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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医精神病学优质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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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法医精神病学,以上这些现象给我们带来很多提示?,哪些是常人所为?哪些是疾病所致?,如果造成危害他人的结果,如何进行下一步司法程序?,讲课纲要,第一章 绪论,第二章 法医精神病学鉴定,第三章 刑事案件分析案例,第一章 绪论,第一节 概念,第二节,与法医精神病学的相关学科,第三节 发展简史,概 念,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是一门与精神医学和法学的理论与实践密切相关的学科。,国内外称这一学科为:,法医精神病学(forensic psychiatry,法律精神病学(legal psychiatry),精神疾病与法律(psychiatry and law),司法精神病学(judicial psychiatry),法医精神病学,狭义的概念,主要是应用现代精神医学理论和技术,对涉及法律问题的当事人的精神状态和法定能力进行评定,为委托鉴定机关提供专家证言(expert testimony)。,广义的概念,除了精神状态和法定能力外,还要研究与精神医学有关的法律问题,如精神损伤、精神伤残、劳动能力、精神科医疗损害鉴定等问题;不仅要提供鉴定服务,还要参与涉及精神病人权益的法律制度的起草与完善。,广义法医精神病学的内容,1,精神障碍与违法行为的关系,2,与精神状态有关的各种法定能力,劳动能力,伤害性质和程度,医疗事故的法医学评定标准和方法;,刑事:被告的受审能力,责任能力,服刑能力;被害人自我防卫能力;,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行为能力;作证能力;监护能力,3,精神障碍者权益的法律保障:强制治疗,住院。,4,违法行为精神障碍者的治疗,监护,各种罪犯的行为矫正和监狱心理卫生问题。,5,精神障碍者危险行为预测和预防。,6,酗酒,吸毒,自杀等引起的法律问题和青少年违法犯罪的精神卫生问题。,7,精神医学临床实践中的伦理学和法律问题。,8,精神卫生与立法。,第三节 发展简史,一)国外,奴隶时代,汉穆拉比法典,(,1792,1750BC,)巴比伦,十二铜表法,(古罗马共和国,449BC,),对精神障碍者行为能力,监护最早的立法,希腊柏拉图,理想国,古罗马皇帝手谕释放杀母之精神病人。,2,中世纪 教会黑暗统治,3 1843,年英国,Daniel MNaghten,杀死首相秘书,M Naghten,条例,:强调认知,未考虑意志,4 1962,年美国法律研究所,ALI,条例,现代精神病学起源:法医精神病学,人类对精神疾病的认识,远古时代:,魔鬼附体、冒犯神灵后的惩罚,希波克拉底时代:,体液不协调,中世纪:,原罪,文艺复兴时期:,神经网络故障(疯人院),16-17世纪:,大禁闭时代(总医院),18-19世纪:,人道主义解放运动,20世纪以后:,法律保障,罹患精神疾病意味着,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的发展历史,几乎可以从精神错乱无罪辩护的演变中找到线索。,是一部精神病人法定能力鉴定的发展史。,MNaghten条例,是现代法医精神病学作为一个新的学科建立的标志。,中国的法医精神病学发展历史,可追溯到公元前11世纪,大部分相关描述散见于历代典籍之中,很少对精神病人的违法行为作出明确的法律规定。,汉书 刑法志,三宥 三赦,一曰不识,二曰过失,三曰遗忘,一曰幼弱,二曰老耄,三曰蠢愚,汉书 东方朔传,醉酒杀人不免除刑罚。,第一部刑法(1979),刑事诉讼法(1980)、民事诉讼法(试行)(1982)、民法通则(1987)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1987)等法律和法规相继颁布施行,我国近代法医精神病学的学科发展,首先是在向西方和前苏联学习借鉴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第二节 与法医精神病学的相关学科,1 与法学的关系:掌握法学基本概念,2 和心理学的关系:法律心理学 犯罪心理学,3 和行为科学的关系:矫正精神病学,4 和法医学的关系:属临床法医学,5 和,临床,精神病学的关系,临床服务与司法鉴定的区别,临床精神医学,司法精神医学,专家角色,治病,证人,忠实对象,患者,委托方,得益方,患者,公众(司法部门),专业判断依据,医学标准,医学+法学标准,收费的意义,服务患者,服务国家(维护正义),选择自由,首诊负责,可以拒绝受理,回避要求,相对较低,较高,医患关系,挂号即建立,受理即终结,第二章 法医精神病学鉴定,第一节 鉴定概述,第二节 法律能力评定,第一节 鉴定概述,1.,鉴定的目的(任务):,(一)刑事案件中法医精神病学鉴定的目的,被告精神状态及刑事责任能力,诉讼过程中受审能力,服刑能力,(,二)民事案件中法医精神病学鉴定的目的,民事行为能力鉴定(婚姻、遗嘱、签订合同等),人身伤害方面,损伤与精神疾病间关系,(,三)其他方面法医精神病学鉴定的目的,各类案件中受害者精神状态,以及对性侵犯有无性防卫能力,被鉴定人在某些事件后出现精神障碍,确定其精神障碍与该事件的关系,刑事法医精神病学的任务,1确定被鉴定人实施危害行为时的精神状态及其刑事责任能力。