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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二审被上诉人答辩状范文(推荐77篇)二审被上诉人答辩状范文第1篇答辩人:李继传,男,1977年8月15日,汉族,现属海 南省傅州市那大镇腾飞实业公司货运司机,住址位于海南省储 州市清华路7号。现答辩人就与被答辩人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为澄清事实,分清责任,特提出以下答辩意见供审判庭参考:一、答辩人对被答辩人在起诉状中所陈述的事实部分基本 没有异议,但对定残日的确定存在疑问,希望被答辩人在关于 时过七个多月之后才进行定残鉴定问题上给出合理解释,以期 让人信服,法庭明鉴;二、在赔偿金的确定问题上,我存在较大疑问在残疾赔偿金和受害人店内财产损失问题上,我基本认可。但是总的来说,赔偿清单列举的赔偿项目和金额过于粗略简单,难以使人确定其真实性和合法性;其一、属于需要正式凭单票据、意见书或鉴定书的加以佐 证的项目,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我方无法认可。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 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最高法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医 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 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第二十二条规定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 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 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第二十四条规定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 的意见确定。第二十六条规定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 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意 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 参照配置机构的意见确定。其二、对某些项目的赔偿金计算标准和计算方法上存在疑 问,被答辩人应当依法计算准确数额,而不能扩大赔偿要求。关于误工费的计算,根据最高法解释第二十条规定,受害人应属于有固定收入的情形,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对此受害人无法提出收入状况的证据,应当按照海南省道路交 通事故人身损害20 xx20 xx年度赔偿标准中规定的受诉法院所 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均工资计算,约每天43 元。在误工时间上应为2月1日至定残日前一天即9月H日,共223天;关于被抚养人生活费,依据最高法解释第二十八条明 确规定的计算方法,被抚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 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海南数据8293元)或 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海南数据元)。本案正属 于此种情形,因此在计算时应当将赔偿设计最长年限的20年分 开计算,才合理合法;关于24万元的护理费,答辩人认为明显过高。最高法解 释第二十一条有规定,护理费用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 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对于收入状况和人数我没有异议,然而将护理期限定为最高的20年并不尽合理,没有充足理由支 撑;其三、被答辩人存在明显不合理的请求项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责任若干 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在致人残疾情况下,精神损害抚慰 金即为残疾赔偿金。受害人在已经要求了残疾赔偿金后,不能再重复要求精神损失费,希望法 庭依法评判。在司法鉴定费的承担问题上,答辩人保留辩论和质疑的权 利。三、关于责任分配问题,为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和法律 尊严,我有几点意见。首先,根据脩州市*局交通警察支队滨江大队于20 xx年2 月20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我承担事故的全部过错 责任,即对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而实际上我认为腾飞公司与 我在赔偿问题上脱离不了干系是有据可查的,最高人民法院在 关于实际车主肇事后其挂靠单位应否承担责任的复函(20 xx)民一他字第23号中曾明示:“实际车主肇事后其挂靠的从挂靠 车辆的运营中取得了利益的被挂靠单位应承担适当的民事责 任。”