX
地点:XXXXXXXXXXXXXXXXXX
22
招标文件费用:
人民币800元/份。招标文件一经售出,概不退还
23
招标单位联系人
XXXX
电话
XXXXXXX
24
招标代理单位联系人
XXXX
电话
0XXXXXXXXXXX
一、总 则
1、工程说明
1.1 工程说明除投标须知表规定外:
1.1.1 现场条件:
1)现场道路:已 通;
2)电 源:已 通;
3)水 源:已 通;
1.2 本工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通过邀请招标择优选定一家施工单位。
2、招标范围:
2.1 工程量清单及图纸范围内的外装饰工程。
2.2 本工程的工期要求详见前附表第7项所述。
3、资金来源
3.1 本招标工程项目资金的来源详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8项,其中部分资金用于本工程项目施工合同项下的合格支付。
4、合格的投标人
参加投标报名的单位必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同时具备以下要求:具备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建筑幕墙设计乙级及以上资质;项目经理为注册一级建造师。
本工程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1 为具有被授予合同的资格,投标人应提供令招标人满意的资格文件,以证明其符合招标文件所要求的资格和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为此,投标人必须按招标文件要求在递交投标文件时一同报送以下资料原件;
所提交的投标文件中应包括下列资料:
4.1.1 有关证明投标人法律地位的原始文件副本(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法定代表人证或授权委托书原件、安全资格证书或安全施工许可证等),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交合同复印件(授权委托书为原件),并于开标时交验原件。
4.1.2 投标人自2007年以来完成的同类工程情况和现在正在履行的合同情况(竣工验收证明、合同2个及以上),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交合同复印件,并于开标时交验原件。
4.1.3 本工程项目经理要求为注册一级建造师,现场技术负责人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同时具有相应执业资格。各投标人需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负责本工程建设的项目经理与组织机构主要成员的简历,及拟派驻现场的主要管理人员与施工人员情况。投标人须出具项目经理注册证书和反映项目经理施工同类工程业绩的证明(外装饰工程合同)。凡参与施工的技术工人必须均持有技能上岗证书,项目经理及管理人员必须持有项目经理证书及技术职称、执业资格证书。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交合同及简历复印件,开标时投标人须出具项目经理注册证书、现场技术负责人职称证书和反映项目经理施工同类工程业绩的证明原件。
4.1.4按规定格式提供完成本工程建设的主要施工机械情况。
4.1.5提供投标人财务状况证明,包括2007年以来经过审计的财务报表 (主要是损益表和资产负债表)下一年度财务预测报告。
4.1.6有关投标人目前和过去参与或涉及诉讼案的资料(如果有)。
4.1.7 参加开标会的法定代表人须持本人身份证及法定代表人证书,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需持本人身份证及授权委托书。
4.2 投标人合格条件见本前附表第9项。
5、投标费用
5.1 投标人应承担其编制投标文件与递交投标文件所涉及的一切费用,不论投标结果如何,招标人在任何情况下无义务也无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6、踏勘现场
6.1 自行勘察。
6.2 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供的有关现场的资料和数据,是招标人现有的能使投标人利用的资料,招标人对投标人由此而做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概不负责。
6.3 投标人及其人员经过招标人的允许,可为踏勘目的进入招标人的工程现场,但投标人及其人员不得因此使招标人及其人员承担有关的责任和蒙受损失。投标人并应对由此次踏勘现场而造成的死亡、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损害以及任何其它损失、损害和引起的费用和开支承担责任。
6.4 如果投标人认为需要再次进行现场踏勘,招标人将予以支持,费用自理。
二、招标文件
7、招标文件的组成
7.1 招标文件除以下内容外,招标人在招标期间发出的答疑纪要和其他补充修改函件,均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投标人起约束作用;招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第一章 投标须知及前附表
第二章 合同条款
第三章 工程规范
第四章 投标函格式
第五章 商务标投标文件格式
第六章 技术标投标文件格式
第七章 图纸及技术资料
第八章 工程量清单
第九章 资格审查申请书格式
7.2 投标人获得招标文件后,应仔细检查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如有残缺应在领到招标文件后当日内向招标代理单位提出,否则,由此引起的投标损失自负;投标人同时应认真审阅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等,如果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其风险应由投标人自行承担。并根据有关条款规定,其投标有可能被拒绝。
7.3 招标文件的取得及处置
7.3.1 投标人应从XXXXXXXXXXXXX公司购买招标文件并登记备案,招标文件售出后不退。从他处复制的招标文件或无招标文件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均为无效。
7.3.2 招标文件应作保密处置,不得向他人泄露招标文件的任何内容。投标人之间不得相互串通,提高或压低报价。若出现上述情况,招标人有权取消此次招标活动。
8、招标文件的澄清
