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目录第一章 总则1第二章 城市土地使用22.1 城市用地分类22.2 城乡用地评定22.3 建筑基地控制指标22.4 建设用地兼容性42.5 建筑容量指标5第三章 建筑管理73.1 建筑布局73.2 建筑间距73.3 建筑物退让9第四章 公共服务设施134.1 总体要求134.2 教育科研设施134.3 医疗卫生设施134.4 社会福利设施134.5 体育设施134.6 社区服务设施配建14第五章 城市绿地155.1 城市绿线155.2 公园绿地规模指标155.3 防护绿地规模指标155.4 附属绿地控制指标155.5海绵城市建设控制16第六章 城市设计和景观控制17
2、6.1 城市设计176.2 景观控制17第七章 历史文化名城、街区的保护19第八章 道路交通规划20第九章 市政公用设施239.1 供水工程239.2 排水工程239.3供电工程259.4通信工程269.5 燃气工程279.6 供热工程279.7 环境卫生设施279.8 城市管线综合28第十章 城市防灾3010.1 总体原则3010.2 城市抗震防灾3010.3 城市消防3010.4 城市防洪排涝30第十一章 空域保护和地下空间利用3111.1 城市空域保护3111.2 地下空间利用31第十二章 附则32附录 名词解释33第一章 总则1.1为了科学指导城市规划的编制,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实现城市
3、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维护公共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及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法规、标准、规范,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1.2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和县,凡在市、县城市规划区内从事城市规划、建设工程设计和规划管理的相关活动,都应当遵守本规定。1.3市、县人民政府可以结合当地实际和建设项目实际,制定相应的技术标准。第二章 城市土地使用2.1 城市用地分类2.1.1城市用地,根据其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分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执行。2.1.2在满足安全、环境等要求和相
4、关标准、规范的前提下,提倡同一地块内不同使用功能的混合。2.1.3坚持集约节约土地、功能合理布局、倡导职住均衡等原则,积极推广海绵城市、绿色建筑等建设理念。2.2城乡用地评定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结合土壤环境基础数据,以及城乡用地评定标准等要求,合理选择城乡发展用地,尤其涉及疑似污染及污染的地块,用途变更为居住、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的,应书面征询同级环境保护部门关于土壤环境状况意见后才能进行变更。未进行土壤环境调查及风险评估的,未经治理修复或治理修复不符合相关标准的,不得办理相关规划审批事项。2.3 建筑基地控制指标2.3.1建筑基地面积大于、等于10000平方米的成
5、片开发地区,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报城市或者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并在审定前予以不少于十日的公告;未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不得进行建设。建筑基地面积小于10000平方米的,在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未禁止的情况下,各市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提出规划设计条件,或制定实施细则进行具体规定。2.3.2建筑基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一般不得单独建设(不含私房改造):表2.1 建筑基地最小面积表建设项目类型住宅建筑非住宅建筑低层多层小高层高层低层多层高层新区建筑基地面积(m2)50010001500200010003000旧区建筑基地面积(m2)400800130015008002