因此,恳请法庭仔细考量,适当的认定我与腾飞公司之 间的责任分配关系。其次,根据保险有关规定,车辆在有交强制险的情形下,首先应由昌*保险公司在医疗费10000元,死亡或残疾110000 万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部分另行由其他责任方承担。综上所述,答辩人对被答辩人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只能 依据法律的规定在相应的赔偿限额范围内对其合理部分费用进 行赔偿,对超过赔偿限额的部分不承担赔偿义务,请求人民法 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不合理的诉讼请求。傅州市江缅区人民法院答辩人:李继传二OO九年十一月十七日附:答辩状副本1份二审被上诉人答辩状范文第2篇答辩人*,男,*年3月*日生,汉族,住xxx市 XX 区*。答辩人*,女,*年9月*曰生,汉族,住xxx市 XX 区*。被答辩人*,男,*年8月*日生,汉族,住xxx 市 xxx 区*。答辩人因被答辩人不服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作出的(xxx)坊黄商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一案,提出如下答 辩意见:一、一审法院审理程序合法。另,本案一审原告*和*系夫妻关系,对其夫妻关系 存续期间的债权享有共有财产权,可以作为共同原告提起诉讼。本案一审被告仅*一人。综合来看,本案一审原被告是同一 的,诉讼标的是同种类的,一审法院对合并之诉均有管辖权,且属于同一个诉讼程序,因此一审法院对该案合并审理符合有 关法律规定,也符合节约司法资源的宗旨,因此被答辩人的该 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二、被答辩人并未偿还答辩人相关欠款。答辩人一审主张的债权分三部分,一是*向*借款 30000元;二是*向*借款100000元;三是*拖欠的买卖*材料款元。现分述如下:1、被答辩人于xxx年6月10日向*借款30000元,并 出具借条,约定于xxx年6月24日前归还。对该笔欠款,被答辩人应偿还本金30000元,并偿还自 xxx年6月25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2、被答辩人于xxx年7月24日向*借款IxxxOO元,并 出具了欠条,于xxx年8月24日归还了 xxxOO元,尚欠 100000元。欠条中约定应于xxx年1月24日前偿还,同时约 定了应承担这100000元借款在XXX年1月24日前六个月的利 息5100元。对该笔欠款,因约定了六个月的利息为5100元,应视为双 方对利率的约定,折合月利率为。,因此被告除应偿还本金 100000元外,还应偿还自XXX年7月25日起按约定月利率%。计算的100000元本金的利息。3、被答辩人拖欠答辩人材料款元。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多次发生买卖聚苯板业务关系,在XXX 年6月3日至XXX年8月4日期间,答辩人共向被答辩人出售 聚苯板39批,共立方米,每立方米单价235元,计价款元。答 辩人又于xxx年2月22日向被答辩人转让聚苯板立方米,每立 方米单价260元,计价款元。上述货款共计元,被答辩人至今 未予偿付。以上事实由材料转让清单和出库单等证据为证,根据有关 法律规定,被答辩人除应偿还货款本金元外,还应支付自起诉 之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综上,被答辩人欠*借款30000元、欠*借款100000 元,欠聚苯板材料款元。按照法定及约定,被答辩人对其中的 30000元借款,应承担自xxx年6月25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 率计算的利息;对其中的100000元借款,应承担自XXX年7月 25日起按月息。计算的利息;对聚苯板材料款元,应承担自起 诉之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对被答辩人在二审庭审时提交的两组实体方面的证据材料,首先,被答辩人一审开庭审理时拒不到庭,应视为放弃了其举 证权;其次,这些证据材料是在一审开庭审理前已经形成并存在 的证据,不属于二审时的新证据的范畴,现在才向法庭提交,显然已经超过了举证期限。原则上,答辩人无需对这些证据材 料进行质证和答辩,但为了更清楚的说明案件事实,略作以下 答辩,请合议庭参考:1、对其提交的银行卡取款明细。首先,该证据材料系无法与原件核对的复制件,且未加盖 银行的印章,其对案件事实无证明力,对其真实性表示异议。其次,从该取款明细的内容来看,其只能说明李文有在XXX年 2月28日分10000元和40000元取款两笔的行为,并不能说明 这两笔款项的去向及用途,无法证明其提出的系对所欠*借 款的偿还的主张,与本案争议事实缺乏关联性。再次,取款行 为发生的日期是xxx年2月28日,而对*出具借条的落款时 间是xxx年6月10日,取款行为在借款行为之前,即使该款系 用于偿还*对*的欠款,那也是偿还xxx年2月28日之前 的欠款,与本案所诉的3万元欠款无关。因此,该证据材料既 不具有真实性,也与本案缺乏关联性,请求合议庭不予认可。2、对其提交的四份收到条。对xxx年3月19日的xxxOO元收到条、xxx年4月26日 的10000元收到条、xxx年10月13日的10000元收到条,共 40000元,答辩人表示认可,这是对所欠聚苯板材料款的偿还,同意从所欠聚苯板材料款元中予以抵减。对xxx年3月24日的xxxOOO元收到条不予认可,这不是 针对该案所欠款项的对待给付,而是对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 的公司转让合同中约定的第一期转让款的给付。