在英美法系国家,称为精神错乱辩护(insanity defense)。,2确定被鉴定人在诉讼过程中的精神状态以及受审能力。,3确定被鉴定人在服刑期间的精神状态以及服刑能力。,4确定被鉴定人(受害人)在遭受性攻击或性侵害(sexual offending)时的精神状态以及性自我防卫能力。,刑事法医精神病学的任务,5确定各类案件中的有关证人的精神状态以及作证能力。,6精神病人性攻击和暴力行为风险评定。,7在人身伤害案件中,确定受害人的精神损伤程度。,8.监狱精神病学和惩教精神病学(correctional psychiatry)研究劳改、劳教犯的心理学及行为矫正,包括各种精神卫生问题。,民事法医精神病学的任务,1.确定被鉴定人在民事活动中的精神状态及其民事行为能力(如婚姻能力、遗嘱能力、签订及履行契约的能力等);确定被鉴定人在司法诉讼期间的精神状态以及诉讼能力。,2.精神病人的精神伤残、病残等级、劳动能力、因果关系评定。,3.精神病人的医疗依赖、护理依赖评定。,4.精神疾病的前期医疗费与后期医疗费评定。,5.涉及精神科的医疗过错鉴定。,其他法医精神病学的任务,1.采用,法医,心理学测验技术与问卷,对被鉴定人的认知功能、人格、特殊能力、有无诈病等进行评估。,2.参与精神卫生立法制定,研究精神卫生工作中的法律问题;参与精神病人权益的法律保障,研究精神病人的监护、监管体制。,3.参与对有危害行为的肇事精神病人的治疗、监护和安置评估。,4.对精神病人在医院、监所等特殊场所的自杀风险评估。,5.对自杀人员进行心理解剖(psychological autopsy)等,分析自杀原因。,2.,鉴定要求,(,1,)被鉴定人是否患有某种精神障碍?,(,2,)被鉴定人如果患有某种精神障碍,其疾病严重程度(或者劳动能力丧失的程度)如何?,(,3,)评定被鉴定人的法律能力。,说明:,仅有(,1,)和(,2,),属于医学鉴定;,(,1,)、(,2,)、(,3,)完全,属于司法鉴定。,3.,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人是指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出鉴定意见的人员。,我国法律规定具有下列资格之一的,可以担任法医精神病鉴定人:,具有与法医精神病学鉴定业务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具有与法医精神病学鉴定业务相关的专业执业资格或者高等,医学院校本科以上学历,从事法医精神病学工作,5,年以上,具有与法医精神病学鉴定业务相关工作,10,年以上经历,具有,较强的专业技能。,按司法部规定:具有鉴定人条件需有市以上司法行政机关考试、考核取得司法精神病学鉴定人职业资格和执业证书的人方可担任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人,4.,鉴定方式,(,1,)直接鉴定:门诊,住院,院外,(,2,)间接鉴定:文证审阅,被鉴定人死亡或下落不明,5.,司法鉴定程序,委托:委托书,案情介绍,被鉴定人基本情况,案件勘察资料和审讯记录,调查材料,以及以往的鉴定书,受理,实施:阅卷,调查,检查,讨论,出具鉴定文书,出庭:宣读鉴定书,回答涉及鉴定结论的相关问题,6.,司法鉴定文书,司法鉴定文书的概念,司法鉴定文书是司法鉴定人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运用专门知识或者技能对诉讼、仲裁等活动中所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科学鉴别和判定后制作的规范化文书的总称。,7.司法鉴定文书格式,1)编号(包括机构名称、日期和编号):,机构名用缩略语、年份用括起、编号由“专业名缩略语+司法鉴定文书性质缩略语+编号”组成。如:“司鉴中心20临鉴(检)字第号”,并在文书的编号处加盖防伪“司法鉴定技术专用章”钢印。,浙大司鉴中心201,4,临鉴字第001号,浙大司鉴中心201,4,精鉴字第001号,2),绪言:,委托单位;,委托日期;,委托事项;,鉴定对象;,送检材料;,鉴定日期;,鉴定地点。,3),资料摘要:,所有摘要均需注明出处,重点摘录有助于说明鉴定,(,检验、书证审查、咨询,),结果的内容,引用材料应客观全面。,(1),案情摘要:一般情况下都需要;,(2),病史,(,伤情,),摘要、书证摘要:常见于法医临床学和法医病理学专业;,(3),被鉴定人概况、调查材料摘要,(,要制作询问笔录,),:常见于司法精神病学专业。