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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第一节 累犯,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解读进一步体现对未成年人的人道关怀,不满十八周岁犯罪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不按累犯论处。,累犯的成立条件,1,、罪质条件,前罪后罪均是故意犯罪;,2,、刑度条件,前罪已经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后罪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3,、年龄条件,前罪行为人为已满十八周岁。,4,、时间条件,后罪发生于前罪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五年内。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02,卷二,36,以下哪些被告人构成累犯,?,A,某甲犯盗窃罪被判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第,4,年又犯强奸罪,B,某乙犯间谍罪被判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第,2,年又犯抢动罪,C,某丙犯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被判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第,3,年又犯故意杀人罪,D,某丁犯故意伤害罪被判有期徒刑,l0,年,执行,6,年后获得假释,假释后的第,7,年又犯诈骗罪,答案:,A,。,05,卷二,55,符合下列哪些情形而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可以构成累犯?,A,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以后,B,赦免以后,C,缓刑考验期满以后,D,假释考验期满以后,答案:,ABD,。,第六十六条,(,特别累犯一,),第六十六条,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1,、罪质条件,前罪后罪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任一类罪(如放火、爆炸);,2,、刑度条件,无要求;,3,、时间条件,后罪发生于前罪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的任何时间内。,扩大了特殊累犯的范围,除了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以外,此次刑法还增加了两类犯罪分子,一是恐怖活动犯罪的犯罪分子,二是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他们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可以按照累犯论处。,(,特别累犯二,),毒品犯罪的累犯,1,、前罪属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或非法持有毒品罪;后罪属毒品类犯罪;,2,、前罪被判刑罚,(,无刑度要求,),;后罪无刑度要求;,3,、后罪发生于前罪刑满释放或者赦免后任何时间内。,第二节 自首和立功,第六十七条,(,条件,),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处理,),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准自首、特别自首,),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修正案八新增:坦白从轻处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09,年司法考试卷三,53.,关于自首中的,“,如实供述,”,,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甲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杀人行为,但拒绝说明凶器藏匿地点的,不成立自首,B.,乙犯有故意伤害罪、抢夺罪,自动投案后,仅如实供述抢夺行为,对伤害行为一直主张自己是正当防卫的,仍然可以成立自首,C.,丙虽未自动投案,但办案机关所掌握线索针对的贪污事实不成立,在此范围外丙交代贪污罪行的,应当成立自首,D.,丁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但在二审判决前又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答案:,AD,解析:本题考核自首的,“,如实供述,”,。,由于客观因素,不能全部交代所有的犯罪事实,但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的,也应属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但如果隐瞒主要犯罪事实,或者已交代轻罪达到掩盖重罪的目的的,就不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A,项中,甲的杀人行为属于主要犯罪事实,甲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了主要犯罪事实,可以成立自首,拒绝说明凶器藏匿地点的并不影响自首的成立,故,A,项错误。