8.1 投标人在收到招标文件后,对招标文件任何部分若有任何疑问,任何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均应按前附表中规定的地址和时间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交,不论是招标人根据需要主动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是根据投标人的要求对招标文件做出澄清,招标人都将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并通知所有投标人,投标人应按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前去领取答疑记录。答疑记录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投标人起约束作用。
9、招标文件的修改
9.1 招标文件发出后,在投标截止日期前,无论出于何种原因,招标人可主动地或在解答投标人提出的澄清问题时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
9.2 招标文件的修改将以书面形式发送给所有投标人,招标文件的修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具有约束力,投标人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定已收到修改文件。
9.3 招标文件、招标文件澄清(答疑)记录、招标文件修改补充通知内容均以书面明确的内容为准。当招标文件、修改补充通知、澄清(答疑)纪录内容相互矛盾时,以最后发出的通知(或纪要)或修改文件为准。
9.4 招标人保证招标文件澄清(答疑)纪录和招标文件修改补充通知以书面形式发给所有投标人。为使投标人在编写投标文件时有充分时间对招标文件的修改部分进行研究,招标人可以酌情延长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期,具体时间将在修改补充通知中明确。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
10、投标文件的语言及度量衡单位
10.1 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与投标有关的所有往来通知、函件和投标文件均应用中文。
10.2 除技术规范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使用的度量衡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1、投标文件的组成
11.1 投标文件由投标文件投标函格式、商务标部分格式和技术标部分格式、资格审查申请书格式四部分文件组成。
11.2 投标函格式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
(2)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
(3)投标函、投标申请说明书、唱标单、对招标文件及合同条款认同程度的声明。
(4)投标保证金
(5)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的其它投标资料(本项无格式,需要时由招标人用文字提出)
11.3 商务标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的说明
(2)工程量清单报价表
(3)项目管理班子配备
a.项目管理班子配备情况表、施工机构图;
b.项目经理简历表、承担类似工程情况介绍;
c.项目技术负责人简历表、承担类似工程情况介绍;
d.项目管理班子配备辅助说明资料、施工力量部署;
(4)投标报价需要的其他资料(本项无格式,需要时由招标人用文字或表格提出,或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提出)
11.4 技术标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 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a.综合说明,质量、工期、安全文明施工目标。
b.主要施工方法(工艺);降低工程造价的主要措施,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的应用。
c.工程投入的主要物资和施工机械设备情况、主要施工机械进场计划;
d.劳动力安排计划;
e.确保工程质量的措施;
f.确保安全生产的措施;
g.保证工程顺利进行的措施;
h.确保文明施工的措施;
i.确保工期的措施;
j.防通病措施;
k.施工总平面布置设计;
11.5 资格审查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 投标人一般情况,年营业额数据表;
(2) 投标人对自身承担本工程的有利条件和优势说明。有关质量、工期、文明施工、服务等方面对业主的承诺及优惠条件。对业主的合理化建议。
(3) 近二年竣工的工程一览表;
(4) 目前正在施工工程一览表;
(5) 近二年财务状况表;
(6) 类似工程经验;
(7) 现场条件类似的合同的施工经验;
(8) 招标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12、投标文件格式
12.1 投标文件包括本须知第11条中规定的内容,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必须毫无例外地使用招标文件所提供的投标文件格式 (表格可以按同样格式扩展)。
13、投标报价
13.1 本工程的工程量清单的投标单价采用本须知前附表第11项所规定的方式进行报价。投标人应根据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及施工图纸,参照现行的山东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企业定额、《山东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山东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山东省建筑工程量计算规则》、《山东省安装工程量计算规则》和人、材、机消耗量,结合当地人工费水平及材料价格、材料破损率、机械台班单价、本工程特点及风险、依据本企业自身实力及管理水平按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报价方式自主报价。投标报价为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支付金额的总和;
13. 2 中标单位应支付设计费15万元,在投标报价中考虑。
13.3 本工程投标价格采用固定综合单价,在合同实施期间不因市场变化因素而变动,结算时以所报综合单价为准,一般不允许调整(材料价格置换及施工图纸发生变更的规定除外) (详见“采用综合单价投标报价的说明”)。