*5|(与*签订有公司转让合同,*:!(根据合同约定支付 了第一期付款xxxOOO元,*为其出具了“收到*所付转让 费xxxOOO元整”的收到条,并办理了企业交接手续。根据公司 转让合同第五条的约定,*应于xxx年3月31日履行第一次 付款义务,付款金额为20万元。该笔付款的付款时间、付款金 额以及收到条中对付款内容的描述与公司转让合同中的约定一 致,这是对公司转让价款的支付,而不是对本案所诉欠款的偿 还。因该证据材料与本案缺乏关联性和客观性,请求合议庭不 予采纳。*与*事实上存在长期、多次、多种类的债权债务关 系,*对*的每一笔付款或还款都出具了相应的收据、收 到条等凭证,*在每一次付款的同时也都会收回或销毁相关 的欠款凭证。根据常理及双方的交易习惯,若被答辩人已经支 付了相关欠款,理应收回发货单、欠条等相关凭证,而本案中 被答辩人并无证据证明其已经全部履行了付款义务,因此应对 答辩人所诉欠款承担付款责任。综上所述,本案一审法院审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被答辩人欠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长期欠款行为已严 重侵犯了答辩人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采纳上述答辩意见,依 法作出公正判决。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答辩人:XXX年一月七日二审被上诉人答辩状范文第3篇1、当事人栏。在标题之下,直接列写答辩人的单位全称和 住所。接下去另起一行列写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的姓名,职务,电话。然后,再另起一行逐一列出委托代理人 及其姓名、职务。2、案由部分。主要写明对原告某某因何项具体行政行为起 诉进行答辩;对何时收到起诉状副本,可写可不写。具体写法例 如:“答辩人对原告(公民的姓名,或者法人、其他组织名称)提起(案由,即具体行政行为名称)诉讼一案,答辩如下:“或者写:“答辩人于年 月 日收到你院转来原告提起之诉 一案的起诉状副本,现提出如下答辩:”3、答辩部分。答辩的论点和论据是答辩状的主体部分,大 体包括以下一些内容:(1)就案情事实部分进行答辩。对原告在起诉状中所叙述的 案件事实经过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地方,首先必须明确提出,予 以纠正,以正视听。如果起诉状中所说的事实存在,也应当明 确表示,说明事实没有出入。(2)就具体行政行为的正确性进行答辩。行政诉讼法第 三十二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根据这条规定,可以按照案情的不同情况,分别采取以下几种 答辩方法:认为自己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完全正确的,则明确指出 原告起诉无理。必须针对原告起诉的论点,提出确实充分的证 据证明案情事实,列举有关的法律、法规,并适当摘引其相应 的条款,进行辩驳,说明自己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实 体法和程序法都是正确的。被告如果是复议机关,还须阐明改 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理由、根据及其对原告是否有利。认为自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有欠缺的,先就具体行政行 为的正确部分,根据事实、证据以及法律和法规进行答辩,然 后再实事求是地说明具体行政行为也存在某些不妥之处,并提 出改正意见。已经发现或者认识到自己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确 属不当的,在答辩状中不再进行答辩,可以直接承认原告起诉 的理由和请求正确,表示愿意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这样,受诉人民法院将对该项行政诉讼暂停进行,等待原告在被告重 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提出撤诉。届时,原告即使不提出撤诉,也将根据被告重新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变更诉讼请求。(3)就法定程序方面进行答辩。如果起诉状指责被告作出具 体行政行为不符合法定程序,而且这种指责是没有根据的,应 当依法据理予以驳斥。如果原告起诉违背法定程序,而人民法 院又未发觉时,应当明确予以提出。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某 些行政案件在起诉前有其特定的必经程序。对于法定的在起诉 前必须经过一次或者两次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如果没有经过 必要的申请复议程序,或者是虽经申请复议,但复议机关在法 定期限内尚未作出复议决定,原告就直接提起诉讼的,被告在 答辩状中应当摘引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应条款,指出原告起诉 违背法定程序。(4)提出答辩主张。在提出事实和法律方面的答辩之后,引 出自己的答辩主张,即要求对具体行政行为判决维持、部分撤 销,还是表示愿意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被告在答辩状中所 提供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可以在答辩状 中举出有关法律、法规的名称,并摘引其相应的条款,以供受 诉人民法院参考;根据情况需要,也可以将有关的法律、法规或 其相应的条款加以复印,连同答辩状附送受诉人民法院。