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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rrerewrwe,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第七章 违约责任,内容提要:,违约责任的构成;违约责任的承担;法定免责事由;违约责任形式之间的关系。,重点:,违约责任的构成及承担。,第一节 违约责任的概念和特征,责任是违反义务的后果,违约责任是违反合同义务的后果。这种后果,是一种财产责任。,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是违反有效合同构成的责任。,违约责任不同于缔约责任。,违约行为的类型,是指违约行为的表现方式。,按照合同法第107条的规定,违约的最基本分类是两种:一是不履行;二是履行不符合约定。,一、不履行,不履行可以分为拒绝履行与履行不能。,(一)拒绝履行,拒绝履行是能够履行而不履行的行为,是故意毁约的行为,自然构成违约责任。,(二)履行不能,分为自始履行不能和嗣后履行不能,1.自始履行不能构成缔约责任,不构成违约责任。,自始法律不能(如标的物为禁止流转物),合同无效。,自始事实不能(如作为标的物的特定物不存在),合同不成立。,2.嗣后履行不能也分为法律不能和事实不能。,二、履行不符合约定,履行不符合约定可以分为迟延履行、瑕疵履行等。,1.迟延履行,时间上的履行不当。,2.瑕疵履行。瑕疵履行主要指标的物的质量不符合要求,也可以指履行的数量、规格、方法、地点等不符合要求。,第二节 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归责原则,是确定当事人责任所依据要件的原则。,不同的归责原则,有不同的要件。,我国合同法确立的归责原则:以严格责任为基础;以过错责任为补充。,严格责任原则要求:当事人违约即构成违约责任,除非有免责的事由。,过错责任原则要求:当事人因过错违约始构成违约责任。,一、严格责任,其构成要件有两个:其一,有违约行为;其二,无免责事由。,(一)有违约行为,违约行为包括不履行和履行不符合约定。,违约行为可以是预期违约,也可以是届期违约。,(二)无免责事由,有无免责事由,由违约人举证。,二、过错责任,构成要件有两个:其一,有违约行为;其二,有过错。,过错是指违约人有违约的故意或者过失。过错是构成违约责任的前提条件。,我国合同法主要适用严格责任原则,但合同法中有具体规定时,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例如:,1.合同法第189条规定:“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2.合同法第222条规定:“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租损害赔偿责任。”,3.合同法第265条规定:“承揽人应当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4.合同法第303条第1款规定:“在运输过程中旅客自带物品毁损、灭失,承运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5.合同法第320条规定:“因托运人托运货物时的过错造成多式联运经营人损失的,即使托运人已经转让多式联运单据,托运人仍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6.合同法第374条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合同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7.合同法第406条第1款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8.合同法第425条第2款规定:“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三节 违约的免责事由,免责事由是不承担违约责任的原因。免责事由分为法定的免责事由和约定的免责事由。约定免责事由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范畴。但约定免责,不得违反合同法第53条的规定。,不可抗力是法定的免责事由。,一、,不可抗力的概念,不可抗力是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一)不可抗力是当事人不能预见的事件,主观要件,按通常的标准去衡量尽了善良人的注意义务的基础上。,(二)不可抗力是当事人不能控制的事件,如果事件的发生能够避免或者虽然不能避免但能克服,那么,就不存在履行合同的不可克服的障碍了。,比如,甲方为乙方运送货物,道路被洪水冲毁,甲方应当改换运输路线或改变运输方式,一般不能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免除履行义务。,(三)不可抗力是独立于当事人意志和行为以外的事件,(四)不可抗力是阻碍合同履行的客观事件,如果事件的发生与合同的履行无关,就无所谓不可抗力。,不可抗力对合同履行的阻碍有三种情况。其一,导致合同全部不能履行;其二,导致合同部分不能履行;其三,导致合同不能如期履行。,二、不可抗力事件的范围,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订立不可抗力条款,将法律对不可抗力的规定具体化。,当事人没有在合同中规定不可抗力条款的,法院仍可根据事实认定不可抗力的存在。,不可抗力事件的范围,包括自然灾害和社会事件。,自然灾害有火灾、水灾、旱灾、风灾、地震等。,社会事件有:,法律的颁布、实施,政策的贯彻、实施,罢工的出现等等。