,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所犯数罪中部分犯罪的,对如实供述部分犯罪的行为,认定为自首。,B,项中乙如实供述抢夺行为,对抢夺罪可以成立自首,故,B,项正确。,C,项属于特别自首。特别自首,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其中,“,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包括两种情形:一是指与司法机关或其他办案机关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于不同种罪行;二是司法机关或其他办案机关所掌握线索针对的犯罪事实不成立,在此范围外犯罪分子交代同种罪行的。,C,项属于上述第二种情形,故,C,项正确。,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故,D,项错误。,本题要求选择错误项,故,AD,为本题的正确答案。,第六十八条,(,立功,),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查关于自首和立功的司法解释,),吉林黑老大李海峰一审判死刑 群众抬牌匾表感激,-,搜狐新闻,吉林黑老大李海峰一审判死刑 群众抬牌匾表感激,2009,年,01,月,21,日,03:08,轰动一时的吉林市永吉县岔路河镇黑恶势力首犯李海峰案于,1,月,20,日上午进行开庭宣判。经过法院审理,对李海峰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87,万元。中午,检察院大院里传来一阵阵震耳的爆竹声,数十名岔路河镇的村民抬着,“,公正严明,”,的牌匾,到检察院表示感谢。,2009,年,1,月,20,日中午,吉林市检察院大院里传来一阵阵震耳的爆竹声,数十名群众抬着,“,公正严明,”,的牌匾,这些群众是永吉县岔路河镇的村民,刚刚旁听完对黑老大李海峰案公开宣判,他们特地到吉林市检察院表示感谢。,据介绍,经过法院审理,判决认为,被告人李海峰系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应对该组织的全部罪行承担责任;在故意杀人犯罪中致两人死亡,情节特别恶劣,手段特别残忍,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极大;在故意伤害犯罪中致,1,人死亡、,3,人轻伤,犯罪后果特别严重;在非法拘禁犯罪中殴打被害人,应从重处罚;在诬告陷害犯罪中犯罪数额巨大;在破坏生产经营犯罪中造成,170,亩农田数年绝收,情节严重;在聚众斗殴犯罪中作为首要分子组织多人持械斗殴,致一人轻伤;盗伐林木犯罪数量特别巨大;滥伐林木犯罪数量巨大;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犯罪情节严重,应依法惩处,故被告人李海峰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打击报复证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犯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犯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犯诬告陷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87,万元。,法官判决麦道夫,150,年监禁,_ 2009,年,06,月,29,日,23:37,新华网,伯纳德麦道夫被判,150,年监禁。(资料图片),世界金融历史上最大的金融欺诈案主犯伯纳德,麦道夫,29,日被纽约南区联邦法院判处,150,年监禁,现年,71,岁的麦道夫将在监狱里度过他的余生。,审判于纽约当地时间上午,10,点开始,经过将近,1,个半小时的法庭陈述后纽约南区联邦法院法官在,11,点,30,分宣布判决麦道夫,150,年监禁。,麦道夫诈骗案涉及金额超过,600,亿美元,为世界金融历史上最大的,“,庞氏骗局,”,。截至去年,11,月,30,日,麦道夫的公司帐户内共有,4800,个投资者账户,这些受骗的投资者包括对冲基金、犹太人慈善组织以及世界各地的投资者。,去年,12,月,11,日,麦道夫因涉嫌金融诈骗被逮捕。今年,3,月,12,日,麦道夫在纽约曼哈顿联邦地区法院出庭时接受了检方,11,项犯罪指控,他对所有犯罪指控供认不讳,其中包括证券欺诈、洗钱、伪证等。,第三节 数罪并罚,(,原则,),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吸收原则,),,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限制加重原则,),(,并科原则,),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条,(,先并后减,),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第七十一条,(,先减后并,),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缓予起诉,缓予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对一些特定轻罪案件的被告人作出暂缓起诉决定,并确定一定的考验期,只要在考验期内未重新违法犯罪,就不再追诉的一项诉讼制度。,缓予起诉的作用机制类似于缓刑制度,其性质介乎于起诉与不起诉之间,通过设立考验期限和考验标准,给被告人附加不追诉犯罪的条件,以追诉为坚强有力的威慑后盾,以不追诉为检察机关和被告人的共同理想目标,尤如给被告人以“大棒加胡萝卜”,利用人的行为趋利避害的价值取向天性,促使被缓诉人反思犯罪,真正悔过,遵守法律,从而达到以低成本的非刑罚方式矫正犯罪人的结果。,适用条件,防卫过当,1,、部分符合相对不起诉条件的案件。