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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税收相关法律,第二篇 民事法律制度,第二篇 民事法律制度,第一章 民商法基本理论,第二章 物权法律制度,第三章 债权法律制度,第四章 企业法律制度,知识点一:民法概述,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以及自然人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1.,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2.,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人身关系是指与人身密切相连而不可分割的社会关系。人身关系的特点是:,(,1,)主体地位平等;,(,2,)与人身不可分离;,(,3,)权利人的权利和义务人的义务都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但是,人身关系与财产利益又有联系。,民法的特征,1.,民法是权利法。,我国民法所确认的民事主体所享有的人身权、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等都是民事主体的基本权利。从我国民法的立法体例看,采用的是权利本位的立法体例。,2.,民法是私法。,3.,民法是实体法。,4.,民法主要是任意性规范。,民法基本原则,(一)平等原则,(二)自愿原则(意思自治),(三)公平原则,(四)诚实信用原则,(五)公序良俗原则,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六)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知识点二: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指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而产生的具有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内容的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权利、义务),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物、行为、智慧产品、人格和身份等),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1.,自然人是基于自然规律出生而享有法律人格的人。,(,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2,)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以自己的行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分有三类,即: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2.,法人是法律赋予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组织。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始于法人成立、终于法人消灭。,(,1,)法人作为独立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组织,其独立性体现在:其是独立的组织、有独立的财产、独立地承担民事责任。,(,2,)法人可以分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提示:法人机关是指根据法律、章程或条例的规定,在法人成立时产生,不需要特别授权委托就能够以法人的名义对内负责法人经营或管理,对外代表法人进行民事活动的集体或者个人(如:董事会,法定代表人)。,知识点三:民事权利,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享有的利益。民事权利是民法规定或者有权的国家机关认可的。民事权利受国家强制力的保障。,民事权利的分类,1.,根据利益性质,财产权,人身权,知识产权,社员权,以实现财产利益的自由为内容,直接体现某种物质利益的权利,如物权、债权、继承权等。,以实现人身利益的自由为内容、与权利人人身不可分离的民事权利:如人格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自由权、隐私权、荣誉权等);身份权(亲权、配偶权等),是以受保护的知识性事物为客体的权利。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的客体不是物,如作品、专利发明、商标等。知识产权的内容具有“垄断”性。,是团体成员依其在团体中的地位产生的对于团体的权利。社员权基于社员资格而产生,包括表决权、对业务的知悉、执行、监督权以及盈利分配权、团体终止时的剩余财产分配权等。,2.,根据作用方式,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直接支配权利客体的权利,具有排他性,如物权。,要求他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如债权。,依单方行为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权利,如追认权、撤销权、抵销权等。,对抗他人行使权利的权利,如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等。,3,、根据民事权利的实现方式,绝对权 无须通过义务人的行为,能对抗不特定人的权利,如物权。,相对权 必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义务才能实现,只能对抗特定的人的权利,如债权。,4.,根据民事权利效力所及范围,对世权 是指能够请求不特定的一般人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如物权、人身权等。,对人权 是仅能请求特定的人为一定的行为的权利,如债权。,5.,以权利可否与其主体分离为标准,专属权 只能由其主体享有的权利。专属权不得让与和继承。如人身权、结婚、离婚、收养权等。,非专属权 是非专属于特定主体,可以让与和继承的权利。如一般的财产权。,6.,根据民事权利的依存关系,主权利 在相互关联的两个民事权利中,可以独立存在的权利。,从权利 在相互关联的两个民事权利中,以主权利为存在前提的权利。,7.,根据权利效力地位为标准,原权 是原有的、基于法律规定或当事人意思而产生的权利。,救济权 是在原权利受到侵害或存在受侵害的危险时对原权利产生救援性作用的权利。,8.,根据成立要件是否全部实现,既得权 成立要件已全部实现的权利。一般的权利都是既得权。,期待权 成立要件未完全实现的权利。如附延缓条件的民事行为,在条件成就前,债权人享有的债权,即属于期待权。,知识点四:民事责任,民事责任是一种法律责任。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违反法定或约定的民事义务,依法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1.,民事责任是违反民事义务的法律后果。,2.,民事责任以一方当事人补偿另一方当事人的损失为主要目的。,3.,民事责任具有强制性。,民事责任的类型,1.,依产生的原因可将民事责任分为侵权责任、违约责任与其他民事责任。,2.,依责任内容可将民事责任划分为财产责任与非财产责任。