,4),检验过程,检验过程是司法鉴定文书的核心,其检查和测试结果直接关系到鉴定结论。,(1),检材处理和检验方法:经典方法只列方法名称,新方法须具体说明。,(2),检查和测试所见:指通过肉眼、各种技术测试方法、专用设备等,观察、检查或检测到的客观事物的真相。,法医临床学鉴定:如体格检查、专科检查、临床辅助检查等;,法医精神病鉴定:如精神状态检查、心理测验、临床辅助检查等;,5),分析说明,分析说明是司法鉴定文书的关键部分,是检验司法鉴定书质量好坏的标志之一。,分析说明是根据上述资料摘要以及检查和测试结果,通过阐述理由和因果关系,解答鉴定,(,检验、书证审查、咨询,),事由和有关问题,必要时应指明引用理论的出处。,司法精神病鉴定分析说明内容:,医学诊断及依据,作案时及目前的精神状态,精神状态与案情行为关系,患者的辨认和控制能力,法律能力及因果关系评定意见,6),鉴定意见,(,检验报告、书证审查意见、咨询意见,),根据客观事实检查的结果和说明之理由,得出有科学根据的结论,(,或意见,),及其依据。,司法精神病鉴定意见书结论内容,医学诊断,法律关系及因果关系评定意见,必要意见,7),结尾:,(1),在文书的最后签署司法鉴定人,(,检验报告人、书证审查意见说明人、咨询意见说明人、补充意见说明人、复核鉴定人、重新鉴定人,),的技术职务,并签名。,(2),在司法鉴定人签名处加盖相应的司法鉴定章,(,司法鉴定检验报告章、司法鉴定书证审查意见章、司法鉴定咨询意见章,),。,(3),在司法鉴定专门机构名之后写上文书的制作日期。,8),附件:包括图、照片、音像资料、退还的检材和参考文献等。,第二节 法律能力评定,一、刑事责任能力评定,1.,概念,行为人正确认识自己行为的性质、意义、作用和后果(辨认),自觉地选择和控制自己的行为(控制),对自己所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为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力。,年龄界线:,已满,16,周岁,“,14,16,周岁,只有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才负刑事责任,16,18,周岁,有刑事责任,但量刑适当减轻。,2.,刑事责任能力的评定,1,)法律依据,刑法(,1997,年修订)第,18,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能力,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辩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醉酒的人犯罪,为何应负刑事责任?,1,正常人具有自由意志,应当有自制力。,2,醉酒是自我放纵的结果,并非疾病造成。,3,普通醉酒状态(酩酊状态)下,实质性辨认能力存在。,4,醉酒中的危害行为,在性质上可以比照过失犯罪,(疏忽大意,过分自信),5,预防犯罪。,2,)医学要件与法学要件,(,1,)医学要件(又称生物学条件):,medical criteria,是指主体是“精神病人”,即患有某种精神疾病。,医学要件是前提和客观依据,是要首先确定的问题。,(,2,)法学要件(又称心理学条件):,legal criteria,主体在发生危害行为时,是否因精神疾病而丧失或削弱了辨认能力或控制能力。,(这两方面是互相补充、缺一不可的。也就是说,若两个要件单独存在,则不能成为有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依据。),【,几个概念,】,精神病人(,psychopath,),在司法精神病学鉴定的实践中,既包括狭义的,精神病,(如精神分裂症、偏执狂、心境障碍、中、重度精神发育迟滞等),也包括,功能性精神障碍,。,精神病人从其所表现的症状看,是呈一种“冰山”型分布。,露在“水面”上、一眼就能看出明显精神错乱的精神病人,在整个精神病人的群体中是很少数,而那种掩盖在“水面”下、群体中是很少数,而那种掩盖在“水面”下、一般行为判若常人、却存在着严重的精神障碍,一般行为判若常人、却存在着严重精神障碍的不易被识别的“明白人”,在精神病人中反而占多数。,“癫痫性精神障碍”患者,2.,辨认能力(,identification ability,):,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刑法上的意义、性质、作用、后果的分辨认识能力。(是一种实质性的辨认能力),处于发病期的精神障碍患者,其辨认能力往往受到严重损害,其危害行为往往受精神症状的支配或影响。,(,1,)行为的动机目的荒谬离奇,脱离现实,如受妄想等精神症状的影响,把亲朋当作仇敌,把亲戚朋友的善意看作阴谋陷害,而对亲戚朋友实施报复杀人或伤害;,或接受幻觉支配盲目杀人。,或由于思维逻辑障碍,“如杀人是 试试用刀砍头是否会真的引起人死亡”,而实施不可思议的凶杀行为。,或曲解行为的违法性质,如抑郁症患者认为杀害自己的亲人,是为了“帮助他们解脱痛苦”。