二审被上诉人答辩状范文第4篇答辩人:刘晟泽,男,56岁,北京市人,汉族,小学文凭,户籍地址北京市昌*区十三陵镇答辩事由:请求法院确认徐丹与刘晟泽于1994年签订的买卖房屋契 约有效,房屋产权归被告所有.事实与理由:被告在1994年与原告姐姐徐丹及原告爷爷徐廷胜签订了 房屋买卖协议,将原告的父亲遗留下来的房屋以14500元买了 下来。根据民法通则第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 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第十六条“未 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 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以及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法定代理人依据法律的规 定行使代理权”,在签订合同时徐敏17岁,尚未成年,父母 亲均已去世,由其姐姐照顾生活,所以被告在签订合同时有理 由相信徐丹可以代表徐敏的意思表示。而且,被告刘晟泽已经在原购买房屋的基础上加盖了新的 房屋,现有房屋应归刘晟泽所有。另外,新北村已经在1986 年被国家征用,土地性质已经变为国有土地,所以徐丹与刘晟 泽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标的合法、确定。根据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 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 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买卖房产契约中 明确指出“今后因售房方家庭纠纷与买方无责任。”,因此应 该按协议规定保护被告的利益。虽然房产买卖未办理物权登记,只是签订了协议,但根据物权法第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 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 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 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合同已经生效。综上,徐丹与刘晟泽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是有效的。且房 屋产权应归被告所有。北京市昌*区人民法院答辩人:刘晟泽20 xx年3月18号附:答辩状副本1份。其它证明文件7份。二审被上诉人答辩状范文第5篇心理咨询师二级论文答辩稿及评审老师提问总结薛明石羡答辩前抽签,决定答辩顺序。你答辩前一名答辩人入场时,你在门口候考。答辩时房间里3个评委,1个书记员(计时,并且使用录音笔录音)。答辩人带身份证及准考证进入答辩房 间,答辩人与评委面对面坐着答辩。答辩人面前有纸张、笔。入场,向评审老师问好,即主动开始论文答辩的自我陈述。尊敬的评审老师:你们好!很高兴有机会参加这次论文答 辩。首先陈述我的个人成长报告。从小到大,享受着父母 和家庭的温暖,在与家人的和乐相处中,我深深体会了爱、包 容、责任的深刻内涵。学习、工作之路很顺利,大学毕业后分 配到一所中学担任老师,深受肯定。我热爱生活,个性乐观积 极向上,语言表达能力强,理性,有强烈的责任,尊重他人。之所以想成为一名心理咨询师,是因为作为一线的教师,多年 的班主任,我真切的感受到:心理学能够提高自己的学习和生 活质量,能够帮助周围人化解一些情绪上的困扰,帮助家长改 变不良的家庭教养方式,促进自己的工作更具科学性。我选择 了心理咨询师系统培训,从这一年多的学习中,我真的感到获 益太大了。今后我要做的就是自我成长,多实践,多学习,今 天能够在现场接受专家们的指导,我十分的激动、感恩。由于 我的职业特点一一中学教师,接触较多是青少年,在今后职业 生涯中,我将努力地朝青少年心理咨询师方向发展。二审被上诉人答辩状范文第6篇答辩人:某财产保险公司分公司因民事诉讼原告刘元碧等人亲属谢万*交通事故死亡,起诉 本答辩人为本案共同被告一案,特提出如下答辩意见:1、本诉讼案和本答辩人没有直接的关联,本答辩人不应作为被告参加本次诉讼。在本案中本答辩人和原告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本答辩人 既不是致使原告亲属谢万*死亡的侵权者,也没有和原告有任何 合同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原告与肇事车辆粤102116驾驶员周广远之间是侵权的法律 关系,而本答辩人与肇事车粤102116车挂靠车主惠州市安骏集 装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骏公司)之间是保险合同法律关系,根据保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只有被保险人才是 保险金的唯一请求权人,而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不同,除被保 险人以外,没有其他受益人。所以本答辩人只对被保险人负有合同责任,而对本案的原 告方不负任何责任。