13.4 根据目前建筑市场因素,本工程的总包服务费由本工程的中标人按工程税前造价2%向总承包单位交纳(其中1%为水电包干使用费,不包括提供现场宿舍及生活用电费),包含在此次报价中。
13.5 本工程施工期间办公用房、仓库、职工宿舍、脚手架、生活用水、电等由投标人自行考虑。投标人需充分考虑此部分费用。
13.6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是本须知第2条和合同条款上所列的各项内容中所述的全部,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重复。
13.7 投标人应按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工程项目填报单价和合价。任何有选择的报价将不予接受,每一项目只允许有一个报价,投标人未填单价或合价的工程项目,在实施后,招标人将不予以支付,并视作该项费用已包括在综合单价或合价内;
13.8 技术规范要求的费用应包括在投标报价中;
13.9 合同的施工地点为本须知前附表第2项所述,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投标人在报价中具有标价的工程量清单中所填入的总报价中的价格均包括完成该工程项目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税金、采用固定价格的工程所测算的风险金、总包服务费等全部费用以及合同明示或暗示的所有责任、义务和不可抗力以外的一切风险;
13.10 投标人应先到工地踏勘以充分了解工地位置、情况、道路、储存空间、装卸限制及任何其它足以影响报价的情况,任何因忽视或误解工地情况而导致的索赔或工期延长申请将不获批准;
13.11 本招标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所列工程量为招标人估算的量,仅作为各投标人投标报价的依据。投标人需按招标文件最终提供的工程量详细填写工程量清单报价表。除非招标人通过修改招标文件予以更正,否则,投标人应按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和数量进行报价(不得改变工程量数额)。施工期间工程量据实调整,综合单价不予调整但作为结算的依据。施工期间严格按照图纸执行,据实调整。
14、投标货币
14.1 本工程的投标应以人民币报价。
15、投标有效期
15.1 投标有效期见本须知前附表第12项所规定的期限,在此期限内,所有投标文件均保持有效;
15.2 在特殊的情况下,招标人在原定投标有效期满之前招标人可以根据需要以书面形式向投标人提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对此要求投标人须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投标人可以拒绝招标人这种要求,而不被没收投标保证金。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既不能要求也不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但需要相应的延长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在延长的投标有效期内本须知第16条关于投标保证金的退还与没收的规定仍然适用。
16、投标保证金
16.1 投标人应在2009年7月15日下午17:00前以人民币提交一笔不少于本须知前附表第13项所规定数额的投标保证金给招标代理(开户单位:济南忠诚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开户银行:XXXXXXXXXXXX;帐号:XXXXXXXXXXXXXXXXXXXXXX),并作为其投标的一部分。投标保证金是为了保护招标人免遭因投标人的行为而蒙受的损失,招标人可根据本须知第16.6条规定的条件予以没收投标保证金;
16.2 投标人应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并采用下列任何一种形式:
a.现金支票(仅限济南地区);
b.银行汇票、电汇;
c.现金。
16.3 对于未能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招标人将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而予以拒绝;
16.4 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确定中标人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无息);
16.5 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签订合同后5日内予以退还;
16.6 如投标人有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1)投标人提供的有关资格、资质证明文件不真实,提供虚假材料的;
(2)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文件;
(3)在整个评标过程中,投标人有企图影响招标结果的任何活动的;
(4)投标人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
(5)中标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签署合同协议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的。
17、投标答疑
17.1 投标人应根据前附表第15项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向招标人提交质疑问题的文件,招标人将做出澄清和解答。
17.2 投标质疑的内容是须澄清、解答投标人在查阅招标文件后和现场踏勘中可能提出的任何方面的问题;
17.3 招标人所做出的澄清和解答,以书面答复为准,投标人应按照前附表第16项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前去领取。答疑记录(或称答疑纪要)的有效性规定按照本须知相关规定执行。
18、投标文件的份数和签署
18.1 投标人应按本投标须知有关规定编制前附表第17项规定份数的投标文件;
18.2 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均需打印或使用不褪色的墨水笔书写,字迹应清晰易于辨认,并应在投标文件封面的右上角清楚地注明“正本”或“副本”。正本和副本如有不一致之处,以正本为准,唱标单是正本的组成部分,当唱标单与正本不一致时,以唱标单为准;
