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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地铁运营中,的相关法律问题及风险防范,2016,年,7,月,目录,一、地铁运营过程,中的相关法律问题概述,二、,客伤案件的法律风险,防范,四、广告,媒体资源运营的法律风险防范,三、票,务相关问题的处理,一、地铁运营过程中的相关法律问题概述,一、地铁运营过程中的相关法律问题概述,地铁公司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定位?,1.1,地铁视为高速轨道运输工具,地铁公司被认定为从事高度危险作业的经营者,承担无过错责任。,1.2,地铁公司,是客运合同的承运人。,1.3,地铁公司,是公共场所的管理人。,1.1,高度,危险,作业经营者的无,过错责任,民法通则,规定第,123,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法,第,69,条规定:“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73,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一、地铁运营过程中的相关法律问题概述,1.1,客运,合同承运人的义务,告知,义务,按客票,载,明时间,和班次运输旅客的义务,运输,过程中的救助义务,安全运送,义务,应当向乘客及时告知有关不能正常运输的重要事由和安全运输应当注意的,事项,。,客票是证明旅客运输合同有效成立的书面,凭证。如承运人,未按客票载明的时间和班次进行,运输,,旅客有权要求安排改乘其他班次、变更运输路线以到达目的地或者,退票。,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如果承运人对患有急病、分娩、遇险的旅客不予救助,因其不,作为可,被要求承担民事责任。,运输合同生效后,承运人负有将旅客安全送达目的地的义务,即在运输中承运人应保证旅客的人身安全。对旅客在运输过程中的伤亡,承运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地铁运营过程中的相关法律问题概述,告知义务,包括哪些?,一、地铁运营过程中的相关法律问题概述,安全,运送义务?,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除外情形,有票乘客?,承运人对旅客伤亡的赔偿责任及其免责事由的适用,不仅限于正常购票乘车的旅客,也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乘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无,票乘客?,对于无票乘车又未经承运人许可的人员的伤亡,因没有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存在,承运人不承担违约的赔偿责任。,运输过程?,对于运输合同纠纷,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运输过程为自乘客刷卡投币进入地铁站到乘客刷卡投币离开地铁站的整个过程。,一、地铁运营过程中的相关法律问题概述,1.3,公共场所,的管理人义务,区域范围?,安全保障,义务?,直接,责任?,补充责任?,公共场所主要是地铁车站范围内,包括地下通道,进出站口等。,以积极行为的方式尽力保障具有一定关系的当事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即危险预防义务、危险消除义务和发生损害后的救助义务,。,在没有第三人行为介入的情况下,公共场所的管理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致他人遭受损害的,承担直接责任,由其自身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在有第三人侵权行为介入的情况下,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即在其安全保障能力和过错程度范围内承担责任。,一、地铁运营过程中的相关法律问题概述,以侵害的客体,对象为基准,以事故纠纷产生的相对人为基准,以事故纠纷,发生原因,为基准,以受害人,向致害方主张权利申请赔偿,依据为,基准,分为,人身,损害事故,纠纷和财产,损害事故,纠纷,可以分为乘客损害事故和非乘客损害事故,可以分为人为因素发生的事故和设施、设备等非人为因素发生的事故,以及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发生的,事故。,分为旅客运输合同纠纷和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包括高度危险责任纠纷和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地铁运营过程中易发生的案件纠纷,种类,一、地铁运营过程中的相关法律问题概述,地铁事故纠纷发生,的常见原因,人多拥挤,不慎落入和故意跳入轨道,因第三人原因导致地铁乘客人身,损害(如乘客互殴),因工作人员处理措施不得当而引发的事故,因与地铁运营有关的机械设备、设施故障引发的,事故,因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发生事故,多种因素共同作用而发生的事故,一、地铁运营过程中的相关法律问题概述,事故情形,某,市地铁出口的上行扶梯运行至,1/3,处后,突然停顿后逆行,造成当时使用扶梯的,4,名乘客全部受伤,。