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土建工程国际竞争性招标协议范本
第一章 定义
1.1 定义
协议(如下文定义)中如下用词及词句,除根据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它们涵义:
(1)“业主”指在第二部分专用条款插入表中提及当事人及其获得该当事人资格法定继承人,不包括该当事人任何受让人(除承包人同意外)。业主可在本协议项下指定一家采购全权代理机构,假如已经指定,则在投标须知前附表第3项中指明采购代理机构名称、采购、监督和支付范围,以及在招标期间及随即授标等问题上责任。
(2)“承包人”指其投标书被业主接受当事人,或其法定继承人,不包括该事人任何受让人(除业主同意外)。
(3)“分包人”指在协议中提及承担部分工程施工当事人或经工程师同意分包了部分工程任何当事人,及获得该当事人资格法定继承人,但不包括任何其他受让人。
(4)“工程师”指由业主指定为执行协议规定任务工程师,并在第一部专用条款插入表中提及为工程师人,或由业主任命并书面告知承包人代行工程师职权人。
(5)“工程师代表”指根据2.2款规定,随时由工程师任命个人。
(6)“承包人授权代表”是指由承包人任命,在本协议项下代行承包人全权人。
(7)“纯熟工人”指是熟悉放样,对复杂工程能进行监督工人,并包括备操作人员。
(8)“非纯熟工人”指是持一般手工工具,包括小型动力工具进行施工作业人员。
(9)“工程”指永久性工程及临时性或视状况为两者之一。
(10)“永久性工程”指根据协议规定将建造永久性工程(包括设施)。
(11)“临时性工程”指在施工并完毕工程及维修缺陷中所需及有关多种临工程(不包括承包人设备)。
(12)“设施”指定于构成或构成永久工程构成部分机器、装置或类似物件
(13)“承包人设备”指不包括构成或预定构成部分永久性工程设施、材料其他物品在内所有施工并完毕工程及维修缺陷所需、任何性质设备及物品(包括临时工程)。
(14)“分段工程”是指在协议中尤其规定作为工程一部分分段工程。
(15)“工地”指为施工工程由业主提供用地及在协议中尤其注明将构成部工地 任何其他场所。
1.2 标题和旁注
各个条款中标题及旁注不应视为条款一部分,在协议条款或协议自身解释中也不应加以考虑。
1.3 注释
凡指当事人或当事人各方字词应包括企业和有法人资格任何组织。
1.4 单数和复数
仅表明单数形式词也可以代表复数,根据上下文需要而定,反之亦然。
1.5 告知、同意、同意、证明和决定
除非另有规定,凡协议条款中提及由任何人发出、予以任何告知,同意、同意、证明或决定应是书面形式。并应对“告知”、“证明”或“决定”等词作对应解释。任何这种同意、同意、证明或决定不应被无理扣留或延误。
第二章 工程师和工程师代表
2.1 工程师职责和权力
(a)工程师应履行协议中规定职责。
(b)工程师可以使用在协议中规定或必要时由协议暗示权力。但规定:下列(4)(i)和(4)(ii)条外,工程师在向承包人公布命令前或在采用下列行动之前应获得业主明确技术上承认和一般性同意:
(1)根据第4款,同意工程任何部分分包协议:
(2)证明第12款项下增长费用;
(3)决定第44款项下工程延期;
(4)根据第51款,发出变更指令,但下列状况除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确定第52款项下费率或价格;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同意重大设计变更,这些变更将影响原设计基本性能。
(c)除了在协议中有明文规定外,工程师无权免除协议规定承包人义务。
2.2 工程师代表
工程师代表应由工程师任命并向工程师负责,应履行和行使由工程师按2.3款规定也许赋予他职责和权力。
2.3 工程师授权权力
工程师随时可将赋予他自已任何职责和权力授权给工程师代表,他可以随时收回其授权。任何这种授权或收回其授权均应以书面形式,并且只有在业主和承包人收到这一授权告知后方可生效。
任何根据这一授权由工程师代表发给承包人告知应与工程师发给承包人告知有同等效力。假如:
(a)工程师代表对任何工程、 材料或设备同意不影响工程师不一样意这种工、材料或设备和发出纠正指令权力;
