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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船舶船用产品检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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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日常检验方式船用产品的日常检验方式包括:在工厂认可或产品型式认可基础上的制造检验、出厂检验和不定期检验。2制造检验2.1制造检验是验船师对产品的制造过程进行监督的一种监督检验方式。验船师在产品的制造过程中到工厂对主要原材料、零部件、工序质量进行检查,见证有关的试验、测量,包括产品完工后的试验等。2.2下列产品应进行制造检验:a.锅炉和受压容器;b.大型柴油机(缸径大于等于200mm或功率大于等于441kW);c.传递能力大于0.735kW/r/min的齿轮箱;d.额定负荷大于39.2kN(4t)的起重设备;e.容量大于等于50kVA的配电板;f.功率大于等于300kVA的发电机及励磁装置;g

2、.扭矩大于等于29.4kNm的舵机;h.直径大于等于3.0m的螺旋桨。2.3制造检验时验船师应进行下述工作:a.审查申请者提交的船用产品检验申请书;b.审核工厂所做原材料、外购件的理化试验报告,审阅重要原材料、外购件的船用产品证书,有疑问时进行复验;c.检查主要零部件的质量、审查重要工序的检验记录或见证其试验、测量;d.见证每件产品的出厂试验,确认该试验符合经批准的出厂试验大纲;审查试验报告和原始记录,确认产品性能符合经批准的技术标准;e.填写产品检验报告。首制产品的检验报告应经省局主管领导审查批准,其它产品可经省局指定的验船师审查批准;f.逐台签发船用产品证书,并在产品的相应部位标注检验标志

3、。证书正本交申请者,证书副本连同产品检验报告、检验记录等材料一起存档备查。3出厂检验3.1出厂检验是验船师在每批产品出厂前对产品进行逐台检验或抽样检验,监督、见证产品的性能试验及必要拆检的一种监督检验方式。如进行抽样检验,抽样比例为3%5%,但不应少于两台(件)。3.2出厂检验时验船师应进行下述工作:a.审查申请者提交的船用产品检验申请书;b.审查工厂在生产过程中的试验记录;c.审查原材料、外购件的船用产品证书或产品质量合格证或工厂的检验记录;d.逐台见证工厂所做出厂试验,必要时抽样进行拆检,确认产品的性能符合已批准的产品技术标准;e.或者抽样检验,见证样品的出厂试验及必要的拆检,审查本批其它

4、产品的出厂试验报告;确认本批产品的性能符合已批准的产品技术标准;f.如果抽样试验中有某项试验不合格,验船师可允许加倍抽样,重复该项试验,以证明失败是缘于偶然因素;与此项试验相关联的试验也应重做;重做的所有试验都合格时,可认为该批产品合格;若重做试验中有任一项不合格,则可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不予发证。以上情况应记录在产品检验报告中。g.填写产品检验报告,并经省局指定的验船师审查批准;h.在确认合格的每台产品的相应部位标注检验标志;i.逐台(件)签发船用产品证书。也可按批签发证书,此时应在每台(件)产品的出厂合格证上加盖检验方案,出厂合格证上应有产品编号;验船师应确认产品、出厂合格证、产品证书能一

5、一对应。产品证书正本交申请者,副本及其他资料一起存档备查。4不定期检验4.1不定期检验是根据产品的生产方式和工厂质量保证体系的运行情况,授权工厂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产品的日常检验的一种监督检验方式。4.2执行不定期检验的条件:a.产品应工艺严格、质量稳定,工厂的质量保证体系运行良好;b.验船师可以随时到工厂对同类产品进行检查和抽查,这种检查和抽查不必是为了签发船用产品证书,被抽查的产品也不一定用于渔船。4.3不定期检验的工作程序:a.验船部门将日常检验工作正式授权给工厂的质量管理部门。工厂质量管理部门应有专人保管检验标志;b.工厂申请船用产品证书时只需将船用产品检验申请书、质检部门所做检验报告和标