,3.,依复数责任人之间的内部关系可将民事责任分为按份责任与连带责任。,4.,依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和举证方式可划分为过错责任、过错推定责任、无过错责任。,5.,依出资人承担责任的财产范围可划分为有限责任与无限责任。,(,1,)有限责任,是指出资人仅以其出资财产为限承担的责任,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所承担的责任。,(,2,)无限责任,是指出资人以其包括出资财产在内的全部财产承担的责任,如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所承担的责任。,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有:(,1,)停止侵害;(,2,)排除妨碍;(,3,)消除危险;(,4,)返还财产;(,5,)恢复原状;(,6,)修理、重作、更换;(,7,)赔偿损失;(,8,)支付违约金;(,9,)消除影响、恢复名誉;(,10,)赔礼道歉。,提示:上述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知识五:民事法律事实,(一)自然事实,(二)行为,行为,指人的有意识的活动。依不同的标准,可以作如下分类:,1.,以行为的内容和形式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为标准,可分为合法行为与不法行为。,2.,以行为是否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为要件作为标准,可分为表意行为与非表意行为。,(,1,)表意行为,是指以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为要件的行为,包括法律行为和准法律行为。法律行为,是指以意思表示为核心要素,旨在依意思表示的内容发生相应私法效果的表意行为。准法律行为,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结果的当事人的表意行为。例如,催告、通知或告知。,(,2,)非表意行为,即,事实行为,,是指无须表现内心意思即依法发生法律效果的行为。如作品创作行为、拾得遗失物、先占、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侵权行为等。,知识点六: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自然人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民事法律行为具有如下的特点:,1.,民事法律行为是一种意思表示行为,是行为人将一定的意思以一定的方式表达于外部的行为;,2.,民事法律行为是一种以发生一定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行为;,3.,民事法律行为是一种合法行为,其内容及形式均符合法律的要求,因而能够得到法律的保护。,提示:民事行为包括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可变更或可撤销民事行为、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但,不包括侵权行为、违约行为、无因管理行为等事实行为。,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民事法律行为必须具备一定的实质要件,才能使相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实质要件如下:,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意思与表示不一致主要原因产生于两个方面:一是主观原因,如:虚假、伪装、错误、误解等;二是客观原因,如表示人受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3.,不违背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代 理,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一种法律制度。代理具有如下的特征:,1.,代理人,代他人,为法律行为;,2.,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3.,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独立为意思表示;,4.,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代理权的行使,1.,授权行为是以发生代理权为目的的单方行为。授权行为一般与基础行为(如委托合同)相结合。授权可以采用口头或书面形式。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2.,代理权行使的原则,主要为以下三项:(,1,)在代理权范围内行使代理权;(,2,)为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行使代理权;(,3,)不得滥用代理权。,代理关系的终止,1.,委托代理关系终止的情形:,(,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3,)代理人死亡;,(,4,)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5,)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2.,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关系终止的情形:,(,1,)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2,)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4,)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取消指定;,(,5,)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知识点七:时效和期间、期日,诉讼时效是指不行使权利的事实状态持续经过法定期间,即依法发生不受法律保护后果的时效。,(,1,)以权利人不行使其权利的事实状态为前提;,(,2,)怠于行使权利的状态连续地经过一定期间;,(,3,)诉讼时效的效力是权利人丧失胜诉权;,提示:诉讼时效届满,实体权利不消灭。,(,4,)诉讼时效由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自行约定。,提示: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认可。,除斥期间,除斥期间亦称预定期间,是指法律预定某种权利于存续时间届满当然消灭的期间。是一种对形成权的行使进行时间限制的期间。,如:占有物返还请求权的除斥期间为,l,年,自侵占发生之日起算。,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都是限制权利行使的期间,权利人在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在期间届满后均引起权利变动的后果。,两者的区别主要体现为:,(,1,)诉讼时效适用于请求权,除斥期间适用于形成权。,(,2,)诉讼时效的法律效力表现为胜诉权之丧失,权利本身并不消灭,除斥期间的法律效力表现为形成权的消灭。,(,3,)诉讼时效可能中止、中断甚至延长,而除斥期间固定不变。