(b)假如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予以告知有疑问,其可以向工程师问询,工师应确认、取消或变更此种告知内容。
2.4 助理任命
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可以任命任何数量人员,协助工程师代表履行其2.2款规定职责。他应告知承包人这些人员姓名、职务及权限。这些助理人员无权发出指令给承包人。除非此指令是使其履行职责及保证可以按协议接受材料、设备或工艺所必须发出指示,由他们之中任何人出于上述目而发出这些指令应视为由工程师代表发出。
2.5 书面指令
由工程师发出指令应为书面形式,但假如由于某种原因,工程师认为有必要以口头形式发出此类指令,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无论在这一口头指令执行前或执行后,由工程师发出对这一指令书面确认应被视为与本条规定指令有相似意思。还规定,假如在7天内,承包人书面确认工程师口头指令,这种确认在7天内未被工程师以书面形式拒绝,这一指令应视为工程师指令。
该规定同样合用于工程师代表及根据2.4款任命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助理人员发出指令。
2.6 工程师行为公正
按照协议规定,工程师通过如下方式行使权力:
(a)作出决定,刊登意见。或同意,或
(b)表达满意或同意,或
(c)决定价值;或
(d)采用其他也许影响业主或承包人权利和义务行动时,
工程师应根据协议规定条款并考虑所有原因,公正行使其判断权力。任何此类决定意见,同意、表达满意或同意,价值确实定或采用行动均应按67款规定予以公开,评审或修订。
第三章 转让和分包
3.协议转让
承包人无业主事先同意(尽管1.5条规定,这种同意应由业主单独决定)不应将协议或其任何部分,或协议中或协议名下任何收益或利益转让。但除了;
(a)按协议规定到期或即将到期,以承包人银行为受益人收费,或
(b)将承包人权力转让给其他担保人(假使担保人已支付了承包人损失或债务),以获得免除其他方面债务。
4.1 分包
承包人不得将整个协议所有分包出去。除非协议另有规定,承包人不应在未得到工程师同意前将协议任何部分分包出去。任何有关同意,不应免除承包人根据协议应肩负任何责任或应尽任何义务,并应象看待其自已、其代理人、其服务人员及其工作人中行为,违约及疏忽同样,对任何分包人、分包人代理、分包人服务人员及工作人员行为、违约及疏忽负责。
承包人在下列事项方面无需征得这样同意:
(a)提供劳务;
(b)按协议规定原则购置材料;
(c)分包工程任何部分给协议中已写明分包人。
4.2 分包人义务转让
当分包人在所进行工作或其提供货物、材料、设备或服务等方面,为承包人承担了协议规定缺陷责任期限结束后任何延长期限持续义务时,承包人可在该期满后任何时候,在业主规定和由业主承担费用状况下,把未结束这种义务利益转让给业主。
第四章 协议文献
5.1 语言(一种或几种)和法律
本协议文献用英语确定,假如上述协议文献是一种以上语言确定,则据以分析和解释该协议那种语言是英语,因而称之为“法定语言”。
5.2 协议文献优先次序
构成协议几份文献应互为解释,当这些文献出现多义性或不一致性解释时,工程师应作出解释和校正,并对此向承包人发出指令。除非协议另有规定,在发生分歧时,文献应按以如下次序优先考虑:
(a)协议协议书
(b)中标告知书;
(c)投标书;
(d)协议条款第二部分;
(e)协议条款第一部分;
(f)技术规范构成文献;
(1)包括在协议文献中书面技术规范。
(2)参照资料中包括技术规范。
(g)图纸合成资料;
(1)标明尺寸。
(2)文字注释。
(3)图解显示;以及
(h)已报价工程数量表。
6.1 图纸、文献保管和提供
图纸应由工程师单独保管,但应免费向承包人提供两套复制件,承包人需要更多复制件时,则应自行提供,费用自理。除了严格用于协议目,承包人不能在未得到工程师同意状况下让第三者使用或向第三方转让图纸、规范及其他由业主或工程师提供文献。一旦缺陷责任证书发出,承包人应将所有根据协议提供图纸、规范及其他文献退还工程师。