,一,名乘客在某市地铁站赶乘地铁上班过程中,看到地铁进站后紧走了几步,突然脚底一滑摔倒在地,随后她发现脚下是大片洒落的豆浆。经医院诊断为左腿髌骨粉碎性骨折,构成十级伤残。该事故中,地铁公司作为运营管理单位,没有及时清理洒落的豆浆,没有维持秩序的工作人员,也没有警告牌提示危险,,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此次事故负有,责任。,某市地铁站台上,一名男性乘客在上车时被夹在屏蔽门和列车门之间,列车启动后,该乘客被挤压坠落隧道不幸身亡。该案件中涉及乘客、地铁公司、与屏蔽门厂家三方可能均有责任。,一般的乘客人身损害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第十二条“铁路旅客运送期间发生旅客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要求铁路运输企业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三百零一条、第三百零二条等规定,确定铁路运输企业是否承担责任及责任的大小;赔偿权利人要求铁路运输企业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有关侵权责任的法律规定,确定铁路运输企业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及责任的大小。”,按照,合同法,第,122,条的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地铁案件处理中适用法律,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第十三条“铁路旅客运送期间因第三人侵权造成旅客人身损害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铁路运输企业有过错的,应当在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铁路运输企业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车外第三人投掷石块等击打列车造成车内旅客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要求铁路运输企业先予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铁路运输企业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因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而造成损害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地铁案件处理中适用法律,问题,明显可以适用高度危险责任处理的案件,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三条“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地铁案件处理中适用法律,问题,二,、客,伤案件的法律风险防范,二、客伤案件的法律风险防范,相关的法律规定,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纠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合同法,第二百九十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第三百零二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违反安全承运义务的违约纠纷(运输合同,),二、客伤案件的法律风险防范,在客伤案件中,既符合地铁公司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构成要件,又符合地铁公司违反安全承运义务的违约要件,属于请求权竞合。,客伤案件中,只有乘客受伤的事实,但既符合侵权的构成要件,又符合违约的构成要件,在诉讼中具体案由由原告按照最有利自己的原则确定。,法律责任类型,二、客伤案件的法律风险防范,客伤案件的举证责任,侵权案由情形下的举证责任,违约案由情形下的举证责任,乘客需按照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证明地铁公司行为违法(没有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损害事实(客伤的事实)、因果关系(地铁公司没有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导致客伤)、主观过错,。,地铁公司必须证明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以及乘客具有过错,如乘客在地铁站内违反基本乘坐安全守则,任意跑动、冲门、乘坐扶梯未扶扶手等。,乘客需证明乘坐了地铁,在地铁站内受伤即可,和侵权纠纷相比,责任较轻。