况且,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是不宜放在同一个侵权诉讼中 审理的,如果那样的话,则剥夺了本答辩人的实体审查权和程 序诉权,这也是和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相违背的。2、本答辩人与被告安俊公司之间的保险合同并不等同于无 过错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本答辩人与安骏公司的保险合同签订并生效于20 xx年3月 23日,是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前签订并生效的保险合同,道路交通安全法并不能约束其实施前的保险合同行为。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尚未出台前,法院 不能按照原告人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错误理 解提出的诉讼请求,来判决本答辩人承担无过错责任。虽然在我国很早就有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提法,但强制 三者险在我国的推行是有明显的阶段性的,目前的强制三者险 并不等同于无过错强制三者险,保险公司不应该为受害人自己 的过错承担保险赔偿责任。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是借鉴学习国外的做法,把保险人本 应该支付给被保险人的赔款,从方便受害者的角度,直接支付 给受害第三者。但并不是要保险公司为受害者自己的责任受过。保险公司本身是没有直接对受害第三者支付保险赔偿金义 务的,无论从合同的约定还是从相关的法律规定都没有这个义 务。保险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说保险公司,人可以,八将计算出来的应当支付给被保险人的赔偿金直接支付给受害 第三者,但不是,人必须,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只是从方便受害者、简化手续的角度,由保险公司把本应该支付给被保险人的赔款 直接支付给受害第三者,但前提条件是保险公司只能依据保险 合同的约定?根据被保险人在事故中的责任比例相应地承担保 险赔偿责任。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草案)已出台讨论稿,从 该(草案)的内容可以理解出国家对于强制三者险的立法精神 及真实涵义。强制三者险将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采用统 一的费率标准,如果实行无过错责任的话,其费率标准将会大 大地高于目前的商业三者险费率。而不象目前存在5万、10万、50万甚至100万元等不同的 保险责任限额的情况。参考目前上海、北京等地统一以4万元作为强制三者险责 任限额,来履行强制三者险赔偿责任等情况,即将制定的强制 三者险限额不可能定在如本案保险合同的50万元这么高。而根据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保险公司并没有按照无 过错强制三者险的费率标准来收取保费,当然不应该履行无过 错责任保险的赔偿义务。本答辩人不是侵权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本答辩人仅仅是基 于保险合同法律关系,通过被保险人这个桥梁才产生对第二者 的保险给付义务,但这个义务是间接的,只在本答辩人应该支 付给被保险人的保险赔偿金额范围内,代被保险人向第三者履 行民事赔偿责任的一种垫付责任,不存在按照保险单载明的最 高责任限额与被保险人承担连带责任,更不存在对整个事故损 失承担保险赔偿责任。根据交警部门事故责任认定*载的事实,受害人谢万*的过 错是造成事故的同等原因负同等责任,所以受害人谢万*自己应 该承担事故损失40%的民事责任。因而,本案原告把全部事故损失都要求本答辩人承担的诉 讼请求明显是不合理的。本案涉及到两个赔偿责任计算标准,一个是侵权的被告对 原告方的侵权赔偿责任,因为该交通事故发生于20 xx年1月 23日,是在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 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 释)生效之后,当然应该适用新的法律、法规规定的赔偿计 算标准。二审被上诉人答辩状范文第7篇审判员:本人依法接受湖南XXXX(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担任本 案的诉讼代理人,出庭参加诉讼活动,现就本案的事实和法律 发表代理意见如下:本案原告李X与第二被告陈XX合同纠纷一案,将我公司起 诉至法院并要求支付报酬和违约金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 依据,依法不能成立。第一,违反合同的相对性原理。20 xx年元月31号原告李X 与被告陈XX签定协议,并协议约定由原告协助被告陈XX承揽 建筑工程,被告陈XX向原告支付报酬,该协议充分表明当事人 为原告李X与被告陈XX,并且该协议有且只有两方当事人,其 中一方为原告李X,另一方为被告陈XX,我公司不是该协议的 任何一方当事人,也未从委托任何人从事过居间服务。因此该 合同只能对双方当事人发生效力,不能约束合同当事人以外的 任何第三方,根据合同法的相对性原理,原告要求我公司支付 报酬及违约金没有任何法律和事实依据。第二,居间合同是否成立?