6、有产品编号的产品合格证提交验船部门;c.验船师审查工厂的申请书、检验报告和产品合格证后,认为符合发证条件的,即可逐台签发证书,也可按批签发证书并在产品合格证上加盖检验方章。验船师应将发证事宜记录在案,将证书副本等资料存档;d.由工厂的质量管理部门将检验标志标注在已取得证书的产品的相关部位;e.验船师根据工厂的生产情况,不定期到工厂审查其试验报告、检测记录,并取样进行全部或部分试验。验船师应将检验事宜填写产品检验报告,存档备查。4.4发现产品质量有非偶然的缺陷,或发现工厂违反验船部门的规定时,验船部门可随时撤消授权个别检验1、个别检验是对尚未按要求取得认可或认可已失效或认可未覆盖的产品,以及对一

7、些特殊情况下的产品进行检验的一种检验方式。2、个别检验的一般程序:a.申请者填写船用产品检验申请书;b.验船师审查申请者提交的申请书、产品图纸、技术标准和试验大纲,确认产品符合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的要求;c.审查原材料和外购件的船用产品证书或产品质量合格证;如有疑问验船师可要求进行附加试验;d.对产品的制造过程进行监督,并见证产品的测量、试验,以确认产品符合经批准的图纸和技术标准。试验方法应符合经批准的试验大纲;e.应逐台(件)对产品进行检验;如逐台(件)检验不必要时可按批抽样检验,但抽样比例应高于5%,但不少于5台;f.填写产品检验报告;经省局主管领导或其指定的验船师批准后逐台签发船用产品证

8、书;在产品的相关部位标注检验标志。g.验船师将有关资料存档备查。1 检验受理1.1 国内船舶所有人申报的临时检验业务,由船籍港所在地具有渔业船舶检验登记管辖权的验船部门按主管机关授权的权限范围受理。1.2 如果国内船舶营运、修理地与船籍港所在地具有渔业船舶检验登记管辖权的验船部门不在同一个地区,则船籍港所在地具有渔业船舶检验登记管辖权的验船部门按主管机关授权的权限范围受理检验后,应当及时委托船舶营运、修理地具有渔业船舶检验权限的验船部门按主管机关授权的权限范围执行检验任务。1.3 远洋渔业船舶所有人申报的临时检验业务由主管机关负责受理。若检验申报书及相关技术文件由船籍港所在地具有渔业船舶检验登

9、记管辖权的代表机构负责初审,则初审合格后报送主管机关受理检验。1.4 在境外执行临时检验的远洋渔业船舶,船舶所有人须在实施检验前3个月将检验申报书及相关技术文件须提交给主管机关或代表机构。1.5 验船师按照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规定执行临时检验时,必须核查现有检验证书的常规或非常规检验情况,分别按照适用的年度或定期或期间或换证检验的规定审查相应的文件,确定按照何种常规检验的检验项目或非常规检验项目执行检验。1.6 船舶所有人申报临时检验时,验船部门一般在3个工作日内答复是否受理检验。经审查符合有关规定的,受理检验的验船部应按预定时间派出验船组执行具体检验任务,并指派其中一名验船师任组长。1.7

10、如果国内船舶营运、修理地与船籍所在地具有渔业船舶检验登记管辖权的验船部门不在同一个地区,则船舶营运、修理地具有渔业船舶检验权限的验船部门受理检验后,一般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检验申报书发送船籍港所在地具有渔业船舶检验登记管辖权的验船部门,并索取相关检验技术档案资料;船籍港所在地具有渔业船舶检验登记管辖权的验船部门收到检验申报书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答复是否受理检验。经审查符合规定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及时委托船舶营运、修理地具有渔业船舶检验权限的验船部门按主管机关授权的权限范围执行检验任务。 受权执行检验的验船部门应按预定时间派出验船组执行具体检验任务,并指派其中一名验船师任组长。1.8 远洋渔业