相对不起诉的法定情节,是指刑法规定的可以(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情节,如预备犯、未遂犯、中止犯、胁从犯、从犯、自首犯、防卫过当、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聋哑人或盲人。对这部分被告人作相对不起诉处理不是必然的选择。因此,根据犯罪的社会危害后果和被告人的悔罪表现判断,对免除处罚过轻,而当即起诉判刑又显得过重者,选择暂缓起诉的处理方式,符合刑法罪刑相适应的原则。,2,、刚刚达到起刑标准的典型轻罪案件。这类案件因犯罪情节仅触犯定罪量刑的“底线”,社会危害性较小,被告人可塑性大,虽然不具备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情节,但起诉后法院可能判处免予刑事处分、适用缓刑或单独适用罚金刑等,所以只要其真诚悔罪,弥补了犯罪造成的损失,可以缓予起诉。在实践中,这类案件虽然不符合不起诉的法定条件,但多数作了相对不起诉处理,特别是在一些贪污贿赂犯罪案件、渎职犯罪案件、盗窃等侵财刑型刑事犯罪案件的中表现尤为明显,不起诉率高的问题也主要是由这类案件引起的。从罪刑相适应的角度看,这样处理有其合理的一面。所以,对这类案件设立缓予起诉制度,可以解决不起诉合理不合法的矛盾,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3,、未成年人轻罪案件。已满,14,岁,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犯可能判处缓刑的轻罪,又是初犯的,虽然不具备免除处罚情节,可以缓予起诉。因为未成年人往往有主观恶性不深,心理、性格等方面尚未成熟定型,犯罪一般是受家庭、社会因素影响,可塑性最大,对他们实施刑罚改造并非一定是最佳选择,甚至容易产生对抗社会的思想情绪,所以,给他们以特别的关爱,予以缓予起诉,能够消除刑罚处罚的污点对其人生造成的重大消极影响,有利于早日回归社会正常生活,健康成长。,4,、排除适用条件。属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累犯、有故意犯罪前科、拒不赔偿被害人损失等情形的,均不得适用缓予起诉。,第四节缓刑,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进一步细化了宣告缓刑的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除了,累犯不适用缓刑,的规定外,此次刑法同时还增加了对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的规定。,缓刑的适用条件,1,、适用对象,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2,、实质条件,根据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3,、排除条件,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三条,(,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七十四条,(,排除对象,),“,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第七十五条,(,缓刑期间考验,),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执行机关、期满处理,第七十六条修改为:“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七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第七十七条,(,犯新罪或发现漏罪的处理,),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违规处理,),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限制减刑,制度(修正案八新增),第五十条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死缓限制减刑,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复习思考题,一、名词解释,1,、累犯,2,、特别自首,3,、立功,4,、数罪并罚,5,、限制加重原则,6,、战时缓刑,二、简答题,1,、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分子到案以后,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的,可否构成刑法上规定的,“,自首或者立功,”,?,2,、一般累犯的成立条件,3,、先减后并与先并后减有何 区别?,4,、缓刑撤销的条件。,三、论述题,1,、论我国刑法中数罪并罚原则。,2,、试述一般自首的概念、成立的条件及其处罚原则,累犯,02,年卷二,36,以下哪些被告人构成累犯,?,A,某甲犯盗窃罪被判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第,4,年又犯强奸罪,B,某乙犯间谍罪被判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第,2,年又犯抢动罪,C,某丙犯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被判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第,3,年又犯故意杀人罪,D,某丁犯故意伤害罪被判有期徒刑,l0,年,执行,6,年后获得假释,假释后的第,7,年又犯诈骗罪,答案:,ABD,。累犯的成立要求前后两罪都必须是故意犯罪,如果其中有一罪是过失犯罪都不成立累犯。