18.3 投标文件封面和密封条骑缝处及投标文件均应加盖投标人印章并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由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在投标文件中必须同时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授权委托书原件,法定代表人签署授权委托书格式、签字、盖章及内容均应符合要求,否则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无效;
18.4 除投标人对错误处必须修改外,全套投标文件应无涂改或行间插字和增删,如有修改,修改处应由投标人加盖投标人的校对章或由投标文件签字人签字或盖章。
四、投标文件的递交
19、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9.1 投标人应将所有投标文件的正本和所有副本密封在一起(唱标单单独密封),并在密封处加盖投标人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印鉴或签字。
19.2 在投标文件密封袋上均应:
(1) 写明招标人名称和地址;
(2) 注明下列识别标志:
a. 项目编号:
b. 工程名称:
c 投标人名称:
d. 年 月 日 时开标,此时间以前不得开封。
19.3 如果投标文件没有按本投标须知第19.1款、第19.2款规定加写标记和密封,招标人将拒收或者告知投标人招标人、招标代理单位将不承担投标文件错放或提前开封的责任。对由此造成的提前开封的投标文件将予以拒绝,并退还给投标人。
20、投标截止日期
20.1 投标人应按前附表第18项所规定的投标时限按以上规定的地址将投标文件送达给招标代理单位;
20.2 招标人按本须知第9条规定以修改补充通知的方式,酌情延长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期,在此情况下,投标人的所有权力和义务以及投标人受制约的截止日期,均以延长后新的投标截止日期为准;
20.3 投标截止后不再接收投标文件或补充修改。投标截止期满时,招标人收到的有效投标文件少于3个的,招标人将依法重新组织招标或采用其他方式进行采购。
21、迟交的投标文件
21.1 招标人在本须知第20条规定的投标截止日期(时间)以后收到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或原封退回给投标人。
22、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与撤回
22.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以后,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可以书面形式补充修改或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2 投标人的补充、修改或撤回通知,应按本须知第19款有关规定编制、密封、标志和递交并在投标文件密封袋上清楚标明“补充修改”或“撤回”字样;
22.3 投标撤回通知书也可采用传真的方式,只要招标人在投标截止日期前收到此传真,但此传真件应满足下列条件:
(1) 传真件上应有投标人名称、地址、电话并有投标人印章;
(2) 具有本须知第19.2款所要求的标注;
(3) 非常清楚地标明“撤回”字样;
(4) 有投标的签字人签字或随后有经签署的确认文本。
22.4 根据本须知第20条规定,在投标截止日期以后,不得补充修改投标文件;
22.5 根据本须知第16.6款规定,在投标截止日期至投标人在投标函中规定的投标有效期满之前的这段时间内,投标人不得撤回其投标文件,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五、开标
23、开标
23.1 本招标工程招标人将于投标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即按照本须知前附表第19项所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举行开标会议。
23.2 按本须知第24条规定宣布为无效的投标文件,不予送交评审。
23.3 开标会议由招标代理单位主持。
(1)参加开标会议的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必须随带本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必须携带法人证(以上证件应提供原件)。
投标单位应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有效证件(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企业法人授权委托书、安全资格证书或安全施工许可证)、人员、合同业绩、证书等原件证明资料。
(2)在招标人的监督下,由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代表对投标文件进行检查、登记。评标委员会将确定各投标人是否符合本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资格的各项规定。
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未参加开标会议的视为自动放弃。
(3)由监督人员和投标人代表对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进行检查,招标代理机构同时宣布具备合格投标资格的投标人名单。
(4)经投标单位法人或授权代表现场签字确认无误后,由有关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唱标单(包括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工期、质量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23.4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合格标志密封的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后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现场签字确认。
23.5 招标代理单位将对开标过程进行记录,以存档备查。
24、投标文件的初步审查
24.1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予受理:
(1)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2) 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初审后按废标处理(无效的投标文件):
1)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