居间合同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 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由委托人支 付报酬的合同,向他方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 媒介服务的一方为居间人,接受他方所提供订约机会并支付报 酬的一方为委托人。从表面上看,本案中原告李祥为居间人,被告陈世奇为委托人,但是在对居间人的资格,什么人才能从 事居间服务方面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在民法理论界争议 较大,著名的民商法专家XX民教授认为居间合同中委托人可以 是任何公民、法人,但居间人只能是经过有关国家机关登记核 准的从事居间营业的法人或公民,因为居间活动是一种中介活 动,属于商业活动的范畴,任何一种商业活动都要经过有关国 家机关的登记或批准,哪怕是一家小小的服装店,目前就这种 观点理论界也基本上达成一致。因此本案中的居间合同是否成 立值得商酌。综上所述事实可以明确:本案的关键在于合同的主体是谁 以及合同是否成立的问题。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是缺乏事实 和法律依据的。以上事实和代理意见,望人民法院予以核查认定,并慎重 考虑,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诉讼代理人:XXX二o 年H 月十四日二审被上诉人答辩状范文第8篇答辩人:曾XX,女,汉族,1936年8月15日出生,现住 在XX市XX区XX路XX号XX家园6Bo被答辩人:*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分公司。答辩人因被答辩人上诉答辩人等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一 案,提出答辩意见如下:、原审法院判决被答辩人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合理合法。1、被答辩人作为被告人冯XX所驾驶车辆的保险人,有权 依法承担被保险车辆所造成的人身损害。被答辩人根据保险合同,有义务对投保人的侵权行为承担 连带责任。根据我国司法实践,交强险的保险公司是交通事故 人身损害赔偿必要共同诉讼人,商业险的保险公司可以依据原 告的申请列为共同被告,所以被答辩人作为原审被告出庭并判 决承担赔偿责任,符合我国司法实践,也符合保险公司存在的 社会责任。至于被答辩人在上诉中提出的“合同相对性”、“另有约 定”云云,既违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规定,也与 广东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精 神相冲突,明显是保险公司无理拒赔的一种借口。至于其提出 所谓广州、东莞、深圳的案例,一方面这些案件是否如被答辩 人所言遵循“具体约定”原则来裁判真实性尚未可知,另一方 面这些案件并非发生在XX因此没有任何司法实践意义,更何况 我国并非判例法国家,所以被答辩人的意见完全是一家之言。2、驾驶人冯XX是否离开案发现场,不影响被答辩人的赔 偿责任。作为被告人冯XX所驾驶车辆的保险人,答辩人有义务根据 法律规定在交强险的范围内优先赔偿答辩人的精神损害和物质 损害,不足部分由被答辩人在第三者责任险的范围内承担赔偿 责任。至于被答辩人与投保人之间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只适用于被答辩人和投保人之间的纠纷,不得对抗第三人,被 答辩人完全可以另行起诉争取法律支持。二、原审法院适用法律正确,应当依法维持原判。1、原审参照的广东省20 xx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 赔偿计算标准依法有效。根据解释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 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 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本案是在20 xx年n月26日开 庭审理,适用的是20 xx年5月15日颁布的赔偿标准,当然合 法有效。至于被答辩人提出应当按照20 xx年度的标准执行,是 被答辩人的错误理解。2、原审判决答辩人的诉讼请求是对法律的正确理解。答辩人的医疗费按照解释第十九条的规定,答辩人提 供了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病历和诊断 证明等相关证据,足以认定答辩人实际支付了相应的医疗费用。至于被答辩人提出所谓“高血压”、“糖尿病”的费用与交通 事故无关,但是被答辩人却没有提供任何否定的证据来证明前 者与交通事故完全无关,因此该意见应当被驳回。答辩人的护理费用,是由于被告人冯XX的侵权行为导致答 辩人支付了护工支出费用,当然要以答辩人的实际付费为基准。至于所谓参照当地护工劳务报酬标准,只是在答辩人无法举证 的情况下才适用。答辩人的伤残赔偿金,鉴定虽然是答辩人单方面委托,但 是法律并没有规定单方面委托就必然无效。被答辩人没有证据 足以反驳鉴定结论,只是单方面的臆想,毫无疑问是拖延时间 的一种拒绝理赔行为,是对生命的蔑视和对保险公司社会责任 的逃避。答辩人的交通费用,一方面答辩人有私家车,加油票据当 然属于有效凭据,不能设想一旦受害人发生交通事故就必须借 助公共交通;另一方面答辩人实际支付的交通费用不可能全部 都有票据留存,所以原审法院酌情支持20 xx元合情合理。