,精神病人作案动机理论,现实动机,病理动机,混合动机,不明动机:无意识状态,如意识障碍,精神错乱状态,现实动机的确立需要谨慎,要尽可能排除谨慎病理因素的影响,在现实动机的背后考察有无精神病理成分,(,2,)作案的预备,突然发案,令人猝不及防,难以理解,难以预料;,作案工具“就地取材”,通常是随手摸到的东西,不加准备;,单一行动,无合伙作案;,创造条件和准备过程往往缺乏。,(,3,)作案实施的选择,正常行为人:“深思熟虑”,精神病人所表现的特点是:,通常不加选择,往往在光天化日或大庭广众之下作案,容易被发现、被抓获;,即使有安排和选择,也是漏洞百出、违背常情、具有荒谬性,与其精神病态的特点相一致。,(,4,)伤害对象及残酷性,精神病人所伤害对象往往与之并无深仇大恨,甚至是其平时感情尚好或最亲密的人。,行为的残忍(甚至常有将人杀死后进一步破坏死者尸体的现象)及与情理不合,与作案者过去的处世为人、文化教养、社会身份不相称。,【,例,】,有一例精神分裂症患者,一日在家用菜刀割下妻子的头,掐死,6,岁的女儿,并将心脏剖出与妻子的头一起放锅里煮。这一行为,显然表现出其精神病态。,(,5,)对行为的后果缺乏认识,精神障碍患者常对严重后果抱无所谓态度,若无其事地泰然处之,大多不采取任何自我保护措施。,有的精神病人作案后可能潜逃,但往往计划不周,隐蔽不密,甚至不久自己就回到原处或在作案地点逗留。,【,例,】,一例有“被害妄想”的精神病患者在参加内弟的婚宴时,看到别人在一起碰杯、“冷笑”,心想“他们作暗号要下手整死我,我不先下手就来不及了”,于是装作上厕所去厨房拿了一把菜刀,把岳父、岳母、妻子和舅舅砍成重伤,边砍边喊“你们串通一气来害我,不是你死就是我活!”砍后,众人慌忙抢救伤者,他却仍然在酒桌上独自一人若无其事地继续吃喝。,注意:法律条件所指的辨认能力,是指行为人对其行为的法律上的实质性辨认,而不在于一般认识其行为的事实方面,也不在于其对于一般生活常识的理解。,精神病人犯案后一般对作案经过供认不讳,精神病人也知道放火要用火柴,杀人要用刀,有的还知道作案要选择隐蔽的场所和有利的时机,并且在作案后掩盖现场或逃逸,不能仅仅根据这些现象来判定其存在辨认能力。,应当看到,大多数精神病人是因为歪曲的认识使之产生了某种动机和目的,从而导致犯罪行为的发生。,【,例,】,1980,年约翰,辛克利刺杀美国总统里根案件,虽然辛克利想通过刺杀总统而使自己扬名天下,成为轰动世界的显赫人物,表现出一定的动机、目的,但不难看出,其想法十分荒唐,违背常理,说明他对这一行为的动机、目的、性质、后果等的认识明显偏离常态,即实质上不能辨认。,3.,控制能力(,control ability,):,主要受到意志和情感活动的影响,是指行为人具备选择自己实施或不实施为刑法所禁止、所制裁的行为的能力。,控制能力的判断比辨认能力判断更加困难,相关因素:,(,1,)社会和生活功能的受损程度,一般认为控制能力损害程度与社会和生活功能的受损程度成正比。即控制能力严重受损时,常完全不能适应正常的社会生活;轻度损害者对社会生活影响程度相对较轻。,(,2,)自知力,自知力丧失程度及主观上感到痛苦的程度往往与控制能力损害程度成正比。,(,3,)自我保护力,如病理性冲动一旦出现就难以自制,因此反映在对作案对象、时间、地点不加选择,缺乏良好自我保护者,其控制能力受损较严重;反之较轻。所谓“警察原则”是指在警察或纠察人员出现时,正常个体的违法行为应有所收敛,而控制能力严重受损者,在此状况下仍然我行我素。,(,4,)既往行为方式,既往反复多次出现攻击暴力等危害行为,能一定程度反映个体的控制能力下降。,在医学诊断的基础上,当根据辨认能力评定责任能力需要考虑以下几点:,精神障碍的性质和程度,预见性,危害性,一贯性,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的关系,绝大多数精神病人在丧失了辨认能力的同时,也继发地丧失了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然而也有少数精神病人虽然辨认能力尚有一定程度的保存,但控制能力却完全丧失,其“不能控制”是在对危害行为能够辨认的情况下,主观上明知不对,不愿去实施,但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仍实施了危害行为。,控制能力的存在以辨认能力的具备为前提,也就是说丧失辨认能力的人,也就没有刑法意义上的控制能力。只有在辨认能力存在的前提下,才需要确认其控制能力状况。,因此法学要件是根据辨认能力或控制能力的择一说,而不是两者具备。,4.,责任能力的分级,(,1,)无责任能力,医学要件是“精神病人”,,法学要件是“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即完全丧失了辨认或控制能力。,例如,某精神分裂症患者在命令性幻听的支配下将一陌生人杀害;,癫痫患者在意识障碍状态下实施的危害行为,(,2,)限制责任能力(部分责任能力),其医学要件是“精神病人”,,法学要件是“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能力”。