,三、关于不可抗力免责的规定,合同法第11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可抗力导致合同全部不能履行的,全部免责;,导致合同部分不能履行的,就该部分不能履行免责;,导致合同不能如期履行的,就迟延免责。,案例7-1,案例7-1,甲公司(银行)借给乙公司500万元,用于设备改造。乙公司拿到钱之后,积极进行且完成了设备改造。乙公司原打算用新设备生产产品,以产品价款偿还借贷。但因不可抗力,设备毁损。,金钱债务不发生履行不能的问题。,四、通知义务和举证责任,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具有通知义务和举证责任。,合同法第11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五、其他免责事由,(一)相对人有过错,相对人有过错,是指相对人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过失。,合同法第302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合同法第311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二)过错相抵,违约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可以因为相对人的过错而减轻责任。,民法通则第131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三)免责条款,免责条款是当事人约定的免除或限制将来违约责任的条款。免责条款包括格式免责条款和一般免责条款。,第四节 违约责任的形式,一、继续履行,(一)继续履行的含义,继续履行又称为实际履行、强制实际履行。,合同法第109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110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履行后还有其他损失的,可以请求赔偿损失。,(二)继续履行的适用,违约的效力既表现为违约人应当承担的责任,也表现为另一方请求救济的权利。,除非为了公共利益,法院不能强制被违约人接受实际履行。,继续履行具有强制性,不以违约人同意履行为条件。,当被违约人要求实际履行且符合实际履行的条件时,才可令违约人实际履行。,继续履行既可以适用全部合同义务未履行的情况,也可以适用部分合同义务未履行的情况。,合同的履行可以是积极的行为(作为),也可以是消极的行为(不作为)。,在适用实际履行这种强制措施时,要考察、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法律不能。法律上不能履行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1)特定的标的物已经被他人善意取得,(2)强制实际履行侵害债务人的人身自由,对于雇佣合同、演出合同、科研合同、无偿保管合同等,均不得强制实际履行。,(3)债务人破产,(4)债务为自然债务,(5)实践合同约定的债务,例如:2001年5月1日黄某答应在同年5月6日借给李某一辆汽车用至5月6日,黄某并不提供汽车,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黄某提供汽车。,在交付标的物或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之前,实践合同约定的义务,还没有发生履行效力,因此不能强制实际履行。,实践合同通常是无偿合同,法律给无偿付出的一方以反悔权。,2事实不能,3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4履行费用过高,实际履行应当着眼于对被违约人的救济,而不能把它当成对违约的惩罚手段。,履行费用过高应当如何衡量?同赔偿金、违约金比较。,例如:甲应当卖给乙普通红砖5000块,甲违约,乙向法院要求强制甲履行。但甲已经停炉烧砖,若甲对乙赔偿,则赔偿50万元(包括了可得利益),如甲实际履行,重新开炉烧砖,则需花费150万元。普通红砖在市场上可以轻易买到。,当标的物为种类物,很容易在市场上买到或可以替代时,一般不宜采用实际履行的救济方法。,5债务人在合理的时间内没有要求实际履行,二、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合同法第111条规定:“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三、赔偿损失,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赔偿损失的概念,赔偿损失,是指违约方不履行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时,以金钱或实物弥补被违约人损失的责任。,(二)赔偿损失的范围,我国法律实行的是完全赔偿原则。完全赔偿原则要求赔偿范围包括两个部分。,其一,被违约人现有财产的减少(实际损失)。,称为实际损失、直接损失、现实损失和积极损害,是指被违约人因对方违约所支付的费用、财产的灭失或损害。现有财产的减少,还应包括缔约费用。,其二,可得利益。称为消极损害或预期利益损失。,可得利益损失在本质上也是一种直接损失。因为它是在正常履行合同情况下必然实现的利益。可得利益损失是违约的必然后果。,如果法律、法规对赔偿范围有特别规定的,应当按规定办理。,比如: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规定,从承运货物时起,至货物交付收货人或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完毕时止,货物发生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的,除保险和保价运输的以外,均由承运人按货物的实际损失赔偿。