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国际技术转让协议常用版本
本协议于 年 月 日在 签订。
甲方为:中国 企业
协议工厂:中国 厂(如下简称甲方)
乙方为: 国 企业(如下简称乙方)。
第一章 协议内容
1.1 乙方同意向甲方提供制造 协议产品书面及非书面专有技术。用该项技术所生产协议产品品种、规格、技术性能等详见本协议附件一(略)。
1.2 乙方负责向甲方提供制造、使用和销售协议产品专有技术和其他所有有关技术资料。技术资料内容及有关事项详见本协议附件二(略)。
1.3 乙方负责安排甲方技术人员在乙方工厂进行培训,乙方应采用有效措施使甲方人员掌握制造协议产品技术,详细内容见本协议附件三(略)。
1.4 乙方派称职技术人员赴甲方协议工厂进行技术服务。详细规定详见本协议附件四(略)
1.5 乙方同意在甲方需要时,以最优惠价格向甲方提供协议产品备件。届时双方另签协议。
1.6 乙方有责任对本协议项目甲方需要关键设备提供有关征询。
1.7 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协议产品样机、铸件和备件,详细内容详见本协议附件五(略)。
1.8 甲方销售协议产品和使用乙方商标规定,见本协议第八章。
第二章 定义
2.1 ”协议产品”指本协议附件一中所列所有产品。
2.2 ”蓝图”指乙方制造协议产品目前所使用总图、制造图样、材料规范及零件目录等复制件。
2.3 ”技术资料”是指为生产协议产品必须具有乙方目前正用于生产协议产品所有专用技术和其他有关设计图纸、技术文献等。
2.4 ”原则”指为制造协议产品向甲方提供技术资料中,由乙方采用和制定原则。
2.5 ”入门费”指由于乙方根据本协议第一章1.2条、1.3条、1.4条、1.6条、1.7条规定内容以技术资料转让形式向甲方提供协议产品设计和制造技术,甲方向乙方支付费用。
2.6 ”提成费”指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由于乙方所予以甲方持续技术征询和援助,以及甲方在协议有效期内持续使用乙方商标和专有技术,甲方向乙方支付费用。
2.7 ”协议有效”期指本协议开始生效时间到本协议14.3条规定本协议终止时间期间。
第三章 价格
3.1 按本协议第一章规定内容,甲方向乙方支付协议费用规定如下:
3.1.1 入门费为 美元(大写: 美元)这是指本协议产品有关资料转让费和技术培训费,包括技术资料在交付前一切费用。入门费为固定价格。
3.1.2 协议产品考核验收合格后,甲方每销售一台协议产品提成费为基价 %,甲方向乙方购置零件不计入提成费。
3.1.3 计算提成费基价应是甲方生产协议产品当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有效,乙方在 国 市公布和使用每台目录价格 %。
3.2 乙方同意返销甲方生产协议产品。返销产品金额为甲方支付乙方所有提成费 %。返销产品应达到乙方提供技术性能原则。每次返销产品品种、规格、数量、交货期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确定。
返销产品价格按3.1.3条规定提成基价计算,即目录价格 %。
第四章 支付和支付条件
4.1 本协议项下一切费用,甲方和乙方均以美元支付。
甲方支付给乙方款项应通过 中国XX和 国 银行办理。
假如乙方和甲方偿还金额,则此款项应通过 银行和 中国XX办理。
所有发生在中国银行费用,由甲方承担。发生在中国以外银行费用由乙方承担。
4.2 本协议第三章规定协议费用,甲方按下列措施和时间向乙方支付:
4.2.1 甲方收到下列单据,并审查无误后 天内向乙方支付入门费 美元(大写: 美元)。
(a)由乙方出具保证函。在乙方不能按照协议规定交付技术资料时,保证偿还金额 美元。
(b)即期汇票正、副本各一份。
(c)应支付金额为入门费总价形式发票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d) 国政府当局出具许可证影印件一份。若乙方认为不需要出口许可证,则乙方应提出一份有关不需要出口许可证证明信一份。
4.2.2 甲方收到乙方交付第一阶段产品下列单据并审查无误后 天内向乙方支付 美元(大写: 美元)。
(a)即期汇票正、副本各一份。
(b)商业发票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c)空运提单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d)乙方出具第一阶段产品技术资料、样机、铸件和备件交付完毕证明信正、副本各一份。
