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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第一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第一节 概述,危害国家安全罪的概念和特征,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种类,一、危害国家安全罪的概念和特征,危害国家安全罪,是指故意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安全的行为。,1、本类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安全。,所谓国家安全,不是泛指一切属于国家的利益,而是指我国人民经过几十年浴血奋战而建立起来的国家政权、国家独立、领土完整以及社会主义制度得以稳定存在与发展的保障。其中人民民主专政政权以及作为我国根本制度的社会主义制度的安全,是国家安全的核心和基础。,一、危害国家安全罪的概念和特征,2、本类犯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危害国安全的行为。,具体包括刑法第102条112条规定的种种行为。这类犯罪属于行为犯,即只要实施上述条文规定的任何一种行为,无论是否造成了严重后果,都构成犯罪既遂。甚至在一般犯罪中属于犯罪预备的行为,在这里也称为具体的犯罪实行行为,如:分裂国家罪。对于犯罪方法、手段,大部分条文无限制,但是有的则限制为特定的方法,如:武装叛乱、暴乱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一、危害国家安全罪的概念和特征,3、本类犯罪的主体多数为一般主体。,无论是中国公民、外国公民或无国籍人,无论是有特定身份者还是无特定身份者,均可构成。但是少数犯罪要求是特殊主体,如背叛国家罪、投敌叛变罪的主体只限于中国公民。叛逃罪必须是具有公务员身份的人才能构成。,4、本类犯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犯罪。,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安全,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出于什么动机,不影响犯罪之构成。,二、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种类,刑法条文,罪名,刑法条文,罪名,102,背叛国家罪,107,资助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罪,103第一款,分裂国家罪,108,投敌叛变罪,103第二款,煽动分裂国家罪,109,叛逃罪,104,武装叛乱、暴乱罪,110,间谍罪,105第一款,颠覆国家政权罪,111,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105第二款,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112,资敌罪,一、背叛国家罪,(一)概念和构成要件,这里所说的“安全”,是指除国家主权、领土完整以外的关系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整体稳定存在与发展的保障。,维护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是保持我国的独立、尊严以及我国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根本条件。因此,背叛国家罪侵犯的直接客体决定了它是一种最严重的危害国家安全罪。,2、客观要件:表现为勾结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具体包括两个方面:,一、背叛国家罪,第一,勾结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个人。,这里所说的外国,是指对我国怀有侵略、控制、颠覆野心的外国政府,也指外国敌视和破坏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政党、政治集团以及其他反动势力,包括外国机构、组织和个人。外国机构,是指外国的官方机构,如政府、军队以及其他国家机关设置的机构,也包括外国驻我国的使、领馆及办事处等。外国组织,是指外国的政党、社会团体及其他企事业单位等。通常所说的组织包括机构,但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背后往往有某一国国家的政府、军队或者其他官方组织机构的支持、操纵。外国个人,是指外国公民、无国籍人以及外籍华人等。,一、背叛国家罪,境外与外国并不相同,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以外或者领域以内港澳台地区。所谓境外机构、组织,是指台湾、香港、澳门等地区和外国的机构、组织及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和分支组织。如外国的政府、军队以及其他国家机关在中国境内设置的机构、社团以及其他企事业组织,也包括外国驻华使、领馆,办事处,以及商社、新闻机构等。所谓境外个人,是指居住在外国和台湾、香港、澳门等地区的人,以及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这里所说的居住,不论是否取得永久居住权或长期居住权,还是短期居住,都应视为居住。反之,则视为境内。,一、背叛国家罪,这里的勾结,根据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第7条规定,是指境内机构、组织、个人实施的下列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A与外国、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共同策划或者进行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B接受外国、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的资助或者指使,进行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C与外国、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建立联系,取得支持、帮助,进行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第二,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如谋划签订卖国条约,与敌国通谋向我国发动侵略战争,在我国组织傀儡政府,进行颠覆活动等。,一、背叛国家罪,(一)概念和构成要件,3、主体要件:一般主体,但只能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即中国公民。