,例如:河北农民李某向北京贩运土豆,由于车站的疏忽,未将装载土豆的车皮挂车,结果土豆全部冻坏。该农民向法院起诉,要求铁路承运人赔偿实际损失和可得利益,按北京的土豆销售价赔偿。请问:是否应支持李某的诉讼请求?,(三)“损益相抵”的规则,所谓损益相抵,是指违约人因违约的赔偿额应当减去被违约人因违约而减少的支出或获得的利益。,(四)可预见规则,违约人的赔偿范围,是其在订立合同时已经预见或可能预见到的违约所造成的后果。,可预见规则,是对完全赔偿规则的一个限制。,(五)减损义务,减损义务,是被违约人应当及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的法定义务。,减损义务也是对赔偿的限制,体现了合同法的公正原则。,民法通则第114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另一方违反合同受到损失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及时采取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无权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合同法第119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只要被违约人出于善意,既使减损无效果,也应认定其完成了减损义务。,四、违约金,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一)违约金的概念,违约金是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一方不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条件时,应给付另一方当事人一定数额的货币。,(二)违约金的基本性质,违约金的基本性质是预定的赔偿金(补偿性)。它是当事人 在违约事实发生以前确定的(一般在订立合同时确定)。,违约金的补偿性,并不排除对违约人否定性的评价,不掩盖违约的可非难性。,在确定违约金的基本性质为补偿性的同时,不排除当事人在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的指导下,约定使用惩罚性的违约金。,(三)违约金的种类,按违约类型分三种:,1不履行合同的违约金,不履行合同的违约金是指当事人没有履行主债务应当支付的违约金,这种违约金一般是按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计算。,当合同部分未履行时,按未履行的部分计算。,案例7-2,案例7-2,A公司卖给B公司1000吨煤炭,总价款100万元。按照合同约定分10批发货,每批100吨。A公司前7批煤炭质量符合要求,第8批不符合要求,不能用于锅炉的燃烧,B公司就该批解除,该批订货自始失去效力。按照合同法第166条第1款的规定,解除该批货物不影响今后各批。A公司后来所发第9、10批煤炭符合要求。A、B公司在订立合同时,约定不履行的一方要按标的额的10%向对方支付违约金。B解除了第8批的订货。现B要求A支付违约金,请问应当支付多少?,2逾期履行的违约金,逾期履行,是当事人迟延给付主债务,逾期履行的违约金一般是按迟延的日期(天数等)计算的违约金。,逾期履行有逾期付款和逾期交付标的物、逾期交付工作成果等。,不履行违约金与逾期履行违约金不能并用。,3瑕疵履行的违约金,瑕疵履行的违约金,是指当事人履行的质量不符合要求而约定支付的违约金。,瑕疵履行的违约金不能与实际履行并用。,五、定金,(一)定金的概念,合同法第115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定金是指订立合同时,为了保证合同的履行,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先行给付另一方的货币。合同履行后,定金应当收回或抵作价款。,定金罚则的基本内容是:给付定金的一方违约,就丧失了定金,无权要求返还;接受定金的一方违约,根据对等原则,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定金是预交的违约金,但对定金的数额法律有限制(不得超过标的额的20%),因此定金又不具备违约金完全弥补损失的功能。,(二)定金成立、生效与定金的实践性,我国担保法规定: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根据上述规定,定金合同应为实践合同而非诺成合同。,(三)当事人实际交付的数额对定金合同效力的影响,基于定金的实践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119条规定:“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视为变更定金合同;收受定金一方提出异议并拒绝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四)定金的适用,1定金罚则适用于有效合同,定金罚则的适用,以违反有效合同为前提。,2定金罚则适用于不履行,定金罚则只能针对不履行这种违约形态适用,不能适用于迟延履行、瑕疵履行等。,但解释第120条第l款规定:“因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或者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可以适用定金罚则。