6、500注:表示无限制。对未达到表2.1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满足城市规划要求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先制定修建性详细规划后进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一)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它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三)能满足日照间距、停车位、绿地率要求的。 302.4 建设用地兼容性各类建设用地的可兼容性应符合表2.2规定。表2.2 建设用地可兼容性表用地性质建筑类别一类居住用地二类居住用地三类居住用地行政办公用地商业商务用地文化设施用地娱乐康体用地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体育用地医疗卫生用地教育科
7、研用地社会福利用地文物古迹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物流用地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绿地广场用地R1R2R3A1B1/B2A2B3B4A4A5A3A6A7MWSUG1/G2G3居住类普通住宅别墅公寓(单身、宿舍)老年公寓托幼教育科研类中小学商业服务业类大型金融商贸服务设施商务办公设施大型综合市场(超市、农贸市场等)酒店式公寓(对外营业经营类)公共服务类行政办公设施大型文化娱乐设施医疗卫生设施科研教学设施体育设施工业仓储类一类工业建筑二类工业建筑三类工业建筑普通储运仓库危险品仓库交通市政设施类社会停车场加油站市政公用设施注:允许设置(无限制条件);可以设置(有限制条件,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具体
8、条件和规划要求确定);为不允许设置。小区配套服务设施的比例及内容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2016年版)相关要求建设。大型金融商贸服务及文化娱乐设施是指面向社会经营的服务设施。2.5 建筑容量指标2.5.1容积率计算时,一般情况下建筑面积计算值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的规定执行,遇到下列情况的,按照本规定执行。(一)当住宅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4.9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当住宅建筑层高大于7.6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算。(二)当办公建筑标准层层高
9、大于5.5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当办公建筑层高大于8.8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算。(三)当普通商业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6.1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当普通商业建筑层高大于10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算。(四)半地下室的顶板面高出室外地面1.5米以上时,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半地下室的顶板面高出室外地面不足1.5米的,其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地下室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五)在主体结构内的阳台,
10、应按其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全面积;在主体结构外的阳台,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2面积。当进深超过1.8米的各类阳台,均按全面积计入容积率。(六)建筑物顶部有围护结构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结构(设备管道)转换层,底层车库、杂物间等。当层高在2.2米及以上的按全面积计入容积率,若层高不足2.2米的按1/2面积计入容积率。2.5.2各类建筑密度、容积率上限指标表2.3 各类建筑密度、容积率上限指标建筑类型建筑密度(%)容积率新区旧区新区旧区类气候区类气候区类气候区类气候区类气候区类气候区类气候区类气候区类气候区类气候区类气候区类气候区住宅建筑低层3133353335400.91.01