4.2.3 甲方收到乙方交付第二阶段产品下列单据并审查无误后 天内向乙方支付 美元(大写: 美元)。
(a)即期汇票正、副本各一份。
(b)商业发票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c)空运提单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d)乙方出具第二阶段产品技术资料、样机、附件五规定 已交付完毕证明信正副各一份。
4.2.4 协议产品第一批样机验收合格后,甲方收到乙方下列单据并审查无误 天内,向乙方支付 美元(大写: 美元)。
(a)即期汇票正、副本各一份。
(b)商业发票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c)双方签订”协议产品考核验收合格证书”影印本一份。
〔注:假如验收试验延迟并是甲方责任,将不迟于协议生效后(时间)支付。〕
4.3 本协议第三章规定提成费,甲方将在抽样产品考核试验出合格后按下述措施和条件向乙方支付:
4.3.1 甲方在每日历年度结束后 天内,向乙方提交一份甲方在上一日历年度每种型号产品实际销售量汇报。
4.3.2 乙方每年可派代表到协议工厂检查和核算甲方协议产品实际销售量汇报,甲方将予以协助。乙方来华费用由乙方承担。假如XX和/或汇报中所列协议产品数量在检查时发现出入很大,则甲乙双方应讨论此差距并洽商采用对措施。
4.3.3 甲方收到乙方下列单据并审查无误后 天内向乙方支付提成费;
(a)即期汇票正、副本各一份。
(b)商业发票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c)该年提成费计算书一式四份。
4.3.4 在协议期满年度内,甲方在协议终止后 天内将提交一份最终销售协议产品数量汇报,以便乙方计算提成费。
4.4 按本协议规定,如乙方向甲方支付罚款或赔偿时,甲方有权从上述任何一次支付中扣除。
第五章 技术资料支付
5.1 乙方应按本协议附件二规定向甲方提供技术资料。
5.2 乙方应在 机场或车站交付技术资料。 机场或车站印戳日期为技术资料有效支付日期。甲方应在收到资料两周后,确认资料收悉。
5.3 第一阶段产品技术资料、样机、铸件和备件:
5.3.1 在协议生效后 周内,乙方必须发出一套蓝图,一套二底图和一套原则。可以分批交货。
5.3.2 在协议生效后 周内,乙方必须发出与第一阶段协议产品有关所有技术资料、样机、铸件和备件。
5.4 第二阶段产品技术资料和样机:
5.4.1 第二阶段开始日期后 周内,乙方必须发出与第二阶段产品有关一套蓝图,一套二底图和一套原则。可以分期交货。
5.4.2 第二阶段开始后 周内,乙方必须尽快发出与第二阶段协议产品有关所有技术资料和样机、铸件和备料。
5.5 在每批技术资料或样机、铸件和备件发运后 小时内,乙方应将空运提单号、空运提单日期、资料编号、协议号、件数和重量电告甲方。同步乙方应以XX空信将下列单据寄给甲方:
(a)空运提单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b)所发运技术资料、样机、铸件和备件详细清单一式二份。
5.6 若乙方提供技术资料或样机、铸件和备件在运送途中遗失或损坏,乙方在收到甲方有关遗失或损坏书面告知书后,应尽快不迟于 个月内补寄或重寄给甲方。
5.7 交付技术资料应具有适于长途运送、多次搬运、防雨、防潮结实包装。
在每件包装箱内部与外表,都应以英文标明下列内容。
(a)协议号
(b)运送标识
(c)收货人
(d)技术资料目地
(e)重量(公斤)
(f)样机、铸件和备件目地
5.8 每箱内应附有详细装箱单一式四份。
第六章 技术资料改善和修改
6.1 为了适应中国设计原则、材料、工艺装备和其他生产条件,在不变化乙方基本设计条件下,甲方有权对乙方技术资料进行修改和变动。甲方必须将这些修改和变动告知乙方。乙方有责任在培训或技术指导时协助甲方修改技术资料,详见附件三和附件四。
6.2 甲方必须在型号后加注尾标,以示区别那些影响形状,配合或功能修改,并告知乙方。
6.3 协议有效期内,双方在协议规定范围内任何改善和发展,都应互相将改善、发展技术资料提交给对方。
6.4 改善和发展技术,所有权属改善、发展一方。
第七章 质量验收试验