11、船舶临时检验在境内进行检验申报文件由主管机关直接受理并经审查符合有关规定的,一般应在3个工作日内发出检验委托书。受权执行检验任务的代表机构收到和发托书后,应按预定时间派出远洋渔业船舶验船师执行具体检验任务,并指派其中一名验船师任组长。检验申报文件由代表机构接收并经初审符合有关规定的,一般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申报书及相关技术文件传送至主管机关。主管机关审核无误后,一般应在3个工作日内发出检验委托书。受权执行检验任务的代表机构在收到委托书后,应按预定时间派出远洋渔业船舶验船师执行具体检验任务,并指派其中一名验船师任组长。1.9 远洋渔业船舶临时检验在境外进行检验申报文件由主管机关直接受理并经审查符合

12、有关规定的,将按预定时间派出远洋渔业船舶验船师赴境外指定地点执行具体检验任务,并指派其中一名验船师任组长。检验申报文件由代表机构接收并经初审符合有关规定的,一般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申报书及相关技术文件传送至主管机关。主管机关审核无误后,将按预定时间派出远洋渔业船舶验船师赴境外指定地点执行具体检验任务,并指派其中一名验船师任组长。2 检验的实施2.1 国内渔业船舶临时检验的现场检验由船舶营运、修理地具有渔业船舶权限的验船部门按主管机关授权的权限范围执行。2.2 远洋渔业船舶临时检验如果在境内进行,现场检验由营运、修理地的代表机构按主管机关授权的权限范围执行。2.3 远洋渔业船舶检验如果在境外进行,

13、现场检验由方管机关派出远洋渔业船舶验船师执行。3 检验项目3.1 验船部门须根据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的规定,审定检验、试验项目以及系泊、航行试验大纲。3.2 现场验船师须按确定的检验项目逐项检验和审查船厂质量监督部门提交的报检单,确认合格的项目,在检验项目报告上签字;确认不合格的项目,验船师须签署渔业船舶检验通知单。1 检验受理1.1 国内渔业船舶1.1.1 船舶所有人申报的营运渔业船舶年度、期间检验业务,由船籍港所在地具有渔业船舶检验登记管辖权的验船部门按主管机关授权的权限范围受理。1.1.2 船舶所有人须在船舶检验周年日前后3个月内向验船部门申报年度、期间检验。1.1.3 验船部门受理渔业

14、船舶年度、期间检验业务时,应核查下列文件:1) 检验申报书;2)现有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及技术文件。1.1.4 船舶所有人申报年度、期间检验时,验船部门一般应在3个工作日内答复是否受理检验。经审查符合有关规定的,应按预定时间派出验船组执行具体检验任务,并指派其中一名验船师任组长。1.1.5 如果船舶营运、修理地与船籍港所在地具有渔业船舶检验登记管辖权的验船部门不在同一个地区,则船舶营运、修理地具有渔业船舶检验权限的验船部门受理检验后,一般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检验申报书发送船籍港所在地具有渔业船舶检验登记管辖权的验船部门,并索取相关检验技术档案资料;船籍港所在地具有渔业船舶检验登记管辖权的验船部门收到

15、检验申报书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答复是否受理检验。经审查符合规定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及时委托船舶营运、修理地具有渔业船舶检验权限的验船部门按主管机关授权的权限范围执行检验任务。受权执行检验的验船部门应按预定时间派出验船组执行具体检验任务,并指派其中一名验船师任组长。1.2 远洋渔业船舶1.2.1 渔业船舶所有人申报的船舶年度、定期、期间检验业务由主管机关负责受理。若检验申报书及相关技术文件由船籍港所在地具有渔业船舶检验登记管辖权的代表机构负责初审,则初审合格后报送主管机关受理检验。1.2.2 在境内执行法定检验的远洋渔业船舶,船舶所有人须在船舶检验周年日前后3个月内向主管机关或代表机构申报年

16、度、定期或期间检验。1.2.3 在境外执行法定检验的远洋渔业船舶,船舶所有人须在实施检验前3个月将检验申报书及相关技术文件提交给主管机关或代表机构。1.2.4 验船部门受理远洋渔业船舶年度、定期或期间检验业务时,应审查下列文件:1) 检验申报书;2) 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远洋项目批文;3) 现有远洋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及技术文件。1.2.5 远洋渔业船舶年度、定期或期间检验在境内进行 检验申报文件由主管机关直接受理并经初审符合有关规定的,一般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申报书及相关技术文件传送至主管机关。主管机关审核无误后,一般应在3个工作日内发出检验委托书。受权执行检验任务的代表机构在收到委托书后