,C,中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是过失犯罪,所以,,C,不成立累犯。,D,选项涉及假释犯的,“,5,年以内,”,的期间计算起点的规定。,“,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5,年从假释考验期满之日起计算。,”,某丁的假释考验期是未执行完的刑期,4,年,假释后的第,7,年距假释考验期满之日才,3,年,仍在,5,年以内的范围,符合构成累犯的时间条件。,04,年卷二,13,下列哪一种情形不成立累犯?,A,张某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缓刑期满后的第,3,年又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B,李某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刑满释放后的第,4,年,又犯妨害公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C,王某犯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执行,3,年后被假释,于假释期满后的第,5,年又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无期徒刑,D,田某犯叛逃罪被判处管制,2,年,管制期满后,20,年又犯为境外刺探国家秘密罪,被判处拘役,6,个月,答案:,A,。缓刑考验期满,不能视为刑罚执行完毕,即被判处缓刑的罪犯在缓刑考验期满后再犯新罪的,不成立累犯。所以,,A,不成立累犯,05,年卷二,55,符合下列哪些情形而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可以构成累犯?,A,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以后,B,赦免以后,C,缓刑考验期满以后,D,假释考验期满以后,答案:,ABD,。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在缓刑考验期满后又犯罪,不构成累犯。因为缓刑是附条件的不执行刑罚,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了,而不是刑罚已经执行完毕,不符合累犯的构成条件。,03,年卷二,40.,王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第四年,再次犯盗窃罪被人民法院判处二年零九个月有期徒刑。人民法院不能对王某适用下列哪些制度?,A.,减刑,B.,缓刑,C.,假释,D.,保外就医,答案:,BC,。王某的行为构成累犯,不能适用缓刑和假释,但可以缓刑和保外就医,强化模拟,p103,1.,某甲因犯盗窃罪情节轻微,被被免除处罚。一年后,某甲又犯煽动国家分裂罪,应被判,5,年有期徒刑。某甲(),A.,构成普通累犯,B.,构成危害国家安全累犯,C.,不构成累犯,D.,属于刑满释放后又犯罪,答案:,C,。,2.,下列构成累犯的是(),A.,被告人杨某,于,1997,年,3,月,7,日因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同年,3,月,24,日因病暂于监外执行,,1999,年,1,月,14,日刑罚执行完毕。经查,,1998,年,7,月的一天,还处于暂予监外执行期间的杨某在某自由市场碰上彭某,以借其摩托车接人为名,将摩托车骗走卖掉,价值,8000,元,但直至杨某暂予监外执行期满且刑罚执行完毕后才案发,B.,乙因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1998,年,6,月刑满释放,又于,2000,年,5,月犯抢劫罪,应处有期徒刑,10,年,C.,丙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1998,年刑满释放,,1999,年因危险物品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D.,丁,1985,年因反革命罪被判刑,,1999,年有因犯煽动分裂国家罪被判有期徒刑,3,年,答案,BD,。,A,中,被告人杨某前后所犯的都是故意犯罪,前罪为诈骗罪,后罪仍为诈骗罪,后罪距离前罪没有超过,5,年,因后罪数额巨大,也有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这些条件均符合累犯的构成条件。但杨某是在监外执行期间犯后罪,这不符合累犯所要求的前罪刑罚执行完毕这一条件,因而杨某的行为不构成累犯,1997,年刑法将反革命罪的章名修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罪,但这不影响,D,成立累犯。,A,中甲的假释考验期尚未满,属于在假释考验期又犯罪,不成立累犯。,C,中危险物品肇事罪是过失行为,所以不成立累犯。,3.,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累犯的构成条件是(),A.,前后两罪都是危害国家安全罪,B.,前后两罪中有一罪是危害国家安全罪,C.,前后两罪是判处了或者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危害国家安全罪,D.,后一危害国家安全罪必须发生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后,5,年之内,答案,A,。,4.,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甲于,1998,年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于,2001,年,4,月缓刑考验期满。