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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检察院民事监督申请书【六篇】检察院民事监督申请书 1申请人:,女,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住,联系电话:。被申请人:*派出所申请事项请求监督被申请人对涉嫌*案依法立案侦查。事实与理由20XX 年 9 月 22 日晚,申请人就*本人一事,向*派出所报案,民警将申请人及带至*派出所制作了笔录,并于第二天组织了一次调解,之后就一直未于立案。申请人多次至被申请人处要求立案,被申请人一直推脱不予立案,并且没有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明已涉及刑事犯罪而不予立案,且未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其行为已违反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行政执法机关,认为公安机关对其控告或者移送的案件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进行审查。人民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可能存在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情形的,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综上,申请人特依法向贵院提起立案监督申请,望贵院能查明事实,依法监督被申请人立案侦查,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此致敬礼!检察院民事监督申请书 2申诉人(案外人):李杰冲(曾用名李冠达),广东省 XX 市人,住本市河西街道办 x 路 x 号被申诉人(被执行人):李某郭,曾用名李某国,男,52 岁,汉族,广东省 XX 市人,住 XX 市河西街道办 1 路一横巷 x 号。被申诉人(案外人):李亚娟,女,46 岁,汉族,广东省 XX市人,住 XX 市河西街道办 x 路一横巷 x 号,被执行人李某郭的妻子,执行标的物买受人。被申诉人(申请执行人):XX 市杨梅信用合作社。法定代表人陈超振,该社主任。住所 XX 市杨梅镇。申请事项:指令 XX 市人民法院撤消(20_)化法执字第 1680 号之一民事裁定书的第一项裁定,将被执行的标的物即化国用(20_)第0600096 号、粤房地证字第 c4631939 号房地产,执行回转给化州县公安局保安服务总公司机动车保修总厂。事实和理由:被执行人李某郭 20_年将化州县公安局保安服务总公司机动车保修总厂名下的位于 XX 市东山街道办上街东路 69 号的房产证为粤房字第 1186221 号、建设用地许可证号为茂许证化字第 069号的房地产为其本人向 XX 市杨梅信用合作社贷款提供财产担保。其后李某郭不还款因而成讼,XX 市人民法院依 XX 市杨梅信用合作社申请,执行该院作出的(20_)化民初字第 2670 号 2671 号两份民事调解书,于 20_年 3 月 8 日作出(20_)化法执字第 168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将化州县公安局保安服务总公司机动车保修总厂名下的上述房地产,裁定给买受人李亚娟(被执行人李某郭的妻子)。并变更登记为化国用(20_)第 0600096 号、粤房地证字第 c4631935 号房地产。前述房地产登记在化州县保安服务总公司机动保修总厂名下,该厂是化州县保安服务总公司的属下企业,两个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均为李振郁(已于 20_年 2 月 4 日身故)。化州县公安局保安服务总公司是化州县公安局 20_年申请设立的集体企业,经济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同年,保安服务总公司申请设立机动车保修总厂。20_年 2 月 15 日开始,化州县公安局将保安服务总公司承包给李振郁经营,协议书约定由承包者进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承包后所有经营资金,由承包者负责,所经营收处除上交公安局承包费外,均归承包者所有;承包后经营的贷款债务均有李振郁负责,公安局不负连带责任;20_年 2 月 15 日之前原属保安服务公司的石场、地皮全部交回县公安局所有;承包经营中所需经费及一切费用开支由李振郁负责支付,公安局不负一切责任。20_年 6 月 3 日,化州县计划委员会核准:保安服务总公司机动车保修总厂在上街垌东湖路(现上街东路)建办公室220m2、宿舍 300m2,投资 9.9 万元由保安服务总公司机动车保修总厂自筹解决。同日,XX 市城镇建设管理局根据计委上述文件批准保安服务总公司上述项目用地 332.2m2。20_年 12 月 29 日保安服务总公司申请在上述用地建房,XX 市国土局同月 30 日发给建设用地许可证(茂许证化字(20_)069 号),准予建职工住宅。后该公司保修总厂建成一层住宅,因扩路实建面积用地只有225m2,并在 20_年报建加建三层后建成四层住宅。此期间的用地及建房资金费用,都是公司承包经营者李振郁投资的。李振郁负责经营管理及其后承包经营期间,曾经与被执行人李某郭签订承包机动车辆保修厂协议书(分包)一份,但是李某郭仅承包至 20_年度,且承包费一直拖欠,直至 20_年 1 月22 日尚欠前一年度的承包费五万元。20_年之后,李某郭虽然还在保安服务总公司机动车保修总厂任职,但是不再是承包经营者。据化州县公安局当年资料记裁,李某郭只是机动车保修总厂职工宿舍建设项目负责人,若 20_年 1 月 11 日有交土地地皮款给城市防洪工程东堤建设指挥部,也只是履行职务的行为,交款人还是保安服务总公司机动车保修总厂。而并非如李某郭代机动车保修总厂到房产局办房产证时所写保证书所述的“我为了发展需要,我出资购地皮建办公综合楼”。并且李某郭当时出具的证明自己是机动车保修总厂法定代表人的证明内容也不实,使用伪造的公盖。李某郭从未担任过机动车保修总厂法定代表人。因此,李某郭跟执行标的物(即前述房地产)没有任何产权关系。李某郭的妻子李亚娟在化州法院将执行标的物裁定给她之后,未经合法报建,在原四层建筑物上非法加建了四层。其违章建筑不受法律保护。以上事实,有证据一至证据十四可以证实。李某郭 20_年用于办假证明的假公章(见证据 13 页、14 页)与工商注册登记管理部门保存的该单位的公章印鉴(见证据十五)两相对比,可见真公章五角星右下角指向“厂”字、首末两字之间的空白间距为 2.2 厘米、字长 0.5 厘米,而假公章五角星右下角没有指向“厂”字、首末两字之间的空白间距为 2.7 厘米、字长 0.4 厘米。