承包人就工程师提供4套 所有按照第7款由承包人提出经工程师同意图纸、规范及其他文献复制件,连同某些不能照像制成相似质量资料复制件在内。此外,如工程师有书面规定,承包人亦应向工程师提供为业主使用相图纸、规范及其他文献。业主将支付对应费用。
6.2 一套图纸应保留地工地
上述一套提供应承包人图纸或由承包人自已提供图纸,应由承包人保留在工地,这些图纸应能随时提供应工程师及其书面授权任何其他人员检查和使用。
6.3 施工进度打乱
凡出现工程师如不在合理时间内发出深入图纸和指令,工程进度或计划将迟延或打乱时,承包人应告知工程师并抄报业主。告知应包括所需图纸或指令,需要理由和时间以及假如迟延提供将导致工程延期或进度打乱等详细阐明。
6.4 图纸延期和图纸延期所产生费用
在任何状况下,如因工程师未曾或不能在一合理时间内发出承包人根据第63款发出告知中所规定任何图纸或指令,致使承包人蒙受延误进度和(或)招致费用增长,则工程师在与业主及承包人协商后,应决定:
(a)任何据44款承包人有权得到延期,及
(b)应增长到协议价中该项费用金额;并对应告知承包人和抄报业主。
6.5 承包人末提供图纸
假如工程师没有或不能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或发出指令是所有或部分由于承包人未按协议规定提供图纸、规范或其他文献,工程师将在作出有6.4款决定期应将承包人失误考虑在内。
7.1 补充图纸和指令
工程师有权随时向承包人发出为合理和恰当地进行施工和完毕工程及维修缺陷所必需补充图纸和指令。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受其约束。
7.2 由承包人设计永久性工程。
凡协议中明确规定部分永久性工程应由承包人设计时,承包人应将下列文献提交工程师同意:
(a)为使工程师对该项设计合用性和完备性进行审查并表达满意所必需纸、规范、计算书及其他资料;
(b)详细操作及维修手册及竣工后永久性图纸,以使业主能操作、维修、除、组装及调整所设计永久性工程。在此类使用和维护手册连同竣工图纸未提交并由工程师同意之前,该工程不能被认为已按第48款完毕了工程。
7.3 同意不影响责任
工程师据7,2款规定进行同意并不能解除承包人根据协议应 肩负责任。
第五章 一般义务
8.1 承包人一般责任
承包人应根据协议各项规定,以应有细心和勤勉,对工程进行设计(如在协议中有规定)、施工并完毕工程和维修缺陷。承包人应根据协议规定或根据合合理推论,提供为设计、施工、完毕工程并维修所必需所有(无论是临时性常常性)监工、劳务、材料、机具、承包人设备及所有其他物品。
8.2 现场施工和施工措施
承包人应对整个现场施工和施工措施合用性、稳定性和安全性全面负责。但规定,除了在下文中写明或另有协议外,承包人对永久性工程设计或规范或对不是由承包人制定临时工程设计或规范不负责任。假如协议明文规定,部分永久性工程由承包人设计,虽然有工程师同意,承包人也应对这部分工程全面负责。
8.3 错误告知
承包人应将其在审阅协议文献及施工过程中发现工程设计或技术规范中任何错误、遗漏、误差和缺陷及时告知工程师。
9.协议协议书
如被邀请签约时,承包人应同意签订并履行按照本条件所附格式(如有必要对其进行修改)协议协议书,该协议确定与签订费用由业主承担。
10.1 履约保证金
承包人应在收到中标告知书后28天内为其合适履行协议向业主提供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可用银行保函、备用信用证或契约担保等形式,由承包人自行选择,本条件第二部分专用条款插入表中对履约保证金所占协议价比例作了规定;
(a)银行保函或备用信用证应由下列银行开立: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营业一家银行;
(2)外国银行通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营业一家往来银行;或
(3)为业主所接受外国银行通过中国银行,或
(b)中国人民保险企业提供一份契约担保,或由一家外国保险企业或担保公通过中国人民保险企业提供。
10.2 履约保证金有效期