外国人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但可以成为本罪的共犯。,4、主观要件:故意,即明知自己勾结外国、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的行为危害中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后果的发生。,一、背叛国家罪,(二)本罪的认定,1、本罪与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界限,2、本罪既遂与未遂的界限(行为犯),(三)处罚,依照刑法102、113、56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犯本罪的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没收财产。,二、分裂国家罪,(一)概念和构成要件,分裂国家罪,是指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1、客体要件:国家的统一。,2、客观要件:表现为行为人具有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所谓组织,是指为分裂国家而安排分散的人使之具有一定的系统性或整体性,既包括预备过程中的组织,也包括实施中的组织。,二、分裂国家罪,所谓策划,是指为分裂国家而暗中密谋、筹划。,所谓实施,是指已经着手、正式开始实行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活动。,所谓分裂国家,是指推翻地方政府,拒绝中央领导,割据一方,分裂我们统一的、多民族的国家的行为。,所谓破坏国家统一,是指将统一的国家予以瓦解、分裂,或者阻碍国家统一进程。其中阻碍国家统一进程的行为,是分裂国家的一种特殊形式。,二、分裂国家罪,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可以表现为两种形式:,(1)行为人利用自己窃取的重要权力或者利用自己的社会地位或影响,公然组织力量,策动政变,对抗中央,进行地方割据,或是组织民族反叛力量,策动民族分裂,企图建立“独立王国”,破坏国家统一;,(2)行为人虽然本身没有力量进行分裂国家的活动,但是明知他人进行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而予以参加。,二、分裂国家罪,1999年10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组织、策划、实施、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分别依照刑法第103、105、113条危害国家安全罪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二、分裂国家罪,3、主体要件:一般主体,即任何达到刑事责任的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不论是中国公民,还是外国公民或者无国籍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4、主观要件: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犯罪动机如何,不影响本罪成立。,二、分裂国家罪,(二)认定,1、本罪与非罪的界限,(1)行为人是否具备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直接故意;(2)是否具有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2、本罪与背叛国家罪的界限,(1)犯罪主体不同:是否只能由中国公民构成;(2)犯罪客观方面不同:是否要求以“勾结外国”作为犯罪成立的要件。,二、分裂国家罪,(三)分裂国家罪的处罚,依照刑法第,103,条第,1,款的规定,犯分裂国家罪,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依照刑法第,113,条的规定,犯分裂国家罪,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犯本罪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二、分裂国家罪,(三)分裂国家罪的处罚,依照刑法第,106,条的规定,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本罪的,从重处罚。,依照刑法第,56,条的规定,犯本罪的,除单处剥夺政治权利的以外,还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煽动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是指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本罪的主要特征表现为行为人以怂恿、鼓动、号召等方式实施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其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既可以是口头的发表演讲、呼号口号,也可以是书面张贴、散发标语、传单等。,三、煽动分裂国家罪,根据刑法103条第二款、106、113第二款、56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本罪的,从重处罚。,犯本罪的,除单处剥夺政治权利的以外,还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并且可以并处没收财产。,不可以判处死刑,四、武装叛乱、暴乱罪,(一)概念和构成要件,武装叛乱、暴乱罪,是指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行为。,1、客体要件:国家安全,2、客观要件:表现为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行为。,四、武装叛乱、暴乱罪,这里所谓的武装,是指枪、炮以及其他具有较大杀伤和破坏力的武器。武装叛乱,是指以投靠外国或者境外的敌对势力为背景,纠集多人利用武装进行暴乱破坏活动。武装暴乱,是指在境内纠集多人,利用武装进行暴乱破坏活动。以上叛乱和暴乱活动方式多种多样,包括杀人、放火、砸抢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破坏道路、桥梁,等等,可能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四、武装叛乱、暴乱罪,(一)概念和构成要件,3、本罪要件:一般主体,即任何达到负刑事责任的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中国公民,外国公民,无国籍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4、主观要件:直接故意,四、武装叛乱、暴乱罪,(二)本罪的认定,1、本罪与非罪的界限,在此问题上,特别应注意划清本罪与一般群众闹事的界限。