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销(赏)

财务管理制度试行.doc

上传人:胜**** 文档编号:1305146 上传时间:2024-04-22 格式:DOC 页数:7 大小:43.50KB 下载积分:10 金币
下载 相关 举报
财务管理制度试行.doc_第1页
第1页 / 共7页
财务管理制度试行.doc_第2页
第2页 / 共7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北京城乡建设集团管理规范 财务管理制度(试行) B*$J*$C*$XQG/125—2002 1总则 1.1为了适应企业改革与发展的需要,加强财务管理,规范企业财务会计行为,根据国家和政府有关部门规章制度并结合本公司财务管理的需要,制定本制度。 1.2本制度适用于集团母公司。子公司参照执行。 1.3按照“集团公司为投资中心,二级公司为利润中心和项目部为成本控制中心”的要求,分公司承担上交管理费、利润和完成利润指标的责任,项目部对分公司承担工程项目制造成本的责任,直属项目部承担集团公司规定的经营指标的责任。 1.4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认真履行财务管理的职责,维护本公司合法权益,做好各项财务收支的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做好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合理筹集资金,有效利用企业的各项资产,努力增收节支、提高经济效益。 1.5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完善内部经济责任制,确保各项经济指标的完成,严格执行国家、政府有关部门和集团公司规定的财务开支范围和标准,如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2货币资金管理 2.1各单位的货币资金必须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所有货币资金收支都必须纳入财务部门统一核算。 2.2货币资金管理执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支付结算办法》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货币资金(试行)》的规定 。根据集团公司特点补充规定如下: 2.2.1分公司库存现金限额为5000元,项目部为3000元。 2.2.2各单位保险柜所在房间应配备安全防范设施,保证现金和重要票据的安全。 2.2.3各单位不得向集团以外单位和个人借出资金。 2.3集团公司成立资金结算中心,统一管理子公司、分公司和直属项目部银行资金。分公司资金的统筹管理和银行账户的开设执行集团公司有关资金集中管理的办法。 2.4多元体制项目部不得占用分公司资金。 3债权管理 3.1各单位必须加强对债权的管理、核算和清理,保证债权的及时收回,避免或减少坏账损失的发生,维护资金的正常运转。 3.2债权的记录必须以合法、完备的手续为依据。财务部门应认真审查债权记录的手续,每年要与债务人办理一次签认,以确保债权的有效性。 3.3分公司由财务部门归口负责债权的催收,项目部经理、合同管理部门、法律事务人员等应予积极配合。对三年以上的债权要落实专人加强催收。 3.4对甲方签认后未开具发票的工程款,应视同债权进行管理。 3.5向业务单位预付款项,必须以合同为依据。 3.6对于需要核销的坏账,应报集团公司审批。集团公司资产财务管理部负责坏帐的审核,提出处理意见后报集团公司领导审批。具体审批权限:5万元以下的由总会计师审批,5万元至10万元的由总经理审批,10万元以上的由经理常务会审批。 3.7分公司每季度将工程项目债权情况向集团公司资产财务管理部报告一次。 4存货管理材料管理 4.1材料采购由分公司材料部门归口管理。分公司应根据本单位一定时间内施工任务制定各种主要材料需要量计划(扣除甲方供料),采取招标形式组织三家以上的材料供应商,通过价格、质量、资金支付方式和服务的比较,确定一至两家质量好、价格低的材料供应商,并与之签订材料供应协议(或合同),在协议(或合同)中应当明确价格、质量、资金支付方式和价格调整办法。材料供应协议(或合同)应由财务、生产技术质量和有关项目部负责人及法律事务人员会同签订。 