2)未按规定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3)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4)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的;
5)投标人未按招标人提供的最终工程量清单的量和项投标报价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的。
24.2经招标人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审查后,未出现上述任何情况的,其投标文件将交给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审、比较。
六、评标
25、评标会议
25.1 评标内容的保密:
25.1.1 公开开标后,直到宣布中标单位签订合同为止,凡属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投标书的所有资料,有关授予合同的信息,都不应向投标人或与评标无关的其他人泄露。
25.1.2 在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及授予合同过程中,投标人对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成员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将导致取消其投标资格。
25.2 评标组织:
本工程招标的开标、评标、定标,由招标人依法组织实施,并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办法如下: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以及具有评标资格的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为五人或以上的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专家评委将在相关部门的监督下,从符合专家资格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26、评标方法、标准和纪律
26.1本工程采用工程投标报价、技术方案、施工组织设计、企业业绩、项目经理及项目班子及答辩等综合评估法,择优选定中标人。
26.2评标纪律及规定
(1)为了规范评标活动,保证评标的公开、公正,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2)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3)评标活动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只有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的成员、监督人员及经批准的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的有关工作人员参加。其他任何人员不得随意进入评标地点。
(4)在评标过程中,只有评标委员会的成员享有评审发言权,其他人员不得随意发表评审意见。
(5)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6)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地评审和比较。
(7)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
(8)评标期间,评标人员不得单独出入评标地点、与外界通讯、会客等。
(9)评标委员会成员和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10)评标结束后,各评标人员应将全部资料整理上交招标代理机构,严禁将评标过程中有关资料向投标人或者其他单位提供。
(11)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或者在评标过程中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7、资格审查
27.1 本工程采用资格后审。
28、投标文件的澄清
28.1 为了有助于投标文件的审查、评价和比较,评标委员会可以用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有关澄清说明与答复,投标人应以书面形式进行,但对投标报价和实质性的内容不得更改,根据本须知第30条,凡属于评标委员会在评标中发现的算术错误进行核实的修改不在此列。
29、投标文件的符合性鉴定
29.1 开标后,投标文件经评标委员会初步审查符合本须知第24条规定的进行评审;
29.2 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将首先评定每份投标文件是否在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所谓实质上响应是指投标文件应与招标文件的所有实质性条款、条件和规定相符,无显著差异或保留,或者对合同中约定的招标人的权力和投标人的义务方面造成重大的限制,纠正这些显著差异或保留将会对其他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的投标人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
29.3 如果投标文件实质上不响应招标文件各项要求,评标委员会将予以拒绝,并且不允许投标人通过修改或撤消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或保留,使之成为具有响应性的投标。
29.4评标委员会经初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招标人将依法重新招标
30、错误的修正
30.1 评标委员会将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校核,看其是否有计算上、累计上或表达上的错误,修正错误的原则如下:
(1)如果数字表示的金额和用文字表示的金额不一致时,应以文字表示的金额为准;
(2)当单价与数量的乘积与合价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除非评标委员会认为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误,此时应以标出的合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30.2按上述修正错误的原则及方法调整或修正投标文件的投标报价,投标人同意后,调整后的投标报价对投标人起约束作用。如果投标人不接受修正后的报价,则其投标将被拒绝并且其投保证金也将被没收。