本罪的行为人具有破坏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的目的。而一般的群众闹事的起因往往是由于对党和国家的某些政策不了解,或者提出的某些要求和愿望未能得到满足,或者有关部门对某些问题处理不当致使矛盾激化等,但都不具有危害国家安全的目的。对于群众闹事应以说服教育为主,对于个别借机进行犯罪活动并已构成犯罪的行为人,依法予以惩处。,四、武装叛乱、暴乱罪,(二)本罪的认定,2、一罪与数罪的界限,在武装叛乱、暴乱犯罪过程中,往往同时具有杀人、伤害、抢劫、放火等破坏活动,这些行为已被涵盖于本罪武装叛乱、暴乱的实行行为之中,尽管形式上触犯了其他罪名,并不构成数罪,而只能按本罪一罪处罚。但是,如果叛乱、暴乱分子在叛乱、暴乱之外又实施其他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如投敌叛变等,则构成数罪并应予以并罚。,四、武装叛乱、暴乱罪,(三)本罪的处罚,根据刑法第,104,条第,1,款的规定,犯武装叛乱、暴乱罪,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根据刑法第,104,条第,1,款的规定,策动、胁迫、勾引、收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进行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依照上述法定刑从重处罚。,四、武装叛乱、暴乱罪,(三)本罪的处罚,依照刑法第,113,条的规定,犯武装叛乱、暴乱罪,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犯本罪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依照刑法第,56,条的规定,犯本罪,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依照刑法第,106,条的规定,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本罪的,从重处罚。,五、颠覆国家政权罪,颠覆国家政权罪,是指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本罪的主要特征是:,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这里的国家政权,包括我国各级权力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中央和地方人民政府在内的整个政权。,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五、颠覆国家政权罪,处罚:,依照刑法105、106、56、113条第二款规定,犯本罪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颠覆国家政权罪或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依照本条规定从重处罚。除单处剥夺政治权利的以外,还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并且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注意:不可以判处死刑,六、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指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本罪的主要特征:客观方面表现为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处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颠覆国家政权罪或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依照上述规定从重处罚。除单处剥夺政治权利的以外,还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并且可以并处没收财产。不可以判处死刑,七、资助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罪,资助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罪,是指境内外机构、组织或个人资助境内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背叛国家罪、分裂国家罪和煽动分裂国家罪、武装叛乱、暴乱罪、颠覆国家政权罪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行为。,资助的内容,是指向国内的组织或者个人提供金钱或者物质帮助。,犯本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除单处剥夺政治权利的以外,还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八、投敌叛变罪,(一)概念和构成特征,投敌叛变罪,是指中国公民背叛祖国,投奔敌方,或者在被捕、被俘后投降敌人,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1、客体要件:国家的安全和利益,2、客观要件:表现为实施投敌叛变的行为。,八、投敌叛变罪,投敌叛变的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变节投奔敌人,已经进入敌人控制区的行为;,主动与敌人联络后,按敌人旨意潜伏在我国内部伺机进行活动的行为;,被敌人俘虏后变节投降,出卖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的情报,或者协助敌人进行其他危害我国国家安全和利益的行为;,率领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投递叛变的行为等。,八、投敌叛变罪,(一)概念和构成特征,3、主体要件:一般主体,只能是中国公民,外国公民不能构成本罪。外国人策动或帮助中国公民投敌叛变的,应以投敌叛变罪的共犯论处。,4、主观要件: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对方是我国的敌人而仍然投奔、投靠或者变节投降,为敌人效劳,危害国家安全,无此意图和行为的,不够成本罪。,八、投敌叛变罪,(二)认定,1、罪与非罪的界限,投敌叛变行为不同于一般投靠亲友的行为;也不同于一般的变节行为。,2、投敌叛变罪与偷越国(边)境罪区别,投敌叛变罪是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偷越国(边)境罪是违反国(边)管理规定的行为。,八、投敌叛变罪,(二)认定,3、本罪与背叛国家罪的区别,两罪的主要区别在于犯罪客观方面不同。