11、.11.01.11.2多层2426282628301.51.61.71.61.71.8中高层2324252425281.81.92.01.92.02.2高层2020202020203.53.53.53.53.53.5办公建筑类多层40502.53.0高层35405.06.0商业建筑类多层50603.54.0高层50555.56.5类气候区:榆林市北部;类气候区:西安、宝鸡、咸阳、铜川、渭南、杨凌、延安、榆林市南部;类气候区:汉中、安康、商洛。注:城市各类建筑的建筑密度、容积率上限按表2.3控制。综合类建筑按不同性质建筑面积比例折算,混合层取两者的指标值作为控制指标的上、下限值。第三章 建筑管理
12、3.1 建筑布局建筑布局、朝向、形态等,尽可能利于自然采光、通风,减少建筑能耗。3.2 建筑间距3.2.1各类建筑物的建筑间距除应当满足消防、交通、卫生、环保、抗震、工程管线、建筑保护和城市空间景观等方面的要求外,还应同时符合本规定的要求。新建建筑对要拆除建筑产生日照影响的,应当先拆除后建设。现状住宅建筑的日照时间低于国家现行标准的,周边用地的开发建设不应减少其现有日照时间。住宅建筑应同时满足日照间距、最小间距、建筑退让等要求。3.2.2住宅日照间距控制3.2.2.1低层、多层正南北向条式住宅建筑的日照间距系数低限值可参考表3.1执行。具体日照间距控制应以日照分析结果为准。表3.1 建筑日照间
13、距系数表地市纬度(a1)大寒日太阳直射点纬度(a2)大寒日日照间距系数日照1小时日照2小时日照3小时西安341620161.311.351.40宝鸡342320161.321.361.41咸阳342120161.321.361.41铜川350320161.361.401.45渭南343120161.321.361.42汉中330320161.251.281.34安康324220161.241.281.33商洛335620161.291.331.38延安363620161.431.471.53榆林381720161.531.581.64杨凌341620161.311.351.40注:大城市采用大
14、寒日日照2小时标准,中小城市采用大寒日日照3小时标准。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确因现状用地条件限制,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3.2.2.2不同方位建筑的日照间距折减系数可按表3.2换算。表 3.2 不同方位日照间距折减换算表方位015(含)1530(含)3045(含)4560(含)60折减值1.00 L10.90 L10.80 L10.90 L10.95 L1注: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偏东、偏西的方位角。L1 为当地正南朝向建筑的标准日照间距(m)。本表仅适用于无其他日照遮挡的平行布置条式建筑之间。3.2.2.3低层、多层正南北向条式民用建筑的建筑间距,按下列公
15、式计算(对于山区城市可采用日照分析计算确定):建筑间距:L=i(H-h)L=建筑间距i=日照系数H=遮挡建筑遮阳点与被遮挡建筑室内地坪的相对高度h=被遮挡建筑底层窗台面高度,一般取0.9米。3.2.2.4当两幢建筑正负零不在同一高程时,以被遮挡建筑所在高程0为基准计算遮挡建筑高度。3.2.2.5高层住宅建筑应与受其影响的周边地区统一规划,并应进行日照分析,保证高层住宅建筑之间及受影响的周边地区住宅建筑的有效日照时间符合大寒日的日照要求。在有效日照时间段内,高层住宅建筑计算起点位置获得日照的连续时间值或2个时间段的累加值。3.2.3住宅建筑之间的间距3.2.3.1平行或垂直布置的住宅建筑之间及住
16、宅建筑山墙之间的最小建筑间距应符合表3.3规定。表3.3 住宅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米)高层(遮挡)多层(遮挡)低层(遮挡)平行布置垂直布置山墙平行布置垂直布置山墙平行布置垂直布置山墙两侧单侧或无两侧单侧或无两侧单侧或无高层(被遮挡)302513-181513-181513-多层(被遮挡)302013-12108-12-6-低层(被遮挡)302013-12108-6-注:“遮挡”是指建筑南北向平行或垂直布置时,该住宅建筑位于其它建筑南侧,其为遮挡建筑,“被遮挡”是指平行或垂直布置时,该住宅建筑位于其它建筑的北侧,其为被遮挡建筑。两幢建筑相对位置东西向布置时,其建筑间距分别按上表规定的遮挡建筑和被
17、遮挡建筑分别确定建筑间距,然后取其平均值。“两侧”是指相对两侧山墙均有窗户、阳台或开门;“单侧或无”是指相对山墙一侧无或两侧都无窗户、阳台或开门。“-”表示按消防和施工安全等控制。如山墙之间有公共道路的,在符合消防和施工安全等要求的同时,山墙间距不得小于6米。建筑山墙长度小于、等于16米的,其间距按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建筑山墙长度大于16米的,其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两建筑之间夹角小于45度时,视为平行布置。大于45度时视为垂直布置。3.2.3.2当非住宅建筑位于住宅建筑的南侧或东西侧时,其最小建筑间距仍按表3.3控制。3.2.3.3医院的病房楼、休(疗)养建筑、老年公寓、幼儿园、