17、,应按预定时间派出远洋渔业船舶验船师执行具体检验任务,并指派其中一名验船师任组长。检验申报文件由代表机构接收并经审查符合有关规定的,一般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申报书及相关技术文件传送至主管机关。主管机关审核无误后,一般应在3个工作日内发出检验委托书。受权执行检验任务的代表机构在收到委托书后,应按预定时间派出远洋渔业船舶验船师执行具体检验任务,并指派其中一名验船师任组长。1.2.6 远洋渔业船舶年度、定期或期间检验在境外进行检验申报文件由主管机关直接发受理并经审查符合有关规定的,将按预定时间派出远洋渔业船舶验船师赴境外指定地点执行具体检验任务,并指派其中一名验船师任组长。检验申报文件由代表机构接收并

18、经初审符合有关规定的,一般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申报书及相关技术文件传送至主管机关。主管机关审核无误后,将按预定时间派出远洋渔业船舶检验师赴境外指定地点执行具体检验任务,并指派其中一名验船师任组长。2 检验的实施2.1 国内渔业船舶年度、期间检验的现场检验由船舶营运、修理地具有渔业船舶检验权限的验船部站按主管机关授权的权限范围执行。2.2 远洋渔业船舶年度、定期或期间检验如果在境外进行,现场检验由主管机关派出远洋渔业船舶验船师执行。2.3 远洋渔业船舶年度、定期或期间检验如果在境外进行,现场检验由主管机关派出远洋渔业船舶验船师执行。3 检验项目3.1 验船部门须根据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的规定,审定

19、检验、试验项目、报检项目表以及系泊、航行试验大纲。3.2 现场验船师须安检验项目表逐项检验和审查船厂质量监督部门提交的报检单,确认合格的项目,在检验项目报告单上签字;确认不合格的项目,验船师须签署渔业船舶检验通知单。3.3 对船厂提交的质量证明书,验船师须按规定予以确认。4 证书、检验记录和报告4.1 验船师对所有法定检验项目和船舶所有人申请的检验项目检验完成以后,一般应在2个工作日之内完成检验报告的起草,并按规定输入计算机。4.2 证书签发批准人、主任验船师或受权验船师一般应在2个工作日之内对验船师起草的检验证书、报告进行审核,并在审核完毕的检验报告上签署意见。4.3 国内渔业船舶一般应在检

20、验完成后3个工作日之内签署检验证书及签发技术文件。4.4 远洋渔业船舶的检验报告,一般应在检验证书签发后10个工作日之内将技术数据传输至主管机关。5 检验签证5.1 渔业船舶经年度、定期、期间检验后,如果验船师认为有影响某种全期证书的缺陷或存在遗留问题,则应收回原有船舶检验证书。在保证安全的条件下,可签发不超过3个月的临时航行安全证书。5.2 国内渔业船舶由营运、修理地具有渔业船舶检验权限的代表机构按主管机关授权的权限进行检验签证。5.3 远洋渔业船舶在境内检验合格后,由主管机关或主管机关委托的代表机构或授权的验船师进行检验签证,检验报告助记词技术文件由主管机关授权的验船师签发。5.4 远洋渔

21、业船舶在境外检验合格后,由主管机关或主管机关授权的验船师进行检验签证,检验报告及技术文件由主管机关授权的验船师签发。5.5 执行检验签证的验船部门须在检验证书的正本上签字并加盖检验签证专用章。 渔业船舶设计图样及技术文件审查规定第1章 总 则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的规定,为了保证渔业船舶的设计质量及规范开展审图业务,制定本规定。1.2 渔业船舶检验部门,只受理已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设计单位资格证书”的单位所设绘的符合相应资格等级并取得渔业船舶检验部门核准的船型编号的图样及技术文件(以下简称图纸),外国设计部门设计的图纸除外。凡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设计单