4.2实行材料招标采购的范围:一般材料中的钢材、木材、水泥、混凝土、沙石、门窗、瓷砖和周转材料中的模板、脚手架。其他材料可由项目部自行采购或分公司统一采购。 4.3因不能及时支付料款而发生不能保证材料供应时,或项目部寻找到比协议材料供应商更优惠的供应商时,经分公司集体研究同意,可由项目部自行采购材料。 4.4分公司材料部门应及时、广泛地收集材料市场价格信息,每月向项目部公布一次非统一采购材料的信息。 4.5当与材料供应商协议的材料价格发生变动时,材料部门应及时通知财务部门和各项目部。 4.6材料供应一律采取由供应商送货上门办法。无特殊情况,材料应直接送达施工现场。项目部由料具员、材料保管员或其他人员中的两人同时验收。 4.7分公司应建立自有周转材料台账。项目部应建立一般材料保管台账;还应建立全部周转材料的保管台账。 4.8项目部应按月以实际耗用材料进行核算。月末,材料保管员和材料核算员应核对当月材料盘存数量,同时与财务部门的材料金额核对;发现不符时,及时查找原因,保持相符。 每年年末,项目部应进行一次材料清查,以正确核算材料实际消耗;工程完工后,应办理材料清查和移交手续。工程完工后的材料清查应由分公司材料部门或财务部门参加。 4.9分公司应制定材料接收、计量、保管、领用、清查、移交的管理制度,项目部应设专人管理。 4.10分公司的周转材料可采用租用、自制或采购方式获得。周转材料的采购方式比照一般材料办理。 4.11料款结算应以购料发票和验收记录同时作为依据。购料发票须经项目部经理签认。 4.12会计人员在进行料款结算时,必须审核以下内容: 4.12.1招标采购范围的材料是否有协议(合同),材料供应商、价格、规格、质量与协议(合同)是否相符; 4.12.2购料发票是否合法、真实、完整,是否经项目部经理签认; 4.12.3验收记录是否完整,与发票内容是否相符。 对不符合规定的材料采购业务,会计人员不得办理结算,并报告会计主管人员。会计主管人员对严重违反规定采购材料的,应报告分公司经理。 4.13材料采购过程中发生的折扣、回扣必须交财务部门入账。 4.14直属项目部和分公司多元体制项目部材料管理由项目责任单位负责,但材料款结算和材料成本核算比照分公司项目部办理。 5低值易耗品管理 5.1低值易耗品管理范围为单价在100—2000元之间的工具、设备、管理用具、劳保用品等。 5.2分公司及其项目部和直属项目部应建立低值易耗品台账,专人管理。分公司每年进行一次清查,项目部在工程完工后进行清查,清查结果报分公司主管经理。清查中发现的账物不相符情况,应办理核销或补记手续。 5.3低值易耗品报废、丢失、损坏,应通过行政、物资部门办理有关手续,报分公司经理批准注销。 6对外投资管理 6.1集团公司统一管理对外投资,分公司现有对外投资转入集团公司资产财务管理部进行管理和核算。对投资额少的被投资单位,可委托分公司进行管理。 6.2集团公司资产财务管理部负责对外投资款的筹集、管理和核算,每年定期将非控股单位的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向集团公司领导报告。 6.3集团公司以货币、实物和无形资产进行的长期股权投资,对被投资单位没有控制权的,采用成本法核算;拥有控制权的,采用权益法核算。 拥有被投资单位50%以上股权及实际控制权的,将其纳入合并范围,编制合并会计报表。 7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管理 7.1固定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单位价值在5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增加、调转、出租、出借以及全部固定资产的减少,由集团公司负责审批。经营性租入由分公司安排。各单位按季度报送固定资产增加、调转、减少的计划。 生产用机械设备由工程管理部和资产财务管理部审核后,其他固定资产由资产财务管理部审批后,报集团领导审批。具体审批权限:单位价值5万元以下的由总会计师审批,5万元至50万元的由总经理审批,50万元以上的由经理常务会审批。 7.2分公司根据固定资产性能分别由生产技术、设备、行政等部门负责实物的技术管理,财务部门负责价值核算。项目部指定专人管理固定资产。 7.3分公司固定资产技术管理部门应建立明细台账进行管理,财务部门建立卡片进行核算。分公司每年初应将固定资产台账(卡片)资料报集团公司备案。 7.4分公司应建立固定资产增加、减少、保管、使用、清查等管理制度。每年要进行一次固定资产清查。发生遗失、损坏的,责任人应予一定赔偿。 