,地铁公司需证明是由乘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如乘客自身患病导致在地铁站内晕倒或发生其他突发疾病;以及乘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二、客伤案件的法律风险防范,视频监控的,重要性,因地铁站内已经张贴警示标志、播放安全录音,地铁公司在一定程度上已经履行了安全保障义务,但是个案情况下,还应该看是否有过错。不论是侵权之诉还是违约之诉,对大部分案件来说,视频监控能够较为完整地反映出事发现场情况,分清责任,。,在实际诉讼过程中,从客观上来讲,因乘客实际上难以提供事发现场的情况,法院对监控录像较为重视,若地铁公司不能提供,则法院极有可能根据乘客提交的表面证据进行推论,从而作出对地铁公司不利的判决结果。,二、客伤案件的法律风险防范,正面案例,反面案例,黎某案,。因有视频资料,清晰的反映出黎润娣从电动扶梯上下来时看到列车进站,为了能够赶上该趟列车,和其女儿一起冲门。并在冲门过程中,跑步拐弯时摔倒,因此法院认定,黎某某自行,承担全部责任,。,何某案,。,何某称,人多拥挤,关门太快,导致,何某被门夹住,何某掰开车门后退出车厢。但因没有视频资料,,导致无法反映当时客流情况,,何某究竟,如何被门夹伤也不得而知。法院因此不予认定,何某冲,门导致受伤,从而判决地铁公司承担部分责任。,陈某持,大件物品乘坐电动扶梯,导致摔伤。因无视频资料,导致双方对陈某所持物品大小以及是否紧握扶手、如何摔倒产生争议。法院后推定陈某未紧握扶手,但无法查清受伤经过,以客流量较大地铁公司未采取更加谨慎的措施进行应对,判决地铁公司承担部分责任。,二、客伤案件的法律风险防范,客伤案件的赔偿范围,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住宿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失费,属于,乘客的责任,属于地铁公司的责任,(,1,)不顾自身安全,在地铁站内随意跑动;,(,2,)不顾安全警示标志,冲门被门夹伤;,(,3,)不顾安全警示标志,乘坐电动扶梯,发生摔伤;,(,4,)携带大件物品,违反基本安全注意义务;,(,5,)其他可以归结于乘客违反基本安全守则的原因。,(,1,)地面湿滑导致乘客摔伤;,(,2,)客流量过大,未进行有效疏导,发生安全事故;,(,3,)列车、电动扶梯以及其他地铁站内设备运行发生安全事故;,(,4,)其他可以归结于地铁公司方面的原因。,乘客和地铁公司责任的,区分,应在第一时间赶到事发现场,进行处理,伤情严重需要送院的,需立即联系,120,;,因乘客受伤的原因不同,如果不具备基本医疗知识,极有可能对乘客造成二次伤害,建议地铁站内配备懂得基本救助知识的工作人员,;,不论是乘客在地铁站内受伤还是乘客自身健康原因导致晕厥,地铁公司均有义务扶助乘客;,乘客在地铁站内受伤时的处理,记录事发经过,乘客对事故发生是否有过错,地铁公司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以区分责任,;,保留监控录像。因现场取证并不一定能够做到全面,同时也可能存在乘客不予配合的情况,因此对于较为严重的客伤案件,需立即调取并保存监控录像,避免日后被起诉而无法对事发经过进行核实,。,因地铁公司承担的是补充责任,只在侵权人财产不足以赔偿的情况下承担责任,在未经审理并强制执行时,难以确定侵权人的财产是否足以赔偿,因此应当引导乘客寻法律途径解决。,首先应当报警,如果能现场确定侵权人,联系地铁公安进行控制,确定侵权人的身份及现场情况;如果不能确定侵权人,则应该通过地铁公安核实该人资料;,第三方侵权后逃逸,乘客坚持向地铁索赔的处理,三、票务相关问题的处理,法律对此并没有规定,而应从实际出发。我们认为:设置乘车次数的目的,是为了乘客乘车满,15,次后,第,16,次给予优惠,前,15,次均按照正常票价收费。而在这种情况下,乘客并未对本次乘车支付费用,因此可不计入搭乘次数。,问题,一,:,应急,情况下,车票进闸后本次出闸不收取本次乘车费用,乘车次数,是否,记录车票总的搭乘,次数?,票务相关问题的处理,如上所述,在乘客已经支付车费的情况下,应该计入搭乘次数,问题二:,BOM,进行更新(如上次进站未正常出站,下次乘车无法进站,需要去票亭支付最低车程费,更新处理后方可进站),更新处理是否计入搭乘次数,票务相关问题的处理,法律对此细节并没有规定,可从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进行理解。即乘客在三十日内未来指定的地铁站办理的,即视为放弃权利,以后不得提出异议。但在给客户回执时,必须明确三十日不到指定车站办理便不予退款,且地铁公司应当保留相关乘客签收、列明三十日不行使即放弃权利的文件。,问题三:,乘客车票故障地铁公司回收处理,并给乘客一份回执,告知乘客办理后起计三十日内到车站办理。但由于乘客自身原因超过期限未办理,若不为乘客办理退款是否存在法律问题?若办理,但乘客对余值不满,要求退回车票,但由于时间长该车票已经被报废处理了,若不退回车票是否有法律依据?,票务相关问题的处理,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一般情况下下列车延误属于地铁公司的违约行为,应当向乘客支付违约金或赔偿乘客因此受到的损失。但,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地铁公司无法预见到可能给乘客造成的损失,因此不予赔偿,最多可对车费进行减免。如乘客坚持赔偿,引导其通过法律程序解决。,问题四:,由于列车延误乘客提出要求索赔的处理,票务相关问题的处理,合同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旅客应当持有效客票乘运。