,(,4,)诉讼时效的抗辩权权利由民事主体行使,法官不能迳行适用诉讼时效,而除斥期间,法官可以依职权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种类,1.,普通诉讼时效,,2,年。,2.,短期诉讼时效,时效期间不足,2,年的诉讼时效。,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下列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3,)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3.,长期诉讼时效,时效期间在,2,年至,20,年之间的诉讼时效。,最长诉讼时效,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最长时效适用于当事人“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的情形。,诉讼时效的起算、中止、中断和延长,1.,人民法院不支持当事人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1,)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2,)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3,)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4,)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2.,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3.,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期的情形除外。,4.,当事人未按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5.,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期间、期日,1.,期间是指由某一时间点到另一时间点的特定时间段。,2.,期日是指不可分割的特定时间点。,3.,规定按照日、月、年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天不算入,从下,1,天开始计算;,4.,我国民法期间中的“以上”、“以下”、“以内”、“以前”、“届满”等都包括本数;而“不满”、“以外”则不包括本数。,第二章 物权法律制度,知识点一:物权概述,物权,是指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而享受其利益的排他性财产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物权与其他相关权利比较,具有如下法律特征:,(,1,)物权是对物的支配权;,(,2,)物权是排他性财产权;,(,3,)物权是对世权;,(,4,)物权是绝对权;,(,5,)物权是法定权利。,物权法的基本原则,1.,一物一权的原则,一物一权,是指一个标的物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不允许有互不相容的两个以上的物权同时存在于同一标的物上。,2.,物权法定原则,物权法定,是指物权的种类、内容均由法律规定,不得由当事人自由创设。,3.,公示、公信原则,(,1,)公示,是将物权的存在与变动状态以法定方式公开向社会公众显示,以使公众知晓。,(,2,)公信原则,是指物权的存在于变动因公示而取得法律上的公信力,即法律推定动产的占有人对其占有的动产享有物权,不动产的登记名义人享有登记于其名下的不动产物权。即使公示的物权名义人不是真正的物权人,善意受让人基于对公示的信赖,仍能取得物权的原则。,物权的分类,根据物权法规定,物权主要分为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三大类。,1.,自物权与他物权,自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自有物享有的物权。他物权,是指权利人根据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对他人所有之物享有的物权。所有权之外的一切特权均为他物权。,2.,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动产物权的享有和变动的公示方法是占有和交付;不动产物权的享有和变动的公示方法为登记。,3.,主物权与从物权,主物权,是指不从属于其他权利而独立存在的物权。从物权,是指从属于其他权利,并为所从属的权利服务的物权。主物权能够独立存在。而从物权的存在须以它所从属的权利的存在为前提,主权利消灭时,从物权也随之消灭。,4.,登记物权与非登记物权,登记物权,是指物权的设定、变更及终止须经登记机关登记才能产生相应法律效力的物权。非登记物权,是指物权的取得或丧失变更无须登记即可产生相应法律效力的物权。,5.,普通物权与准物权,普通物权,是指由民法典所规定的物权。准物权,是指由矿业法、渔业法等特别法所规定的,具有物权性质的财产权,如矿业法所规定的探矿权、采矿权,渔业法所规定的捕捞权、养殖权等。,物权的效力,1.,物权的支配力,是指法律赋予物权的、保障物权人对标的物直接为一定行为并享受其利益的作用力。,2.,物权的优先力,是指法律赋予物权的、优先于一般债权而行使的作用力。在同一标的物上,物权与一般债权同时存在时,物权的效力强于债权,原则上物权优先于一般债权而行使。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者除外。,提示:物权优先力的表现:(,1,)物权破除债权;(,2,)优先受偿权;(,3,)优先购买权。,解释,1,:物权破除债权。,当物权与债权并存的情况下,物权要优于债权。如甲就某物与乙订立了买卖合同,但物尚未交付,也未约定物的所有权自合同成立时转移。之后,甲又以同一物与丙订立买卖合同,并当场将该物交付于丙。如丙是善意的,则丙取得该物的所有权,乙不得以合同成立在先为由,要求丙交出该物。乙只能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即“物权破除债权”的情况。,解释,2,:优先受偿权。如,甲欠乙,1,万元,欠丙,1,万元,甲以电视机质押给乙作担保。那么就该电视机卖得的价款,乙优先于丙受偿。,解释,3,:优先购买权:比如甲乙按份共有一物,现甲要将自己所有的份额出售,在同等的条件下,乙和第三人丙都希望购买该份额时,因乙是共同所有权人(即物权人),甲只能将该份额出售给乙。,3.,物权的妨害排除力,是指法律赋予物权的、排除他人妨害以回复权利人对物正常支配的圆满状态的效力。该效力从权利角度可称为“物上请求权”。它的内容(行使方式)包括:停止侵害请求权、排除妨碍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恢复原状请求权和返还原物请求权。,4.,物权的追及效力属于物权的妨害排除力,是妨害排除力的具体体现。,知识点二:所有权,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所有权的特征:,(,1,)所有权具有自权性;,(,2,)所有权具有完全性;,(,3,)所有权具有归一性或整体性;,(,4,)所有权具有恒久性或永久性;,(,5,)所有权具有弹力性。,所有权的取得和消灭,所有权的取得,1.,所有权的取得方式,依是否以他人所有权为前提划分为两类:,(,1,)原始取得。是指非依他人既存的权利而是基于法律规定直接取得所有权。包括先占、生产、收益孳息、添附、无主物和罚没物的法定归属、动产的善意取得、没收等方式;,(,2,)继受取得。