18、托儿所等特殊建筑的日照间距,均应满足冬至日3小时日照。中、小学教学楼应满足冬至日2小时日照。3.2.3.4高层建筑、非条式建筑以及有争议的不易确定的建筑日照间距以综合日照分析结果为准。3.3 建筑物退让沿建设用地边界和沿城市道路、绿地、河道、铁路两侧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应符合日照、消防、抗震、安全的要求,并综合考虑采光、通风、环保、工程管线和文物保护等要求,同时符合本规定。3.3.1建筑后退用地红线控制3.3.1.1建筑物退让建筑基地边界距离,按以下规定控制,但离边界距离小于消防间距时,应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建筑基地边界另一侧有建筑物的,除符合本条规定外,还应符合本规定其它关于建筑间距的要求
19、;另一侧是城市道路、河道、绿地的,还应满足退让城市道路红线、蓝线、绿线等规定的要求。(一)民用建筑南、北朝向退让有日照要求的建筑基地边界距离按建筑日照间距的一半退让;(二)民用建筑除南、北朝向外的其余朝向退让建筑基地边界最小距离不得小于3米;(三)综合楼住宅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50%时按住宅建筑退让,住宅建筑面积所占比例50%时,按非住宅建筑退让。3.3.1.2地下建筑物退让建筑基地边界的距离,不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的底部的距离)的0.6倍,且其最小值不得小于3米。3.3.2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控制3.3.2.1各类建筑后退城市道路红线距离应符合表3.4之规定,
20、最小距离不得小于3米。表3.4 建筑物后退城市道路规划红线最小距离(米)道路宽度建筑高度小于24米24-50米大于50米40米6101530米,40米581520米,30米461520米3515注:旧城区及地形较为复杂的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距离可酌情减少,但不得小于表中相应指标的0.9倍。高低层组合的建筑后退距离按建筑不同高度分别控制。道路旁的新建开放街区建筑退红线最多可缩小至70%。3.3.2.2道路平面交叉口四周的建筑物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表3.4规定数值(由道路规划红线直线段与曲线段的连接点算起),并应同时满足交叉口行车三角视距控制要求。3.3.2.3建筑物的围墙、基础、台阶、阳
21、台和附属设施,不得逾越道路规划红线。在规定的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范围内,不得设置非市政配套类零星建(构)筑物。3.3.3建筑后退对外交通线距离控制3.3.3.1建筑后退公路距离沿公路(高速公路除外)的建筑物,在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路段两侧,按后退城市道路红线要求执行;在其余路段两侧,其后退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平原地区,国道不少于30米,省道不少于20米,县道不少于10米,其它道路不少于5米;地形较为复杂地区,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其它道路不少于5米。高速公路两侧,建筑后退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平原地区不少于50米,地形较为
22、复杂地区不少于30米。高速公路穿越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路段两侧如有规划和新建的开发区、学校、货物集散地、商业网点、农贸市场等,则建筑后退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平原地区不少于100米,地形较为复杂地区不少于80米。3.3.3.2建筑后退铁路距离铁路沿线的建筑物后退铁路边沟(坡脚)的距离应符合表3.5的要求。表3.5铁路沿线建筑物后退铁路最小距离(米)等 级建筑物后退距离(米)铁路干线30铁路支线、专用线15城市地铁线(地面部分)303.3.4建筑物退让规划绿线的规定。建筑物临界处是公共绿地的,各类建筑的最小退离距离按表3.6控制。表3.6 建筑退让公共绿地最小距离建筑高度退让距离