答辩人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属于法定的赔偿内容,一方面交 强险并没有否认支付精神损害赔偿义务,被答辩人完全可以在 交强险范围内优先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另一方面被答辩人的 所谓公司条款只是公司内部规定,不具有普遍社会约束力,不 能对抗第三人,更不能超越法律规定。所谓“意思自治”原贝I,只适用于被答辩人与投保人之间的保险纠纷,需要另案处理,与本案无关。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相对于答辩人的精 神损害而言,远远不能弥补,何况被答辩人完全没有任何证据 证明该数额畸高。关于司法鉴定费,是答辩人实际支付的费用,由于被告人 冯XX的侵权行为而导致,属于答辩人的实际损失,作为保险公 司的被答辩人理所当然应该予以赔偿,以弥补答辩人的损失。综上所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被答 辩人的上诉固然是其一项法定权力,其实质是被答辩人滥用上 诉权企图拖延判决,从而对答辩人构成“二次伤害”。“迟到 的正义就是非正义”,请求二审法院驳回被答辩人的上诉,及 时依法判决,维护受害人的正当权益,避免本案的过分拖延。二审被上诉人答辩状范文第9篇答辩人(原审原告):AAA,男,19XX年X月4X日出生,汉 族,北京市顺义区ggg村村民,现住该村。答辩人就原审被告ggg村民委员会上诉一案提出答辩如下:一、针对上诉人提出的第一项“一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是 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伤的证据不足,且与事实不符”,答辩如 下:首先,上诉人称“被上诉人不是在上班时间,从事雇佣活 动时受的伤”明显与证据及事实不符。答辩人在村中是农场小组长并担任村管水小组长,负责卫 生、水电、管道等工作,基本上是全天24小时工作,任何时候,只要村中的水电、管道等出了问题,必须马上解决。并且在与 上诉人签订的后勤工资制度协议书中约定,答辩人保证每 天上班,不离农场。根本不是上诉人所说的固定工作时间,下 午上班时间是十四点。另一方面,上诉人所述的“根据证人ccc的证言,被上诉 人到农场后并没有从事与雇佣相关的工作,而是在农场床上睡 觉”,完全是断章取义。上诉人完全无视证人ccc中午12点给 答辩人打电话要求修理自来水的事实、ddd证实在13:20左右,答辩人已不在床上事实、证人EEE证实13:50,看到答辩人躺 在农场的院子里的事实、以及证人EEE、ddd、FFF将抬到屋内 的事实。其次,关于ccc证言,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并没有在审 理过程中对二者使用的电话调取电信部门相关通话记录来佐证 证人CCC证言的真实性”,上诉人的此番言语完全是一法盲的 真实体现,根据民诉“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上诉人应当提 供相关的证据来反证答辩人的证人证言,不能把举证责任推给 法院。同时,上诉人也根本不懂民事诉讼中事实认定的“高度 盖然性”理论,法院考察的是双方当事人提供证据的证明力的 大小,只要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的证明力大于对方,法院就 可以根据证明力大的证据来认定案件事实。再次,法官断案是可以根据经验法则来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9条规定,根 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 一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XX的除 外。第64条规定,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 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 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 判断。这是从法律上规定了法官可以运用逻辑推理和经验法则 进行案件事实认定。所以,上诉人在上诉状中称“一审法院在 审理过程中对致伤的原因未进行相关审查和了解,在没有任何 证据的情况下凭主观推断认定被上诉人是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 到的伤害明显证据不足”是站不住脚的。相反,一审法院正是 在综合全案证据的基础上,得出的符合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 验的事实结果。二、针对上诉人的第二项上诉理由,答辩如下:一审法院 采信鉴定报告合法,判决内容准确首先,关于北京市*局顺义分局法医检验鉴定局所出具的鉴 定问题,北京市*局顺义分局法医检验鉴定所是北京市顺义区法 医院司法鉴定所的前身,具有鉴定资质,获得北京市司法局的 批准后应当以北京市顺义区法医院司法鉴定所的名义出具鉴定 报告。另一方面,如果上诉人对一审的鉴定报告有异议,完全可 以在一审程序中申请重新鉴定。上诉人未在一审程序中提出重 新鉴定申请,视为放弃申请重新鉴定的权利。一审法院采信鉴 定报告,完全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不能通过二审程序来,弥 补一审程序中放弃的权利。鉴于以上情况,一审法院采信鉴定报告合法,判决内容计 算准确。三、针对上诉人的第三项上诉理由答辩如下:一审法院适 用法律准确首先,只要是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到的伤害,雇主就 应当赔偿责任。