22、位资格证书”的单位设计的图纸以及超越资格等级设计的图纸一律不得受理。1.3 凡新建或重大改建的渔业船舶,均应在建造或改建前,按照本规定向渔业船舶检验部门申请设计图纸的审查,经审批后方可受理检验。1.4 施工图纸应符合经审批的设计图纸及有关标准的要求。船厂应将一份完整的施工图纸及图纸批准函、图纸审查意见书提供给现场验船师备查。1.5 如设计单位对原审批的渔业船舶设计图纸在船体结构、设备配备和布置等有关船舶安全方面的内容作重大改变时,其全部设计图纸应重新申请审批。1.6 船舶建造或改造完工后,船厂应将倾斜试验报告及完工稳性报告书一式三份(同厂同批仅要求首制船),送交易场验船师审核并由该验船师所在检

23、验部门批准。报告批准后,一份留执行检验的部门存档(如该渔业船舶的图纸为非执行检验的部门审批则还应加送一份给审图单位存档),两份退回船厂,由船厂将其中之一送交船东(含后续船的船东)。1.7 设计单位所采用的计算机辅助设计系统或计算程序应经验船部门认可,对使用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应提供有关资料,送交验船部门审查。1.8 审图单位及现场验船师应按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保管送审的(含经审批的)图纸,不得外传(但若有依法判决的需要除外)。若有违者,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9 根据船舶的尺度和作业特点以及设备配置情况,审图部门可适当增减“送审图纸目录”(二)中所要求的图纸项目。1.10 负责审理

24、渔业船舶图纸的验船师应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并对所审图纸的质量负责。第2章 审图分工2.l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以下称主管机关)审图中心负责渔业船舶中的远洋渔业船舶、油船、总吨位大于等于500的国内渔业船舶及全国统一建造的渔业执法船的图纸审查。其余船舶的审图工作由各省级渔业船舶检验部门负责。2.2 各省级渔业船舶检验部门管辖区域内的图纸审查工作,原则上应由该级渔业船舶检验部门负责,但根据船舶大小和技术难易程度,也可委托有资质条件的下属检验部门负责部分船舶图纸的审查。2.3 国内跨省(市)建造的渔业船舶图纸应由建造地省级渔业船舶检验部门审批,但在内陆建造的海洋渔业船舶图纸,若建造所在地检

25、验部门尚未获得主管机关授权时,应由船东所在省(市)渔业船舶检验部门审批。第章审图申请3.1 送审图纸可视情况由设计单位或船舶所有人或承造厂提出申请,但非设计单位送审应附有设计单位认可的证明。3.2送审图纸应按本规定第2章的审图分工报送相应的验船部门。3.3 送审单位在申请设计图纸审查时,应填写一份“渔业船舶设计图样及技术文件审查申请表(见附录一),连同“送审图纸目录”要求的图纸按本规定4.4送审。送图单位应参照“送审图纸目录”的规定,结合本船特点编制“送审图纸目录清单”。3.4 送审图纸的幅面、绘制、标注方式及所使用的名词、术语和图形符号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含行业标准)的要求,图面应整洁、清晰

26、、签署完备。否则,渔业船舶检验部门可不予受理。3.5 经某地渔业船舶检验部门审批的设计图纸,如需转至另一地建造时,在图纸的有效期内可不必重新送审。但承担建造的船厂应将审批的图纸,连同原审图意见书及批准函的复印件,送至建造地执行检验的部门备查。同时应附有原设计单位同意转厂用图的证明文件。3.6 设计图纸原则上应整批送审,若需分批送审时,应验船部门同意,并在“渔业船舶设计图样及技术文件审查申请表”的备注中予以说明,同时在送审图纸目录中予以标示。第章 审批与退审4.1 在收到渔业船舶设计图样及技术文件审查申请表后,验船部门应指派适任的验船师负责对所送审图纸是否齐全、质量是否完好、是否符合受理要求等进