本罪是背叛祖国,投奔敌方,或者在被捕、被俘后投降敌人,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后罪是勾结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八、投敌叛变罪,(三)处罚,根据刑法108、113、56条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或者率领武装部队、人民警察、民兵投敌叛变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犯本罪的,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九、叛逃罪,(一)概念和构成特征,叛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其他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1、客体要件:国家安全、利益和荣誉。,2、客观要件:表现为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行为。,九、叛逃罪,“履行公务期间”是指国家工作人员代表国家,依照有关规定,办理自己职责范围内的事务过程中。不是仅指上班时间,而是指没有被免除或停止行为人的职务,因而随时都可以执行职务的期间。,“叛逃境外”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在境内背叛国家,逃往境外。,“境外叛逃”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在境外履行公务期间的出逃行为。,“危害国家安全”一般是指为境外的机构、组织效力,从事危害我国国家安全的活动。,九、叛逃罪,(一)概念和构成特征,3、主体要件: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掌握国家秘密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4、主观要件:故意,即明知自己的叛逃行为会发生危害国家安全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九、叛逃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军人叛逃的构成军人违反职责罪)。,国家工作人员(刑法93条),既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包括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九、叛逃罪,(二)认定,1、罪与非罪的界限,如擅离岗位、投奔境外,目的只是求职、求学或投靠亲友,并无危害国家安全的意图和行为,或者是由于客观原因,在境外履行公务后不能按时回国的,不构成本罪,2、罪数问题,叛逃罪成立后,又实施了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应数罪并罚。,九、叛逃罪,(二)认定,3、本罪与背叛国家罪的界限,(1)犯罪主体不同:前者是特殊主体,后者是一般主体。,(2)客观行为不同:前者只能是在境内或境外履行公务期间实施叛逃进行某种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后者是勾结外国或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危害我国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活动。并且没有要求必须是在履行公务期间实施。,九、叛逃罪,(二)认定,4、本罪与投敌叛变罪的界限。,(1)客观方面不同:前者投靠的对象不要求是敌国或敌对营垒,后者投靠的对象必须是敌国或敌对营垒;前者要求在履行公务期间实施,后者没有这种要求。前者是主动投靠境外机构、组织;后者也可以是在被捕、被俘以后叛变。,(2)主体不同:前者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掌握国家秘密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后者可以是任何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的中国公民。,九、叛逃罪,(三)处罚,根据刑法109、56、113条第二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犯本罪的,依照上述规定从重处罚。,犯本罪的,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十、间谍罪,(一)概念和构成特征,间谍罪,是指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者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行为。,1、客体要件:国家安全,2、客观要件:表现为行为人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者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行为。,十、间谍罪,间谍组织,通常是指外国政府或者敌对势力建立的旨在收集我国情报、进行颠覆破坏活动等危害我国国家安全和利益的组织。,参加间谍组织,是指经过一定的程序成为该组织的从事间谍活动的的正式成员。,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是指虽然没有参加该间谍组织成为其正式成员,但是,一次或数次地接受该间谍组织或其代理人的指示,为其进行搜集、刺探、窃取、提供我国情报的的间谍活动,危害国家安全。,十、间谍罪,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是指采取各种方式,向敌人指明其所要轰炸或者攻击的我方目标的位置、特征等,以便于敌人轰击。,十、间谍罪,(一)概念和构成特征,3、主体要件:一般主体,本罪主体既可以是中国公民,也可以是外国人或无国籍人;既可以是中国境内的人,也可以是中国境外的人。,4、主观要件:故意,其内容表现为,明知是间谍组织而予以参加,或者明知是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而予以接受其任务,或者明知是敌人而有意为其指示轰击目标。,十、间谍罪,(二)认定,1、本罪与非罪行为的界限,行为人是否具有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故意,并实施了具体危害我国国家安全的间谍行为,是划分本罪与非罪行为界限应把握的基本问题。因此,对于那些不知道是间谍组织而加入,知道后又退出的;未履行加入间谍组织手续,在间谍组织中从事一般性勤杂、医务、传达等单纯服务性活动的,不能以本罪论处。,十、间谍罪,(二)认定,2本罪与叛逃罪的界限,(1)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而叛逃罪的主体则是特殊主体。