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船舶经纪合同船舶经纪合同标题要求协议合同编号: 编号本协议由以下各方根据自愿原则订立,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请各方在充分了解协议内容后,确保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并真实地表示意思,不违反强制性规定以及公序良俗。本协议用于船舶经纪活动,妥善处理航运服务相关事宜。甲方:甲方名称地址:甲方地址联系人:联系人姓名电话:联系人电话乙方:乙方名称地址:乙方地址联系人:联系人姓名电话:联系人电话鉴于以下事实:1. 甲方是一家在法律上正式注册并合法经营的船舶经纪机构;2. 乙方是具备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船舶所有人或船舶租赁方;3. 双方意愿达成本合同以达到共同利益;根据以上情况,双方按
2、照以下条款协商一致:第一条 船舶经纪服务范围1.1 甲方将向乙方提供船舶经纪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船舶租赁、船舶买卖、船舶代理、海运物流、船舶评估等;1.2 乙方可根据实际需求选择部分或全部提供的服务,双方应按照书面协议的要求履行相应的义务;第二条 服务费用与支付2.1 甲方为提供船舶经纪服务,有权向乙方收取相应的服务费用;2.2 服务费用及支付方式应在双方协商一致后规定,并写明具体金额及支付时间;2.3 若服务费用发生变动,双方应及时协商并确认修改后的费用金额及支付方式;第三条 保密义务3.1 双方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获得的对方商业秘密及其他非公开信息应保密,并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3.2 双方
3、违反保密义务造成对方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四条 协议变更与解除4.1 任何一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如需变更协议内容,应书面提出,并得到对方的同意;4.2 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即生效,解除协议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书面确认解除。第五条 争议解决5.1 双方如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5.2 如协商不成,可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第六条 附则6.1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6.2 本协议自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有效期;6.3 本协议正文部分以中文为准。对本协议内容的补充、修改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甲方签章: 日期:乙方签章: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