27、行检查,并负责填写申请表中的受理意见、审图人员等内容。4.2 审图依据主要有:1) 主管机关颁布(或承认)的现行规则、规范、规程; 2) 行政或行业主管部门以及航道、港口管理部门发布的特殊规定; 3) 国家或行业的制图或质量标准; 4) 设计任务书。 4.3 审查内容主要有:1) 正确性,即审查船舶的各种性能、结构、布置、材料、设备、工艺等是否满足本规定4.2之1)、2)中所规定的安全和环保的技术条件及特殊要求,同时还要审查设计所用的理论、公式、计算参数、技术指标是否正确:2) 统一性,即审查全船的图纸在相关内容方面是否统一:3) 标准性,即审查全船图纸的图面质量、绘画、标注等是否符合国家标准

28、及行业标准的要求;4) 适用性,即审查全船图纸性能指标、配备是否符合设计任务书的要求,布置方案是合理可行。4.4 送审及退审程序:1) 送审单位需按“送审图纸目录”的规定,先送一套完整图纸供审查,审图部门审查后的初审意见应与送审方沟通协商,协调一致后再发送正式图纸审查意见书(见附录三)。设计单位应按审图意见逐条答复并将图纸全部修改后,再一式三份正式报送。若另有需要(如异地建造或多厂建造时),也可增加送审图纸份数;2) 为保持图面形象,在正式报审属于必查的图纸上仅盖批准章(式样如图1所示)。若发现有新问题,一般性问题可通知设计单位修改并确认其修改,重大问题应要求重新补送(但应尽量避免此种补送情况

29、的重复发生),不得在有重大问题的图纸上加盖批准章; 3) 在属于备查性的图纸上,应加盖备查章(式样如图2所示); 4) 对于送审方提交的多余图纸或不属于送审范围的图纸资料,是否审查盖章由审图部门酌处; 5) 送审的设计图纸经审查批准后应发送批准函(见附录四),批准函必须等全部图纸审查合格后方可由审图部门负责人签发。若设计单位在“渔业船舶设计图样及技术文件审查申请表”中申明建造艘数时,应在批准函中注明准造艘数; 6) 经审查批准的送审图纸,连同图纸审查意见书及批准函,一份退送审单位,一份存审图部门,另一份送交执行检验的部门。4.5 在审图中涉及规范中比较重大复杂项目的解释和等效、免除等问题,审图

30、部门审理后须报经主管机关批准。对特种船舶难以满足规范、规则规定时,应报主管机关批准。4.6 设计单位对审图意见有异议时,可书面申述或口头解释,审图部门应及时研究、答复,如设计单位对答复意见仍有异议时,可提请上一级验船部门处理,直至报主管机关作出最终决定。 4.7 设计单位应按审图部门批准的图纸进行生产设计,且应在所提供相应批准的图纸上,盖有“本图业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XXXX)批准,批准号 ”的图章。4.8 执行检验的机构负责对业经批准图纸的非原则性修改的审批或确认工作。对于原则性修改,现场验船师应通知申请方将修改部分的图纸重新提交原审图部门审批。若发现经审批的图纸中存在较大问题或

31、涉及到规范条款自身存在的问题,应及时反馈给相关部门。第5章 图纸失效5.1 业经批准的图纸,自批准之日起,有效期为4年。 5.2 业经批准的图纸,虽未满4年,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即行失效: 1) 自批准之日起两年内未开始建造或改建时; 2) 按本规定4.4中批准的建造艘数全部完工时; 3) 设计单位或建造单位自行对业经批准的图纸作重大变动而未按本规定要求重新送审时;4) 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以及建造规范的修改或我国政府接受的有关国际公约、议定书及其修正案的生效影响经审批图纸的有效性,而图纸未作相应修改时。第6章 审图周期及计费6.1 对整批送审的图纸,自收到正式报审的图纸之日起到退图之日止,一般不超过20个工作日。对分批送审及技术要求较复杂的新颖船舶的图纸,可适当延长。6.2 审图计费1) 审图费的收取按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计费标准规定向送审单位收取;2) 使用非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设计,其审图费用应视工作的复杂程度增加适当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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