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根本违约,可以适用定金罚则,但是,被违约人不能既保留受领的给付,又要求适用定金罚则。,3定金罚则可针对不履行部分适用,解释第120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案例7-3,案例7-3,A公司卖给B公司1000吨煤炭,按照合同约定分10批发货,每批100吨。A公司前7批煤炭质量符合要求,第8批不符合要求,不能用于锅炉的燃烧,B公司就该批解除,该批订货自始失去效力。按照合同法第166条第1款的规定,解除该批货物不影响今后各批。A公司后来所发第9、10批煤炭符合要求。B公司在订立合同时,付给A公司10万元定金。现B公司要求适用定金罚则。,4定金的数额,担保法第91条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解释第12l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百分之二十的,超过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五)定金适用与违约金的冲突,合同法第116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案例7-4,案例7-4,A公司与B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由A公司卖给B公司一套价款为200万元的设备。B公司按照约定给了A公司10万元定金。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还约定,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都要给对方15万违约金。如果A公司不履行合同,B公司是要求其支付违约金呢,还是要求适用定金罚则?如果B公司撕毁合同,A公司是要求其支付违约金呢,还是要求适用定金罚则?,(六)免责事由与定金的适用,担保法解释第122条规定:“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因合同关系以外第三人的过错,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适用定金罚则。受定金处罚的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第三人追偿。”,(七)定金的性质,1证约定金,通说认为,我国合同法规定的定金,具有证约性质,是合同成立的证明,把证约定金看作为证明合同成立而交付的款项。,对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来说,定金证明合同成立的作用不明显;对口头合同来说,定金的给付和收取,证约作用则比较明显;对于无效合同,即使一方给付了定金,也不能证明合同的有效。,2违约定金,通说认为,我国合同法规定的定金,除了具有证约定金性质外,还具有违约定金的性质。,违约定金具有预交违约金的性质。,是否可以同时适用违约金和赔偿金?,例如:,甲与乙以通用产品为标的物订立了一份买卖合同,甲向乙支付定金2万元。合同订立后,甲无理拒绝履行,给乙造成损失3万元?,如果在这份合同中,乙无理拒绝履行合同,给甲造成损失3万元?,3立约定金,所谓立约定金,是指双方当事人为保证以后正式签订合同而设立的定金。,解释第11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立约定金只是担保合同(本约)的订立,而并非直接担保合同(本约)的履行。,4成约定金,所谓成约定金,是指把定金的交付作为主合同成立或者生效的条件。解释第116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主合同成立或者生效要件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未支付定金,但主合同已经履行或者已经履行主要部分的,不影响主合同的成立或者生效。”,不能把成约定金与定金的实践性混为一谈。,5解约定金,解约定金又称反悔定金。解约定金是指以丧失定金或双倍返还定金为条件,当事人取得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此种权利也可以称为反悔权。,解释第117条规定:“定金交付后,交付定金的一方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以丧失定金为代价而解除主合同,收受定金的一方可以双倍返还定金为代价而解除主合同。对解除主合同后责任的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解约定金不是我国定金一般具有的性质,但当事人可以特约定金具有解约的性质。,实际上是订立合同时,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允许一方或双方保留的权利。,解约定金兼有惩罚和补偿作用。,案例7-5,案例7-5,某日用杂品公司(买方)与某编织厂(卖方)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编织厂提供的格式合同)。合同规定:卖方于订立合同后100天内售给买方4万只手工编织“提蓝”。买方支付给卖方定金2万元。买方不履行合同,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卖方不履行合同应原数返还定金。后编织厂借口转产拒不履行合同,日用杂品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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