,2003,年,5,月,甲又抢劫了,5000,元甲。甲成立累犯,B.,乙因窝藏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2000,元。,1998,年,3,月,乙刑满释放,但罚金一直没有缴纳。,2004,年,5,月,乙又因犯故意杀人罪。乙成立累犯,C.,丙于,1998,年,3,月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2002,年,4,月,23,日,丙被假释,,2003,年,3,月,15,日假释考验期满。,2003,年,3,月,15,日,丙又犯了强奸罪。丙成立累犯,D.,丁于,1993,年犯间谍罪,于,1998,年,3,月刑满释放。,2004,年,3,月,丁又犯间谍罪。丁成立累犯,答案,D,。一般累犯中的刑罚执行完毕,是指主刑执行完毕,如主刑执行完毕,而附加刑未执行完毕,仍可以成立累犯。缓刑考验期满,不能视为刑罚执行完毕,即被判处缓刑的罪犯在缓刑考验期满后再犯新罪的,不成立累犯。所以,A,、,B,都不正确。,C,中的,2003,年,3,月,15,日仍属于假释考验期内,而不是假释考验期满,所以不成立累犯。,5.,郭某因抢劫罪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4,年后获得假释,随即又参加间谍组织,刺探我国机密情报。郭某()。,A.,构成一般累犯,B.,构成反革命累犯,C.,构成危害国家安全累犯,D.,不构成累犯,答案:,D,。本题中郭某再犯罪是在假释考验期内,应实行数罪并罚,而不是累犯。,第三节 自首和立功,05,年卷二,6,下列情形哪一项属于自首?,A,甲杀人后其父主动报案并将甲送到派出所,甲当即交代了杀人的全部事实和经过,B,甲和乙共同贪污之后,主动到检察机关交代自己的贪污事实,但未提及乙,C,甲和乙共同盗窃之后,主动向公安机关反映乙曾经诈骗数千元,经查证属实,D,甲给监察局打电话,承认自己收受他人,1,万元贿赂,并交代了事情经过,然后出走不知所踪,答案:,A,。,A,项中甲父将甲送到派出所,符合,“,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甲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应认定为自首。,B,项中甲没有如实供述共同犯罪中的同案犯乙,不能认定为自首。,C,项中甲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行为以外的其他罪行,成立立功,而不是自首。,D,项中甲不符合自动投案的条件,不能认定为自首。,强化模拟,P106,1.,甲贪污公款,30,万元,后逃到外地,因害怕从重处罚,为了争取宽大处理,即向原居住地检察机关写了一封信,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罪行和赃款隐藏地点,甲在赶回原居住地投案的过程中被公安机关逮捕。甲属于()。,A.,自首并有立功表现,B.,自首,C.,坦白,D.,非自首情况,答案:,B,。自首的构成。甲先以书信投案,后在投案途中被逮捕的,符合自首的条件。,2.,犯罪分子自动投案以后的下列表现中,可以认定为自首的是()。,A.,交代了自己所犯数罪中的次要罪行,B.,共同犯罪的主犯只交代了自己所犯的全部罪行,C.,共同犯罪的从犯承揽了共同犯罪其他共犯的全部罪行,D.,如实供述了所犯之罪的主要情节和基本过程,答案:,D,。自首的构成。只要如实供述了所犯之罪的主要情节和基本过程,就可以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不要求交代全部细节。但如果避重就轻,逃避惩罚的,则不成立自首。,3,某甲在某树林里发现一对男女在发生两性关系,即冒充联防队员将男青年骗到一僻静处,又回来以暴力手段从女青年身上强行搜走了人民币,300,元,并将该女青年强奸。后某甲的妻子发现了某甲的罪行,就将领某甲到公安机关自首。投案后,某甲只交代了抢劫人民币,300,元的罪行,隐瞒了强奸妇女的罪行。某甲的行为()。,A,构成抢劫罪和强奸罪,B,对两个罪行都构成自首,C,只在抢劫罪范围内成立自首,D,没有自首行为,答案:,AC,。自首的构成。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仅如实供述所犯数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对如实供述部分犯罪的行为,认定为自首。,4.,某日,叶某骑车时,一辆大货车将高某撞倒在地。高某即昏迷过身去。高某的钱包甩落在地上,一捆人民币,5000,元甩出包外。叶某便将这捆钞票拾起装进自己的旅行袋内。后公安机关追查高某钱的下落,叶某知道后害怕受到处罚,便将,5000,元送到公安机关,并交代了事情经过。叶某的行为()。,A,叶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B,叶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C,叶某的行为构成自首,D,叶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答案:,BC,。自首的构成和盗窃罪的特征。叶某在公安机关发觉自己犯罪行为之前,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成立自首。,5,张某因涉嫌犯受贿罪被某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在逮捕期间,张某主动交代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自己受贿,80,万元和贪污,30,万元的犯罪事实,经查属实。对张某行为正确的处理是()。,A,张某交代受贿,80,万元和贪污,30,万元的犯罪事实属于自首,B,张某交代受贿,80,万元和贪污,30,万元的犯罪事实不属于自首,而是坦白,C,张某交代贪污,30,万元犯罪事实属于自首,D,张某交代受贿,80,万元和贪污,30,万元的犯罪事实都不属于自首,答案:,C,。