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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关于法定孳息材料来源:法定孳息的本质,用益的对价,法学院,11,级,2,班 滕文琪,核心:,法定孳息是用益的对价,目录:,一、对法定孳息的定义,二、法定孳息的本质,用益的对价,三、法定孳息与天然孳息的区别,一、对法定孳息的定义,以往学者对于法定孳息的定义具有代表性的有以下四种:,其一“法定孳息,基于所有权之存在,因法律行为,就所有物而取得孳息也故亦称间接孳息。,其二,“法定孳息是原物根据法律规定带来的物。如存款利息、股利、租金等”。,其三,“法定孳息,是指物依法律关系而产生的收益,包括利息、租金等”。,其四,“法定孳息,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由法律关系所产生的收益。如出租房屋的租金、借贷的利息。,我国,物权法,对孳息概念未作规定。,日本民法典,在第,88,条中的规定:“作为物的使用对价而收取的金钱或其他物。为法定孳息。”,我国台湾,民法典,在第,69,条中的规定:“称法定孳息者,谓利息、租金及其他因法律关系所得之收益。”,我国学界对法定孳息的定义或解释多参照上述规定,认为法定孳息是因法律关系所得的收益。,问题,:,按此定义,不能解释买卖合同的价金、委托合同的报酬等为什么不是法定孳息。,如果因法律关系所得的收益都是法定孳息的话,这个概念就彻底丧失了意义。,对于问题的修正所做的区分:,转移所有权的对价称价金;,提供劳务的对价称报酬;,用益他人财产,(,有体物和无形财产,),的对价称法定孳息。,定义:,因财产交他人用益而产生的收益。,二、法定孳息的本质,用益的对价,1,供他人用益的财产包括有体物和无形财产。,我国,物权法,所规定的作为物权客体的“特定的物”。是可支配的有体物。,有体物的价值包括交换价值和用益价值。,有体物供他人用益是用益价值的分离。,物在有偿供他人用益时,这个“偿”,就是用益的对价,就是法定孳息。用益价值与法定孳息是对流条件。,无形财产包括智慧财产和人格派生财产。,无形财产的价值同样包含交换价值和用益价值,用益价值的让渡,回报是法定孳息。也就是,说,对无形财产的用益的对价,同样是法定孳息,例如:稿费、专利实施许可费、商标使用许可费,再如:肖像等人格派生财产供他人用益,获得的报偿应归入法定孳息。,买卖的价金不是孳息的原因:,法定孳息其本质是取得他人财产用益权能的对价。既然只是取得用益权能,那么用益的财产是“有去有回”的。,买卖的价金,是取得财产本身的对价,给付物是“有去无回”的,因而不能称为法定孳息。,2,供他人用益的法律形式,是为他人设立用益物权和用益债权。,(,1,)为他人设立用益物权,就收取法定孳息的角度看收取人的权利仍为债权请求权。仍为相对权。债的关系的主体是对立的双方。在当事人之间,发生物权法律关系和债权法律关系的竞合。,我国,物权法,规定了四大不动产用益物权。,一、土地承包经营权,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三、宅基地使用权,四、地役权。,(,2,)为他人设立用益债权,“用益债权,是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债权”。用益债权,如对消费借贷的原本的用益、对租赁物的用益、对投资财产的用益等。提供用益财产的人,在交易中又是债权人,他们有权请求用益的对价一法定孳息。,准用益债权,(3),法定孳息一般是持续性收益,不是一次性收益和偶然性收益。,法定孳息一般按持续的时间来收取。,如,日本民法典,在第,89,条中规定:法定孳息,于收取权利存续期间,以日计算取得。,我国台湾,民法典,第,70,条第,2,项规定:。有收取法定孳息权利之人,按其权利存续期间内之日数,取得其孳息。”,不过,用益权人取得天然孳息的,相对人向其收取的法定孳息的数量还要考虑天然孳息的数量和质量。,(4),法定孳息的物质表现形式原则上是货币,货币为一般等价物,不但财产的交换价值用货币衡量用益价值也适宜用货币衡量。,(5),增值利益不是孳息,天然孳息与原物是两个物之间的关系。而物的增值是一物的交换价值的增加,不涉及两个物的关系。,法定孳息是用益的对价,需有他人用益的法律事实。而增值利益是该物本身的交换价值增加,并不要求有他人用益的法律事实。所以,增值利益既不是天然孳息,也不是法定孳息。,3,彩票中奖所得奖金对法定孳息本质的折射。,1.,不需要归还原本(,n.,),要以出让财产,(,购买彩票的价金,),的终局所有权为代价。,2.,是一次性给付合同,不存在对他人财产的持续用益的问题。,3.,具有不确定性,不是用益对价,只是偶然所得。,三、法定孳息与天然孳息的区别,两者区分的基础,在于法定孳息是交易之物。天然孳息是派生之物。,1.,物质形式不同,法定孳息因为是用益,(,用益物权和用益债权,),对价,因此原则上用一般等价物来衡量。即法定孳息的物质形式原则上是货币、是种类物。天然孳息可以是种类物也可以是特定物。,天然孳息都是动产。法定孳息因允许当事人自由约定,故在逻辑上也可以是不动产(实务当中极少出现)。,2.“,收取”的性质不同,“就一般言。天然孳息之收取,应依物权法之规定,法定孳息之收取应依债法之规定”。法定孳息在取得前,是债权请求权;取得后,(,货币或其他动产占有后,),是物权。对天然孳息的收取是,(,直接,),取得物权。,天然孳息作为产出,是原始取得;法定孳息,作为对价是传来取得。,原因:,法定孳息从来都不是物之成分,因而占有和所有权,都只能是传来取得,不可能是原始取得,。,法定孳息是用益的对价,所有权人须将标的物交付给相对人用益,才能向相对人请求交付法定孳息。这种请求权,实为债权请求权。实际上,并不可能出现仅以物权人身份收取法定孳息的情况。,3.,是否转移占有不同,用益权人对天然孳息的取得,以占有为条件。,物之所有人对法定孳息的收取权的成立,须交付占有,将自己改为间接占有。间接占有的最基本效力,是间接占有人有返还原物的物权请求权。,4.,与原物、原本的关系不同,天然孳息与原物,是产出关系,不是用益法律关系。,法定孳息,产生于用益法律关系。法定孳息,是商品交易的表现,实际上是拟制的孳息。法定孳息与原本,是对价关系。,对婚姻法解释三规定的理解,第五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一方财产的收益包括:孳息、投资经营收益及自然增值,即一方财产的孳息与自然增值,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例:一方存款的利息不属于共同所有,但如果用来投资的收益则属于共同财产。一方所有的房屋出租所得租金为房屋孳息,不属于共同所有。,一点质疑,按照规定,夫妻一方财产的孳息归其个人所有,强调了孳息归所有人,但忽略了婚后在取得天然孳息的过程中,另一方的投入。,例:婚后一方拥有一群牛,经过双方共同的劳动,产下一群小牛,由于双方都投入了劳动,所以这群小牛应属于双方共有,但依规定这群小牛属于一方。,个人认为在上述情况中,应考虑另一方的劳动投入,认定为共同所有。,推荐:,隋彭生老师:,用益债券,新概念的提出与探析,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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