履约保证金有效期限应截止到承包人根据协议履行并完毕了工程施工及缺陷维修期结束。
在根据62.1款发出缺陷责任证书后来,不应再对履约保证金提出索赔,并发出上述证书后14天内应将履约保证金退还给承包人。
11.1 现场考察
在承包人提交标书前,业主应向承包人提供由业主或业主代表根据有关该工程调查所获得水文及地表如下条件资料。承包人应对这些资料解释自行负责。在承包人提交他标书之前,应被认为已视察和检查了现场及其周围环境以及与之有关数据,并对下列内容表达满意(指在也许范围内对成本及时间考虑):
(a)工地形成及性质,包括地表如下条件;
(b)水文和气候条件;
(c)为施工、完毕工程及维修缺陷所需材料及工作范围和性质;
(d)进出工地方式及承包人也许需要食宿条件。并且,一般还应认为承人已获得有关诸如下述也许对其投标有影响或起作用风险意外事故及所有其他状况所有必要资料。
承包人应被视为其投标书是建立在上述由业主提供资料及承包人对现场视察和考察基础上。
11.2 数据资料获取
根据第11.1款规定由业主提供数据资料应认为将包括(假如有话)协议他条款中所列出数据资料,在本条件第二部分“专用条款插人表”中应列明由业主提供这些数据资料地点,查阅这些数据资料不应收取任何费用,承包人在交纳一定复制费用后可得到这些数据资料复制(印)件。
12.1 投标书完备性
承包人应被认为已对标书和工程量清单中所写明单价和价格对性及完备程度十分满意。除在协议中另有规定外,工程量清单及标书应包括所有根据协议规定义务(包括有关货物、材料、设备及服务提供及暂定金额下意外事故费)及所有为对施工、完毕工程并维修缺陷所必需所有有关事宜。
12.2 不利外界障碍和条件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假如承包人在工地现场遇到了气候条件以外实际障碍或不利条件,这种状况在承包人看来是有经验承包人不可预见,承包人应立即告知工程师并抄报业主。在收到这一告知时,假如工程师认为这种障碍或状况不也许为一种有经验承包人所合理预见时,在与承包人及业主协商后,工程师决定:
(a)根据44款承包人有权得到延期;及
(b)承包人在遇到上述状况时所引起费用,这笔费用应加到协议价中,并将上述决定对应告知承包人及抄报业主。在做出这一决定期,工程师应考虑所有由工程师发给承包人有关指令及有无工程师详细指令时,承包人采用可为工程师接受任何合适合理措施。
13.工程应符合协议规定
除由于法律或实际上不也许做到状况外,承包人应严格按协议规定进行工程施工、完毕工程及维修工程缺陷,达到使工程师满意程度。承包人应严格遵守与执行工程师就波及或有关该项工作任何事项所发出指令,无论这些事项在协议中写明与否。承包人应只接受工程师指令,或按第2款规定接受工程师代表指令。
14.1 应提交进度计划
承包人在中标告知书发出后来28天内,应向工程师提交一份施工进度计划以征求其同意,进度计划格式和细节应符合工程师合理规定。不管何时当工程师规定期,承包人还应以书面形式将其为工程施工而拟采用措施和安排总概述提交工程师,以供参照。
14.2 进度计划修订
承包人应每三个月对进度计划进行一次修订,其中包括:
(a)已制定每月估计完毕重要工作量,和
(b)业主向承包人支付安排表。
假如工程师随时认为工程实际进度与已获得同意最新进度计划不符合时,工程师可规定承包人提交修订后计划,以保证工程在工期内竣工。
14.3 须提交现金流动估算表
在中标告知书发出后28天内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一份作为参照详细季度现金流动估算表,此现金流动估算应为承包人根据协议有权得到支付金额。并且如工程师提出规定,承包人应每季度对现金流动估算表进行一次修改。
14.4 承包人不能免除职责
提交给工程师并得到其同意进度计划以及提供总阐明和现金流动估算表,并不能免除承包人根据协议规定所应负任何职责。
15.1 承包人监督
只要工程师认为是为妥善履行协议规定承包人义务所必须时,承包人就应在施工过程中提供一切必要监督。承包人或由其授权、经工程师同意(工程可以随时撤换)称职代表应用其所有时间进行该工程监督。该授权代表应代表包人接受工程师或根据第2款接受工程师代表指令。