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罪行属同种罪行的,不成立自首,所以张某交代受贿,80,万元的犯罪事实不属于自首。,6,甲乘其妻子上夜班之机,乔装打扮后外出作案。当甲来到一昏暗僻静之处,见前面有一妇女,便将其击倒后实施奸淫。事毕又强抢该妇女的挎包一只,内有钱财若干,然后逃离现场。被害妇女连夜到公安机关报案。当被害妇女报案回到家中,发现自己的挎包已在家中桌上,知是自己丈夫所为,遂与丈夫发生争吵。甲知道所奸之人为自己妻子,所抢之物为自己家中财物,以为无事,第二天便偕同妻子,前往公安机关说明情况并主动讲清前晚所做之事。公安机关依此逮捕了甲。甲的行为()。,A,构成强奸罪,B,构成抢劫罪,C,成立自首,D,不构成犯罪,答案:,ABC,。甲奸淫其妻和抢劫其妻挎包的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和抢劫罪。甲自以为无事,前往公安机关说明情况,但其主动交代所犯之罪行,已构成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7,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甲将自己盗窃的,4,万元寄给当地的公安机关,但没有署名。甲的行为是自首。,B,乙用刀将自己的邻居刺死。乙主动到村居委会投案,在公安机关询问时,乙如实供述了自己将邻居刺死的客观事实,但声称自己主观上只有伤害故意,后来乙被人民法院认定为故意杀人罪。乙的行为是自首,C,丙在强奸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但是在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和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过程中,丙又翻供。但在一审判决前,丙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丙的行为不成立自首,D,丁因故意杀人罪被公安机关逮捕。在羁押期间,丁的父亲在会见丁时向其告诉了本村某村民制造枪支的犯罪行为。丁随后向公安机关揭发了这一犯罪事实,公安机关从而侦破了这起案件。丁的行为不成立立功,答案:,B,。以不署名或者化名将非法所得寄给司法机关或者报刊、杂志社的,不是自动投案。所以,,A,不正确。,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要是指客观犯罪事实,因此,如实供述了致人死亡的事实,但声称自己主观上只有伤害故意的,应当认定为自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立功所揭发的他人犯罪事实、所提供的他人犯罪的重要线索,不需要原本由行为人掌握,行为人的亲友等(司法工作人员除外)告知行为人后,由行为人揭发或者提供的,不影响立功的成立。,8,1998,年,7,月,30,日晚,10,时许,被告人庄保金想去江头村罗继永的代销店偷店钱。于是伺机溜进店内躲于货柜后面。次日凌晨零时左右,店主罗继永关门熄灯睡下,被告人庄保金从货柜后走出来欲行窃,被睡在店堂地上的罗继永发觉并紧紧抓住其右脚,庄保金逃跑不成,即从地上摸到一砖块朝罗继永头部猛砸数下,致砖块被砸成数块后继续击打。罗被砸晕后被告人庄保金将罗继永放钱的办公室抽屉内的,2300,元劫走。经法医鉴定,罗继永是被钝器打击头部致颅骨骨折,脑组织损伤而死亡。侦查人员在侦破此案、排查犯罪嫌疑人的过程中,发现庄保金表现反常。据此,公安人员认为庄保金有重大嫌疑,对其传唤。庄保金一经传唤,就供认了犯罪事实。公安人员根据庄保金的供述,到其家中查获了其劫得的现金,2000,元及作案时的衣服、鞋子。庄保金的行为()。,A,构成抢劫罪,B,属于入户抢劫,C,不构成自首,D,构成故意杀人罪,答案:,ABC,。抢劫罪和自首。庄保金在,已被公安机关列为重大嫌疑人之后,在接受公安机关询问后如实交代犯罪事实,不符合主动投案的条件,,从而不成立自首。罗继永的代销店同时又是其起居之处,应认定为入户抢劫。,9.,下列属于自首的是(),A.,甲某犯抢劫罪后,自动投案,但在投案以后又逃跑。后来被公安机关抓获,如实承认自己的罪行,B.,乙某在犯盗窃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但后来又翻供,拒不认罪。知道被检察机关起诉至法院,在庭审期间才恢复原先如实的供述,C.,丙某在诈骗时被当场抓获。在审讯中,丙某又主动交代曾经诈骗作案,5,起犯罪事实,D.,丁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但拒不供出其所知的同案犯,答案:,B,。,A,不是自首,行为人逃跑以后是被抓回来的,不是自动投案,不成立自首。,10,、下列有关于自首,说法不正确的是(),A,甲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的过程中,由于身无分文,无法继续生活下去,于是向当地的乡政府投案。甲的行为不成立自动投案,B,乙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但这些在这之前已经被司法完全掌控,并有充分的证据。乙的行为不成立自首,C,丙在将邻居打死后,到当地派出所报案并如实讲述了整个事情的经过。丙提出自己的行为是正当防卫,但后经调查,丙的行为是防卫不适时。丙的行为不成立自首,D,丁是某盗窃集团的一个成员。丁在,“,严打,”,期间,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所参与的罪行,但没有供述其所知道的其他同案犯。丁的行为不成立自首,答案:,ABC,。自动投案不要求出于特定的动机与目的。出于真心悔悟、为了争取宽大处理、以为亲友劝说、出于潜逃后生活所迫等,都可能成为自动投案的动机与目的,不影响自首的成立。不要因为出于争取宽大处理或者生活所迫的动机,而否认投案的自动性。