旅客无票乘运、超程乘运、越级乘运或者持失效客票乘运的,应当补交票款,承运人可以按照规定加收票款”,第二百九十五条规定:“旅客因自己的原因不能按照客票记载的时间乘坐的,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办理退票或者变更手续。逾期办理的,承运人可以不退票款,并不再承担运输义务”,乘客持非本站购买的车票要求乘车,车站可以拒绝,但不能回收未过期的,车票,。,问题五:,乘客持非本站购买的车票要求乘车,但无法乘坐也不能退票,售票员是否可以回收乘客的车票(该票未过期),是否有依据,票务相关问题的处理,1.,告知义务,-,合同法,第二百九十八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向旅客及时告知有关不能正常运输的重要事由和安全运输应当注意的事项”。地铁列车延误时,应履行及时告知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车站广播、列车广播、书面告示、,PIDS,系统、手机短信、交通电台、三色图等途径和方式进行了地铁延误应急信息的发布,履行及时告知的义务。,2.,退票义务。,3.,赔偿责任地铁公司向受延误的乘客赔偿损失的具体范围包括:(,A,)为抵达目的地而发生的改乘其他交通运输工具的合理费用;(,B,)因无法在合理时间内抵达目的地而返回始发地地铁站,因此发生的地铁购票款或改乘其他交通运输工具的合理费用。机票改签费、误车、误工费等属于地铁公司不能预见到的损失,一般情况下无需赔偿。,问题六:地铁公司,对地铁列车延误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票务相关问题的处理,乘客已经以实际行动放弃了本次运输,其不得主张退票。但地铁公司应当在乘客购票时,对此予以明示。,问题,七:乘客在入闸机验票后没进站,或购票后超过,30,分钟后,要求退票,我们不予退票,是否有法律依据?,票务相关问题的处理,若按照乘客购买时的约定,乘客仍有权利退旧磁卡车票的,地铁公司应当给予退票,不能以自身没有设备可以处理而进行拒绝,否则即属于违约行为。若实在无法处理,可和乘客协商进行一定的补偿。,问题,八:乘客持旧磁卡车票要求车站给予退票,目前已没有该设备可以处理,不退钱是否有法律依据,?,票务相关问题的处理,根据,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任何一方未经对方同意,均不能随意变更合同。对于普通车票,在符合约定的情况下,地铁公司应当给予退票,否则即为违约。如果票面上进行明确约定了纪念票的性质,“不可退换”,地铁公司可不予办理退票。,问题,九:乘客从地铁公司购买了纪念票,地铁公司不予办理退款手续,是否有法律依据?,票务相关问题的处理,本问题的实质,是区分乘客还是地铁公司对单程票具有所有权。如果乘客对单程票具有所有权,其自然有权拒绝地铁公司的回收要求。但单程票上已经明确标有“国有资产,出站回收”的字样,视为地铁公司和乘客对单程票的所有权进行了约定,所有权仍为地铁公司所有,地铁公司有权回收。,问题,十:乘客购买了单程票,因个人原因没有使用,事后地铁称车票是地铁的资源,要回收乘客手中单程票,但乘客拒绝,称该车票乘客已花钱购买即是个人所有,即便是无效了,地铁也不应向乘客要回。请问地铁回收这种情况从法律上讲合法吗?,票务相关问题的处理,合同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旅客应当持有效客票乘运。旅客无票乘运、超程乘运、越级乘运或者持失效客票乘运的,应当补交票款,承运人可以按照规定加收票款。旅客不交付票款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遇有乘客逃票的情形下,地铁公司可以主张要求乘客补票,必要情况下应收集证据。(一)需确定乘客主的身份资料(注:因羊城通不记名,若通过诉讼追索票款,则首先应当确定乘客的身份资料)。(二)完善视频录像及羊城通使用记录之间的对应刷卡时间(三)确定乘客乘车区间(四)确定乘客实际应付,票价,。,问题,十一:乘客逃票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票务相关问题的处理,四、广告媒体资源运营的法律风险防范,(一)、,新广告法内容介绍,核心原则,核心原则:真实性原则,不得有虚假广告,虚假广告情形:,商品或服务不存在;,披露的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且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信息作证明材料;,虚构效果;,其他,(二)新,广告法内容介绍,主要看点,1,广告内容的限制,(,1,)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2,)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3,)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4,)国家利益、国家秘密、社会公共利益、人身财产安全、个人隐私,;,(,5,)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仅仅只限于,“,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这三个词吗?