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一、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渗出性皮肤病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得有碍食品安全疾病得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得工作.二、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得新参加工作或临时工作人员应当进行岗前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三、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得从业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四、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得从业人员应当每日健康晨检,出现咳嗽、发热、皮肤伤口或感染等有碍于食品安全得病症时,应当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病因、排除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五、从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相关岗位得
2、卫生管理要求,穿戴清洁得工作衣、帽,保持手部清洁,不得在食品经营场所或贮存场所内从事可能污染食品得行为.六、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健康检查与处置以及日常卫生检查等应当记录并建立档案,档案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涂改、污损,保管期限最低不得少于2年.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一、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根据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与规章制度以及保证食品安全得自律管理制度制定、实施自查计划,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二、食品安全自查由负责人或食品安全管理员组织实施,并负责不合格项得整改工作。三、食品安全自查一般分为定期自查与专项自查,定期自查应当根据所经营得食品风险等级确定频次,专项自查应
3、当根据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消费者、媒体舆情等渠道获知得食品安全风险信息立即实施.四、经营场所布局、制作工艺流程、内部管理流程等重点管理项发生变化得,应当立即组织食品安全自查.五、食品安全自查不合格项应当查清原因、立即整改。有证据表明可能危害食品安全得食品,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向当地食品要您监管部门报告,待问题排查整改到位后方可重新销售。六、食品安全自查应当建立自查档案,如实记录食品安全自查组织实施得时间、计划、人员、结果与排查整改情况,不得涂改或污损,保存时限不得少于2年。进货查验与查验记录制度一、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当建立进货查验制度,对采购得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以下统称食品)
4、进行检查验收,确保从合法得渠道采购合格得产品.二、应当查验并索取供货者得许可证、供货票据与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她合格证明,供货票据应当包括食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三、严格查验供货者得运输工具,对与有毒有害物品混载得、不符合食品运输(载)温度、湿度条件得、未对散装食品进行有效隔离得等不符合食品运输(载)条件得食品,应当拒绝收货,并主动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四、严格查验食品得包装与感官性状,包装应当清洁、形状完整,无明显破损与受潮,食品具有该食品正常得感官形状,标签内容完整,无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等虚假内容。五、严格查验
5、食品得保质期,对过期食品应当拒绝收货并主动报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临期食品应当根据自身销售量确定采购量,确保食品在保质期内销售。六、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档案,如实记录查验负责人、食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或保留相关凭证,记录或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得,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一、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由负责人或食品安全管理员具体负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二、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时,应当立即停止相关食品得经营活动,对涉及得食品、工具、设备等进行封存,并自发现之时起2小时内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不得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隐瞒、谎报、缓报。三、应当立即执行不合格食品处置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通知相关供货者与消费者,防止突发事件恶化。四、应当积极配合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得调查、取证工作,不得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五、建立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台账,如实记录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涉及得食品名称、批号、数量、生产厂家与联系方式、供货者名称与联系方式以及处置得方式与结果,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