根据 20_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一条规定,集体企业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清产核资,明确其财产所有权的归属;经清产核资认定为个人的投资,归投资者所有。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产权界定暂行办法(国经贸企20_895 号)及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产权界定工作的具体规定(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财清字20_13 号)规定:所有在国家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为集体所有制性质的各类城镇集体企业、单位,在清产核资中均须按照该暂行办法界定产权;组织当事企业和有关投入方或举办方等对涉及界定的各类详细资料进行核对,依法协商界定产权归属,其中涉及国有资产的应征得同级国资管理部门同意,签署“界定文本文件”,并报同经贸部门、清产核资机构会审或认定;根据“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原则,各类企业、单位或法人、自然人对集体企业的投资及其收益形成的所有者权益,其产权归投资的企业、单位或法人、自然人所有;未经清产核资、产权界定的“待界定资产”,在依照规定明确产权归属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广东省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脱钩企业在脱钩中产权界定与资产处置问题的通知对未办理脱钩手续的企业清产核资、产权界定也作出了要求。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资法规发99368 号)对集体企业的产权界定也作出了规定。由此可见,XX 市人民法院是在执行标的物未经有关部门进行产权界定的情况下,用司法权取代行政权,擅自处置产权待界定资产的违法执行行为。违法执行不仅将诉讼、审判制度建立的公正意义化为乌有,而且造成社会关系新的扭曲。申请人作为被执行标的物投资经营者李振郁的财产法定继承人,被执行标的物的产权归属与其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若作产权界定,标的物产权应当归属李振郁的财产继承人。因为案件已经在 20_年 4 月 1 日之前执行终结,特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中正确适用修改后民事诉讼法第 202 条、第 204 条规定的通知第一条规定,具状向上级法院申诉,请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 130 条规定启动执行监督程序,依法指令原审法院撤消(20_)化法执字第 1680 号之一民事裁定书的第一项裁定,并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将被执行标的物即前述房地产执行回转。(被执行人妻子支付的款项为被执行人财产,不予执行回转。)此致XX 市中级人民法院检察院民事监督申请书 3申请人:xxx,男,汉族,xx 人,20 xx 年 4 月 16 日出生,身份证:xxx 住址:xxxx电话:xxxxx被申请人:xx 公安局申请事项:请求监督被申请人对 xxx 立案侦查。事实与理由:20 xx 年 2 月 21 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 xxx 的控告报案材料。被申请人不予立案,并且没有填写接受刑事案件回执单和其他依法应填写的文书(如立案通知书或不予立案通知书)。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接受控告报案、不给报案回执、不给不予立案通知书,并不予立案查处违反法律规定。检察院民事监督申请书 4申请人:_,男,1961 年 4 月 2 日出生,汉族,现住_市_街道_号,公民身份证号码:-.被申请人:_市_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_市_街道解放路 445 号。法定代表人林_,负责人。被申请人:_市_街道办事处,住所地_市_街道解放路 445号,组织机构代码_9483-3.法定代表人刘_,主任。请求事项:1、依法对_市法院漳民初字第 456 号民事判决执行一案进行监督。2、对于国家机关等特殊主体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向被执行人_市_街道办事处提出检察建议,督促_市人民政府_街道办事处自动履行(20-)漳民初字第 456 号民事判决。事实和理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_市人民政府_街道办事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经_市人民法院(2012)漳民初字第 456 号民事判决并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主文确定:_市人民政府_街道办事处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对_市_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债权债务进行清算,以清算后的财产清偿债务。清算后的财产不足清偿债务,不足部分由_市人民政府_街道办事处承担。_市人民政府_街道办事处未在判决书确定的十五天期限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也未按该判决所确定的义务进行履行。申请人依法向_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由于被执行人_市人民政府_街道办事处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通过各种手段干预执行,致使该案无法执行,搁置至今。_市人民政府_街道办事处作为_市_房地产开发公司主管部门和开办单位,尚欠申请人工程款 412462 元已长达十七年之久,申请人多次追讨无门,通过诉讼也未获得解决。_市人民政府_街道办事处完全有财力和能力解决拖欠申请人工程款,但终因其处强势地位而拖延至今。