7.1 为了验证按乙方提供技术资料制造协议产品可靠性,由甲、乙双方共同在协议工厂对考核协议产品技术性能和规定进行考核验收。假如需要,也可以在乙方工厂进行试验或重做。甲方可派指定人员验证反复试验,乙方负责反复试验和乙方人员费用,甲方负责甲方参与反复试验人员和翻译费用。详细措施见本协议附件七。
7.2 考核试验产品技术性能应符合乙方提供本协议中原则规定,即 通过鉴定。甲、乙双方签订”协议产品考核验收合格证明”一式四份,每方各执二 份。
7.3 如考核试验产品技术性能达不到附件规定技术参数,双方应友好 协商,共同研究分析原因,采用措施,消除缺陷后进行第二次考核验收。
7.4 如考核试验产品不合格是乙方责任,则乙方派人参与第二次考核验收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如系甲方责任,该费用由甲方承担。
7.5 若考验试验产品第二次试验仍不合格时,如系乙方责任,乙方应赔偿甲方遭受直接损失,并采用措施消除缺陷,参与第三次考核,费用由乙方承担。 如系甲方责任,该费用由甲方承担。
7.6 若考核试验产品第三次考核试验不合格时,双方应讨论执行协议问题,如系乙方责任,则按协议9.8.A条规定,甲方有权修正协议。如系甲方责任,则由双方共同协商深入执行问题。乙方将根据甲方规定,为改善不合格样机提供技术征询。
第八章 ”协议产品”出口和商标
8.1 甲方生产”协议产品”可在中华人民共和XX国内销售,可根据下列条件出口到其他国家;
8.1.1 甲方应首先与乙方协商,规定在乙方销售/分派网所在地区安排销售(销售、分派网包括乙方子企业和代理商)。
出口销售数量和项目将通过友好协商决定,若无法安排,则甲方可以自由出口,不过,甲方必须在完毕交易后一周内,将项目、数量和购置商名称告知乙方。
8.1.2 在乙方销售/分派网不包括地区,甲方可以自由销售。
8.2 对于甲方把”协议产品”装在中国主机上发售到任何国家(包括在乙方销售/分派网所在地国家)权利,乙方不得干涉。为维修中国出口主机,甲方可以自由销售作为配件”协议产品”。
8.3 在协议期间,甲方可以在”协议产品”上使用乙方使用商标和标上甲方商标,并注上”中华人民共和XX 厂制造”。商标许可证应由甲方和 企业单独签订。
8.4 当使用商标时,甲方生产”协议产品”必须符合本协议项下甲乙方提供原则。在必要时候,每年乙方可进行一次抽样试验。在抽样试验成果不符合乙方提供原则时,乙方应提议甲方改善不合格”协议产品”并在 个月内再次进行试验。若成果仍不符合,则乙方就可中止甲方使用其商标权利。甲方可以再次提交此外样品给乙方进行试验。再次抽样试验,成果符合乙方提供原则时,乙方将再次予以甲方使用其商标权利。
第九章 保证
9.1 乙方保证其提供技术资料是在协议生效时乙方使用技术资料,并与乙方拥有技术资料完全一致。在协议期间,”协议产品”设计变化技术告知书和技术改善、发展资料,乙方将及时地送至甲方。
9.2 乙方保证其提供技术资料是完整、清晰、可靠,并按第五章规定准时交付。有关定义如下:
9.2.1 ”完整”系指乙方提供资料是本协议附件中规定所有资料,并与乙方自已工厂目前使用资料完全一致。
9.2.2 ”可靠”系指甲方按技术资料制造协议产品应符合乙方按本协议提供协议产品技术规范。
9.2.3 ”清晰”系指资料中图样、曲线、术语符号等容易看清。
9.3 假如乙方提供技术资料不符合9.2条规定期,乙方必须在收到甲方书面告知书后 天内将所缺资料,或清晰、可靠资料寄给甲方。
9.4 当乙方不能按本协议第五章或9.3条规定时间交付资料,则乙方应按下列比例向甲方支付罚款;
迟交 至 周,每整周罚款为入门费总价 %。
迟交 至 周,每整周罚款为入门费总价 %。
迟交超过 周以上,每整,周罚款为入门费总价 %。
9.5 若发生9.4条事项,乙方支付给甲方罚款总数不超过 美 元(大写: 美元)。
9.6 乙方支付给甲方9.4条中规定罚款,应以迟交整周数进行计算。
9.7 乙方支付给甲方罚款后,并不解除乙方继续交付上述资料义务。
9.8 按第七章规定,由于乙方责任,产品考核经三次不合格时,则按如下措施处理:
9.8.1 若考核产品不合格以致甲方不能投产,则修改协议,采用有效措施将不合格产品从协议中删除。乙方应退还甲方已经支付那部分金额。这部分退还金额仅限于协议产品总范围中不合格产品所占部分。并加年利 %利息。
9.8.2 假如根据9.8.1条修改协议,则甲方放弃只波及不合格那部分产品和零件制造权,甲方将退回有助于制造这些不合格产品所有文献,不可复制或销毁。
第十章 许可证和专有技术
10.1 乙方唯自已是根据本协议规定向甲方提供许可证和专有技术合法者,并可以合法地向甲方转让上述许可证和专有技术而无任何第三者指控。