31、投标文件的评估和比较
31.1 评标委员会将按照本须知29条规定仅对确实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估和比较;
31.2 在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能要求投标人就投标文件中的内容进行答辩,投标人应按要求及时派员进行现场答辩;
31.3 评标委员会按综合评定,择优定标的评标方法进行评审和比较,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确定中标候选人。
七、定 标
32、定标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由招标人按规定确定中标人。
八、合同的授予
33、合同授予标准
本工程的施工合同将授予按本须知第32款所确定的中标人。招标人三十日内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34、接受或拒绝任何或所有投标的权力
34.1 为维护国家公共利益,监督部门在招标人授予合同之前可依法做出选择或拒绝任何或全部投标的决定。
35、中标通知书
35.1中标人确定后且在投标有效期截止前,招标代理单位或/和招标人将以书面形式通知中标人其投标被接受。在该通知书(以下通用条款中称为“中标通知书”)中给出招标代理单位对中标人按本工程合同施工、竣工和保修工程的中标价(以下通用条款中称为“合同价款”),以及工期、质量和有关合同签订的日期、地点。
35.2 中标通知书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36、合同协议书的签订
36.1 招标人与中标人将于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施工合同。
36.2 中标人如不按本投标须知第36.1款的规定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则招标人将有充分的理由废除授权,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同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6.3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施工,未经招标人同意不得将中标项目施工转让(转包)给他人。
37、中标服务费
37.1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规定及招标代理委托协议约定,招标人授权招标代理机构向中标人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
37.2招标服务费 :本项目按“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工程类取费标准按照中标价格计取向招标代理人交纳招标服务费。招标服务费可从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中抵扣,多退少补。
第二章 合同条款
外 装 饰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工 程 名 称:__
工 程 地 点:
发 包 人:
承 包 人:_
签 订 日 期:
第一部分 协议书
发 包 人:
承 包 人:
总 包 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资金来源: 自筹
第二条 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第三条 合同工期
自工程开工之日起共 个日历天
计划开工日期: 年 月 日(具体开工日期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
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第四条 质量标准
1、工程质量标准: 。
2、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及省市、行业现行施工验收规范、规程、标准及设计图纸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 合同价款及付款方式
1、合同价款:人民币 (大写)¥: (小写)
2、付款方式:工程全部竣工付至合同总价款的60%,该项目全部竣工验收后并经审计单位及发包人书面确认后付至合同总价款的90%,余款作为质量保证金,质保期满后10日内一次性付清余款(无利息,质保期2年)。
3、结算方式:单价按照投标报价,工程量以审计结算为准。(单价报价表后)
第六条 组成合同的文件及解释顺序
(1)招标文件及补充通知;
(2)双方协商同意的变更纪要、协议等;
(3)合同协议书;
(4)专用条款:
(5)通用条款;
(6)中标通知书及答疑、承诺;
(7)标准、规范和有关技术资料;
(8)图纸;
(9)承包人中标的投标文件。
第七条 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第八条 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第九条 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第十条 承包人依法承担本工程施工承包人的法律责任及其他约定义务。
第十一条 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发 包 人(合同章): 承 包 人:(合同章)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签订日期:200 年 月 日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采用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的“通用条款”。
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2.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按协议书。
3. 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 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不使用 其他 语言文字。
3.2 适用法律和法规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