,司法精神病学鉴定实践中,对处于早期或不完全缓解状态的精神分裂症等重性精神障碍患者,轻、中度精神发育迟滞或器质性精神障碍遗留的人格改变等患者,实施危害行为时常评定为限制责任能力。,还要结合具体情况分析,例如,处于发病期的精神分裂症患者流落街头,由于饥饿而抢劫食物,抢劫时能够利用时机、地点。尽管其符合“精神病人”的医学要件,但由于其危害行为与其精神病理症状无直接因果关系,在实施危害在行为时存在辨认力或控制力,因此不符合无责任能力的法学要件,应评定为有责任能力。,但考虑到疾病对患者精神功能整体性的破坏,势必削弱了其辨认力或控制力,应评定为限制责任能力。,存在的问题,限制责任能力介于无责任能力和完全责任能力之间,跨度很大,是限制,30,?,50%,?还是,70,?,哪些条目可以用来评定法学要件?是否可编制相关的责任能力量表来评定辨认或控制能力的损害程度?,15,分以下无责任能力,,37,分以上完全责任能力,蔡伟雄编 司法部司法鉴定研究所,(,3,)有责任能力(完全责任能力),医学要件是“间隙性的精神病人和醉酒的人”,法学要件是“精神正常”,即具有完整的辨认能力或控制能力,。,“间隙性的精神病”通常包括了心境障碍、各种原因导致的意识障碍、癔症性精神病、精神分裂症等的完全缓解状态。,“醉酒的人”中的是指普通醉酒,不包括复杂性醉酒和病理性醉酒,后者属异常醉酒,是“精神病”的范畴。,人格障碍、性心理障碍、迷信附体及愚昧无知行为、伪装精神病、大多数神经症和癔症,大多数轻度精神发育迟滞,存在完整的辨认能力或控制能力,属于完全责任能力。,4,)评定刑事责任能力要注意的问题,(,1,)如果孤立地强调医学要件,忽视或者否定法律要件,可造成“有病无罪”或者“重精神病人无罪,轻精神病人有罪”。,如果孤立地强调法律要件,忽视或者否定医学要件,可造成脱离实际病情,使责任能力的评定,失去客观的前提和条件。,(,2,)应遵循“无病推定”原则,即对被鉴定人的精神状态首先应推断为正常,且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除非有确凿的证据证明被鉴定人确实患有精神障碍并且因此而影响其客观上对自己行为的辨认或控制能力时,方可作出有病以及丧失或限制相应法律能力的鉴定结论。,(,3,)刑事责任能力是针对行为人某一危害行为的事件而言,并不是曾经通过鉴定免去或减轻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从此便可永久享受这种“豁免权”。,曾经鉴定过的精神病人,倘若再次犯案,针对其该次违法行为的责任能力问题,需要重新鉴定予以确认。,二、民事行为能力,1.,概念,是指公民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能力,以及对自己过失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如结婚或离婚、赡养、抚养和收养、订立遗嘱和财产继承、签订合同、服兵役及参加选举活动等。,广义:即“一般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公民在取得民事行为能力资格后,直至这种资格消亡和终止的整个过程中,该公民对自己所参加的所有民事活动的辨认和意思表达能力。,狭义:即“特定民事行为能力”,指该公民在涉及某一项或某几项具体民事活动时,对自己行为的辨认和意思表达能力。,2.,种类(以,民法通则,为基准),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律赋予达到一定年龄和智力状态正常的公民通过自己的独立行为进行民事活动的能力。,民法通则第,11,条规定:,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至于何种状况才属于“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2,条规定:,“,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民,能够以自己的劳动取得收入,并能维护当地群众一般生活水平的,可以认定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又称为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部分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律赋予那些已经达到一定年龄但尚未成年和虽已成年但精神不健全,不能完全辩认自己行为后果的公民所享有的可以从事与自己的年龄、智力和精神健康善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的能力。