是指基于他人既存的权利而取得所有权。其方式主要是法律行为。,2.,不动产所有权的取得,(,1,)依法律行为而取得。双方法律行为,如基于买卖合同、赠与合同、互易合同而为的变更“登记”;单方法律行为,如受遗赠。,(,2,)依法律行为以外的事实而取得。继承,包括遗瞩继承和法定继承;建造,如房屋的建造、围海造田、树木的栽种;法院判决、强制执行以及公用征收、没收等行政行为。,3.,动产所有权的取得,(,1,)收取孳息,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孳息所有权由原物所有人取得;但所有权与用益物权分离的应由用益物权人取得。,(,2,)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的归属,,物权法,规定,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无人认领的遗失物、漂流物、失散的饲养动物的归属,,物权法,规定,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3,)无人继承遗产的归属,我国,继承法,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财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则归集体组织所有。,(,4,)善意取得。善意取得的适用条件为:,一是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是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是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提示:我国,物权法,排除遗失物的善意取得。,共 有,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对所有权以外的其他物权的共有,构成准共有。,1.,按份共有,2.,共同共有,共同共有,是指数人对,同一物平等和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的共有形态。如:家庭共有、夫妻共有。,(,1,)对内的效力:对共有物的处分行为,只有在全体共有人意思一致的情况下,才发生对外效力;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共有人原则上无分割请求权,也无优先购买权;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物的分割与按份共有相同。,(,2,)对外的效力:共有人对外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由区分所有建筑物的专有部分所有权、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以及对建筑物进行共同管理的成员权三者构成的特别所有权。,(,1,)复合性;,(,2,)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主导性;,(,3,)一体性;,(,4,)主体身份的多重性;,(,5,)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客体是兼有独立用途部分和必要共同设施的建筑物。,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内容,(,1,)专有部分所有权,系空间所有权,是区分所有人对专有部分的自由占有、使用、收益及处分的权利。,(,2,)共有部分共有权,是建筑物区分所有人依照法律或管理规约的规定,对区分所有建筑物之共有部分所享有的占有、使用及收益的权利。,提示:根据我国司法解释的规定,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灯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或者设备间等机构部分属于共有部分。,(,3,)成员权,相邻权,相邻权,是指相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为行使其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必要,而对他方不动产所有权或使用权依法予以限制的权利。,1.,土地的相邻权:邻地通行权、邻地管线安设权、邻地使用权、邻地环境保护权、邻地安全保护权。,2.,水流的相邻权:相邻水流使用权、相邻水流排放权。,3.,建筑物的相邻权:相邻通风、采光权;相邻通行权;相邻环境保护权。,知识点三:用益物权,用益物权,是指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1,)用益物权是限定物权;,(,2,)用益物权是以使用收益为目的的限定物权;,(,3,)用益物权的享有和行使以对物之占有为前提;,(,4,)用益物权是一种独立的物权。,用益物权的种类,我国,物权法,规定了四类主要的用益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物权法,还宣示性地规定了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捕捞权等准物权。,地役权,地役权,是指地役权人为提高自己不动产效益,有权依合同约定使用他人不动产的一种用益物权。提供便利的不动产称“供役地”,享受便利的不动产称“需役地”。在地役权关系中,“需役地”与“供役地”不以相互毗邻为必要,即使不相毗邻,亦可成立地役权。,(,1,)地役权是存在于他人不动产上的物权;,(,2,)地役权具有从属性;,(,3,)地役权具有不可分性;,(,4,)地役权是为需役地的便利根据合同的约定而设定的物权;,(,5,)地役权的享有不以对土地的占有为要件。,知识点四:担保物权,担保物权,是指以确保债务履行为目的,于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物上所设定的一种限定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1.,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和附随性。,2.,担保物权具有不可分性。,3.,担保物权具有物上代位性。担保物灭失、毁损,而受有赔偿金时,该赔偿金即为担保物的代替物。担保物权人得就该赔偿金行使其权利。,担保物权的分类,1.,法定担保物权与意定担保物权。抵押权和质权是意定担保物权;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2.,优先性担保物权与占有性担保物权。抵押权属于优先性的担保物权,质权和留置权是占有性的担保物权。,3.,动产担保物权、不动产担保物权与权利担保物权。,4.,登记担保物权与非登记担保物权。,5.,固定财产担保物权与非固定财产担保物权。,知识点五:占有,1.,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2.,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3.,公然占有与隐秘占有。,4.,和平占有与强暴占有。,5.,自主占有与他主占有。,6.,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直接占有,指占有人事实上占有其物,即直接对物有事实上的管领力。如质权人、保管人对质物、保管物的占有。,间接占有,指基于一定法律关系而对事实上占有其物之人有返还请求权的占有。如,出质人、寄托人对质物、保管物的占有,。,第三章 债权法律制度,知识点一:债概述,债是指特定人之间请求为特定行为的财产性法律关系。