假如工程师撤回对承包人代表同意,考虑到如下所述更换代表规定,承包人在收到撤换告知后,在实际也许程度内从速将其调出工地,且不得在工地任何地方再雇用此人,并任命另一位由工程师同意代表。
15.2 语言畅通
假如工程师认为承包人代表对英语和中文运用均不纯熟,则承包人至少应安排一名称职翻译随时留在工地现场,以保证工程师指令和信息适时传达。
一定比例承包人监督人员应会使用中文作为工作语言,或承包人应随时在工地现场保持一定数量称职译员,以保证工程师指令和信息适时传达。
16.1 承包人雇员
承包人应为施工并完毕工程及维修缺陷在工地上提供:
(a)只有在本行业中技术纯熟,经验丰富技术助理,及能对工程施工予以当监督领班和工长以及
(b)使承包人能按协议规定及时履行其义务所需要纯熟技工,半纯熟技工壮工。
16.2 当地雇员
鼓励承包人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雇用非纯熟工人,并在可行和合理范围内,雇用纯熟工人。
16.3 工程师有权反对和规定解雇
工程师有权反对并规定承包人立即从工程中撤换其提供、在工程师看来行为不轨或履行其职责时不能胜任、玩忽职守人员或工程师认为其在工地出现是不合适人员,这种人员一旦撤换无工程师同意不得重新在工地上工作。任何被如此撤掉人员应从速被替代。
17.放样
承包人应负责:
(a)根据工程师书面给定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和参照标高,对工程进行精放样。
(b)按上所述,对布置工程各部分位置、标高、尺寸及基准线。
(c)为完毕上述任务,提供一切必要仪器设备及劳务。
假如在施工过程中,工程任何部分位置、标高、尺寸及基准线出现了误差,承包人在工程师规定下,应以自已费用纠正此等误差,达到使工程师满意为止。除非这种误差是基于工程师以书面发出错误数据导致,在此种状况下工程师将根据第52款规定确定应增长协议价格,并对应告知承包人及抄报业主。
工程师对任何放线或标高检查不应以任何方式免除承包人对放样精确所负责任,承包人应仔细保护和保留在放样中应使用水准、基点、龙门板、测桩和工程放样所用其他物件。
18.钻孔和勘探用探坑
在工程施工期间任何时候,假如工程师规定承包人钻孔或勘探用挖掘,根据第51款规定除非有关此工程项目或暂定金额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中,否则工程师均应为这种规定发出指令。
19.1 环境安全、保卫和保护
在工程施工、完毕工程及维修缺陷过程中,承包人应:
(a)全面负责有权在工地上施工人员安全,并使工地(只要这些工地已由其管辖)和工程(只要这些工程尚未完毕或由业主占用)保持良好秩序,以避免发人身事故,及
(b)为了保护工程或为了公众及其他人员安全及以便,在工程师或任何依建立主管机关所规定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应以其自已费用提供并维修所有照明、护栏、围墙、警告标志及守卫设施,及
(c)采用一切合现措施,保护工地及工地周围环境,及避免污染、噪音或于其施工措施不妥,导致对公共人员和财产等危害或干扰。
19.2 业主责任
假如业主根据第3l款规定,需使用自已工人在工地上完毕工程施工,对于这些工程,业主应:
(a)全权负责有权在工地上工作人员安全,及
(b)保持工地良好秩序,防止对上述人员伤害。
根据31款,假如业主在工地上雇用了其他承包人,业主应规定他们负有同样责任,保证安全和避免伤害。
20.1 工程照管
从动工日起直到发给接受证书之日止所有工程期间内,承包人应全权负责工程上使用材料、待安装设备及工程自身照管。在业主接受所有工程后,业主将负责这些事宜。规定:
(a)假如工程师发出了永久性工程某一分段工程或部分工程接受证书,包人应从发出接受证书之日起,不再对这些分段或部分工程照管负责,此时对那一区段或那一部分工程照管责任移交给业主;
(b)承包人应对其担保在缺陷责任期内完毕剩余工程及所用材料、待安设备照管完全负责,直到这些工程根据第49款规定完毕。
20.2 维修损失或损坏责任