,一般自首中所供述的罪行是否被司法机关所掌控,不影响自首的成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是否影响自首成立问题的批复,规定,根据刑法第,67,条第,1,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不影响自首的成立。,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供述所指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所以,,D,是正确的。,11.,下列成立自首的是()。,A,甲在故意杀人后,逃到自己的叔叔家。乙得知甲的犯罪事实后,在向公安机关询问时,规劝甲投案自首,甲表示同意。报案后,乙为防止甲逃跑,就趁甲不注意,用绳索将甲捆起来,后交给赶来的警察。甲在被审讯期间,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B,乙用刀将自己的邻居刺死。乙主动到村民委员会投案,在公安机关询问时,乙如实供述了自己将邻居刺死的客观事实,但他又基于被害人先动手这一情节,声称自己这是正当防卫。后来乙被人民法院认定为故意杀人罪,不成立正当防卫,C,丙在与他人斗殴中将他人伤害致死,随后向司法机关自动投案。但在供述中编造了对方持刀先伤害自己,在本人的人身遭受严重侵害到情况下,夺刀自卫。致使不法侵害人死亡的事实。实际上,致人死亡的凶器是丙事先准备的,并非死者所有,D,丁在抢劫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但是在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和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过程中,丁又翻供。但在一审判决前,丁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答案:,ABD,。,A,是亲属送犯罪嫌疑人自首,对于这种投案方式,即使犯罪嫌疑人本人可能缺乏投案的自动性,但从刑事政策的精神出发,这要嫌疑人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也可以成立自首。,B,中乙如实供述了犯罪的客观事实,对自己行为性质的辩解不影响自首的成立。,C,中丙没有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所以不成立自首。,12,、张某与妻子管某发生争吵,被他人劝开。张服了安定药准备睡觉,在卧室内,张又与管发生争吵,在厮打中,张某将管某掐死。张某的亲属闻讯后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对已熟睡的张某进行看守防止其外逃。后公安机关人员赶到,将张某抓获,张某如实交代的犯罪事实。关于张某的行为,说法正确的是(),A,构成故意杀人罪,B,不构成犯罪,C,成立自首,D,不成立自首,但成立坦白,答案:,AC,。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视为自动投案。对送去的理解不能狭隘,不能仅理解为亲友将犯罪嫌疑人亲自送到司法机关的行为,而应从这一规定的本质上去理解。这一规定的本质含义是使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后能将其有效地至于司法机关的控制之下,并使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只要亲友能将犯罪嫌疑人置于司法机关的有效控制之下,都应当看做,“,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06,年卷二,6,甲和乙共同入户抢劫并致人死亡后分头逃跑,后甲因犯强奸罪被抓获归案。在羁押期间,甲向公安人员供述了自己和乙共同所犯的抢劫罪行,并提供了乙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关押在另一城市的看守所的有关情况,使乙所犯的抢劫罪受到刑事追究。对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的行为属于坦白,但不成立特别自首,B,甲的行为成立特别自首,但不成立立功,C,甲的行为成立特别自首和立功,但不成立重大立功,D,甲的行为成立特别自首和重大立功,答案:,D,。这题的考点主要是特别自首和立功的成立条件。,甲因犯强奸罪而被抓获,主动供述了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抢劫罪,对抢劫罪应成立特别自首。因此,选项,A,是错误的。,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属于立功。甲提供乙在另一城市看守所的有关情况,应当视为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属于立功。因此选项,B,是错误的。根据,解释,第,7,条第,1,款的规定,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在逃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属于重大立功表现。根据,解释,第,7,条第,2,款的规定,重大犯罪嫌疑人,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甲和乙入户抢劫并致人死亡,有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D,正确。,8.,关于累犯,下列哪一判断是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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