,根据民法通则第,12,条和第,13,条中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可分为两种:,1,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地法定代现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2,不能完全辩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三)无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完全不具有以自己的行为从事民事活动以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民法通则第,12,条和第,13,条中分别规定了两种民事行为能力人,(,1,)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则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2,)不能辩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3.,民事行为能力评定,医学要件:是否患有精神疾病,及其精神疾病的性质、疾病的不同阶段、严重程度及预后等。,法学要件:对自己正在实施的法律行为的性质、内容和后果的辨认程度,即是否具有独立地判断是非和理智地处理自己的事务的能力。,各种精神障碍的民事行为能力判定标准的大致原则:,1,)严重的精神病如精神分裂症、躁郁症、老年性精神病患者等,一般多为丧失辨认或控制能力,没有自知力,通常多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2,)精神发育迟滞者,(,中等度,轻度,),患者多能保留一定的对周围环境的认识和批判能力,自知力多完整,一般判定为部分行为能力,3,)大多数人格障碍者、焦虑障碍患者及处于间歇性疾病缓解期的患者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他们通常保留很好的辨认或控制能力,故属于完全行为能力。,注意事项,1.,一般行为能力的评定应注意:,(,1,)严格区分不同精神障碍的性质,(,2,)谨慎评定无行为能力,因为即使有些严重的精神疾病患者,对周围环境中发生的事物亦并非完全丧失辨认和处理能力。为了有利于保护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有时评定为限制行为能力更为有利。,(,3,)因为一般行为能力是以长时间持久的理智活动为前提的,对一些短暂的精神疾病患者,若无特殊需要一般不宜作该类鉴定。,2.,特定民事行为能力的评定应注意:,(,1,)不能仅以精神疾病的性质和所处疾病阶段,作为评定某一具体民事行为能力的标准。例如,不能以神经症属轻性精神障碍,评定为有行为能力,而精神分裂症属重性精神障碍评定为无行为能力。,(,2,)针对具体的已完成的民事行为(如生前或现在已立的遗嘱、已完成的财产公证、已签约的合同或已提交的辞职报告等。),要查明患者是否因精神疾病因素而影响了对该民事行为的真实的意思表示能力。,辨认能力,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在刑法上的意义、性质、作用、后果等分辨认识能力,也可以认为是指行为人对行为的是非、是否触犯刑法、危害社会的分辨识别能力。,实质性辨认能力,非一般意义上的是非的辨认能力。,实质性辨认能力的核心,就是行为人是否知道或理解其行为的违法性。,处于发病期的精神障碍患者,其辨认能力往往受到不同程度损害,其危害行为往往受精神症状的支配或影响。,辨认能力丧失的特征,实施危害行为的动机目的荒谬离奇,脱离现实;,歪曲危害行为的性质;,对危害行为的后果缺乏认识,不采取任何自我保护措施,公然作案。,控制能力,是指行为人具备选择自己实施或不实施为刑法所禁止、所制裁的行为的能力,即具备决定自己是否以行为触犯刑法的能力,主要受到意志和情感活动的影响。,世界各国的法律对控制能力能否作为刑事责任能力的评定依据都进行了严格的限制。,一般情况下,大多数精神病人在丧失了辨认能力的前提下,也继发丧失了控制能力。,暴发型人格障碍、意向控制障碍或性心理障碍者辨认能力虽然存在,但可出现短暂控制能力减弱或缺失。一些严重躁狂症病人处于急性发作期时,控制能力可以完全丧失。,控制能力的综合判定,精神病性症状导致实质性辨认能力丧失,意味着被鉴定人控制能力的丧失。只有在辨认能力存在的前提下,才需要确认其控制能力水平,在实施危害行为过程中,被鉴定人能否选择实施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对象,有无采取具有自我保护能力的措施,亦反映其控制能力水平。,一般认为控制能力损害程度与社会功能和生活功能的受损程度成正相关。,既往反复多次出现攻击暴力等危害行为,能一定程度反映个体的控制能力下降。,自知力丧失程度及主观上感到痛苦的程度,往往也与控制能力损害程度成正相关。,刑事责任能力的评定依据,我国刑法(2011年)第十八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刑法(2011年)中精神病人的界定,在立法原意上,是基于广义的理解。