因此,申请人要求:一、督促被申请人_市人民政府_街道办事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对_市_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债权债务进行清算,以清算后的财产清偿债务。清算后的财产不足清偿债务,不足部分由_市人民政府_街道办事处承担。向申请人支付尚欠工程款 412462 元及违约金(自 1996 年 6 月 1 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二、督促_市人民法院排除干扰,依法采取查封财产、冻结帐户、划拨资金等强制措施,确保本案顺利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235 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部分地方开展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试点工作的通知第五条规定:“对于国家机关等特殊主体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人民法院因不当干预难以执行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相关国家机关等提出检察建议”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请求检察机关对_市法院(20-)漳民初字第 456 号民事判决执行一案进行监督,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此致_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院民事监督申请书 5申请人:姓名,基本情况介绍被申请人:姓名,基本情况介绍申请执行依据: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所作出的(20 xx)永民初字第 240 号民事判决书;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20 xx)南法执异字第 20 号执行裁定书申请请求:1、执行被申请人给付的租金及利息 53325.85 元(租金 41198.47 元及利息 12127.38 元);2、本金 41198.47 元的利息,从 20 xx 年 9 月 16 日起算至付清日为止,按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执行;3、本案执行费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与理由:lk 诉湛江市第四建筑公司重庆公司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经永川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并于 20 xx 年 2 月 27 日作出了(20 xx)永民初字第 240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湛江市第建筑公司重庆公司分公司应在判决书生效后五日给付原告 lk 租金41198.47 元及其资金占用利息损失(其中以本金 24198.47 元,从20 xx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 xx 年 2 月 15 日止;以本金 41198.47 元,从 20 xx 年 2 月 16 日止起付清为止,均按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但申请人申请执行被告湛江市第四建筑公司重庆公司分公司财产时,重庆公司分公司提出异议,证明自己已经无力偿还能力,20 xx 年 6 月 29 日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作出了(20 xx)南法执异字第 20 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湛江市第四建筑公司重庆公司分公司下属无法人资格,分支机构不能清偿债务时,应执行总公司即湛江市第四建筑公司财产。现依据 20 xx 年 3 月 12 日生效的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所作出的(20 xx)永民初字第 240 号民事判决书;于 20 xx 年 7 月 9 日生效的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20 xx)南法执异字第 20 号执行裁定书,申请执行总公司湛江市第四建筑公司的财产。(至今申请人未收到一分钱)此致重庆市 xx 人民法院申请人:年月日检察院民事监督申请书 6申请人:XXX,汉,X 年 X 月 X 日出生,住所:XXXXXX被申请人:XXX,汉,X 年 X 月 X 日出生,住所:XXXXXX申请执行依据:XX 省 XX 市 XX 区人民法院(200X)XXXX 号民事调解书申请请求:1,强制执行被申请人 xx 款 XXXX 元及其利息 XXX 元(自 X 年X 月 X 日至 X 年 X 月 X 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本案执行费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与理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 X 年 X 月 X 日,在法院调解下达成调解协议,由法院依据调解协议制作的调解书已经双方签收而生效结案。调解书约定被申请人应于 X 年 X 月 X 日前支付申请人 XX 元。被告于 X 年 X 月 X日已支付 XXX 元,尚有 XXX 元未支付。被告于 X 年 X 月 X 日又要求原告再次签订协议书并注明已收过其已支付的赔偿费用,且延迟之前规定的最后日期。但如今被告并未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完剩下的赔偿费用 XXX 元。故申请人请求法院强制执行被申请人赔偿款 XXXX 元及其利息XXX 元(自 X 年 X 月 X 日至 X 年 X 月 X 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此致敬礼!申请人:20 xx 年*月*日检察院民事监督申请书范本检察院民事监督申请书能公开发出群里吗本文为网络搜集整理,仅做参考,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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