23、(米)小于24米524-50米8大于50米10注:道路旁的新建开放街区建筑退绿线最多可缩小至70%,但不得小于5米。3.3.5建筑物退让规划蓝线的规定。沿河道规划蓝线两侧新建建筑物,其后退河道规划蓝线最小距离不得小于10米。3.3.6建筑物退让规划紫线的规定。建筑物退让历史文化名城规划紫线的距离,在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时具体确定。退让其他城市规划紫线的距离,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具体确定。退让历史文化街区外的历史建筑规划紫线的距离,由历史建筑保护规划具体确定。3.3.7建筑物退让规划黄线的距离,按照城市各项基础设施相关规定进行确定。工程管线与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净距应符合表3.7规定。表3
24、.7 工程管线与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净距(米)地下管线名称水平距离(米)架空管线水平距离(米)给水管d200mm1.0电力线3kV边导线1.0d200mm3.03-10kV边导线1.5污水、雨水排水管2.535-66kV边导线3.0110kV边导线4.0220kV边导线5.0330kV边导线6.0500kV边导线8.5750kV边导线11.0燃气管低压0.7通信线2.0中压B1.0A1.5次高压B5.0架空管线垂直距离A13.5电力线3kV及以下3.0热力管直埋3.03kV-10 kV3.035kV4.066kV5.0电力管线直埋0.6110kV5.0保护管220kV6.0330kV7.0通
25、信管线直埋1.0500kV9.0管道1.5750kV11.5管沟0.5通信线1.5注:其它按照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执行。 管线退建筑物距离,除次高压燃气管道为其至外墙面外均为其至建筑物基础,当次高压燃气管道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或增加管壁厚度时,管道距建筑物外墙不应小于3.0m。3.3.8建筑物沿街部分长度超过150米或总长度超过220米时,应设置净高与净宽均不小于4米的消防车道。3.4建筑物的高度应符合城市空域、历史文化和风景名胜资源保护以及建筑间距、城市景观等方面的要求。3.5高度超过l00米的超高层建筑,其建筑间距和退让用地边界、城市规划道路红线、河道、城市轨道、铁路等距离,应当在制
26、定详细规划、出具建设用地规划条件时研究确定;根据其所处区位、使用功能等,必要时应当在高层建筑相关规定的基础上,适当扩大建筑间距和退让距离。第四章 公共服务设施4.1 总体要求市、区级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建设应符合城市公共设施规划规范(GB50442-2015)的要求;居住区级公共服务设施的分级配建、项目设置应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16年版)的相关要求,引导优质公共服务设施合理布局。4.2 教育科研设施居住区户数在1500户以上的,应规划建设幼儿园;居住区户数在4000户数及以上的,应规划建设小学;居住区户数在10000户以上的,应规划建设中学。在中小学、幼儿园周边
27、50m半径范围内,不得安排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和排放有毒有害物质、产生噪声污染的建设项目。在正门两侧各30m范围内,不得设置垃圾中转站、机动车停车场、集贸市场。开发建设居住区,应按户数要求,同步规划建设幼儿园、中小学。因居住区户数较少或没有建设条件的,应按规定交纳城市教育设施配套建设费,由相关部门统筹规划建设。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特殊教育等用地面积指标应当符合教育科研用地的有关规定。4.3 医疗卫生设施医疗卫生设施规划布局应集中与分散相结合,优先考虑设置综合医院、各类专科医院、预防保健机构和急救网络设施,选址在环境安静、交通便利的地段,并按相关规范留有足够的卫生防护距离。居住区配建门诊
28、所及医院,设于交通便捷、服务距离适中的地段。1-1.5万人设置一处卫生服务站。4.4 社会福利设施社会福利设施宜配置老年人社会福利院(敬老院)、儿童福利设施、残疾人康复中心、救助管理站等项目,并应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不断完善。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托老所、老年活动中心等养老服务设施宜按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标准进行规划建设。4.5 体育设施市、区级公共体育设施宜包括体育场、足球场、游泳馆、体育馆及配套设施等,布局宜相对集中,形成市、区级体育中心。新建居住区按室内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0.1平方米或室外人均用地面积不低于0.3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群众健身设施,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建设、同步交付使用。老城