,(2)客观方面不同:本罪表现为行为人实行了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者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行为;而叛逃罪则表现为行为人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十、间谍罪,(三)处罚,根据刑法第110条、第113条、第56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犯本罪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十一、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一)概念和构成特征,是指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情报的行为。,1、客体要件:国家安全,保守国家秘密是宪法规定的中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和义务。1993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国安全法第19、20条也规定,任何公民和组织都应当保守所知悉的国家安全工作的国家秘密。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十一、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2、客观要件:表现为为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行为。,“境外”,是指我国边境以外的国家和地区。,“机构、组织、人员”,包括任何官方和非官方的机构、组织和个人,但不包括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十一、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国家秘密”,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所规定的,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于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包括国家事务的重大决策、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外交和外事活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科学技术、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究刑事犯罪活动方面以及其他经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应当保守的国家秘密事项。,“情报”,是指除国家秘密以外的涉及国家政治、经济、军事、科技等方面尚未公开或不宜公开泄露的、影响国家安全和利益的情况和材料。,十一、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3、主体要件:一般主体,只有中国公民可以构成,外国人、无国籍人不构成本罪。,4、主观要件:故意。,十一、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二)处罚,根据刑法111、56、113条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犯本罪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除单处剥夺政治权利的以外还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十二、资敌罪,(一)概念和构成特征,资敌罪,是指战时供给敌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资敌的行为。,1、客体要件:国家的安全和利益,2、客观要件:表现战时向敌人提供武器装备或者军用物资的行为。,十二、资敌罪,所谓战时,根据本法第451条的规定,是指国家宣布进入战争状态、部队受领作战任务或者遭敌突然袭击时。部队执行戒严任务或者处置突发性暴力事件时,以战时论。,这里所说的敌人,是指敌视我国的敌对营垒、敌对势力或者其他敌对武装力量,不包括个别的敌对分子。,为敌人提供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无论是有偿的或是无偿的,或者为向敌人提供而购买、携带、运输,均可构成本罪。,十二、资敌罪,(一)概念和构成特征,3、主体要件:一般主体,只能是我国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不能成为本罪主体。,4、主观要件:故意。,十二、资敌罪,(二)处罚,根据本法第112、56、113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本罪的,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犯本罪的,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案例,被告人吴某,男,我国某通讯社记者。吴某与香港快报记者梁某相识。梁某为提前获取中共次全国代表大会的报告稿,唆使吴某进行搜集。吴某利用工作之便,将本单位有关人员内部传阅的江总书记在中国共产党第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送审稿(绝密级)私自复印一份,携带回家。然后,吴某指使其妻马某按事先约定的地点将该报告交给梁某。梁某使用私自安装的传真机将该报告全文传回香港快报报社。随后,香港快报全文刊登了该报告。梁某与吴某、马某在约定地点见面,梁某付给吴某人民币外汇兑换卷5000元。案发后,吴某、马某认罪态度好,所得脏款已被查获。,练习:,依照我国刑法规定,下列哪一种行为构成间谍罪?,为境外机构窃取、刺探国家秘密,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为境外组织非法提供情报,为武装叛乱分子提供武器弹药,练习:,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甲借到M国探亲的机会滞留不归。一年后甲受雇于N国的一个专门收集有关中国军事情报的间谍组织,随后受该组织的指派潜回中国,找到其在某军区参谋部工作的战友乙,以一万元的价格从乙手中购买了三份军事机密材料。对于甲的行为应如何处理?,A.以叛逃罪论处 B.以叛逃罪和间谍罪论处,C.以间谍罪论处 D.以非法获取军事机密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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