7.5分公司及其项目部(不含多元体制项目部)购买或处置摊余价值5万元以上的无形资产应报集团公司资产财务管理部审核后,报集团公司领导审批。具体审批权限同固定资产。 8资金筹集和债务管理 8.1各单位生产经营资金以收取的工程款为主要来源。各单位应加强对工程款的回收,深入挖掘资金潜力,努力提高资金利用效率。鼓励各单位利用商业信用、租赁和其他债务形式筹资。 8.2向银行贷款由集团公司统一办理。贷款的管理执行《北京城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贷款管理试行办法》直属项目部和多元体制项目部所需垫资款项由项目责任单位负责。 8.3未经集团公司同意,各单位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8.4债务的记录应以合法、完备的手续为依据,向外购买商品,必须在实际收到商品后确认;接受外单位劳务和受让资产使用权,必须在劳务实际发生和资产实际使用后(或合同约定实际取得了使用权)确认。对需要转销的债务,应报集团公司审批。审批程序和批准权限同坏帐核销。 8.5对于本单位已签认并给付对方合法、完备手续的债务,必须入账进行会计核算。 9工程款收入及建安发票和税金管理工程结算收入管理 9.1承揽的工程项目落实后,分公司即应明确工程款收取的责任人和部门。分公司财务部门督促项目部经理和有关责任人员进行催收,必要时分公司经理和主管副经理直接负责收取。多元体制项目部和直属项目部工程款由项目责任单位负责收取。 9.2分公司和直属项目部收取的工程款统一存入集团公司资产财务管理部指定账户。 9.3工程施工结算收入的确认应有经甲方签认的工程价款结算单为依据,未得到甲方签认的工程款不得确认为收入。未得到甲方签认和签认后未开具发票的工程款,应在账外建立台账进行管理,严格保管好有关单据、合同协议等。对于未收到款项但已开具发票的工程款,应入账核算。 其他业务收入的确认应以开具给对方的发票和其他证明材料为依据。 10建安发票和税金的管理 10.1办理营业执照的分公司,自行领取发票和缴纳营业税及附加;未办理营业执照的分公司和直属项目部,所需发票向集团公司资产财务管理部领取,营业税及附加交资产财务管理部,由集团公司统一缴纳。 10.2分公司建安工程发票由其财务部门统一管理,项目部开具发票时须到分公司财务部门办理。 分公司的发票实行发票保管人员与填写人员分开办理的原则。 10.3经甲方签认的工程,原则上应在能即时收到现款时开具发票。开票人员凭收款支票、汇票、项目部经理通知或分公司领导通知办理。未得到甲方签认的工程款不得开具发票。 发票开具后未收到现款的,财务部门应督促经办人员负责追收。不能即时收到现款而需要开具发票的,应报经分公司经理批准。 10.4直属项目部的发票由集团公司资产财务管理部统一管理,原则上由资产财务管理部填开。确需由直属项目部填开的,由其提出申请报集团公司领导批准后执行,直属项目部每季度初应将发票存根联交资产财务管理部查验。直属项目部应在每月月末前将当月的税款交资产财务管理部。 10.5各单位对发票的管理必须做到: 10.5.1不得转借、转让和代其他单位或个人开具发票; 10.5.2不得单联填开或开具上下联金额、内容不一致的发票; 10.5.3不得扩大发票的开具范围;不得虚构经营业务活动虚开发票; 10.5.4不得未经批准拆本使用发票。 10.6各单位必须按发票或营业收入(不少于发票额)计征税额,按时缴纳,不得无故拖延。 10.7无营业执照单位的发票填写和税款缴纳比照直属项目部办理。 10.8多种经营业务的发票比照建安工程发票管理。 10.9分公司和直属项目部将经中介机构认定的所得税税款缴资产财 务管理部,由集团公司统一缴纳。其他各种税由各单位自行申报缴纳。 11期间费用管理 11.1期间费用是公司为组织和管理生产经营活动而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报告期末,公司所发生的期间费用全部转入当期损益。 11.2期间费用由分公司财务部门集中核算。项目部发生的责任内的各项费用全部纳入该项目部成本费用。 11.3期间费用实行预算、监督、考核和分析制度。 11.4实行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审批制度,分公司每年12月初将下一年度初步预算报集团公司审批,根据批准的初步费用预算编制正式费用预算。费用预算将根据工作量变化有一定的弹性。年终超过预算10%以上的应事先报集团公司批准。审批程序和审批权限同购买或处置无形资产。 11.5分公司每季度应对期间费用支出情况进行一次经济活动分析。 