在承包人负责照管期间,假如工程或其他任何部分或材料或是待安装工程设备,除了20.4款所规定风险以外任何原因导致了任何损失或损坏,承包人以其自已费用维修工程,使这些永久性工程符合协议各项规定达到工程师满意程度。承包人亦应对其在履行49款及50款规定义务中由承包人一方进行作业过程中导致对工程任何损坏负责。
20.3 因业主风险导致损失或损害
由于第20.4款中规定任何风险或是与其他风险综合作用而引起损失或损时,假如工程师规定,承包人应按工程师规定程度来维修损失或损坏,工程师应根据52款规定决定增长协议价金额,同步对应地告知承包人及抄报业主,在因综合风险导致了损失或损害状况下,工程师应决定业主及承包人各自应承担风险比例。
20.4 业主风险
业主风险包括:
(a)在完毕工程中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状况下:
(1)战争,敌对行动(无论宣战与否),入侵,外敌行为:
(2)革命,起义,军事政变,或内战;
(3)电离放射,由任何核然料或核燃烧废料或有毒放射物爆发或核原料爆发核成分爆发后有害物品引起放射性污染;
(4)由飞行器及以音速或超音飞行物产生冲击波压力;
(5)暴乱或骚乱及秩序混乱,除非这些状况是限于承包人雇员及分包人由工程施工引起。
(b)由于业主运用或占用永久性工程任何分段工程或部分工程引起损失损坏,除非这种占用是协议规定。
(c)由于工程设计引起某种程度上损失及损坏,不包括由承包人设计部工程及其负责部分。
(d)任何自然界力量作用(发生在工地现场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其他地点而对本协议履行有直接影响),而一种有经验承包人:
(1)不能合理预见,或
(2)能合理预见,但他即不能:
21.1 工程及承包人设备保险
在不限制第20款规定承包人或业主义务和责任条件下,承包人应当对下列各项进行保险:
(a)以所有重置成本对工程连同材料和待安装工程设备进行保险;
(b)对这种重置成本追加15%或按照本协议条件第二部分所规定比例额外金额,以弥补由于补求损失或破坏而招致任何额外和附加费用。包括业务费和工程任何部分拆迁费以及运走任何性质渣土费用;
(c)由承包人带进现场属于承包人设备和其他东西,保险金额要足够现场上重置。
(d)对上述(a)、(b)和(c)项保险应以同于支付货币币种和比例投保,以便在发生损坏或损害状况下可以得到对应货币和比例赔偿。
(e)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出各项保险费,业主将按承包人实际支出保险费收据核算支付。
21.2 保险范围
第21.1款(a)和(b)款保险应以承包人及业主共同名义保险,并包括:
(a)从工地上动工日起到有关对应工程或根据不一样状况分段或部分工程发出了接受证书为止期限内,业主和承包人方面除21.4款规定以外多种原因引起损失及损坏及
(b)由承包人负责:
(1)由于缺陷责任期开始之前原因导致缺陷责任期间内损失或损害及
(2)承包人在其根据49款和50款规定施工时引起损失或损坏。
21.3 对不能收回金额责任
任何未保险或不能从保险企业收回金额,应分别由业主或承包人根据20款规定责任承担。
21.4 保险外状况
第21.1款规定保险责任不包括20.4款a(i)到(iv)所列原因导致损失或损坏。
22.1 对人身和财产损害赔偿除协议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应免除业主对下列事宜损失和对其赔偿:
(a)任何人员死亡或受伤,或
(b)由于工程施工、竣工及维修缺陷也许产生或引起对(工程以外)何财产损害及有关索赔、诉讼程序、赔偿费、费用、诉讼费等所有有关除22.款规定特殊状况外所有费用。
22.2 例外状况
第22.1款波及例外状况指:
(a)工程或其任何部分所永久使用或占有土地。
(b)业主为工程施工或部分施工在其上、其下、在其中或通过其工作任何地权力。
(c)根据协议施工,完毕工程及维修缺陷不可避免对财产导致损坏。
(d)由于业主、其代理人、雇员或其他承包人(均非本工程承包人启用)为或过错引起对人身死、伤或对财产损失、损坏,或与此有关任何索赔、诉讼、损害赔偿、诉讼费、指控费及其他开支,或有些伤害或损害是由承包人及其雇员、代理人引起,但部分原因及在某种程度上是由业主、其雇员、代理人及其他承包人引起,这一点应予公平台理考虑。