,刑法第十八条中的“精神病”既包括法医精神病学中所说的狭义的精神病,也包括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碍。,应除外反复出现的危害社会行为的人格障碍,尤其是反社会人格障碍。,无责任能力,刑法(2011年)第十八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医学标准是“精神病人”,法学标准是“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即完全丧失了辨认或控制力。,限定责任能力,介于无责任能力和完全责任能力之间。,刑法(2011年)第十八条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医学标准是“精神病人”,法学标准是“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力”。,对处于早期或不完全缓解状态的精神分裂症等重性精神障碍患者,轻至中度精神发育迟滞或器质性精神障碍遗留的人格改变等患者,实施危害行为时常评定为限制责任能力。,完全责任能力,刑法(2011年)第十八条规定: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医学标准是“间隙性的精神病人和醉酒的人”,法学标准是具有完整的辨认力或控制力。,“间隙性的精神病”包括心境障碍、各种原因导致的意识障碍、癔症性精神病、精神分裂症的完全缓解状态等。,“醉酒的人”中的醉酒通常是指普通醉酒,而不包括复杂性醉酒和病理性醉酒,后者属异常醉酒,是“精神病”的范畴。,受审能力,是指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能否理解自己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地位、权利,能否理解诉讼过程的含义,能否行驶自己的诉讼权利的能力。,在我国,目前虽无受审能力评定的明确法律条文,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条规定:“在审判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中止审理:(一)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受审能力,一般采用二级划分:有受审能力、无受审能力。,评定主要从医学标准和法学标准两个方面进行。,医学标准是精神病学的临床诊断,即被告是否患有某种精神障碍、其严重程度如何。,法学标准评定更注重于被告对诉讼本身的理解,并按照三个标准进行评定:理解对他起诉的目的和性质;理解自己的处境与这场诉讼的关系;能与辩护人合作,为自己辩护。,服刑能力,指罪犯或服刑人员能够承受刑罚的惩罚,能够理解刑罚的性质、目的和意义的生理和心理条件,亦称承受刑罚能力。,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就是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由于精神障碍致使罪犯不理解刑罚的性质、目的和意义,故惩罚对其就失去了教育的意义,反而使其病情恶化,产生消极效果。,服刑能力的评定,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即医学标准和法学标准有机结合。一般采用二级划分进行评定:,1.有服刑能力:,目前无精神异常;或虽然目前存在精神异常,但能正确认识自己所承受刑罚的性质、意义和目的,能合理地认识自己的身份和前途,对自己当前应当遵循的行为规范具有相应的适应能力。,2.无服刑能力:,目前有明显的精神异常,且在精神症状的影响下丧失了对自己当前身份和未来前途的合理的认识能力,对自己目前所承受刑罚的性质、意义和目的不能正确认识,或丧失了对自己当前应当遵循的行为规范的适应能力。,性自我防卫能力,是指被害人受到性侵害时,对两性行为的社会意义、性质及其后果的认识、判断和理解能力。,1984年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颁发的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的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答:“明知妇女是精神病患者或者痴呆者(程度严重的)而与其发生性行为的,不管犯罪分子采取什么手段,都应以强奸罪论处。”,目前性自我防卫能力分为三等级:无性自我防卫能力、性自我防卫能力削弱、有自我防卫能力。,性自我防卫能力评定,医学要件是患有精神障碍,法学要件是对所受性侵害或严重后果的实质性判断和理解能力,即是否认识性侵害行为的是非、性质和后果,了解自己处境,并由此产生主动抵抗外来的性侵害。