,1.,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2.,债是以请求债务人给付为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债权是一种请求权,可以要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这一特征区别于物权,物权是一种支配权,不以请求为给付内容。,3.,债是财产法律关系。,债的法律关系,债的权能:,1.,给付请求权;,2.,给付受领权;,3.,债权保护请求权;,4.,处分权能。,提示:物权的权能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债的分类,1.,合同;,2.,缔约上的过失;,3.,单独行为;,4.,侵权行为;,5.,无因管理;,6.,不当得利;,7.,其他。,债的保全和担保,债的保全是指法律为了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危害,允许债权人代债务人之位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或者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的民事行为的法律制度。,1.,代位权,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害及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之权。,(,1,)提起代位权诉讼的条件:,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提示: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代位权的效力:,债权人的代位权行使的效果应直接归属于债务人。,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不得超出债务人的权利范围。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2.,撤销权,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的危害债权的行为,可以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1,、须有债务人危害债权的行为;,2,、债务人的行为以财产为标的;,3,、债务人实施行为时主观上有恶意;,4,、受益人在与债务人为行为时主观上也存在恶意。,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的指导价或市场交易价的,70%,,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对转让价格高于当地指导价或市场价的,30%,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债的担保基本原理,债的担保,是指法律为保证特定债权人利益的实现而特别规定的以第三人的信用或者以特定财产保障债务人履行义务、债权人实现权利的制度。,(,1,)平等性:担保关系中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2,)自愿性:担保一般由当事人自愿设定;,担保有法定担保和约定担保之分,抵押、质押属于约定担保,留置属于法定担保。,(,3,)从属性:担保之债从属于被担保之债。,主债不成立或者无效,担保之债也就不能发生效力;主债消灭,担保之债随之消灭,。,债的移转和消灭,(一)债的移转,债的移转是指债的主体发生变更,而债的内容保持同一性的一种法律制度。债的移转有法律上主要分三种情形:,1.,债权让与。,2,、债务承担,3,、债的概括承受,(二)债的消灭,债的关系在客观上不复存在即为债的消灭。,1,、清偿,2,、抵消,3,、提存,4,、免除,5,、混同,知识点二:合同法律制度,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法,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合同的分类,1.,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根据合同当事人的双方权利、义务负担的不同),2.,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根据当事人取得利益是否付出相应代价),3.,诺成性合同与实践性合同(根据合同是否以交付标的物为成立要件),提示:我国法律上的实践合同主要有:自然人借款(借用)合同、保管合同、定金合同。,4.,要式合同与非要式合同(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需要特定的法律形式),提示:我国法律上的要式合同主要有:银行的借款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技术开发合同与技术转让合同。,5.,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根据法律是否明确规定其内容名称),有名合同是指法律上明确规定其内容并赋予特定名称的合同;无名合同是指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其内容和名称的合同。,合同的订立,(一)要约,1.,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要约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应具备的条件:,(,1,)内容具体确定;,(,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解释:要约的内容应当具体明确,如果缺少某一主要条款(如数量、价款),则属于要约邀请。要约具有法律约束力,要约邀请没有法律约束力。,提示:,合同法,规定,寄送的价目表、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等都属于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2.,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3.,要约的撤回、撤销和失效,(,1,)要约在发出后、生效前,要约人可以撤回要约。,举例:,A,向,B,发出信函,如果信函为,4,月,1,日发出,,4,月,3,日到达,B.,如果,A,想撤回要约的通知应该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2,)要约可以撤销,但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3,)要约的失效:,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二)承诺,1.,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应具备的条件:,(,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做出。,(,2,)承诺必须向要约人做出。,(,3,)承诺必须在有效期限内做出。,(,4,)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2.,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视为新要约。