外延与内涵,绝对化用语的规范,问题,A.,关于上海世博会品牌赞助企业在宣传中使用,“,指定,”“,唯一,”,等称谓的答复意见,(工商广字,【2010】51,号,),禁止,使用指定、唯一等词语,B.,关于停止发布含有乱批评、乱排序等内容广告的通知,全国,销量第一,”,、,“,市场占有率第一,”,、,“,市场主导品牌,”,、,“,消费者首选品牌,”,、,“,中国公认名(品)牌,”,、,“,推荐产品(品牌),”,、,“,认定,”,、,“,认可,”,、,“,展示,”,、,“,荟萃,”,、,“,指定,”,、各种满意率、信任率以及某类商品、服务上榜企业等;,C,.,关于,“,顶级,”,两字在广告语中是否属于,“,最高级,”,用于问题的答复,(工商广字,【1996】,第,380,号),“,顶级,”,两字是与上述用于含义相同的表示,属于绝对化用语。,D.,关于,“,极品,”,两字在广告语中是否属于,“,最高级,”,、,“,最佳,”,等用于问题的答复,(工商广字,【1997】,第,207,号),“,极品,”,属于绝对化用语,E,.,关于立即停止发布含有,“,第一品牌,”,等内容广告的通知,(工商广字,【1997】,第,225,号),“,第一品牌,”,等广告语是与,“,最佳,”,含义相同的绝对化用语,无论其称号以何种程序、形式产生,均不得再广告中使用,。,相关类似的用语,:国家级,、世界级、最高级、最佳、最大、第一、唯一、首个、首选、最好、最大、精确、顶级、最高、最低、最、最具、最便宜、最新、最先进、最大程度、最新技术、最先进科学、国家级产品、填补国内空白、绝对、最新、最先进、第一品牌、金牌、名牌、优秀、最先、顶级、独家、全网销量第一、全球首发、全国首家、全网首发、世界领先、顶级工艺、最新科学、最新技术、最先进加工工艺、最时尚、极品、顶级、顶尖、终极、最受欢迎、王牌、销量冠军、第一,(NO.1Top1),、极致、永久、王牌、掌门人、领袖品牌、独一无二、独家、绝无仅有、前无古人、史无前例、万能、,100%,有效等,把握原则:,1.,客观真实,不能夸大,;,2.,仅表示商品或服务的时空事实状态的陈述可以接受,2,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广告法第十三条: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4,明星代言的连带责任,(,1,)取得代言人的书面同意:,广告法,第三十三条:广告主或者广告经营者在广告中使用他人名义或者形象的,应当事先取得其书面同意;使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名义或者形象的,应当事先取得其监护人的书面同意,。,(,2,)代言人的责任:,A.,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B.,没收非法所得,处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6,婴幼儿配方奶粉广告的限制,广告法,第二十条,: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发布声称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儿乳制品、饮料和其他食品广告,。,7.,烟酒广告的限制,8,药品广告的限制,(,1,)特殊药品 禁止做广告,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药品;,戒毒治疗的药品、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2,)医疗、医药、药品广告 不得含有的内容,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保证;,说明治愈率或有效率;,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医疗机构比较;,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9,地产广告的限制,禁止,内容:(,1,)承诺事项;,(,2,)以达到时间作为项目位置参考;,(,3,)违反价格规定;,(,4,)对影响购房的关键因素作误导宣传,,,第二十六条: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二,),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三,),违反国家有关价格管理的规定;,(,四,),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广告主或者广告经营者在广告中使用他人名义或者形象的,应当事先取得其书面同意;使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名义或者形象的,应当事先取得其监护人的书面同意。,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先行赔偿。,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前款规定以外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或者作推荐、证明的,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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