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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目录及证明内容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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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证据目录及证明内容表 编 号 证据 数量 证据名称 证明内容 第一组 共1份 峡江县金江乡庙前村卫生所处方笺(原告) 2012年2月14日被告给原告治疗时用了头孢噻肟1.0g3瓶,被告在给原告用此药前,被告给原告做过皮试,皮试后原告无过敏症状,在被告给原告用药的处方中,被告用符号“HT”标记了用该药时做了皮试,这是一些医院及诊所多年以来的常规,被告没有违反诊疗技术操作规范和常规,被告主观上没有过错,其行为也没有违法性。 第二组 共 2 份 1份 峡江县人民医院记录(原告) 1、原告在峡江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天,入院和出院诊断为:①急性咽炎;②药物性皮诊,未患角膜炎;2、峡江县人民医院在给原告治疗时使用了8支1.0g的“头孢曲松纳”(泛生舒复)和1支5ml的“左氧氟沙星眼药水”,这两种药物对原告的特异体质均会发生过敏;3、原告在峡江县人民医院的治疗费为1754.22元。 1份 峡江县人民医院患者费用明细汇总单(原告) 第三组 共 4 份 1份 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出院记录(原告) 1、原告在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住院治疗17天,出院时药物性皮诊、药物性肝损害、药物性肾损害等药物引起的疾病已治好,原告无腹痛、无腹泻,只是眼结膜轻度充血,感眼胀;2、经南大一附属医院检查发现原告对左氧氟沙星、青霉素等药物过敏;3、原告出院时诊断为角膜炎,南大一附医院只做了简单的治疗,未治好。4、南大一附医院在给原告治疗时使用了1支24.4MG5ml的“左氧氟沙星滴眼液”和1支3.5GM的“氧氟沙星眼膏(泰利必妥)”;5、原告在南大一附医院的治疗费为:35215.05元。 1份 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出院记录(原告) 2份 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住院病人所有费用明细帐(原告) 第四组 共3份 南昌大学第二附属医院眼科病历记录(原告) 1、原告在南昌大学第二附属医院眼科是治疗眼病——机械性角膜炎;2、原告被南大二附医院眼科诊断为双眼内翻倒睫、右下睑倒睫、机械性角膜炎等眼病;3、原告在南大二附医院做了一个小手术。 第五组 共4份 中山大学中山眼科中心病历内容(原告) 1、原告在中山大学中山眼科中心是治疗眼病;2、原告被中山大学中山眼科中心诊断为“右下睑倒睫”(眼病),该病引发了“双眼睑缘红肿角化、双眼泪河狭窄、结膜充血、角膜上皮粗糙等角膜炎”;3、原告在该中心做了“拔右下睑倒睫手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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