29、区或者已建成居住区内体育健身设施不达标的,要通过改造等方式予以完善。4.6 社区服务设施配建新建社区商业和综合服务设施面积占社区总建筑面积的比例不低于10%。按照每100户20平方米的标准建设社区办公和服务活动用房,社区一般情况下要建有不低于1000平方米的室外活动场所。标准化菜市场服务半径不宜大于800米,其它类型菜市场服务半径由各市县(区)结合地域实际情况自行研究制定。新建菜市场、菜店,要结合街道、服务中心布局,菜市场宜与住宅相对隔离,应符合环境及安全等相关要求。 第五章 城市绿地5.1 城市绿线5.1.1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确定防护绿地、大型公园绿地等的绿线。5.1.2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
30、规定绿地率控制指标和绿化用地界线的具体坐标。5.1.3修建性详细规划应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绿地布局,提出绿化配置的原则或者方案,划定绿地界线。5.2 公园绿地规模指标5.2.1综合公园应在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中优先考虑,综合公园的用地面积不应小于5公顷。5.2.2居住区公园最小规模1.0公顷,小游园最小规模0.4公顷。5.3 防护绿地规模指标5.3.1城市内河、湖等水体及铁路旁的防护林带宽度应不少于30米。5.3.2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项目应当建设宽度不低于50米的防护林带。5.4 附属绿地控制指标5.4.1居住区绿地(一)新区建设绿地率不应低于30,旧区改建绿地率不宜低于25%。集中绿地面积应
31、当占建设项目用地总面积的10至15,并且绿地应满足有不少于1/3的绿地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的要求,并便于设置儿童游戏设施和适于成人游憩活动。(二)居住区内公共绿地的总指标,应根据居住人口规模分别达到:组团不少于0.5m2/人,小区(含组团)不少于1m2/人,居住区(含小区与组团)不少于1.5m2/人,并应根据居住区规划布局形式统一安排、灵活使用。旧区改建可酌情降低,但不得低于相应指标的70。5.4.2单位附属绿地初等教育建设用地绿地率为30,卫生院及社会医疗场所、妇幼保健、卫生防疫站绿地率为25。其他学校、体育、文化娱乐设施、疗养院、机关团体等单位的绿地率不得低于35;交通枢纽、
32、仓储、商业中心等项目的绿地率不得低于20;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项目的绿地率不得低于30。5.4.3道路附属绿地道路附属绿地的绿地率应符合下列规定:表5.1 道路附属绿地的绿地率控制指标道路绿地率园林景观路40红线宽度大于50m30红线宽度在4050m25红线宽度小于40m20道路绿地布局中,种植乔木的分车绿带宽度不得小于1.5米;主干路上的分车绿带宽度应不小于2.5米;行道树绿带宽度不得小于1.5米。5.5海绵城市建设控制城市各级绿地应按照海绵城市的建设要求,因地制宜、积极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目标与相应控制指标。城市绿地海绵城市建设应以雨水下渗、消减径流峰值、控制面源污染、收集回用及提高区域内涝防治
33、能力为主要功能,并依据绿地类型和周边用地性质,合理确定设施规模与技术组合。 第六章 城市设计和景观控制6.1 城市设计6.1.1编制各个阶段的城市规划均应重视加强城市设计,创造良好的城市景观。6.1.2城市核心区和中心地区、历史风貌地区、新城新区、重要街道、滨水地区、山前地区及具有特殊价值的地区等重点地区应当开展城市设计,为规划、实施管理提供指导。6.1.3城市设计应对景观地区、地带、景观保护范围、节点的建筑物、构筑物、城市小品等的体量、形式、风格、高度、色彩等方面提出相应的技术要求,应结合物质景观统筹安排非物质要素的载体与保护。6.1.4城市设计应注重与山水自然的共生关系,营造出具有地域性和
34、独特性的城市天际线。6.1.5编制省内不同地域的城市设计应符合三大自然区域特点,充分利用地形地貌条件,挖掘地域文化内涵,塑造真正有别于其它地域的形象,构建与自然山体、河流等自然地理条件相协调的城市空间。6.1.6在规划编制与审批中,有条件的市、县(区)应当积极使用城市三维仿真技术、BIM等新方法、新手段开展城市设计工作。6.2 景观控制6.2.1住宅建筑景观(一)新建住宅建筑应当成片规划,尽量避免零星插建。(二)同一居住建筑群体的风格、造型、色彩应协调统一,并在此基础上,谋求单幢居住建筑的标识性。(三)封闭阳台,空调室外机、太阳能热水器、防盗铁栅等户外设施的安装,宜以楼幢为单位统一进行,不得影