假如第三方提出侵权控诉,则乙方应与第三方处理此控诉并负责法律和经济责任。
10.2 与本协议有关完整 国专利清单列入附件二,本协议生效一种月内,乙方将向甲方提供专利影印本一式二份。但不予以 国专利许可证或不应包括此许可证。
10.3 本协议终止后,甲方仍有权使用乙方提供许可证和专有技术,而不承担任何义务和责任。协议终止后,使用 商标权利也将终止。
10.4 双方都应履行本协议,不应以任何方式向任何第三方透露和公布双方提供任何技术资料或商业情报。
第十一章 税费
11.1 凡因履行本协议而引起一切税费、发生在中国以外应由乙方负责。
11.2 在执行协议期间,乙方在中国境内获得收入应按中国税法缴税。此税费由甲方在每次支付时扣交,并将税务局收据副本一份交乙方。
第十二章 仲裁
12.1 凡因执行本协议而引起一切争执,应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来处理。在不能处理时,则提交仲裁处理。
12.2 仲裁地点在中国北京,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该会仲裁程序暂行进行仲裁。仲裁也可在瑞典斯德哥尔摩进行,并由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按仲裁院程序进行仲裁。
12.3 仲裁裁决应是终局裁决,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双方都应遵照执行。
12.4 仲裁费应由败诉一方承担。
12.5 在仲裁过程中,本协议中除了接受仲裁部分外,仍应由双方继续执行。
第十三章 不可抗力
13.1 若签约任一方,由于战争及严重火灾、水灾、台风和地震所引起事件,影响了协议执行时,则应延迟协议期限,延迟时间应相称于事故所影响时间。
13.2 责任方应尽快地将发生人力不可抗拒事故电告另一方,并在 天内以XX空挂号将有关当局出具证明文献提交另一方确认。
13.3 若人力不可抗拒事故延续到 天以上时,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尽快处理协议继续执行问题。
第十四章 协议生效及其他
14.1 协议在甲方和乙方代表签字之后,双方需向各自政府申请同意,并以最终同意一方日期作为生效日。双方应尽最大努力在 天期限内获得同意。并用电报告知对方,随之以信件予以确认。若协议签字后 个月内不能生效,则本协议对甲方和乙方都无约束力,经双方同意,申请同意期限可以延长。
14.2 本协议用 文和中文书写各四份, 文文本和中文文本具有同等效力。双方执中、 文文本各二份。
14.3 本协议从协议生效之日起 年内有效。有效期满后,本协议即自动失效。除非在协议有效期内双方另有协议,第二阶段协议产品开始日期将由乙方来华指导时,双方签订备忘录予以确认。
14.3.1 协议期满前 个月之前任何时候,甲方或乙方均可提出规定进行协议延期谈判,届时签订协议延期专门条款。
14.4 协议第一阶段在协议生效之日开始,协议第二阶段开始日期预期为协议生效后第 个月。
14.5 协议终止前,任何协议项下发生未清理赊欠和债务将不受协议终止影响。协议终止并不能解除债务赊欠一方对另一方债务。
14.6 本协议附件均为本协议不可分割部分,与协议正文具有同等效力。
14.7 协议签字前双方之间所有来往通讯文电,从协议生效之日起自动失效。
14.8 只有根据双方授权代表签字书面文献才能对本协议进行更改和补充。这些文献将成为协议不可分割部分。
14.9 双方为履行本协议而进行通讯应以 国文书写一式二份。
14.10 在对方预先没有同意前,双方不应将本协议任何权利和/或义务转让给第三方。
14.11 本协议中任何条款并不影响×国和任何其他国家之间贸易。
14.12 甲方同意从乙方购置一批(原材料或半成品),以便甲方生产”协议产品”,金额为 美元(大写: 美元)。特定零件订货和计划由考察小组在×国确定,如价格和条件优惠,甲方将从乙方再订一批(原材料或零件)。
第十五章 法定地址
甲方:中国 企业
地址:
电话:
传真:
工厂
地址:
电话:
乙方: 企业
地址:
电话:
传真:
本协议于 年 月 日在 签字。
甲方 企业代表
(签字)
乙方 企业代表
(签字)
工厂代表(签字)
甲方律师
乙方律师
(签字)
(签字)
(协议附件均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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