,遇下列状况时,在司法鉴定中只需提供医学诊断意见,不必进行性自我防卫能力评定:,(1)女性精神障碍者或智能障碍者在遭受性侵害时有明显反抗表示的;,(2)犯罪嫌疑人明知妇女是精神病者或者“痴呆”者而与其发生性行为的,不论被害人有无反抗表示;,(3)在醉酒或服药后意识障碍状态下被侵害的。,程某于,2009,年,7,月,25,日,4,时许,在北京市密云县密云镇某旅店杨某(女,,36,岁)的房间内,与杨某发生了性关系,致杨某怀孕。经法医鉴定,案发时杨某处于双相障碍的躁狂发作,精神亢奋、行为鲁莽,在抗抑郁药及成分不明的中药作用下,出现低级意向亢进、性兴奋不能自控,追逐异性,既而与程某发生性关系,行为时主动,事后无认识亦不顾羞耻持续数天。杨某被诊断为双相障碍,被奸时处于狂躁相,性自我防卫能力丧失。,作证能力,是指任何公民自己看到或听到的真实情况,并能提供对案件有关系的证言的能力。,我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六十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民事诉讼法(2012年8月31)第七十二条也明确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受劳动教养能力,是指被决定处以劳动教养的人员接受劳动教养的能力,也称之为服教能力,与服刑能力相对应。,暂行规定同样对其评定标准仅作原则性规定,即“经鉴定患有精神疾病,由于严重的精神活动障碍,致使其无辨认能力或控制能力”。,实践中一般将受劳动教养能力分为“有/无”两级,评定时考察内容也与服刑能力基本相似,即“认识自己所承受处罚的性质、意义和目的,自己身份与出路,对自己的当前应当遵循的行为规范具备相应的适应能力”。,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律确认的公民通过自己的行为从事民事活动,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也就是公民能够以自己的行为依法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从而使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资格。,我国民法通则(2009年)根据公民的年龄、智力水平以及精神状态等因素,把民事行为能力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三种情况,俗称三分法,,(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又称为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3)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行为能力,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指被鉴定人有能力以自己的行为取得和行使法律所允许的任何权利,并能承担和履行法律义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指法律赋予那些已经达到一定年龄但尚未成年和虽已成年但精神不健全,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后果的公民。民法通则规定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无民事行为能力:,指被鉴定人不能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民法通则(2009年)第十三条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民事行为能力的评定标准,行为能力的评定包含两种情形,即一般民事行为能力和某一特定民事行为时的行为能力,常见的特定民事行为能力包括婚姻能力、财产处理及继承能力、遗嘱能力、合同能力等,医学标准,:为被鉴定人的精神状态,并要确定其精神疾病性质、阶段及严重程度、可能的预后等。,法学标准:,是被鉴定人的意思表示,即是否具有独立地判断是非和理智地处理自己的事务的能力。,民事诉讼能力,是指行为人能够亲自进行民事诉讼活动,具有独立行使诉讼权利和履行诉讼义务的能力。,民事诉讼法规定,“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地进行与他们年龄、智力发育程度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但不能独立地进行诉讼活动”,“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该认定为无诉讼行为能力。,目前一般将诉讼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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