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精品合同推荐- 关于社区矫正工作总结工作总结频道为大家整理的关于社区矫正工作总结,供大家阅读参考。更多阅读请查看本站工作总结频道。xx年1月1日,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正式实施。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给司法行政机关增加了社区矫正职能,将一部分的刑罚执行权力赋予我们,这是一种权力,更是一种责任,要求我们有更强的责任感和工作热情。同时,也对政法各单位相互衔接配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现将相关情况汇报如下:一、社区矫正工作情况刑法修正案(八)和新刑事诉讼法规定将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等罪犯的刑罚执行权划归社区矫正机构,目前社区矫正机构尚属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部门。为全面规范社区矫正工作,我局
2、牢牢把握社区矫正的非监禁特征,在监管程度、工作力度、工作方法、工作体系和工作机制等方面,切实做好了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督管理和教育改造工作。目前,我县累计接收社区矫正对象296人,解矫51人,在册245人,无脱管、漏管和重新犯罪的现象。1.加强队伍建设力度。组建了以我局社区矫正机构为执法主体,司法所社区矫正执法人员、社区民警、专(兼)职检察联络员、社会工作者和社会志愿者参与的社区矫正工作队伍。4月28日至29日,专门组织全县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进行了业务培训,进一步提高了我县社区矫正工作水平,促进了全县社区矫正工作的有序开展。2.加强制度规范力度。一是规范了社区矫正工作流程。按规定规范了社区服刑人员的
3、社会调查评估、接收、管理、教育、考核、奖惩、解除矫正等各个环节的工作流程。二是建立健全了社区矫正工作制度。我局进一步建立健全了矫正人员月汇报、月面谈、月走访、不定期督查、个案矫正、请销假等制度。即:矫正人员每月到司法所汇报一次思想、活动情况和认罪伏法情况;每月与矫正人员开展一次面对面的思想交流和个别谈话;每月到矫正人员家中进行一次走访调查;不定期到各乡镇司法所督查社区矫正日常工作情况;制定矫正人员个人矫正方案,对重点对象进行结对帮助矫正;外出离开本县必须经请假批准,回来后汇报外出情况并作登记记录进行销假。3.加强调查评估力度。今年以来,我局进一步加强了与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公安机关和全国各地有
4、关法院、监所的沟通协调,全面细致地做好了拟矫正对象的调查评估工作。到今年6月30日共接到县法院及全国各地监所委托调查评估函202份,已严格依程序出具调查评估意见函202份,其中,建议实行社区矫正191人,建议不予实行社区矫正11人.4.加强日常监管力度。一是严格把好衔接关和首次谈话关。进一步加强了同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沟通,做好社区矫正人员的衔接工作,定期与公安机关、检察院对矫正对象的人数和相关信息进行核查比对,严防出现脱管漏管现象。同时,做好了矫正对象首次谈话工作,促使他们摆正位置,调整心态,认真接受教育和改造。二是严格按要求抓好个案矫正工作。根据矫正人员的不同类别不同情况,制定矫正人员
5、个人矫正方案,对重点对象进行结对帮助矫正,重点从思想上、心态上、认罪伏法情况开展面对面结对帮助矫正。例如:今年5月,领导小组组织人员对全县21个乡镇社区矫正工作进行了一次全面、细致的督查,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整改意见,取得了良好效果。三是严格推行社区矫正人员的心理矫治。今年以来,县司法局每月坚持开展1次集中心理健康教育和有针对性的心理辅导、心理讲座。新接收的社区矫正人员,在其接收后的7个工作日内进行心理测试。对于心理状况存在不同程度的疾病、心理问题的,为其建立心理健康档案,制定相应的心理矫治方案,有针对性地进行矫治。四是严格按月组织开展教育培训和公益劳动。对每名社区矫正人员落实了监管责任人,经常
6、性开展教育培训、公益劳动等矫正工作,县乡两级共确定了社区矫正人员公益劳动基地22个,每月组织开展1次以上公益劳动。二、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新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根据本条的规定,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不再由公安机关或者罪犯所在单位、基层组织予以监督、考察,而是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由于社区矫正工作在我国大部分地区尚处于试点阶段,很多方面尚无成熟的经验,因此,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制约了工作的开展。1.工作机构不健全。目前,社区矫正的工作机构仍隶属司法行政部门,其人员编制、工作经费均难以落实,工作压力巨大。截止2019年6月底,我县共有在册社区矫正对象296人。面对矫正对象的迅速增加,监管难度不断加大,对拟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