,提示: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内容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3.,承诺自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4.,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但是承诺不得撤销。,招标是要约邀请;投标是要约;定标是承诺。,拍卖公告属要约邀请;应买人所作应买的意思表示属要约;拍卖人落槌是承诺。,格式条款合同,(,1,)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无效或免责无效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2,)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合同的效力,1.,合同生效,(,1,)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但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例如:房屋买卖合同,不登记所有权不转移。,(,2,)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3,)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效力待定的合同:,(,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2,)无权代理的合同。,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a.,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b.,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3,)无权处分的合同。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两条件同时具备),(,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可撤销合同:,(,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提示:撤销权的消灭,(,1,)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消灭;,(,2,)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的法律效力,(,1,)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2,)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3,)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是指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合同当事人一方对抗对方当事人的履行请求权,暂时拒绝履行其债务的权利。(不是终止),抗辩权,1.,同时履行抗辩权,2.,先履行抗辩权,3.,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合同履行的权利。,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合同的变更和解除,(一)合同的变更,合同法,所指的合同变更是指合同内容的变更。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二)合同的解除,合同解除的类型有:单方解除与协议解除;法定解除与约定解除。,合同责任,(一)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一方假借订立合同,实施损害对方利益的行为或实施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造成对方损失时应负的赔偿责任。,当事人在订立合同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3,)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在订立合同中知悉的商业秘密;(,4,)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提示:缔约过失责任产生于合同订立阶段,如果进入合同履行阶段,则承担违约责任。,(二)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承担的民事责任。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主要有:支付违约金;支付赔偿金;强制履行;支付价金及逾期利息;修理、更换、重作、减价或者退货。,合同的主要种类,(一)买卖合同,(二)供电合同,(三)赠与合同,(四)借款合同,(五)租赁合同,(六)融资租赁合同,(七)承揽合同,(八)建设工程合同,(九)运输合同,(十)技术合同,(十一)保管合同,(十二)仓储合同,(十三)委托合同,(十四)行纪合同,(十五)居间合同,知识点三:担保法律制度,保证,保证是指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向债权人担保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的协议。保证人不是原来的债务人,而是第三人。保证人应该具有代偿能力。,1.,我国法律规定不能做保证人的有:,(,1,)国家机关,但经国务院批准的除外;,(,2,)公益性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3,)法人的职能部门;,(,4,)分支机构,但有例外。,提示: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法律规定保证合同采用书面形式;口头保证合同不是保证。,提示:本章所讲的保证、抵押、质押、定金都属于要式合同,留置为特殊情况。,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履行届满之日起,6,个月。,抵押权,抵押是债务人或第三人以担保债务清偿为目的,不转移占有地就自己的财产为债权人设定担保物权的行为。,抵押权人的权利,(,1,)变价处分权,债权届期而未获清偿时,抵押权人得依法定程序拍卖、变卖抵押物,实现抵押物的交换价值;,(,2,)优先受偿权,抵押权人就抵押物卖得的价金,优先于无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受领清偿;,(,3,)保全抵押物价值权,抵押权作为物权有优先效力,具体表现:,(,1,)重复抵押时,,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抵押权未登记,按照债权比例清偿。,(,2,)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并存时,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的,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同一财产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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