本案中,答辩人在从事雇佣的活动中(为村民 CCC修理自来水,去拿工具过程中),且在雇佣活动的地点(农 场),发生的伤害结果,所以作为雇主的上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其次,民事赔偿的“填补”原则,只是一般的民事原则,针对个案应具体分析。本案中,合作医疗与本案的赔偿责任并 非同一法律关系,同时答辩人加入合作医疗是答辩人的个人行 为,是答辩人在缴纳保险费后的对价行为。不能由于答辩人个 人的交保险费获得的权利来减轻上诉人的赔偿责任。再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 偿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侵权人的过错不是唯一的确 定精神损害的条件,并且存在除外条款,即法律另有规定,不 以侵权人有过错来确定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确定精神赔 偿数额时,不应考虑侵权人的过错。一审法院正是根据本条规 定,针对本案的具体情况,考虑法定的各个因素,最终确定精 神损害抚慰金具体数额的。所以,上诉人称“在上诉人没有任 何过错的情况下,一审法院判令上诉人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的 赔偿责任是没有法律依据的”的说法是无稽之谈。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上诉 人完全是为了拖延承担答辩人的损害赔偿责任。为此,为维护 答辩人的合法权益,请求贵院依法驳回上诉人的请求,维持原 判,XX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答辩人:法定代理人:20 xx年xx月xx日二审被上诉人答辩状范文第10篇民事二审答辩状格式答辩人:答辩人因(案由)一案,对上诉人 不服 人民法院字第号判决,提出答辩如下:人民法院答辩人:(签章)年月日附:答辩状副本份。、首部“答辩人”栏均应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项,是法人或其 他组织的,应写明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2)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尾部“答辩人”下方应有“法定 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名或盖章位置。(3)、答辩状副本份数,应按上诉人的人数提交。二审被上诉人答辩状范文第n篇答辩人:汪清县居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秋波被答辩人:延边仁和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姜成杰董事长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答辩请求1、维持原判;2、驳回被答辩人的再审申请答辩人因与被答辩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被答辩人不 服汪清县人民法院2014汪民二初字第25号判决和延边朝*自治 州中级人民法院2015延中民二终字第31号民事判决终审判决,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现答辩人针对被答辩人再审 申请理由答辩如下:事实之答辩关于空房明细:本案自2013年春开始进行诉讼,迄今已有3年之久,仁和 集团始终不能针对我方提出的空房明细提供出一份能够说明空 置房屋归属的证据,在案件诉讼中,一审法院曾经安排双方对 此进行了对账予以确认,但是仁和集团没有任何材料说明房屋 已经交付,二审法院给了近半年的时间要求对方拿出交付手续 予以说明但对方仍没有提供,在二审法院庭审中,法院曾指定 一个最后日期让对方提供证据予以提交,但是对方仍没有提交 仍一再推脱,二审法院本着对对方负责任的原则改变了自己做出法院要求的最后期限,我方另行安排 时间与对方在进行对账中,对方人员明确告知没有相关交付证 据材料,在仁和集团无法提供任何证据的情况下,法院裁定了 上述空房属于再审申请人,该事实确凿。再审申请人提出要求法院到房屋产权管理部门调取证据,法院没有进行采纳做法正确,该房屋属于烂尾楼,因其质量极 其低劣,隐患重重,再审申请人迄今没有完成整改,无法通过 任何质量验收,所以无法进行房屋确权登记,另外,部分房屋 已经被再审申请人顶账,因为保护产权,所以顶账人早已经在 房屋竣工时在房屋产权管理部门进行了房屋预告登记,房屋预 告登记的房屋不能属于被交付的房屋,对此,答辩人将随后向 法院提交一个房屋预告登记的27套房屋的备案证明和汪清县人 民法院的最新判决书,需要说明的是,该判决书中所载明的27 套房就不在再审申请人提交的空房明细中,但是该房屋仍因为 其与所有人纠纷没有进行交付使用。另外,房屋预告登记指当事人约定买卖房屋或者转让其他 不动产物权时,为了限制债务人处分该不动产,保障债权人将 来取得物权而作的登记。如在商品房预售中,购房者可以就尚 未建成的住房进行预告登记,以制约开发商把已出售的住房再 次出售或者进行抵押,所以,改登记不代表房屋的交付。二,再审被申请人进驻的是一个烂尾楼,建于2007年,多 年后才在产权人多次*后勉强交付,建设质量极其低劣,建筑材 料极其低劣,加上多年无人管护,物业进驻之时就破烂不堪,千疮百孔,再审被申请人为此蒙受了巨大的委屈和损失!物业成了建</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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