22.3 业主保障
业主应保障承包人免予承担屑于22.2款规定例外状况下所有索赔、诉讼损害赔偿、诉讼费、指控费及其他开支。
23.1 第三方保险(包括业主财产)
承包人应在不限于22款规定他或业主义务和责任条件下以承包人及业主共同名义进行人身伤亡(第24款规定除外)保险及财产(除工程外)损失或损害保险。
但第22.2款(a)、(b)和(c)条规定状况除外。
23.2 最低保险金额
第三方保险投保金额不得低于本条件第二部分专用条款插入表中所规定数额,但对于投保事故次数不
23.3 交叉责任
保险单中应包括一项交叉责任条款,使该保险对被分别保险承包人和业主均合用。
24.1 工人事故及伤残
业主不对承包人及任何分包人所雇用工人和其他人员伤害及其赔偿负有责任,除非伤害及赔偿是由业主及其代理人、雇员行为及错误导致。承包人应保障并持续保障业主不承担(除业主如前所述应负责状况外)有关伤害及损失赔偿,及所有有关索赔、诉讼、损害赔偿、诉讼费、收费与其他开支。
24.2 工人事故保险
承包人应在所有工程施工期间对所有其雇用工人进行此类保险并持续这种保险。但对于任何分包人雇用任何人员,假如分包人已经对上述廖员进行了保险,使业主根据保险单得到赔偿,则本条款前述承包人保险义务即得到履行。但在必要时,承包人应规定分包人向业主提交有关保险单及本期保险金支付收据。
25.1 保险证明及条款
承包人应在工程动工前向业主提供根据协议规定保险生效证明,并在
(a)承包人所需保险工作开始7天前或
(b)动工后84天内,向业主提交保险单。
在向业主提交证明和保险单时,承包人应告知工程师。保险单位与发出中标告知书前双方同意一般条款一致。承包人应使所有由其负责在中国人民保险企业,或事先经业主同意任何合格保险企业投保保险及经业主同意保险条款生效。
25.2 完备保险
承包人应在施工进度、范围、性质发生变化时告知保险人,以保证根据协议条款在所有时间内有完备保险,并根据规定向业主提交有效保险单及本期保险费支付收据。
25.3 对承包人未保险补救措施
假如承包人未使或未保证任何协议规定保险生效,或未按25.1款规定时间向业主提供保险单,业主在任何这种状况发生时,将使或保证任何为这些保险生效并支付应支付保险金,及随时从支付给或应支付给承包人款项中扣回,或视同到期债务从承包人处扣回。
25.4 遵守保险单条件
在承包人或业主未能遵照协议生效保险单条款,责任一方应赔偿另一方由此布导致所有损失及赔款。
26.遵守法律、规章
承包人应在所有方面,包括告知、支付各方面,遵守:
(a)所有与工程施工完毕工程,维修缺陷有关由国家或省颁布法令。法或其他法律、或任何地方或其他合法机构规章或地措施规,及
(b)其财产或权利受到或也许受到该工程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共团体或企业规章制度。
承包人应使业主免于受到有关破坏这些规定所有惩罚及承担有关这方面责任。永远规定,业主应负责获得工程进展所必须计划、区域划分或其他类似同意,并根据22.3款规定,给承包人赔偿。
27.化石处理
所有在工地被发掘化石、硬币及有价值物品,或文物、构造物及有地质、考古价值其他遗迹和物品,就业主和承包人而言,应被视为业主绝对财产。承包人应采用合理措施。防止其工人或其他人员移动、损害任何此类物品,并在发现后立即告知工程师按工程师指令处理这些物品。假如由于处理此类事宜使承包人延误了工期和/或支付了费用,工程师应在与承包人和业主协调后,决定:
(a)任何根据44款规定承包人有权得到延长工期,及
(b)应加入到协议价一笔款额,并对应告知承包人及抄报业主。
28.1 专利权
承包人应保护和保障业主免于承担由于工程上使用或有关或准备采用任何承包商设备、材料或工程设备等方面侵犯任何专利权、设计商标或名称或其他受保护权利行为而引起所有索赔和诉讼费用,并保护或保障业主免于承担由此导致或与此有关损坏赔偿、诉讼费、指控费和其他开支。但由于执行工程师提供设计或技术规定而侵犯上述权利状况除外。
28.2 矿区使用费
除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应支付为获得工程所需要石料、砂子、砾石、粘土或其他材料等所发生吨位费和其他矿区使用费、租金及其他支出或赔偿费,假如有话。