35、响城市景观。6.2.2城市道路界面景观(一)沿城市道路建筑红线与城市道路红线之间要合理布置绿化、城市小品。不得随意安排建设锅炉房、厨房间、污水池、化粪池等有碍城市景观、市容卫生的附属设施。(二)沿城市道路建筑立面上设置烟囱、垃圾道、空调室外机等设施时,应对上述设施进行隐蔽或美化。(三)沿街原则不设置实体围墙。确需砌筑的实体围墙,形式要美化,与周围景观协调,高度不宜超过2.2米。(四)围绕高架桥两侧、河道两岸、主次干道周边、重要城市景观节点附近开展“第五立面”整治,严禁屋顶搭建各类违章构筑物,多层住宅屋顶鼓励平改坡,公共建筑和高层裙房部分进行屋顶绿化建设,建筑屋顶色彩应与周边区域相互协调。6.2
36、.3城市建筑室外装修(一)沿街建筑立面装修不应增设突出建筑红线的立柱、台阶等。雨蓬、招牌、灯饰等可外挑,但外挑部分不得挑出后退道路红线距离总宽度的1/4,且其离室外地面的净空高度不得小于3米,一层空调室外机安装净空高度不得小于2米。(二)室外装修不得增加使用面积,屋顶装修应符合有关间距、景观等的规定。6.2.4城市雕塑和建筑小品(一)雕塑和小品应该造型优美,其设计应结合设置环境的人文景观、自然景观考虑尺度、色彩、质感等因素。(二)沿城市道路布置的栏杆、座椅、报亭、垃圾桶等设施,应当统一规划,其形式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6.2.5户外广告、招牌和指示牌(一)设置广告、招牌、指示牌应当遵循安全、美观
37、的原则,并应符合建筑物交通、消防、通风、采光、安全等要求。(二)在道路交叉口和绿化隔离带内不应设置影响交通视线的灯箱、广告、招牌、指示牌。风景游览区和历史文化保护区域内设置广告、招牌、指示牌等,其形式应与所处的环境相协调。城市纪念性建筑、教育文化设施、政府行政用地及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应设置商业性广告。住宅建筑上不得设置广告牌等设施,高层建筑的消防登高面不应设置广告设施。 第七章 历史文化名城、街区的保护7.1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严格保护的原则,保持和延续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不得改变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和
38、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7.2合理确定历史文化名城、街区的人口密度,降低建筑密度,改善城市基础设施,改善居住条件,增强有利于保护传统特色的功能,提高环境质量。7.3历史文化名城、街区规划保护范围内不得安排可能影响安全的工厂、企业、仓库、交通设施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并应逐步搬迁破坏或影响传统特色环境风貌的工厂、企业、仓库。7.4对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区分不同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实行分类保护。7.5在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除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外,不得进行其它新建、扩建活动。7.6历史文化街区建设控制地带内的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确定
39、的建设控制要求。7.7历史文化街区和建筑的维修,必须遵循“不改变原状”“修旧如故”的原则,新增加的建筑物要与原有建筑的风貌相协调。7.8建成五十年以上,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建筑,可以认定为重点保护建筑,按照陕西省建筑保护条例要求进行保护:(一)建筑类型、空间、样式、施工工艺和工程技术等具有建筑艺术特色或者科学研究价值;(二)反映本省历史文化和民俗传统,具有时代特征、地域特色;(三)在产业发展史上具有代表性的作坊、商铺、厂房和仓库等;(四)历史名人故居、旧居;(五)其他具有历史、科学、文化、教育、艺术价值的;获得国家级建筑行业优秀奖项,并具备前款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条件的,可以认定为重点保护建筑。 第八章 道路交通规划8.1城市道路系统应在保障城市正常社会经济活动所需的客、货车流和人的便捷、安全与高效运行的基础上,在道路功能组成中积极推广海绵城市设施的应用。新建和改建的各级城市道路系统设计除应符合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J37 - 2012)、城市道路交叉口规划规范(GB 50647-2011)外,尚应符合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