11.6分公司及项目部人员的福利、劳保等经常性支出执行集团公司的统一标准。 11.7期间费用核算的内容: 11.7.1销售费用。是指企业在销售产品或提供劳务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应由企业负担的运输费、装卸费、包装费、保险费、维修费、展览费、差旅费、广告费、代销手续费、销售服务费以及专设销售机构的服务人员工资、奖金、福利费、折旧费(按《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制度》执行,残值率按3%计算)、修理费、物料消耗以及其他经费。 11.7.2管理费用。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为管理和组织经营活动而发生的各项费用 具体包括: 11.7.2.1公司经费(包括公司管理人员工资、奖金、福利费、差旅交通费、办公费、固定资产折旧修理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实行五五摊销法)、劳动保护费、财产保险费); 11.7.2.2工会经费; 11.7.2.3职工教育经费; 11.7.2.4咨询费; 11.7.2.5诉讼费; 11.7.2.6业务招待费(分公司业务招待费应控制在国家规定标准的90%以内); 11.7.2.7税金(包括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11.7.2.8技术开发费; 11.7.2.9技术转让费; 11.7.2.10无形资产摊销; 11.7.2.11存货盘亏; 11.7.2.12毁损(减盘盈); 11.7.2.13劳动保险费; 11.7.2.14坏帐损失; 11.7.2.15检验试验费; 11.7.2.16上级管理费; 11.7.2.17住房公积金; 11.7.2.18其他(除上述内容外的定额编制费、测定费、工程投标审计费、诉讼费、排污费、绿化费等其他费用)。 11.7.3财务费用。是指企业为筹集资金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企业经营期间发生的利息净支出、汇兑净损失、调剂外汇手续费、金融机构手续费等。期间费用的开支范围执行《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制度》的规定。 11.8施工企业期间费用的核算应满足预算定额对企业管理费用统计分类的要求,以便分析、考核分工程项目的企业管理费预算执行情况。 11.9分公司按照集团公司资产财务管理部规定的格式和时间要求按期编制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报表。 12利润和所有者权益管理 12.1分公司财务部门统一核算利润,所属项目部不核算利润。分公司利润总额指标由集团公司下达。 分公司在年度决算中需要用有关项目调整利润的,应报集团公司批准。 12.2分公司税后利润按经营目标责任书要求交集团公司,由集团公司统一提取盈余公积和公益金。 12.3未完成利润总额指标、未及时上交管理费和税后利润的,按经营目标责任书规定处理。 12.4分公司现有的所有者权益作为集团公司对其拨付资本金处理。分公司非经营活动增加的权益视同集团公司对其拨付资本金。集团公司根据资金状况和分公司生产经营需要拨付资本金。 13附则 13.1本制度由北京城乡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责解释。 13.2本制度自2002年8月1日起试行。
展开阅读全文

开通  VIP会员、SVIP会员  优惠大
下载10份以上建议开通VIP会员
下载20份以上建议开通SVIP会员


开通VIP      成为共赢上传

当前位置:首页 > 应用文书 > 规章制度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抽奖活动

©2010-2026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0574-28810668  投诉电话:18658249818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微信公众号    抖音    微博    LOFTER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