29.对交通和毗邻财产干扰
在符合协议规定所许可范围内,在施工、完毕工程及维修缺陷过程中,所必需一切操作均不应对:
(a)公众便利,及
(b)公用道路或私人以及通往属于业主或他人财产人行道进入、使用或用,产生不必要及不合适干扰。
承包人应保护并保障业主免于承担应由承包人负责上述事项所导致或与之有关一切索赔、诉讼、损害赔偿、诉讼费、收费及其他开支。
30.1 避免对道路损坏
承包人应采用一切合理手段,防止与现场连接或通往现场道路和桥梁受到承包人或其任何分包人因交通而导致损坏。尤其应当选定运送线路、选择和使用运送工具、限制和分派运载重量,从而使因运送原材料、设备和承包人设备或临时工程而不可避免此类运送尽量至少,不致对此类道路和桥梁导致任何不必要损坏或损伤。
30.2 承包人设备或临时工程运送
除了协议另有规定。承包人应对其通往工地或位于通往工地路线上,为运送承包人设备或临时工程任何桥梁加固或更换或改善其任何道路支付对应费用。承包人应免除业主对由于这种运送引起任何此类道路桥梁损坏赔偿责任,包括直接向业主提出索赔规定。承包人应通过谈判处理此类索赔,并支付所有由此类损坏引起索赔。
30.3 材料或工程设备运送
尽管有30.1款规定,假如在运送材料和设备时,对通往工地或位于通往地路线任何道路或桥梁导致任何损坏,在承包人得知这一损坏或接到被授权官方提出索赔规定后,应立即告知工程师及业主。根据法律规定,规定材料和工程设备运送者对道路主管部门予以损坏赔偿,业主不负责支付所有有关费用。在其他状况下业主通过谈判,处理争端,并支付有关索赔金额,并免除承包人对有关索赔,起诉、损害赔偿、诉讼费、指挥费及其他开支责任。只要工程师认为索赔或部分索赔是由于承包人未能按30.1款规定履行其责任,工程师在与业主及包人协商后将决定一笔因失职引起应支付款额,业主将从承包人款项中扣回,也可以从任何应支付或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款项中扣除同等数额并告知承包人及业主。也规定,业主应告知承包人纠纷将在何时协调处理及将由承包人那一笔款项中扣回上述金额。在处理这一纠纷前,业主应与承包人协商。
30.4 水运
在工程性质规定承包人使用水路运送条件下,本条上述各项规定应解释为“道路”一词含意包括船闸、码头、海堤或与水路有关其他构造物,而“运送具”一词含意包括船舶,并且具有与上述规定同样效力。
30.5 工程施工交通
承包人应自行安排在公共道路上特殊施工交通尤其许可,并承担有关费用。
30.6 当地运送服务
鼓励承包人在承运施工设备和材料中最大程度地使用当地搬运和运送服务,承包人应只同中国合法运送组织签订协议。
31.1 为其他承包人提供服务机会
按照工程师规定,承包人应向如下人员提供其进行工作一切合理机会:
(a)业主所雇用任何其他承包人及其工人。
(b)业主工人,及
(c)在工地上或工地附近进行该协议未包括任何工作、业主也许启用何合法机构工人,或进行业主也许签订与该工程有关或附属工程任何其他协议项目下工作工人。
31.2 为其他承包人提供以便
据31.1款,按工程师书面规定,承包人应:
(a)为任何其他承包人、或业主或任何这样主管部门提供由负责维修保养任何道路或通道,或
(b)容许这些人使用在工地上临时工程或承包人设备,或
(c)为这些人员提供任何性质其他服务,工程师应据52款决定增长协议用,并对应告知承包人及抄报业主。
32.承包人保持施工现场整洁
在工程施工期间,承包人应合理地保持现场不出现不必要障碍,并应将任何承包人设备和多出材料储存并作出妥善安排,从现场清除并运走任何废料、垃圾及不再需要临时工程。
33.竣工时现场清理
发出任何接受证书后,承包人应立即从已签发了接受证书那部分工地上将所有有关承包人设备、多出材料、垃圾及多种临时工程清除、移走,并使这部分工程及工地保持清洁,使工程师满意。在缺陷责任期结束之前,承包人有权,为完毕缺陷责任期内义务,将其需要材料、承包人设备,临时工程保留在工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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